看了你的回复就好象是看你在做检查,事实上,你不用在这里详述你的光荣履历,你过去尊贵也好,卑贱也罢,乃至于高考考了多少分,现在又高才到年年拿奖学金其实都没有必要在这里提及,我不是来招聘学生的,你伟大战斗史和你在这里所需谈论的话题没有任何关系.
1:社会公正问题
我承认社会不是那么太公正,同样,你也提到了,社会很坏,起码是3分坏,司法腐败,判案不公等等.我承认不公平现象在社会上有很大程度的存在,甚至我也认为腐败问题,和社会不公正问题已经接近主流(私有化嘛).但恐怕这些问题都和你这篇帖子的主题无关,在这篇帖子中,你的论据是:两起交通事故的判罚不同.你的结论是:社会司法不公.我不能同意你因你的论据而得出的结论,这在我前面的回复中已经详细阐明过了.如果你认为我说的不正确,可以载文指出.而不该到社会上去旁引博征,用不属于你文章内容的话题去论证你的文章话题.你这么做,就好象一个蹩脚的作者在写完一个没头没尾的故事后,在面对读者的质疑时,拿另外一本很不畅销且与本作毫无关系的作品做佐证一样,不能为你的这篇"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起到任何帮助的.
最后,纠正一下,能否由某一具体现象推出事物发展的规律?我看是不能,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认识的起点是要占有极为丰富的具体感性材料,不能由个别的,孤立的,特定的具体事件总结出这类事物的共性经验,所谓"管中窥豹,只见一斑".仅依靠狭隘的眼界,是无法认清事物的真实面貌的.在历史上,至今尚未解决的著名数学疑团,歌德巴赫猜想就足以证明科学的严谨性:尽管你所能想到的任何一个大合数,都能把他解2个素数之合,但至今却没有一个人能因此把它写成定理.
2:公正是相对的
你在后面的回复说,你是希望借你的文章使大家了解到法律并非是100%平等的,它存在阴暗面.这点我想阁下是多虑了,我们都是成年人了,都知道球不是100%圆的.
虽然到了这里我终于明白了你的意图,原来你要说的是法律面前并非人人都平等,而存在个别的不平等.但马上问题就出来了,连一个小学生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是一个反问句,他所表示的意思应该:"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而非是:法律面前并非人人都平等.
其实我之所以会来推理之门,就是因为我喜欢推理,而我之所以喜欢推理,多半是拜推理小说之赐,而推理小说之所以让我喜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其中描写的每位侦探那种力求维护社会公平的态度(因此我尤其佩服S.H).因此,我会觉得,维护社会公正需要大家的切实努力,而且仅依靠法律的手段也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归根到底是统治集团的意志文书,各位应该少埋怨多奋斗.
3:恶法非法
先出个智力测验题,你是一个烟草零售商,委托100个员工帮你买烟,给了他们每个人1000快钱.其中1个人贪图你给的1000快钱,没有去买烟,而是偷了几箱烟.那么我们能否可以从他的这个行为推断出,你们这个零售点,所有的烟都是偷来的
你当然说不会啊,这并不是出于我本意啊.况且这是他的个人行为,并不能说明我们商店的整体情况啊?
恭喜你,答对了.都会答3答案了.
同理,法律也是如此,我们一般认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主要要由2个方面来体现,1:法律的条文规定.2:法律原则规定的贯彻情况.
而法律的贯彻情况就是司法.司法是法律意志能否由理论成为实践的最直接环节,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司法不等同于法律,就连你也知道,司法只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在"合法司法:这个词汇中就包含着:具体的司法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就是揭示出,不符合法律的司法是存在的.既然司法本身就"不符合法律".他怎么能代表法律.又怎么能从一次个别的"不符合法律"的司法审判,就推定出"法律"本身是不平等的呢?
4:人是历史前进的手段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是前一时期有些推崇“个人价值”第一的人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原自德国的哲学家康德,曾迷惑了不少人,看来阁下也算一位.其实这句话,仔细分析一下,就如同"存在既合理"一样.本身就是错误的.
首先,人不仅仅只是目的,而永远不被当成手段,在社会中,人和人都是结成关系而存在的.在你向别人索取时,他就成了你的手段,同样,你也是时刻准备着作为别人的手段的.这一观点,就连康德本身都是承认的.
