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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  
[ 2009-2-5 2:35:00 | By: 没花儿 ]
 

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

BrentE。 Turvey,M 。 S。

  当我们没被要求使用智慧时,我们就必须要聚集智慧;否则当智慧使用的时间来到时才聚集智慧,收获的时间早就错过了。---格罗斯(Gross):《犯罪心理学》(1968,p。4)


  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个性特征推断的过程通常就被称为“犯罪心理画像”。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专业人士有很多种,包括侦查人员、行为学家、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及物证专家。他们参与到未被侦破的刑事案件当中,并提供一些侦查线索及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等。从这个方面看来,涉及多学科知识的犯罪心理画像被认为有助于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串并案件以及在某些悬案中提供一些侦查线索和方法。①

 犯罪心理画像也被一些人称为“行为画像”、“犯罪现场画像”、“犯罪人格画像”、“作案人画像”、“心理画像”等,此外还有些称谓并不常用,最近常用的一种称谓叫“犯罪侦查分析”。目前,在进行画像的方法中存在着不一致或不协调的地方,加之画像技术涉及诸多学科,因而在涉及画像过程的各种技术中,这些称谓常有前后不一致和张冠李戴的现象。就我而言,我愿意使用通常的称谓---犯罪心理画像。

  但是,在我们开始描述和了解这种独特的犯罪心理画像方法及本书中所出现的一些概念之前,我们必须要了解其历史。了解历史有助于让我们了解我们是怎样发展到今天这一步的。历史能让我们回顾过去,评估进步与挫折,揭示我们对此评价观念的广度和深度,能让我们知道我们过去如何,将来又怎样。

  通常人们认为某段历史只有在事件或一系列事件之后的若干年后所记录下来的史料才是真实准确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一些历史学家保持公正性和客观性,或许才能让历史学家摆脱因阿谀奉承而不得不歪曲历史的压力。现实生活说明即使在最详实的记录中也永远不会得到事实真相,因为即使付出了种种努力,任何人也是不可能将信息提供者的主观判断与事实真相完全分离开。历史学家爱德沃德·切尼( Edward Cheney)曾提出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警告(Cheney,1988):

  读者所查阅到的任何资料都是由历史学家解释过的。事物都是通过个体自身的主观角度来审视……读者的视角往往受历史学家的摆布……历史冲突被那些年代的记录者按自己的视角而永远记载流传下来了。因此历史的真相往往被一些学者给歪曲了。


  当看到一些有关犯罪心理画像的资料②或历史故事时,我们都要回想起上述的话。尽管作者都尝试着保持客观性,但历史的观点却是通过作者的角度呈现出来并用作者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当犯罪心理画像发展深入下去时,不得不审视多门学科在技术领域中的地位及贡献。尽管不是很全面,但对犯罪心理画像贡献的看法却提供了一个基础。读者应当借助这些历史上的相关叙述作为了解犯罪心理画像的第一步,并慢慢拓宽视野而完整深入地理解犯罪心理画像的过去和起源。

  针对犯罪侦查行为最先出版发行的犯罪心理画像教科书叫《巫师的锤子》(The MalleusMaleficarum)。这本书最先作为缉捕巫师( Kramerand Sprenger,1971)的专业手册在 1486年左右出版。在实践中,这本书为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审判异教徒的人员在确定巫师身份、审判、处罚巫师中提供了一些指导。各种巫师的画像方法被提到,大多数常用的刻画方法都把巫师描述成是对居住区、男人或孩子带来伤害或灾难的女人。通过一段简短的摘录可以来透视作者的推理和动机(Kramerand Sprenger,1971,p。89):

  ……我们祈祷上帝让读者不要在每例案件中去寻找证据,因为只要找出证人所见所闻的例证或是有可靠证人提供的证词来证实就足够了。


  这段话明确指出这本手册的读者应该明了他们被告知的东西是基于专家的意见和作者的个人意见而得来的,无须经过过多的审查。③不幸的是,当时许多人轻信手册照此办理。因而一个人很容易就被认为是巫师(仅仅凭借含混不清和主观性的推断),然后被宗教裁判所宣判烧死在柱子上。在中世纪天主教审判异教徒期间(1478 —— 1834)全世界大约有数以万计的人被认为是巫师而被处死。我们有理由认为这就代表了最原始的犯罪心理画像的滥用。



多学科的历史看法


  正如前面所讨论的那样,现代的犯罪心理画像由于有着复杂的历史,故而立足于犯罪行为研究(犯罪学)、精神病研究(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和物证检验技术(刑事技术科学)。在众多的形式中,犯罪心理画像总是能为犯罪侦查和审判过程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但是,这些特征描述中所包含的推理过程并不总是连贯一致的。其中包含数据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判断及个人的直觉经验等几个方面。下面我们来分别一一阐述。

探寻起源:犯罪学

  要全面了解犯罪心理画像就要先了解犯罪行为的由来和犯罪行为的划分。犯罪行为及其分类都属于犯罪学范畴。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学科,它包含有关犯罪行为的研究文献及解释犯罪行为理论的演变等内容。文献资料表明除个别例外,大体上有两种类型的犯罪学家已经在利用犯罪心理画像的相关理论:一种是研究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来推导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的犯罪学家,另一种是与犯罪侦查实践相关联的刑事学家。


