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cat(毛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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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
Re:Re:Re:Re:R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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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03月19日12点09分 |
lz拿商店价格标签来类比许霆案是不妥的,两者完全是两个法律概念。商店中的价格标签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果顾客根据要约邀请提出意欲交易并包括具体内容的表示则构成要约,商店接受要约才构成承诺。价格标签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只有商家愿意按照标签所示与顾客达成交易才构成合同的成立。
曾有实际案例,顾客在自助式商场,自行拿取货物至收银台付款,后顾客与商店发生纠纷,法庭裁定,双方的买卖合同不是自顾客拿取货物时成立,而是在收银员承诺了顾客的购物要约时才成立。所以,商店的价格标签出错并不意味着商店有必须按照错误标签出售货物的义务,只不过有些商家出于对商业信誉的考虑,愿意在错误的价格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果商家以价格标签出错为由拒绝成交,法律并不必然支持顾客,因为商店可以辩解这是重大意思表示错误,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而许霆案中,取款人和银行实际存在一个服务协议,而这个协议是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是借记卡,那就是在取款人银行存款余额范围内,如果是信用卡,那就是在银行给予的透支额度范围内。银行并没有向许发出过允许其超出帐户余额取款的要约邀请,许明显就是利用设备故障非法获取财物。这就好比,某人把自家钥匙给你,让你自己去取给你的某件东西,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把人家家里搬空,你能取的只有人家同意给你的东西。
我个人的看法,许的第一次取款应是不当得利,其后数次就是盗窃。法庭的定性没有错,但是量刑畸重,这是不公平的。许也笨得可以,拿自己的银行卡取款,他以为银行找不到他吗?所以说,人笨是没得治的。
另,是不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淮海路上偷雕塑的人一样被判的盗窃罪,淮海路这个场所够公共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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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再高,也怕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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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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