其次,在历史看来,每个人都生活在前代人的荫僻之下,同时又在为后代人效劳.这使前代人的劳动成为你的幸福目的的同时,你成为了后代人谋取幸福的手段
最后,人是物质世界的产物,人类有意识的活动本身是物质世界运动的一种形式罢了,人类永远不过围绕了物质世界进行活动,他只是保持物质运动的手段.
此外,你对"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人权(或“人民”)”。这句话的理解也不深,你有没有仔细考虑过,为什么惩罚犯罪,能保障人权?其原因正是通过惩罚犯罪的威慑性,使后人不敢犯罪而保障人权,而这本身就是"惩前毖后"这个成语的全部含义(很佩服古人),也是你所说的"沙鸡给猴看"(老老姓就更厉害了)的现实功效.
我所说的"补偿".并非你所理解的经济赔偿.谁都知道杀人要偿命,给予被杀者的"补偿"是人命.而不是你所谓的人场,钱场问题.你肯定,法律是该保障人权.那么对于已经丧失掉的人权该如何保障?如果我把一个人杀死了,会不会因为这个人身权的丧失,法律因无法在保障他的人权,而不必惩罚我?可见法律并不简简单单的只有保障作用,人们在谈及法律时,总爱说"达摩利克斯之剑”,这实际上就是阐明法律的惩罚作用.在中国的古象书文字中,法律的意义是:平之如水,所以触不平者,这其中的触平者,实际是就是说给被损害者以补偿,给损害者以惩罚使之平衡.
5:审思,笃行
我之所以漏掉两个,是说,你博学有余,审思不足,明辩有余,笃行不足,男子愈成年,话便愈少,不是考虑的多了,总是怕说错话.而是见的多了.见怪不怪.
下面回答你余下几段,你的回复都是论段式的,不系统,左一句右一句,我很难总结出来.索性一概答了,
1: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或者开车撞人事件都是肇事罪(不知道你是没看明白书,还是故意蒙我),在我国的刑法第133条规定: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开车刮了你一下也是撞人,撞了你但因为我刹车早你只是轻微伤也叫撞人,这些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且这本身也涉及到了主观与客观的要件构成问题,开车撞了你,可能因为是你闯红灯.因此,才涉及一个法律名词问题.
2:是非探讨不等同于文辩,更不等同于法庭辩护,或官方报告.
我们在这里谈论一个问题,只是谈论这个问题是否正确,而不是彼此考察对方的发言有无语法错误,有无用典错误,就好比你在前面说到了:"管中窥豹,一叶知秋",是用典错误,是你错误的认识了这个成语,但用错一个成语本身并不能成为反驳你的理由,我要知道你所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就可以了,因此咬文嚼子要不得,旧时书生的酸腐气更是越早丢掉越好.
你们的老师对你的教育本身没有错,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庭审时的措辞就该是很讲究的,用错一个字一个词也可能会招来歧义,但这不该成为你修城府的理由,所谓逢人要说三分话,切莫全抛一片心并不是一个人做人成功的标志.为人处事,同写文章一样,多从大局着眼,不要斤斤计较,这才叫风度.也才显的文章有次第.抓住个别的词语不放,只把眼光放到犄角旮旯去,就完全是副小人心态了,一朝得失不要紧,且看破釜沉舟时,这才是我说你咬文嚼字不好的原因.
3;富人赔偿与判刑问题
富人陪钱与不陪钱是有条件的,我已经说明了,是根据造成的损害不同,同样穷人也该照此处罚.在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判罚自由刑时,富人不能用钱来代刑.这就是我在前文所说的话.你完全没看明白,就说富人可以拿钱买命,真是冤枉我了.我只是说,在损害较轻需要赔钱时,穷人可能因一分拿不出来而造成事实上的不赔偿.
举个例子:某人开车把人撞伤了,要句额赔偿.为了不赔钱,他假装离婚,把财产都划给了自己的妻子,造成自己除了一个破房子,几个破椅子,一口锅,什么都没有.你拿他还真没办法,即便强制执行,也没有可以执行的东西,那么如果一律都是赔偿的话,是不是就助长了这种人的风气?
金钱和人身确实有质的不同,可是在现实条件下,你能找到另一种抵赔偿的手段吗?权宜而已
|
|
|
BAGGIO
QQ:154223977
S.H的忠实崇拜者。
|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