犯罪人的生理特征

  著名的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 Cesare Lombroso)(1835 ——1909)被公认为是第一位通过数据比较来划分犯罪人的犯罪学家。④在1876年龙勃罗梭出版了他的第一本专著《犯罪人论》。龙勃罗梭通过对种族、年龄、性别、身体条件、教育背景及地域环境等方面相似的犯罪人进行比较,他认为犯罪行为的起因和动机能够被理解,并能因此进行预测。


  龙勃罗梭研究了383例意大利在押犯罪人。他提出了犯罪行为起因的进化论和人类学的理论观点。基于这些研究,社会上存在着 3 种类型的犯罪人(Bernard and Vold,1986,pp。37—38)。


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是退化的、原始的犯罪人,他们在生理上具有低等进化的返祖现象。
精神病犯罪人:这些犯罪人具有精神上或生理上的疾病或缺陷。
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大部分犯罪人并不具有明显的特征。他们并没有可明显识别的精神障碍,但是他们精神上和情绪上的某些缺陷往往使他们在一定的情形下倾向实施犯罪行为。这种分类跟精神病院的精神错乱的个性紊乱症状形成对比。



 根据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有18种生理特征,其中至少有5种是可以直接观察的生理特征,可表明是天生犯罪人(Bernad and Vold,1986,pp。50—51)。


1。 头盖骨的形状与犯罪人同一种族和同一居住地的普通人不一样。 
2。 面部不对称。
3。 有较大的下颌和颧骨。
4。 眼睛奇特并有残障。
5。 耳朵的大小与正常人不一样。有的非常小,有的像黑猩猩一样直接向外伸张着。
6。 鼻子歪长着,鼻孔向上或扁平(多为盗贼)或像鹰鼻或鼻子顶部肿胀(多为杀人犯),或是鼻尖如峰,鼻孔肿胀。
7。 嘴唇肥厚、肿胀、突出。
8。 脸颊上有眼袋,像有些动物一样。
9。 上颚就像一个大的、居于中心的山脊,周围是一系列的洞穴并且有些像爬行动物身上长的瘤,颚还是裂开的。
10。 不正常的齿系。
11。 下颚退化或超长或像猿类的下颚一样短粗。
12。 皱折多并早现。
13。 头发不规则,具有异性发质的特点。
14。 胸腔有缺陷,如肋骨或多或少,或者多乳头。
15。 骨盆异性化。
16。 手臂过长。
17。 手指和脚趾的异数。
18。 头盖骨不对称,造成两脑半球不平衡。



  龙勃罗梭的犯罪起源论深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该理论主张犯罪人代表了人类的返祖现象。当然,并不是没有犯罪的人就被认为进化程度更高,并与猿的差距更远。根据龙勃罗梭的研究,他发现了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生理特征。这种观点类似于“该隐标记”⑤(mark of Cain),所有的邪恶都能借助圣经上的这个标记来被认定并进行分类,然后被驱赶出伊甸园。自从根据智商、种族、遗传、财富和其他生物学或环境因素来分类及给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贴上犯罪人标签以来,许多犯罪学家都已经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其中也包括了身体类型理论等观点。

  在1914年,美国性格分析学家杰拉尔德·福斯布鲁克(Gerald Fosbroke)出版了他的第一本专著《面相分析观性格》。在该书里,福斯布鲁克提出以下一些观点(Fosbroke,1938,p。xx):


伴随着我们身体和智力的成长,我们的性格特征也日趋定型。在我们的性格成型期间,我们的面貌也在逐步进化,让其他人认清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性格是否坚强或柔弱。

我们的面相表面上是由我们自身确定的。大自然不会制造矛盾或撒谎。我们是什么样的人已经从我们的生理上反映出来了。



  福斯布鲁克自诩自己的专著是根据30年的观察和研究基础之上形成的(Fosbroke,1938,p。xx)。福斯布鲁克认为,通过观察个体面部的生理特征,就可以推断出该人的性格特点。

  这个年代同时还有德国犯罪学家埃利池·沃尔芬( Erich W ulffen )博士的著作,如《女性性犯罪》(1935)。沃尔芬博士是萨克逊司法部缓刑和假释部主任及监狱管理部的负责人。沃尔芬博士致力于女性犯罪行为研究,他认为他写的著作书名不只暗示着女性犯罪仅涉及性犯罪,他还探索了女性犯罪人的社会、心理、生理和精神等原因。他针对各种女性犯罪的行为和犯罪动机提出了一些看法,并列举出一些例子来论证。例如,其中一个“杀死丈夫的妻子”的案例他是这样描述的:


这样的案例和其他案例很相似,这些案例的发生方式几乎都是一成不变的。……丈夫可能比较凶残,他虐待自己的妻子并且酗酒;或是以其他放荡方式来打发时间而不管不问自己的妻子等。……妻子对婚姻已经很失望;感到很失落,遭受冷遇;她的性需求仅仅在外面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才能得到满足;随后出现了一个爱自己的男人,这个男人在谋杀案中成为帮凶。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女人才敢冒险单独去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细节方面,她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最初对丈夫的轻微冷漠倾向很容易转变为厌恶或仇恨……凶手会认为,杀死丈夫就能摆脱男人的征服,由此而产生强烈的杀人动机……当一个男人成为她在案件中的教唆犯或帮凶时,这位女性杀手就显得信心十足、充满勇气和毫不顾忌等。




