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字体大小:
[1] [2] [3]3页/共3页(总计27个回复) 上页
主 题: Re:Re:Re:Re:Re:Re:Re:Re:现实中的泡沫遭遇……(人气:4)
 浇不灭的火焰Childe
21 楼: Re:Re:Re:Re:Re:Re:... 08年09月24日20点15分


【泡沫剂在大作中谈到:】

我对推门出现以上两位邪恶人士表示遗憾……




完全同意…………


不过那个小孩也是笨, 不会提前处理了赃物么?笨啊…………






长啸当歌,一醉方休

哈~哈哈~~ 哈哈哈!!!

什么时候俺也能像狂大一样有自己的专区啊——想发帖发帖,想置顶置顶,想精华精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米田共和国国王便叔打开米田共和国国王的博客
22 楼: Re:Re:Re:Re:Re:Re:... 08年09月24日21点17分


还好只是个小孩。可以利用成年人的优势。
如果是个肌肉壮男就得另找办法了






 
      信佛祖,便得永生。 
      信真主,便得永生。
      信耶稣,便得永生。
 只要相信,便能成真。只要相信,便得永生。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23 楼: Re:Re:Re:Re:Re:Re:... 08年09月24日22点55分



>话说其中还有些内幕是在下没有透露的,那就是我是去到这个小孩的宿舍拿到卡的,可是没看到手机,于是威逼利诱我给了他几十块,他把手机交了出来。

>那么,这样就涉及了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这个小孩到底属于什么行为?


小孩拣到你手机不还属于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在这事情上,小孩显然没有因为交还手机给你而支出什么费用,小孩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你可以拒绝,但是如果是由你先提出给其报酬让其交还手机的话,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关系,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地遵守。如果你想耍赖不兑现,在他有证据证明你同意支付若干报酬的情况下,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支付报酬。









    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泡沫剂不学无术打开泡沫剂的博客
24 楼: Re:Re:Re:Re:Re:Re:... 08年09月25日00点03分


【天妒名律师在大作中谈到:】

> 小孩拣到你手机不还属于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 在这事情上,小孩显然没有因为交还手机给你而支出什么费用,小孩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你可以拒绝,但是如果是由你先提出给其报酬让其交还手机的话,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关系,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地遵守。如果你想耍赖不兑现,在他有证据证明你同意支付若干报酬的情况下,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支付报酬。



小孩拾到他人物品拒不归还,在他人提出报酬后才归还他人遗失物。

在这两个行为中,第一个是不是可以看做是“侵占罪”?不过这个数目过小还不足以定刑;第二个在他人提出报酬后才归还他人遗失物——当第一个行为成立后是不是可以看作变相的出售赃物?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苏和尚何尚书
25 楼: Re:现实中的泡沫遭遇…… 08年09月25日07点07分


感觉就是:小泡还是很有实战经验的。:e:e






小隐隐于野,中隐隐于市,大隐隐于网。
神甫隐于教堂,和尚隐于庙宇,道士隐于道观。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狐狸之死danielfox
26 楼: Re:Re:现实中的泡沫遭遇…… 08年09月25日09点06分


【苏和尚在大作中谈到:】

>感觉就是:小泡还是很有实战经验的。:e:e、
小泡。。。:e:e
小泡。。。:e:e
仙都小泡。。。。:e:e







那个啥。。。什么也不说了。。貌似有点像历史人物的样子。。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27 楼: Re:Re:Re:Re:Re:Re:... 08年09月25日10点55分


【泡沫剂在大作中谈到:】

>【天妒名律师在大作中谈到:】
>>
>> 小孩拣到你手机不还属于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
>>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
>> 在这事情上,小孩显然没有因为交还手机给你而支出什么费用,小孩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你可以拒绝,但是如果是由你先提出给其报酬让其交还手机的话,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关系,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地遵守。如果你想耍赖不兑现,在他有证据证明你同意支付若干报酬的情况下,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支付报酬。
>>
>>

>小孩拾到他人物品拒不归还,在他人提出报酬后才归还他人遗失物。

>在这两个行为中,第一个是不是可以看做是“侵占罪”?不过这个数目过小还不足以定刑;第二个在他人提出报酬后才归还他人遗失物——当第一个行为成立后是不是可以看作变相的出售赃物?


第一个行为是不当得利,侵占罪而言,数目过小并不构成,如果你朋友的电话是XX黄金限量版的话就可以
第二个行为并不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只有满足1客体上妨害了司法机关顺利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或代为销售他人赃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而仍然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4主体需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这四个方面的行为才成立本罪。
至于变相的出售赃物,首先,那手机并不属于赃物,其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法律是禁止一切法条适用类推的,小孩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持,你可以拒绝,或者直接报警处理,假入他的行为构成变相出售赃物的话,那么你的行为不就成了收购赃物罪了吗?呵呵






    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泡沫剂不学无术打开泡沫剂的博客
28 楼: Re:Re:Re:现实中的泡沫遭遇…... 08年09月25日11点35分


【狐狸之死在大作中谈到:】

>【苏和尚在大作中谈到:】
>>
>>感觉就是:小泡还是很有实战经验的。:e:e、
>小泡。。。:e:e
>小泡。。。:e:e
>仙都小泡。。。。:e:e



呃………

PS:还是大律师解释的详细,我就不与这小孩纠缠了~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 [2] [3]3页/共3页(总计27个回复) 上页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