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花果的(kl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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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Re:死刑的理论和实践探讨(敬请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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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08月22日05点21分 |
【风岚在大作中谈到:】 > >论点: > 应该废除死刑。 *******从论文角度看,评个优秀名符其实。从现实角度来说,我建议你去研究一下《治安法》,找一些理由加重对打人者的处理。我的意思是,不能废除死刑,至少在现在的社会状态下不能废除死刑,到了共产主义是不是可以废除,到那个时候再说。 >论据: > 一 死刑没有权利来源:生命不是社会所给,社会就无权剥夺。 ******后面看到说“生命是自然所给”,那么,在社会上“自由行走、生活”是社会所给吗?社会有权剥夺(关进号子里面),如果社会无权剥夺,是否以后号子里就没有人了??人的尊严是社会所给吧?是否关到号子里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连尊严也被剥夺掉?现实中存在剥夺人的尊严的情况,但还没有哪个判决中要求剥夺谁的尊严吧?
> 二 死刑可以导致l滥杀:君不见有的匪首谈到为什么杀人如麻时说“杀一个也是死,两个也是死,多 拉几个垫背的不亏”? ************死刑导致滥杀?匪首杀一个杀两个都是死是因为有死刑才多杀人吗?美国很多州无死刑,很多连续杀人案的凶手被关在号子里,或者正在外面继续杀着人呢,好象并不因为没有了死刑而少杀一个人。
> 三 死刑可以导致犯罪增加:如果抢劫、绑架一律都判死刑,我抢了、绑了再杀,灭口嘛,不容易案发。就算被发现,你还能杀我两次? *********歪理同上。现在,抢劫绑架一般不判死刑,很多凶残的家伙非要杀人,非要撕票,目的是为了作案顺利、安全性高。难道因为有了死刑凶手就必定要杀掉受害人?有几个凶手是想到自己被抓住才去作案的?都是认为自己虽然冒险,但警察不容易抓到自己才去作案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简直没有道理,怎么可以作为论据出现呢?错误的论据能支持什么样的论点?希望不是我理解错了,如有错,请指正。
> 四 用死刑来威慑潜在犯罪者,是把人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绝大多数人已认识到,人,永远应当是目的,而非手段、工具。杀鸡儆猴,是把人和动物等同! ********死刑有威慑力,这就是把人当手段或工具?这不是增加犯罪的成本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古来有之。不懂,人永远应当是目的是什么意思。杀鸡儆猴就是把人和动物等同?不明白这是什么道理。另外,你不杀人,随便杀动物也不行呀,在美国杀一条狗会让人把你当魔鬼看待,在中国虐杀一只猫,被网民通缉,丢了饭碗丢了脸,让人唾弃。所以,请不要以为不能杀人可以杀动物。我是动物保护主义者,不打算保护人,动物的生命权凭什么在你的眼里就比人低呢?另外,是否只因杀鸡儆猴这个成语使你认为把人和动物等同?