   沃尔芬博士在文中其他部分继续论述大多数女性犯罪都与特殊的女性性欲、女性性骚动或女性性异常等情况有关。

  德国犯罪学家恩斯特·克雷斯奇曼尔(ErnstKretschmer)深入犯罪预测领域进行研究。他指出身体体型、性格类型和犯罪可能性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在1955年,通过对 4414 起案例的初步研究,克雷斯奇曼尔提出犯罪人中间大致存在着4种身体体型(Bernard and Vold,1986,pp。57—58):


1。 瘦弱型或虚弱:这些人个高并且很瘦。主要涉及数额较小的偷盗和诈骗。
2。 运动型:这些人肌肉很发达。主要涉及暴力型犯罪。
3。 矮胖型:这些人个矮并且肥胖。主要涉及诈骗,有时也会实施暴力犯罪。
4。 混合型:这些人是多种体型的混合。主要涉及有悖行为准则和道德的犯罪,也涉及暴力犯罪。


  但一部分人对克雷斯奇曼尔的理论产生了怀疑,因为他从来没有公布他的研究。其推论和描述总是令人不可置信、含混不清,并且没有和非犯罪人进行专门的比较分析。总之,克雷斯奇曼尔不愿将他的研究成果提交给同行进行评论,另外他的研究方法还明显缺乏科学性。因此,许多人认为有关他的研究理论仅仅是未经证实的一种推论而已,称不上是科学。经过对生物和环境起因的犯罪学研究,目前有一种前提假设也将延续下去:如果能正确破解犯罪人的共同特征,那么就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测,也能推断出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并且还可以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然,这种前提假设存在的风险是分析出某种类型犯罪人的特征却并不能具体确定某个犯罪人。“犯罪人”这个词应该是指法律规定的具体描述、而不是归纳出来的可能。⑥

  当现代人认为龙勃罗梭和克雷斯奇曼尔的理论荒谬时,学术界也就不得不放弃了龙勃罗梭提出的三种犯罪人的划分方式。然而,现代犯罪学家、法庭神经学家、精神病学家及心理学家仍然在寻求“该隐标记”。今天他们使用的工具有:计算机 X 射线轴向分层造影扫描图(CAT Scan)、酶切割(Cutterenzymes),尝试着人格鉴定等手段,像龙勃罗梭的理论观点一样,现代研究的脑部异常、基因或性格类型的测试方法也同样受到广泛指责:科学团体都不自觉地通过科学依据封杀那些主观地认为犯罪行为可被预测的理论观点。




进行研究的刑事学家



  格罗斯博士(Gross)是切尔诺维茨(Czernovitz)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布拉格大学(University ofPlague)的犯罪学教授,后来成为格拉茨( Graz)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在格拉茨大学他创建了犯罪学博物馆。在 1893年,格罗斯出版了一系列的犯罪学丛书,分别写给治安官、警官和法律工作者。这些著作已经再版 5次,并在 1908年前被翻译成 8 国文字出版发行( Gross,1968,pp。xi—xii)。在 1898年,格罗斯博士开始担任犯罪人类学与犯罪学刊物的编辑,他自己经常为刊物撰稿。他介绍刑事科学的研究,这本刊物目前仍作为介绍科学侦查方法的主要媒介(Saferstein,1998,p。4)。

  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格罗斯权威性地指出人们要意识到认真研究犯罪人行为的重要性。比如在《犯罪侦查》一书中,格罗斯提出了几种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画像的方法,这些犯罪人包括杀人犯、纵火犯、盗窃犯、假币制造者、谎报强奸案的女性等(Gross,1924)。在这本书里,格罗斯通过列举犯罪案例来阐述他对犯罪人的认识和观点,包括在《犯罪侦查》一书中利用作案人惯技来进行案件侦查的相关叙述(Gross,1924,p。478):

几乎在每个案件中,盗窃犯都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最重要的作案痕迹,也就是说,盗窃犯的作案方式已经遗留在案发现场。事实上每个盗窃犯都有自己的作案特点或惯技,并能与其他作案人区分开来。而且,盗窃犯不能完全隐藏这种特点;有时这种与众不同的特点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就算是侦查新手也能毫不费力地识别出来。但一方面,侦查新手却不知道如何归类、区分或利用他所观察到的一切;另一方面,作案过程中的特别之处也并非都能轻易识别出来。


  在格罗斯的另一本名著《犯罪心理学》中,他也同样表现出对作案人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倾向(Gross,1968,pp。54—55):

是否每一行为都是作案者总体特性的体现,我们不得而知。行为和特性是否是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行为所建立起来的特性不能只从行为本身当中推断出来吗?……只有当确定行为特点与某人的人格特性有关时,每个特殊的行为才是值得可信的---某一特点倾向于确定某人一些行为,另一特点则让人们觉得这些行为与此人无关。

  格罗斯继续提出一些其他观点。这些观点涉及女性,尤其是作为被害人的母亲,作为孩童谋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考虑这些被害人的特点和环境(Gross,1968,pp。358—359)。下面的讨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对于孩童谋杀,不必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当然,犯罪嫌疑人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却是必须要被确认的。因此第一步就有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在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的教科书上都能查到相关资料。其中,著者引用的大多数案例说明女人在精神状态很好的情况下常常会按这种方式来实施行为:如果她们是穷女孩,人们立即假设她们是孩童谋杀者。并且,这些案例都说明性情温和、没有伤害性的动物在进行分娩时或在对孩子和丈夫产生仇恨的短期内都会变成真正的野兽。一些动物蚕食自己刚生出来的子女的习性可以用来解释许多孩童谋杀者的行为。对这类案例的认识往往影响我们在审理孩童谋杀者时会认为凶手都怀有母性的精神错乱状态(这种精神错乱应由精神病医生来确认),同时,也会让我们像精神病学家和人类学家那样在解释任何事物时都把精神状态联系在一起考虑。


