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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Re:Re:Re:Re:Re:Re:Re:有个问题(人气:2)
 淡泊以明志宁静而致远小涵打开淡泊以明志宁静而致远的博客
21 楼: Re:Re:Re:Re:Re:Re:... 08年11月01日15点56分


【狐狸之死在大作中谈到:】

>【淡泊以明志宁静而致远在大作中谈到:】
>>嘻嘻。。。。。。小鬼基本不用手机。。。。。。一旦有人要找小鬼,先充话费再说。。。。。。
>>P。S。小鬼的手机没有月租,接话免费,外拨一律0.05元/分,嘿嘿。。。。。。够便宜吧。。。。。。:b:b
>看不出还是个衙内。。。。:j
嗯?Why?:g:g






我不知道未来有什么在等着我,但我必须走下去,笑着走下去。因为,这是义务所在。一条路,一旦走上了,就不能回头。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水晶鱼儿水晶鱼儿打开水晶鱼儿的博客
22 楼: Re:有个问题 08年11月03日19点41分


可以用吧。我记得读研究生的时候,曾经看报纸报道说,录音可以做证据,后来没有再继续跟,不知道法条怎么规定的。






如果,我是法官,我将判决你,终身监禁,监禁在,我的心里!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缪晓琛803
23 楼: Re:有个问题 08年11月03日20点20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区分该录音的形成过程,以判明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决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华东政法学院侦探学社创始人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狐狸之死danielfox
24 楼: Re:Re:有个问题 08年11月04日08点37分


【缪晓琛在大作中谈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区分该录音的形成过程,以判明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决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这在真正判决中不是有太大的变异了吗,很容易冰火两重天。






那个啥。。。什么也不说了。。貌似有点像历史人物的样子。。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亦晓儒心晓晓打开亦晓儒心的博客
25 楼: Re:有个问题 08年11月08日11点30分


我倒是觉得只要证明了录音没有被处理过
OK的吧...







到了聪明人都无技可施时,笨人想出来的法子一定最有用!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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