> 五 支配刽子手和统治者双手的暴虐,也会反过来支配杀人者和刺客的双手。历史上刑法最严酷的时代,都是犯罪日益猖狂的时代。而有据可查的是,过去那么严酷的刑罚下,犯罪(尤指杀人罪)率是远比今天为高的。现在刑罚日益宽和,犯罪率却下降了。 ********支配XX手的暴虐,反过来会支配XX的双手。请问,这是从何说起。发现推理之门,请说一下这是何逻辑。 ********历史上刑法最严酷的时代都是犯罪猖狂的时代?请问:刑法严酷和犯罪猖狂是因果关系吗?我想,这句话应该倒过来说。如果不能,请说不能倒过来说的理由。最后一句有据可查,让人想起有据可查的是日本人常吃鱼,所以非常长寿的推论。长寿只由吃鱼决定?那么,全世界住在海边的人都应该长寿才对呀。同理,犯罪率是否只由刑罚的严或松一个因素来决定?肯定不是。肯定是多因素影响犯罪率的高低。
> 六 废除死刑的国家,同样有据可查,犯罪率并未居高不下,反而基本持平,长期来看升值略有下降。 ********有据可查犯罪率是基本持平,说明,废除死刑,并没有使得犯罪率明显下降,首先推翻上面第五条。然后,说明第六条的废除死刑意义不大,为何要做意义不大的事?我认为我其实不算懂法者,所以我说不出必须要有死刑的论据,只好挑挑废除死刑的毛病,不好意思。
> 七 在中国的今天,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远的杜培武,近的那个被误认为杀妻判了死缓,十年后妻子活着冒出来那个。天知道没查出来的或者查出来却被捂住了底还有多少?!你可能说,为了社会安定,牺牲几个人没什么大不了。但要是牺牲到你亲朋甚或你自己身上你还会这么说嘛?死刑用在了无辜者身上,什么可以弥补他们? *******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并不是中国所独有,在废除死刑的国家,这种事情也没有绝迹。 *******被含冤判死刑是冤,那么,被含冤判十年、五年、无期徒期冤不冤?当然冤,那么,冤了我们怎么弥补他们?好吧。以后把无期和有期徒刑全都废除好了,就永远没有冤案了。死刑用在冤案上是无法弥补的,有期20年用在一个人身上,你认为可以弥补这20年的人生吗?? *******所以 ,冤案和死刑和无期和有期徒刑均没有什么亲戚关系,不能用冤案来说废除死刑,对吧?我们永远要避免冤案和逼供,但是,我们永远要打击犯罪,是人就有可能犯错,案子是人办的,所以,只要有人办案就有可能办冤案,这与死刑没有任何关系。
> 八 受害者有亲朋好友,他死了他们会难过。犯罪者的亲朋好友本身有罪嘛?他们就该受痛失亲人的报应? ********失去亲人的痛苦确实不好受,其实,亲人被关在号子里的痛苦有时比失去亲人更痛苦,所以,请废除有期徒刑。据不可靠消息,听说亲人被拘留时家属的心情痛苦指数均达到85以上,所以,治安法请修改掉“拘留”,只罚款。据不可靠消息,罚款让很多农民想到了死亡,请修改…… ********我看,不光是死刑,战争以后也不用打了。敌人打过来,我们死了人会痛苦,但是,敌人死了人不痛苦吗?所以,我们不要上战场进行战斗,免得杀伤敌人造成其家属无比的痛苦。我想,楼主要颠覆抗日战争了,因为我们杀了多少小日本,让小日本的家属失去亲人,多痛苦呀,他们并没有侵略我国,为什么让这些家属承受痛苦呢?? ********请被人打骂后不要还手也不要还口。当你被打骂时你很生气、很痛苦。但是,如果你反过来打骂对方,对方也很生气很痛苦,所以,请你不要打骂对方,就让他打你骂你吧。 *******上面是同理推出的合理解释,大家看是否合理呢??当然是不合理。另外,犯罪者的亲朋没有罪就不能受痛苦?没有罪就受痛苦的人太多了,他的亲人杀人放火被法律收拾,作为亲属,就当受了自然灾害好了,还能怎么样?一个台风过来死掉成千上万没有罪的人呀,一个地震就让中国死亡27万人呀。没有罪的人受了痛苦就是绝对不可以的?只怪他和这个凶手有亲戚关系。
> 九 我不赞成用死刑,不是要让重罪犯逍遥法外。应当创制新的刑罚方法,如终身无释放可能的监禁,还有释放犯人前让专业人士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在犯可能性等。尤其中国不象外国,犯人要劳动,不是白吃饭。不存在良民花钱白养范罪分子的可能性。可以让他们自己养自己。况且经调查很多犯罪分子,尤其是坐过牢的,怕终身坐牢到死怕过死刑! ********所谓新的刑罚方法是可以考虑的,你所说的恐怕也是参考了一些美帝国主义的作法。终身监禁相当于无期徒刑吧,释放犯人前让专业人士评估其危险性也可以考虑,但是,如果评估危险性大,是否不让其出来呢?如果有一个人判了三年应该出来了,但评估其再犯率是10000%,是否不许他出来?专业人士是什么专业的?用什么依据来评估危险性?有人杀了张三,被评估不会犯罪,出来后,此人天天坐在张三家门口唱歌、作得意状,是不是可以把他再抓进去呢? ********中国不象外国,犯人要劳动,不是白吃饭。