  格罗斯是一位追求专业道德规范、事物客观性、要求详细审查物证、讲究科学方法应用及犯罪现场再现的支持者。他的一生都致力于刑事犯罪侦查的专业化。

  在1935年,第一版的《现代刑事犯罪侦查》由约翰·康奈尔( John J。O′Connell)(纽约市警察局首席巡视员)与哈里·索德曼( Harry Soderman)(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律学院警察科学研究所的所长)合著出版。第二版再版时给侦查人员提出了如下一些建议(O′Connelland Soderman,1936,p。1):

对犯罪嫌疑人的惯技和作案手段、理解力、技能、耐心、老练程度、从事的行业、细心程度等方面的了解,再加上一位才干突出的优秀侦查人员,将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一笔珍贵财富。

  康奈尔和索德曼在 1936年完整地提出了各种类型犯罪人的画像方法。针对入室行窃,他们分别描述了阁楼行窃、翻窗行窃、商店行窃、住所行窃、公寓行窃、餐厅行窃、晚间行窃及各种类型的私人住所行窃等各种犯罪人的性格特征(pp。302—313)。就盗窃犯罪而言,他们叙述了暗中盗窃、扒手、骗子等各种类型犯罪人的性格特点(pp。330—355)。他们同样也关注各种类型的抢劫犯罪(pp。362—376)和纵火犯罪,包括纵火狂人的性格特点(p。382)。

  很有意思的是,当康奈尔和索德曼在 1936年重点对犯罪心理画像提出上
述总结时,他们对凶杀案件调查的总结却更详细、更系统。他们并没有谈及典型的犯罪人,而是讨论了如何通过物证检验和凶手行为来确认犯罪嫌疑人。他们强调的重点一直是物证的识别和物证重建,在所提出的侦查指导原则部分(pp。254—260),他们清楚地知道,通过诸如作案动机、凶器、作案路线、使用的交通工具和作案工具等行为证据的认真分析来确认犯罪嫌疑人。

  就犯罪心理画像而言,刑事犯罪学家的研究工作已经和刑事科学家的研究工作相互重叠了。这也可能是后来学科发展的必经之路。犯罪侦查已经通过访谈和讯问方式来收集事实真相,法庭调查也是围绕物证和物证科学展开,并且,犯罪行为的心理社会内容仍属于行为科学的研究范畴。




探寻起源:刑事科学家

  刑事病理学是医学的一个分支,是运用医学原理和知识来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DiMaio and DiMaio,1993,p。1),刑事病理学家有责任记录和了解在被害人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环境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刑事死亡案件调查中,刑事病理学家应该注意尸体和所有与被害人尸体有关的刑事证据(如伤口痕迹、疾病、环境及被害人历史记录等)。

  在1888年英国的怀特魁堡尔(Whitecapel)谋杀案期间,乔治·菲利浦斯博士(Dr。 George B。 Philips)是警察分局的外科医生(相当于法医病理学家)直接参与了心理画像工作。他不是简单对比档案里普通犯罪人的特点,而是更多地通过仔细检验一些另类凶手所杀的被害人的伤口来进行分析。也就是说,他通过检验那些特殊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来推论犯罪人的特征。在这些范例中,可以通过法医专家对伤口的损伤形态来解释犯罪人的行为。

  例如,他指出怀特魁堡尔谋杀案中的被害人之一安尼·查普曼( AnnieChapman)的伤口说明了凶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具有的某种专业技能和知识菲利浦斯博士尤其提到安尼死后身上器官的移除,他认为这些切口相当干净利落。正如在第一版的《犯罪心理画像》附录(Turvey,1999)中所讨论的那样,关于未知凶手特征的前提假设和结论都应该值得审慎看待。

  无论对于未知凶手技能水平的推论是如何得出的,这种方式的解释很明确。正如威尼·巴克斯特博士( Dr。 W ynne E。 Baxter)、米德尔塞克斯郡东南地区(South Eastern DistrictofMiddlesex)的验尸官在调查安尼死因过程中向菲利浦斯博士讲的那样:“通过尸体检验我们不仅能确认死亡原因,并且还能得知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在杀死被害人后实施的毁尸行为可能暗示着凶手的某些特征。”他们认为凶手实施的行为是表明凶手性格特征的一种证据(Sugden,1995,p。131)。


  怀特魁堡尔谋杀案期间,法医们被要求做到调查被害人伤口的损伤形态、特点及尺寸大小并详细记录下来(尽管不必要通过照相拍摄)。这种调查方式的价值在于,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当时,都能从伤口情况的记录中推论出一些有用的结论。⑦在怀特魁堡尔谋杀案中刑警和刑事技术人员第一次进行这样的伤口情况分析显然不是首例。但是,这种调查方式提供了一些从凶残、异常、碎尸犯罪行为得出的有关凶手的情况的最早记录。

