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犯罪学作为一门认识犯罪现象本质、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但实际上正如美国犯罪学家维特和赖特所说:在目前,还没有这样一种关于犯罪行为的“宏大理论”,它能包括对犯罪的全部探讨,能把各学科的经验成果组织成非常连续完整的逻辑体系。因此,建构犯罪学的基本范畴体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在论证范畴与基本范畴的基础上认为,应以“犯罪”为基石范畴,以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本质为基本范畴,以建构犯罪学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学  范畴  基本范畴  犯罪  刑法学

  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19世纪中叶以后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所谓犯罪学是研究一定历史阶段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 .在我国,犯罪学是运用法学和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基本方法,研究我国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导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控制防治犯罪的对策的学科。研究犯罪学,应该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即应该建立起犯罪学的基本范畴。

  对于基本范畴,张文显教授有过论述,他说:“任何一种理论要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它理论体系(学派)的标记。”1这里所说的基石范畴,即为基本范畴。因此,犯罪学要作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体系,必须建构自己的理论大厦。

  一。范畴在犯罪学中的地位

  一门学科体系的建立,如同叠梁架屋。而范畴即为这屋子的骨架。“范畴”一词出自希腊文,原意是指指示、证明。汉语系取自《尚书洪范》中九畴之意。在哲学上,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范畴作了系统的研究,把它看作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康德也曾对范畴进行解释,他认为,范畴是一些先天性的原则或概念。而黑格尔则认为,范畴是先于自然界和人而客观存在的绝对观念的发展过程的环节。马克思主义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各门具体学科中都有各自特有的范畴。范畴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概括起来的科研成果,转过来成为进一步认识世界和指导实践的方法。范畴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产物,一定范畴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一定阶段。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不是简单、机械地反映过程,而是形成概念、范畴和规律的复杂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还认为,范畴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概念,从范畴是反映现实世界的内在的、必然联系的角度看,范畴与现实世界之间是能动的、相互联系的。客观现实的发展,能在范畴得到反映。但值得一提的是,范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反映的是客观世界的个别方面。2可以说,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的话,那么,当一个学科出现核心范畴,就意味着这一学科在某一阶段的发展达到了顶峰。张文显教授对范畴曾有过精辟的论述:“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范畴既是人类以往认识成果的结晶,又是认识进一步向前推移的支点,任何一门学科,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范畴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从范畴的这种功能意义上考虑,法学急需在总结认识成果的基础上提练、重铸自己的范畴,构建起相对独立的、比较完善的范畴体系。”3核心范畴,即本文所指的基本范畴,就如同屋子建构的核心部分。是犯罪学学科建设的基础。

  二。犯罪学学科的基本范畴之推洐

  了解了范畴,特别是基本范畴的重要性,就要推导犯罪学的基本范畴为何物。因为厘清这个问题,是犯罪学与其他边沿学科分野的关键。犯罪学必须建立与其他学科,如刑法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的分水岭。王牧教授认为,范畴及其体系是一个学科能否独立存在的前提,直接影响学科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学科成熟程度。一个比较成熟的学科,应当有足够的支撑并表明其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这些概念和范畴的科学组合,形成有序的科学范畴体系。从理论形态上看,如果一个学科没有或者缺少范畴,意味着在这个学科中没有或缺少应有的独立的思维和理论表现,表明它的研究还停留在经验的阶段和水平上,还不能称其为合格的独立学科,或者意味这个学科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4我认为,犯罪学的终极基本范畴应为“犯罪”这一范畴。下级基本范畴应为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预防。这样,就建立起了犯罪学的“大屋”。

 

  为什么将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最先定位于犯罪这个概念呢?犯罪一词,它同时也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但在犯罪学上,犯罪与刑法学所指的犯罪不同,犯罪学所指的犯罪,指向的是把犯罪看作群体社会现象,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存在于社会,预防犯罪的重点在社会。在外延上把犯罪定义为社会现象,不仅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同时,也科学地反映了犯罪的来源。而在刑法学中,犯罪被定义为个体行为。但从本质属性上看,犯罪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现象。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加以评定的。犯罪是一种评价事实。社会关系是评价犯罪行为的标准。犯罪从一开始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加以评定的。犯罪是一种评价事实。社会关系是评价犯罪行为的标准。犯罪从一开始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施和受到评定的。如果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任何行为都无法评定为是否为犯罪。不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参照系,对行为性质就无法作出任何评价;改变社会关系,对行为就可能做出另外的评价。这充分说明在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更不是生物现象。要科学地认识犯罪学中的犯罪,必须把犯罪放到社会背景下,研究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揭示出犯罪的本质,以及犯罪与社会的本来关系。因此,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群体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最基本的范畴。5但笔者认为,群体犯罪现象仍不足以为犯罪学的最基本的范畴,即基石范畴,因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这个概念仍是群体犯罪现象的上位概念,群体犯罪现象只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而不能为犯罪学的基石范畴。

  三。犯罪这理论框架的初步界定

  理论框架目前的犯罪学理论框架通常表现为如下的建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控制(有的在此基础上增加犯罪类型作为分论),这是一种线性思路。面对犯罪现象,追索犯罪原因,寻求犯罪控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构建不利于解释有关问题:犯罪现象实际上是研究一定时空中犯罪的表征、状述,它通过犯罪统计来表述,所以有的将犯罪统计列入犯罪现象;又由于犯罪本质既不属于犯罪原因,也不属于犯罪控制,且本质与现象属于一对范畴,因此犯罪本质也被归入犯罪现象。然而,事实是,犯罪现象难以包容犯罪统计、犯罪本质。尽管犯罪现象依靠犯罪统计手段揭示,但是它们在概念上并非属种关系。至于犯罪本质,尽管其与犯罪现象属于现象与本质的一对范畴,但是它们分属于不同的理论层次,研究方法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犯罪本质是深层的分析,注重思辨演绎;犯罪现象是表层的综合,强调经验调查。这正如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实际上也是一对范畴(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现象的现象,而犯罪现象是由犯罪原因所引起的结果)一样,但是在犯罪学研究的理论构建中犯罪原因并不归属于犯罪现象。当然,犯罪原因也包容不了犯罪本质。那么,在这种犯罪学理论框架中,犯罪统计、犯罪本质究竟应置于何处?此外,除了犯罪统计之外还有诸如典型个案调查,如何确定它的理论地位?这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但在本文中,作者仍坚持传统观点的建构模式,即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本质,呈三足鼎立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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