这样有什么错?连他的自由都剥夺了,还能剥夺他的劳动权呀?如果说劳动也是惩罚,我想就该让这些人劳动,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什么事非可评价的。白吃饭养起来就是人道主义?那以后实在穷的要饭都要不到,实在懒的不想工作吃饭,那就杀个人吧,终身在号子里白吃白住,不给吃你就告政府。另外,我们可以废除死刑的话,也可以学习美国让犯人白吃白住,那时,就不可以让他们自己养自己了。 ********不知楼主何处进行的调查,怕终身坐牢怕过死刑的多吗?我只看到判了死刑尿裤子的,还看到拼着老命想把死刑改成无期的,没有看到无期徒期的上诉要求改判死刑的,也没有看到无期被改判死刑而松一口气的。至于倒底犯罪分子是怕坐牢还是怕死刑,我们先不管,但终身坐牢是失去一生的自由,死刑是失去生命。有些人居然怕失去一生的自由而不惜失去生命?那么,终身监禁是不是比死刑更残忍呢? *******我强烈建议,从今以后,把所有无期徒刑全部改判成死刑,因为,无期徒刑太无人道了(与死刑相比)。另外,怀疑楼主的用心,为什么你要求废除死刑,却不要求废除更残忍的无期徒刑呢????????你想让人受活罪?
> 十 再去调查下,现在有多少文明国家还对纯财产犯罪,不涉及人身危害的罪名如盗窃等(盗文物、银行)保留死刑的?人命没有财产重要吗? *****文明国家的定义不想争了,给伊拉克和阿富汗送去文明、民族和内乱的美国肯定是文明国家了。 *****纯财产、不涉人身危害的罪名如盗窃的判死刑是说人命没有财产重要吗?我想,只是说,犯这个罪的那个人的命没有财产重要吧?或许这样说也不合适。记得有人把救灾款给贪掉了,这种人该不该杀?多少灾民因为灾情而失去生命、失去亲人、流离失所、失去所有生存所依赖的,这时的救灾款就是用来救命的,这个贪污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险。是社会的危害,社会的分子是人,其实就是很多人的危害。他贪的是财产,财产不能救人,有人因为失救而失去生命,有很多这样的人,你说这样的人的命是用财产衡量的吗? *****另外,你是想废除所有的死刑,还是,只想废除不涉及人身危害的罪名的死刑?怎么定义这个不涉及人身危害呢?
> 十一 当然我不是说要立刻废除,那会人心大乱。但是应当从今天做起,宣传死刑的不人道和不科学,从转变民众思想开始,同时规划代替死刑的新刑罚体系。当然第一步是尽量减少死刑运用,能判无期判无期,能判死缓判死缓。把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废除财产犯罪的死刑罪名。最后全民公决或通过立法废除死刑。 *********我想,何时废除死刑不用太急,或许离这一天也不远了。但是,我现在不想宣传死刑的不人道和不科学。我只想宣传犯罪分子的凶残和没有人性,豫皖冀鲁连续杀人案的凶手杀人无数,豫陕川连续杀人案的凶手杀60多人,张群一伙为抢银行杀人练胆、杀人抢车,抢银行时当然也没有节约子弹,我从这些凶手身上没有看到一点人道和科学,只看到凶残和没有人性。 ********对最后全民公决是否废除死刑,我没有理由表示反对。就算废除掉了,我想,有一天,我们也可以再要求全民公决恢复死刑。所以,这个方法还是可取的。
> 十二 刑罚思想已从远古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式转变为现代保护公民的保护式。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保护人民的手段。如果说人命是宝贵的,那国家杀人,无异于减弱了人命的宝贵程度,无异于安排公共杀人犯!不是杀了死刑犯,受害人就能活过来。只是白白在断送一条生命!不是杀了死刑犯,受害人的家属就能免受痛失亲人之苦,只会让本身无辜的犯罪人家属也痛失亲人! *************刑罚本来就不是为报负而来,是保护全体公民的一种手段。国家杀人不在少数,战争是国家杀人(安乐死是医生杀人),警察解救人质时击B绑架者也是国家杀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受刑罚是国家纵容杀人,但这些都是有理的,国家杀人没有减弱人命的宝贵程度,杀这些人就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的宝贵生命不受侵犯。没有人想通过杀凶手救活受害人,至于断送的这一条命,不是白白断送的,这个命需要为他犯的罪行承担责任。没有人想通过杀凶手使受害人家属免去失亲之苦,虽然多少让家属心里好受一点点(这是副产品,不是死刑的目的)。