在莱斯特·阿德尔森(Dr。 LesterAdelson)《杀人者病理学》一书中,作者基本不谈“心理画像”这一概念。阿德尔森与格罗斯一样提到了侦查工作中的全面性和精确性等概念,但他认为,刑事病理学家是一群肩负特殊责任队伍中的一员(Adlson,1974,p。6):

通过对致命创伤的观察、研究和分析,病理学家常常能推导出一些重要的事实和结论,这些事实和结论对再现案发现场当时的情形和重现杀人事件本身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病理学家的贡献被认为有助于说明发生杀人事件的生理变化的原理。



  阿德尔森继续阐述包括侦查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责任。侦查人员必须经历“困难、迷惑及追踪、缉拿犯罪嫌疑人的危险……”(Adlson,1974,p。8)。在他的论述中,刑事病理学家通过确认被害人死亡的一些事实和情形来证实或反驳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刑事病理学家的角色更多地被看做是诊断性的,而不是调查性的。阿德尔森明确指出,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去寻找犯罪嫌疑人,并把病理学家提供的一些线索应用到案件调查之中。

  迪玛欧二人(DiMaio and DiMaio)(1993)至少用了两章来阐述与犯罪心理画像完全相关的内容——第 11章“婴儿猝死综合症状”和第 12章“杀新生儿者,杀婴者及孩童杀手”。后一章专门讨论了如下内容:

1。 受虐儿童综合症状。
2。“冲动型”或“激怒型”杀人者。
3。 温和型杀人者和各种变态型致命杀人者。
4。 晃动型婴儿综合病症。


  尽管这些都与犯罪心理画像有关,但是迪玛欧二人指出这些都是从医学角度得到的客观发现,至于要把它们与犯罪原因联系在一起需要人为地进行解释。⑧正如阿德尔森 1974年的著作一样,他们二人也未深入涉及犯罪再现行为后面所隐藏的心理特征。这就意味着当人们把刑事病理学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专业技术时,上述两篇文章已经认识到法医病理学对犯罪调查中的重要价值。


  已故的犯罪学家保罗·科克博士(Dr。 PaulL。 Kirk)还进一步强调过犯罪心理画像。在他先后出版的两个版本的刑事教科书《刑事侦查学》( Kirk,1953,1974)里,反复讨论了犯罪心理画像能推导出什么样的结论。他或多或少地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是犯罪学研究的结果(Kirk,1974,pp。4—5):

物证研究能为警察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

在刑警已经拘捕某个犯罪嫌疑人或事实上已经开始怀疑该人是作案凶手之前,物证常常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如果实验室能得出犯罪嫌疑人当时穿什么样的衣服,确认出犯罪嫌疑人的体型、年龄、头发颜色或相关信息,那么刑警将大大缩小对犯罪嫌疑人的排查范围。

在实践中可以经常看到,在对犯罪现场遗留的微小物品进行仔细的检验后,能准确地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从事的某种职业或居住的环境情况。这些事实并不能证明某个人是否有罪,但却可以提供一些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背景资料……

下面的一个例子说明了实验室里的推断结论的真实性及推论过程所存在的缺陷。通过检验遗留在盗窃现场的一只手套,就能得出如下一些结论:

1。 作案人是一名建筑工人。
2。 他的具体工作是推手推车。
3。 他居住在市区外面的一个小农场或花园里。 
4。 他是南欧人。
5。 他养鸡并饲养了一头牛或一匹马。


  正如上文所表述的那样,科克博士是在同龄人认识到犯罪心理画像的潜在价值之前,甚至在他生活时代的刑警对心理画像认识清楚之前,就主张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也应该考虑利用犯罪心理画像。

  自从科克博士起初和其他一些刑事科学教科书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物证检验和犯罪现场再现在犯罪心理画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DeForest,etal。,1983,pp。29—30;De Haan,1997,pp。394—418;Geberth,1996,pp。707—791;Lee,1994,p。193)。不过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除狄罕( De Haan,1997)之外没有人像科克博士那样更加专注和深思熟虑。但是,当你看到最初出版的书籍都是由科克博士撰写的并且很多书上都提到科克博士的大名时,你大可不必惊讶。在《纵火案件调查》第一版中,科克博士首先提出了犯罪再现和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方针,而这些方针在随后的学术研究发展中并没有被淘汰(Kirk,1969,p。161):

很久以来人们一直注意到当犯罪侦查人员能置身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时,侦查人员就能在案件侦破上有所突破;最优秀的侦查人员就是这样能进行换位思考的侦查人员。他们能想犯罪嫌疑人所想,做犯罪嫌疑人可能做的动作,通过这样的换位思考侦查人员就能揣摩出犯罪嫌疑人作案当时是如何实施的犯罪行为。






探寻起源:行为科学家

  精神病学是对精神错乱症状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医学分支学科。刑事精神病学家或精神病医生是在司法领域内的精神病学专家。精神病专家经过培训,通过面对面的临床交谈、个人记录的全面检查及个性测试等手段来得出与精神错乱有关的一些特殊信息。精神病学专家把鉴定结果运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当中在历史上并不多见。

