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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Re:Re:Re:Re:Re:Re:Re:Re:Re:有一天(我对许霆案的看法)(人气: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21 楼: Re:Re:Re:Re:Re:Re:... 08年02月25日20点32分


高行健总归是个文人,不是个平静温和的政客。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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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如令双花红棍打开吉如令的博客
22 楼: Re:Re:Re:Re:Re:Re:... 08年03月18日15点09分


【杜超黄金在大作中谈到:】

>  这个案子的争议在于,一是究竟算不算盗窃罪.二是为什么十七万判无期,几百万上千万却也是无期或死缓,其实死缓都知道,都会改判为无期,然而送钱,便又减为有期了.

当然是盗窍,人家门没锁或者在门上贴上“请进来拿钱”,你就进去拿钱了,那不是盗窍是什么?但就算是偷个几十万也不至于无期吧?

关于楼主钢琴的比喻,与提款机略有区别,卖钢琴的是人不是机器,店主卖错东西自认倒霉,机器卖错东西它的主人可不答应,尤其当这个主人还是霸王时。






[Rea]

推门神棍堂   双花红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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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寂の冰星散打开苍寂の冰的博客
23 楼: Re:Re:Re:Re:Re:Re:... 08年03月19日11点20分


楼上的观点我无法苟同,就算你邻居家门没锁,里面纵使有百万你也不会进去的,因为那是私人住宅,你私闯民宅拿东西那叫盗窃。而徐霆则不同,ATM机的进入是要依靠银行卡的,我由权利以银行卡为媒介取出钱,只不过他取的钱并不是他自己的,感觉就像前面一个人往地上扔白纸,突然不小心扔出来张百元大钞,被后面跟着捡废品的捡了。拿我们最多就谴责说那捡废品的没道德,让他还钱,而不能说他是盗窃,因为指不定别人也能捡去,只是他速度快,运气“好”罢了。
如果ATM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场所的话,拿盗窃罪根本就不成立。我就不在此列举盗窃罪所构成的要素了,而且银行现在也不能算国家机构了,无期根本是无稽之谈,法律的强大永远是只惩罚平民百姓而为那些贪官污吏开脱。真是令人心寒!!!!!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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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acat毛毯打开teacat的博客
24 楼: Re:Re:Re:Re:Re:Re:... 08年03月19日12点09分


lz拿商店价格标签来类比许霆案是不妥的,两者完全是两个法律概念。商店中的价格标签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果顾客根据要约邀请提出意欲交易并包括具体内容的表示则构成要约,商店接受要约才构成承诺。价格标签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只有商家愿意按照标签所示与顾客达成交易才构成合同的成立。

曾有实际案例,顾客在自助式商场,自行拿取货物至收银台付款,后顾客与商店发生纠纷,法庭裁定,双方的买卖合同不是自顾客拿取货物时成立,而是在收银员承诺了顾客的购物要约时才成立。所以,商店的价格标签出错并不意味着商店有必须按照错误标签出售货物的义务,只不过有些商家出于对商业信誉的考虑,愿意在错误的价格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果商家以价格标签出错为由拒绝成交,法律并不必然支持顾客,因为商店可以辩解这是重大意思表示错误,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而许霆案中,取款人和银行实际存在一个服务协议,而这个协议是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是借记卡,那就是在取款人银行存款余额范围内,如果是信用卡,那就是在银行给予的透支额度范围内。银行并没有向许发出过允许其超出帐户余额取款的要约邀请,许明显就是利用设备故障非法获取财物。这就好比,某人把自家钥匙给你,让你自己去取给你的某件东西,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把人家家里搬空,你能取的只有人家同意给你的东西。

我个人的看法,许的第一次取款应是不当得利,其后数次就是盗窃。法庭的定性没有错,但是量刑畸重,这是不公平的。许也笨得可以,拿自己的银行卡取款,他以为银行找不到他吗?所以说,人笨是没得治的。

另,是不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淮海路上偷雕塑的人一样被判的盗窃罪,淮海路这个场所够公共的了吧。






武功再高,也怕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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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25 楼: Re:Re:Re:Re:Re:Re:... 08年03月19日12点23分


【teacat在大作中谈到:】

>lz拿商店价格标签来类比许霆案是不妥的,两者完全是两个法律概念。商店中的价格标签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果顾客根据要约邀请提出意欲交易并包括具体内容的表示则构成要约,商店接受要约才构成承诺。价格标签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只有商家愿意按照标签所示与顾客达成交易才构成合同的成立。

>曾有实际案例,顾客在自助式商场,自行拿取货物至收银台付款,后顾客与商店发生纠纷,法庭裁定,双方的买卖合同不是自顾客拿取货物时成立,而是在收银员承诺了顾客的购物要约时才成立。所以,商店的价格标签出错并不意味着商店有必须按照错误标签出售货物的义务,只不过有些商家出于对商业信誉的考虑,愿意在错误的价格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果商家以价格标签出错为由拒绝成交,法律并不必然支持顾客,因为商店可以辩解这是重大意思表示错误,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而许霆案中,取款人和银行实际存在一个服务协议,而这个协议是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是借记卡,那就是在取款人银行存款余额范围内,如果是信用卡,那就是在银行给予的透支额度范围内。银行并没有向许发出过允许其超出帐户余额取款的要约邀请,许明显就是利用设备故障非法获取财物。这就好比,某人把自家钥匙给你,让你自己去取给你的某件东西,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把人家家里搬空,你能取的只有人家同意给你的东西。

>我个人的看法,许的第一次取款应是不当得利,其后数次就是盗窃。法庭的定性没有错,但是量刑畸重,这是不公平的。许也笨得可以,拿自己的银行卡取款,他以为银行找不到他吗?所以说,人笨是没得治的。

>另,是不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淮海路上偷雕塑的人一样被判的盗窃罪,淮海路这个场所够公共的了吧。

举的例子非常贴切,佩服。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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