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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达因主义”为中国文学带来了什么? (浏览次数:1529)
发表于2009-6-18 14:03:00

随着一批批欧美黄金时代的侦探推理小说在中国出版后,中国推理界的每个角落里都流行着这样一个词汇:“范达因主义”。这样一种新型的创作模式和文学风格在黄金时代诸多优秀作品的带动下,逐渐在中国推理界占据了主流。从原创写手到铁杆的读者,捧起一本侦探小说便是“不在场证明”以及“叙述性诡计”、抛开“密室”就是“暴风雪山庄/孤岛”。就仿佛中国传统节日在新一代青年人中被“洋节”取代一般,中国原创推理“欧美化”也变成了一种趋势。在中国推理发展时间较短、根基尚不深厚的情况下,我们不妨静下心来想一想:“范达因主义”究竟为我们带来了什么?

在这里首先提一下什么叫做范达因主义:所谓范达因主义,就是以“本格·古典解密派”为基础,以美国作家S·S·范达因所撰写的《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 》为创作要求,同时又传承了西方古典派中“不可能犯罪”、“不在场证明”、“密室”等传统元素而创作的推理小说。这一类小说的发展在侦探文学史上的“第二次高潮”(即“欧美黄金时代”1920~1940)达到了巅峰,并且几乎形成了创作风格上的垄断。这种“垄断”一直持续到上世纪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才告一段落。

就其定义来看,“范达因主义”是百分之百的西方文学的产物,与东方文学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换言之,就像中国推理文坛这样一味地推崇“范达因主义”,实质上是对民族自我创造力的一种抛弃和束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根源上讲,中国推理,或者说是东方推理与西方推理有着截然不同的起源。西方推理的前身是西方恐怖小说和社会小说。在最早期主要是以一些体裁混杂的形式存在。其作者也以一些社会小说家为主,如狄更斯等。直到美国作家爱伦·坡发表《莫格街凶杀案》后,西方推理的创作模式才尚有定型。而在中国,中国最早的公案推理小说实质上是武侠小说的一个分支,甚至到后来的一些作品,如《施公案》中,武侠的成分实际上是要大于推理的成分的。西方推理的核心的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中国,对于推理小说和武侠小说共有的那种“侠义精神”最早可追溯到孔子的儒家学说。因而,东方推理与西方推理有着不同的渊源,在现代的发展中也应该以不同的文化形式呈现。别的民族的文化可以合理的借鉴,但将其作为自己发展的主流,就是对自己民族文化的否定和抛弃。

中国推理文学一味的追求对于“范达因主义”的模仿和超越,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日本文学的误导。日本很推崇西方本格推理,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但日本推理在表面上完全仿照西方推理的同时,并没有抛弃本土中的一些有特色的东西,而且还将其与推理文学相融合,发展出了属于自己独有一种风格。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日本本土的恐怖文学和悬疑文学发展得很好,而这些元素在日本早中期推理作品中有着极其鲜明的体现。像江户川·乱步、角田喜久雄这一类作家的一些代表作《恶魔》、《Q》等都有极其浓厚的恐怖悬疑成分和地方风格。另外,日本作家是很注重创新的。世界推理五大流派中“悬疑派”和“社会派”的开山鼻祖无不都是日本作家。

再有,就“范达因主义”本身而言,这种特定的模式已经失去了时代气息。范达因主义,一定程度讲是一种“包着‘小说包装’的谜题”。因为其内容围绕“谜”展开,大部分情节也是以“解谜”为主。这种风格是缺乏时代气息的。“黄金时代”的诸多作品能够被现代读者所接受,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反映了当时的一些社会状况以及冷暖人情,有着极高的纯文学意义。在推理上,现代读者决不能刻板地模仿,而应该像日本新本格作家那样,在合理继承前人风格的同时全面地颠覆,写出属于自己的风格。

综合以上观点,能够看出,“范达因主义”为中国推理带来的虽然不能强硬地说成是“毁灭”,但绝不是希望。不加思考地模仿和追求与钻牛角尖是一个后果。在这个属于我们自己的时代,需要我们创造出史无前例的风格与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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