  但在20世纪,美国纽约州格林威治镇(Greenwich Village)的精神病学家詹姆斯·布鲁舍尔博士(Dr。 JamesA。 Brussel)被公认为推动了刑事侦查思想的发展,这些思想里面就明显包含着犯罪心理画像的应用。作为一位临床医生,布鲁舍尔是通过临床诊断来进行画像的。布鲁舍尔的方法就是从犯罪现场所见对未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的诊断来刻画犯罪嫌疑人。他借助自己的临床经验,将已掌握的精神错乱症状用来比较未知犯罪嫌疑人精神错乱的症状,进而推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布鲁舍尔博士认为某种精神疾病与一定的生理结构是相关联的,这种观点与一个世纪以前的犯罪学家的理论观点很类似(尤其是将克雷斯奇曼尔的观点用于“疯狂炸弹手”案件)。

  因此,布鲁舍尔博士对未被侦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进行了画像(Brussel,1968,pp。32—33)。

  在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疯狂炸弹手”曾威胁着纽约市。凶手在纽约所有的火车站和电影院至少引爆了 37枚炸弹。布鲁舍尔博士对这个案例专门进行了分析。他确认该案犯罪嫌疑人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Brussel,1968,pp。29—46):


1。 男性。
2。 具备金属制造、组装管线和电工知识。
3。 曾遭受不白之冤,使他形成慢性疾病。
4。 偏执狂。
5。 形成慢性精神错乱。
6。 有持久性错觉。
7。 有稳定、系统的并伴有逻辑参与的错觉。
8。 病态地以自我为中心。
9。 根据他是偏执狂,可推断他具有像运动员一样匀称的体型。
10。 根据他精神病发作和持续实施爆炸行为可以得出他是中年人。 
11。 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不是大学生就是高中生。
12。 未婚。
13。 可能是处男。
14。 独居或与一位母亲一样的女性居住。
15。 斯拉夫裔。
16。 罗马天主教徒。
17。 居住在康涅狄格州。
18。 穿双排纽扣的西装。


  在 1956年 12月 25日,《纽约时报》刊登了布鲁舍尔博士对炸弹手预测的一些信息。但这篇报道没有说明该犯罪嫌疑人穿双排纽扣的西装(Brussel,1968,p。47)。当警方在 1957年最终证实并逮捕了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乔治·米特斯基时(George Metesky),警察发现这位犯罪嫌疑人与布鲁舍尔博士的预测基本上吻合。尽管听起来像是神话故事一样,乔治被逮捕时穿的是退色的睡衣,而不是他经常穿的双排纽扣西服(Brussel,1968,p。69)。

  从1962年6月到1964年 1月,在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的波士顿(Boston)市发生了 13 起勒杀致被害人死亡的性犯罪,警方认为这些案件相互存在着关联。警方常用的侦查措施并没能成功地排查出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这位“波士顿绞杀手”。由精神病专家、妇科医生、人类学家和其他一些专业人士组成的画像小组聚集在一起,然后商讨如何对这种类型的杀人凶手进行“心理画像”。

  画像小组得出的结论是,凶杀案由两个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所为,其理由是:一组被害人都是老年妇女,而另一组被害人却是青年妇女。画像小组也感到在这两组被害人之间的性行为心理存在着差异。他们认为,老年组的被害人是由一位专制、长相漂亮的母亲抚养的男子杀害的。这个凶手不能向自己的母亲发泄憎恨而导致针对老年妇女实施性伤害。这个凶手是独居者。他们认为,如果这个凶手能支配自己专制母亲的话,那么他也就能像正常人一样表达出自己的爱意。专家们进一步分析,另一个凶手是个同性恋者,可能与被害人相识,并杀害了那些年轻女性。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赞同心理画像小组的观点。警方曾邀请布鲁舍尔博士参与了 1964年 4月的案件调查,希望布鲁舍尔博士能给他们提供一些像纽约的“疯狂炸弹手”那样有价值性的建议。布鲁舍尔博士却并不认可画像小组的判断,他们的意见相左。布鲁舍尔博士认为,这些案件都是由一个人单独作案。但当布鲁舍尔博士参与分析这些案件的时候,这种凶杀行为没有再发生过,并且那时画像小组也已经解散了。

  在1964 年 11 月,阿尔伯特 · 德萨尔沃(Albert DeSalvo) 因 性犯罪而被初次逮捕。德萨尔沃随后向精神病医生承认他就是“波士顿绞杀手”。由于他与布鲁舍尔博士向警方提供的画像存在着惊人的一致,警方于是就认定德萨尔沃是作案凶手,当时也没有进行控诉就结束了这起案件的审理。在 1973 年,当德萨尔沃在监狱服刑时,被同牢房的服刑人员刺死。德萨尔沃从来没有被宣判或认定为是“波士顿绞杀手”,因此任何有关这个案件的画像都不能在法律上生效。⑨

  布鲁舍尔博士的推理方法主要依据个人的精神病鉴定和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据他对有关地区同类人口统计数据的掌握了解,而这些人群是持续变动的。这样得出的结论只是一种归纳总结,其中任何一个推论都可能因为某些环节上信息的缺乏而出现错误。

  应该指出,布鲁舍尔博士的众多画像结论中仅有一个画像结论是被部分证实过(尽管没有这方面的正式记录,因此没有人确信是这样)。其他画像结论仅仅被假设为是正确的,却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调查或证实。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只依赖心理画像---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画像来认定案件的凶手,将很可能导致司法公正不能完全得到实现。