> 十三 如果说杀人抵命天经地义,那么过失杀人为何例外?难道不是因为其人身危险性、在犯可能性小嘛?如果将重罪犯长期隔离于人群,也能有效防止再犯阿! ***********请看清,是杀人抵命,不是过失杀人抵命,完全不是一回事,虽然都杀了人。有句话叫欠债还钱,有理吧?是不是还过的债还需要再还吗?过失杀人是杀人,还过的债曾经也是债,和你的话比较一下,是否同理?讲不通,偷换概念也讲不通。如果杀人抵命不是天经地义,那杀人终身监禁凭什么是天经地义?杀人判三年凭什么是天经地义?这样看,最后的结果是“杀人无罪”才是天经地义了。 ***********将重罪犯长期隔离人群能有效防止,这个我相信。但是,“长期隔离人群”是多么残忍的事情呀。活罪比死罪更可怕呀,有据可查的,上面你就说过有罪犯对终身监禁怕过死刑。
> 十四 长期监禁固然有越狱再犯可能,但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刑罚除了惩罚功能外,还有改造功能。绝不是每个被判死刑的重罪犯都会再犯罪,而只要他们中有一个不会再犯,处死这个人就是不必要、也是不公正的了。 ***********死刑终有其不完美之处,但是,不能因噎废食,虽然刑罚有改造功能,但实际上我们改造好多少罪犯真让人不敢估计数字,不过,二进宫、三进宫、无法容入社会、破罐破摔、重操旧业应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汇吧? **********我相信,现在杀一百个人的凶手,你问他如果他能重见天日是否会改过自新,我想,极大的可能他会“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我们判其死刑,并不是要让他以后再也没有机会犯罪,而是,让他为他曾经犯过的罪行承担责任。处死这个人是否必要或者说是否公正我现在不想争论,我只知道,很多受害人的被害肯定是不必要的,肯定是不公正的。
> 十五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犯罪都是对社会不公的反抗。基本上没有生活幸福的人会去犯罪,你说犯罪狂?他们有精神问题,不是常态。这些生活不幸福的人,其不幸福的由来归根结底是社会造成的。社会上每个人都有责任,可以算是每个人的“原罪”。尤其今天的中国,社会不公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有很多犯罪者是情有可原。不应让他们背负整个社会的十字架。只要可能(即不触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对他们尽量宽容,死刑是太重了。 ************犯罪是对社会不公的反抗?第一次听说,或许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多少程度?0.00001%的程度?1%的程度?50%的程度?90%的程度?不明白。或许这是一个1%的程度吧。真是1%的话,是否能说明问题? ***********不要把犯罪推给社会,如果真是社会造成的,请告诉我这个犯罪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他打了你家的玻璃,你要让社会给你装玻璃吗??在这个社会中,除了社会要担的责任,每个人还必须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我看你家的玻璃由打破的人来装是合理的。 **********社会不公是存在的,那么我们都去犯罪好了。很多犯罪是情有可原,那么,我们对犯罪的刑罚更是情有可原。我想,所有的问题社会都有责任,教育、卫生、公共安全都是如此。没有考上大学的凭什么背负全社会的十字架?没钱看病的凭什么?发病时离大医院太远的凭什么?其实,社会的责任和我们个人都有各自的责任,是相互影响的,我们自己的责任不要推给社会,不要犯了罪就要求大家宽容。我们为什么要求大家不犯罪?至少很多罪行都是危害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是对社会和个人的不宽容,那你,有什么脸面犯了罪还享受社会和个人给你的宽容?我想我们够宽容了,我们只让你承担你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给你恰当的刑罚。死刑太重?当然重,知道重,你就不要犯够死刑的罪行。你认为判三年也重?那你就不要犯够判三年的罪行好了。 **********在我看来,死刑确实重,但是,终身监禁和有期徒刑同样重,所以,我不敢犯罪,判我三年我都不知道这三年怎么去活,真是生不如死。你看,要不还是不要判刑了,犯罪的人在家里面壁思过吧,这样最人性化,这样也方便受害人家属通过打破凶手家的玻璃发泄怒火。假如某人从摩天大楼上跳下来摔死了非要怪楼层太高,这是什么道理?盖高楼不是让人去跳的,非要跳,这人不死谁去死?不死还有天理呀?