联邦调查局(FBI)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圣里安德洛警局(San LeandroPoliceDepartment)的哈沃德·特登(Howard Teten)警官开始改进犯罪心理画像的方法。特登的研究受到国际知名犯罪学家科克博士、旧金山医学检验专家布瑞富科尔博士( Dr。 Breyfocal)及在纽伦堡战争审判中著名的精神病专家科利博士( Dr。 Kelly)等人的影响。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上述这些人是特登警官在伯克利(Berkeley)大学犯罪学院的导师。特登潜心钻研犯罪心理画像,其中也受到格罗斯博士研究成果的鼓舞(此人在本书中会经常被提到)。对刑事科学、刑事医学死亡调查和精神病学等跨学科知识的了解奠定了特登早期刑事调查能力的基础,并促使他形成了犯罪心理画像的方法。

  作为联邦调查局的一名特殊侦查人员,特登在 1970年开始实施犯罪心理画像计划。他把犯罪心理画像当成刑事调查的一种辅助手段,并与其他调查手段配合起来使用。特登在 1970年联邦调查局的国家学院第一次讲授他的犯罪心理画像课程时,他把犯罪心理画像称为“应用犯罪学”。同一年,特登作为一位联邦调查局侦查人员在得克萨斯州( Texas)的爱莫雷洛(Amarillo)首次应用他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 1970 年,特登和帕特·穆乐尼( PatMullany)合作前往联邦调查局的纽约分局去讲解犯罪心理画像中的变态心理问题。当穆乐尼居住在纽约市时,穆乐尼和特登在 1971年曾多次合作在全国多个培训学校进行专题讲座。他们共同剖析犯罪行为,穆乐尼讲解变态行为的种类,而特登则进一步讲解如何分析犯罪现场的证据来确认出凶手的行为是变态行为。

  在1972年,美国政府设立了新的联邦调查学院,特登申请将穆乐尼调到学院任教。在他们都调到新学院任教不久,特登和穆乐尼首次将他们的理念

  作为联邦调查局人质绑架谈判的行为指南。在 1974 年和 1975 年中,穆乐尼曾应用这些新技能成功地处理了几起人质绑架谈判案件。他们根据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改编而来的谈判技术首次教授给所有的联邦调查局谈判人员。后来联邦调查局资深侦查人员康·哈斯乐(Con Hassel)和汤姆·斯准司(TomStrenz)适当修改和补充了这些谈判技术。

  同样在1972年,一位名叫杰克·科斯奇(Jack Kirsch)的联邦调查局侦查人员创立了联邦调查局的行为科学部( BehavioralScience Unit)。科斯奇对犯罪心理画像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他富有远见地赋予穆乐尼和特登在他们职责范围外的一些自由空间进行心理画像研究。在穆乐尼和特登的协助下侦破一些案件之后,犯罪心理画像就声名远扬了。很快美国各个警局都要求学习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哈斯乐和斯准司随后经过培训也开始教授应用犯罪学中的部分课程。

  穆乐尼 1975年离开了联邦调查局,特登的搭档变成了专职侦查人员迪克·沃尔特(Dick Ault)。在 1978 年,又变成吉姆·瑞斯(Jim Reese)。同年,特登退休离开了联邦调查局。在科斯奇之后,分别主管行为科学部的负责人是侦查人员约翰·萨夫(John Phaff),1978 年是罗杰·迪普(RogerDepue)。当迪普退休后,约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负责行为科学部。在联邦调查局早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主要思想创始人是穆乐尼和特登,但是他们都没有领导过行为科学部(Teten,1997)。

  在20世纪 90年代,行为科学部门(BSU)多次进行重组,并且联邦调查局的画像部门不再沿用以前的名称。目前,这个部门受设在维吉尼亚(Virginia)的匡堤科(Quantico)的“国家暴力犯罪分析中心”( NCAVC)直接领导。“国家暴力犯罪分析中心”最初是联邦调查局画像研究的一个分支部门。

  组建完善犯罪心理画像部门或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理论和方法研究的机构不只是联邦调查局一家。在美国的许多执法部门都有自己专职的画像部门,并且世界各地也兴建了这样的部门。在美国,大量的联邦机构和州立执法机构都设立了这样的画像部门。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荷兰等国执法部门也设有专职的画像部门。

  而且,世界上还有许多私立的公司和团体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侦查实践及理论研究。最早的一些先例出现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由退休的联邦调查局画像人员组建,他们有的依靠自身力量或是与在维吉尼亚的学院共同合作来开展工作。尽管先前的联邦调查局画像人员公开宣称,联邦调查局的画像技术和方法在近几年里没有大的变化,但是,有些人已经在重新学习联邦调查局的技术。学习联邦调查局技术的这些人员逐渐会适应、依靠和最终在执法部门和类似的私人机构里重新形成新的画像方法。




现代犯罪心理画像协会

  现代的犯罪心理画像团体由各种相关或无关专业背景的专家或非专家人员组成。其中一个处于领先地位的团体叫“行为画像协会”( Academy ofBehavioralProfiling),该协会成立于 1999年 3月(本书作者就是其中的 5名创始人之一)。该协会是第一个国际性、独立的跨学科专业团体。该协会主要是针对进行画像工作或正在学习画像的人员而设立的。行为画像协会由 1 个学员部、1个对画像感兴趣但不是画像专家人员组成的部门、3个成员部门(行为组、调查组和科学部)组成。正如从《行为画像杂志》创刊号编辑来信中摘录的那样(Turvey,2000):

  行为画像协会的成立是针对行为画像领域的快速发展却非专业化的倾向。由于不满意看到画像专业技术的滑坡,参与行为画像协会的人员决心在这个领域创立一些具有长远及合法性的东西。行为画像协会是由刑事、行为和侦查专家组成的跨学科团体,该协会已经创立了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首次写出了犯罪心理画像指南及目前正在进行心理画像常用知识检验。行为画像协会不仅是一个培训组织或社会组织,还制定了完备的道德行为准则,协会成员如果违背这些准则将会受到各种相应的处罚。⑩ 该团体的目标是为进行心理画像工作的各类专家提供组织和支持,并允许会员凭各自的工作质量开展工作。无论是谁来开展这项工作,也无论专业前景如何,犯罪心理画像本身绝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职业,而是一种跨学科的技能,同时犯罪心理画像专家也要精通其他专业的学科知识。这种技能才会被壮大和发展。因此,目前全职的犯罪心理画像专家人数很少。但是随着人们意识到犯罪心理画像涉及的东西在不断递增,将出现更多的专业培训,文献著作的扩充以及从事犯罪心理画像工作的人士开始相互交流,这种情形就会发生变化。









①  参见格罗斯(Gross,1924)、狄普(Depue)等人以及科克( Kirk,1974)和特维(Turvey,1999)等人对犯罪心理画像的使用及功效的讨论。
②  有关犯罪心理画像的过去仍然很少被谈及,即使涉及也只是有关联邦调查局参与办案的一些东西。在当今社会有关犯罪心理画像的报道多见于媒体,在描述一些特别犯罪心理画像者个性的文章中往往会在开头的一段或两段来阐述犯罪心理画像。如果认真收集资料就会发现这些文章中都会提及 20 世纪 40 年代至 50 年代的“疯狂炸弹手”( GeorgeMatesky),其中布鲁舍尔博士( James Brussel)因为在那起案件中对凶手进行了准确的刻画而受到表彰。对大多数人而言,当准确性和全面性尚未变成历史的一部分时,心理画像的客观性也就变得不重要了。
③ 这种形式的推理在当今的画像技术和法庭科学领域也存在着。某些事实也常常通过征求专家们的意见而得出推断和观点,而没有进行大量的调查或解释。桑顿( Thornton)(1997,pp。15 — 17)曾警告我们要反对这种推理方式。他在书中讲到:“具有经验并不能让专家失去责任,而是让专家们在一些可争论的科学现象面前作出判断时更负有责任。”在后面的章节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④ 爱利思(Jean MorrisEllis)写了一本热销书《面相分析》( Ellis,1929)。在这本书里爱利思认为,欧洲的解剖学家弗朗西斯·约涩夫·高尔博士( Francis Joseph Gall)(1758—1828)的研究成果为当代的面相分析(又称“骨相学”)和犯罪学理论奠定了基础。有些人认为高尔博士是第一位犯罪学家(Dickman etal。,1977)。
⑤ 又称“凶手标记”。该隐(Cain)是《圣经》中亚当的长子,曾杀害其弟亚伯(Abel)。在此喻为杀弟者、杀人者、凶手、恶魔。译者注。
⑥ 已退休的联邦调查局画像人员罗伯特·K。 勒斯乐(RobertK。 Ressler)就是现在其中一位赞成在犯罪心理画像利用克雷斯奇曼尔的归纳总结的支持者,并且他还将这些归纳直接运用到他自己接手的案件中(Resslerand Shatchman,1992,p。4)。
⑦ 了解被害人、凶手受伤情况的类型和范围被认为是在当今犯罪心理画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通过伤口的特殊形态的有无和其他一些物证得知案发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是掌握凶手特征目标的关键步骤。现代心理画像人员已经懂得,法医病理学以及其他一些物证可以提供这种类型的信息。
⑧ 在《法医病理学手册》(1933年版的简易参考读本)同一章节中也谈到了心理学和侦查学的调查方式(Dana and DiM aio,1998,pp。151—159)。
⑨ 在布鲁舍尔博士的论文集里,“疯狂炸弹手”案件是警方第一次征求他意见的案件(Brussel,1968,p。12)。布鲁舍尔曾很有意思地提到,“我感到我的专业使我成为了裁决者。令人好奇的是,我也成为控方的证人之一,但我是否真正地完全了解犯罪嫌疑人并能觉察他们的全部吗……”(Brussel,1968,p。15)
⑩ 行为画像协会不隶属于或挂靠任何大学、组织或团体,因此也不会像前面几种机构那样容易受政治影响。在专业团体内制定客观标准和方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另外,行为画像协会的大多数道德准则毫无例外地依从于刑事团体中的准则:不能对自己的发现结论进行撒谎、不能剽窃他人的思想成果、要保持公正性等。但是,其中有几条准则更为重要:要求行为画像协会向合适的授权机构或专业组织报告某些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来确保专业团体的性质和标准;如果行为画像协会会员有理由认为这些信息不能在法庭上出示的话,会员应该尽力告知法庭那些相关证据的性质和含义。连同其他道德准则,这些准则保证行为画像协会会员不能容忍其他任何刑事专家的非道德行为。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中将会具体讨论与职业道德有关的问题。


《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著者:[美]布伦特·E.特维   李玫瑾 屈明 庄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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