> 十六 人们的刑罚理念其实绝非一成不变,而是与时俱进:古代人对强奸犯概处宫刑,伤害犯处以同种肉体伤害,杀人者处死……认为公平无比。今天人们既然已认为宫刑、肉刑残酷而废止之,待以自由刑。那么不久的明天,也一定会认识到死刑也是过于残酷,应代以自由刑了! *************人的刑罚理念确实会变,就象我们今天不用曾经的腐刑,说明我们变化了。但是,变化了并不代表进步了,虽然我现在认为腐刑的废除是进步了。或许,有一天会废除死刑,但是,人的刑罚理念是会变的,有一天,也许又会恢复死刑。据不可靠消息,有些西方国家正在讨论恢复死刑。当我们拼死学习别人先进的文明的死刑观念的时候,突然间别人变化了,我们还学什么呢??
> 十七 纵观世界,凡是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是较为发达的国家。而且国际社会上最终应废除死刑已成共识,有争议的只是具体时间而已。这一点,国内法学界也是同意的。 *********纵观世界,凡是发达国家,大多是白种人国家(日本是怪胎,新加坡是例外),所以我国想发达不容易。我真的搞不清楚,发达国家是指文化上还是经济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和废除死刑有关吗?如果这些国家汽车都靠左行驶,我们也改吧?如果这些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也改吧?如果这些国家都侵略过中国,我们也……奶奶的,总算有一个我们没有办法向发达国家学习的东西了。 ********国际社会对最终废除死刑达成共识,有争议的只是具体时间而已。只是‘而已’,我答应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时全世界人民都废除死刑,可笑的共识,因为时间的争议,这个共识还算是共识吗?你认为是大同小异,而我认为这是大异小同。 *******对于国内法学界的同意我喷一下鼻子(嗤之以鼻),希望国内法学界不是用你上面的论据来证明死刑的必须废除,简单没有一条能站的住脚。或许,这本没有道理可讲,社会文明认识到一定高度时,或许就废除掉死刑了,没有什么论据来讲,尤其不能用似是而非、似左实右的论据。 ********建议研究《治安法》的改版绝不是笑谈,是认真的。这个破《治安法》处罚的太轻了,实际上造成打人者承担的责任非常小,被打者要承受肉体的痛苦、精神的痛苦、奔波之苦(医院各科室、派出所、鉴定所之间往返),最后只是得到花费的赔偿,肉体痛苦不是苦?精神的痛苦不存在?奔波之苦理所应当?而打人者呢,只需赔偿受害者经济上损失的,派出所的处罚是“警告、罚款、拘留”,太轻太轻了。象我这里是小城市,一年被打的几千人次,可见随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多么普遍的现象。 *******就我说的《治安法》的现象,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打人者的成本太低,而对被打者造成的损失过大,不成比例。研究法律的,好好从实际出发,解决一些与普通公民切身利益(人数众多的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东西吧。不要总搞空中楼阁。 *******或许废除死刑不需要理由,找了这么多论据,不如一个也不要说出来,说出来反而漏洞百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说的肯定不会全对,但我认为,以上论据,几乎全都不对。 *******我想会有人的看法与我不同,首先楼主与我不同,其次,跟帖盛赞楼主的论文精彩的也与我看法不同。有不同是正常的,乐意的话,可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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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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