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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法医死亡之第六节 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人气: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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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法医死亡之第六节 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 02年01月16日20点38分


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对于侦察、司法审判、民事调解和赔偿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可能是一个案例法医学鉴定的关键所在。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从法医学角度讲,其主要根据当然来源于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结果,包括必要的辅助检查。死因的确定和死亡机制的分析是死亡方式鉴定的必要前提。

死亡方式的鉴定不仅要依赖全面系统的尸体检查,还应结合有关案情和现场情况综合分析。但是案情只能作为参考,因为其变化性较大,尤其是发案初期,许多情况尚未调查清楚,当事人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编造某些情节,导人误入歧途。现场情况相对来说能较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特别是被保护好、没有变动的现场,常能提供一些重要的线索或证据。可惜的是保存完好的原始现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而且有时可能被人故意破坏或伪造,我们发现现场与尸体检查所见显著不符时,应想到这种可能性,或者说当我们分析现场时要经常保持这种警惕性。尸体相对来说能真实地保留有关损伤或疾病、死因、死亡方式以及致伤物推断认定等所需要的证据,但也有人对尸体进行故意的破坏来人为制造困难的,或者死者本人出于某种目的对损伤或疾病有意进行伪装。此外,在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尸体的死后变化也可以使许多重要的证据破坏或消失,因此普遍提倡的是应尽早检验尸体,那怕是在有冰冻条件的情况下。冰冻也可以出现干扰病变的冰晶现象。尽管这么说,作为一个法医病理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拒绝对条件不良的尸体进行检验。即使是高度腐败、严重烧毁、残缺不全,甚至白骨化了的尸体,有时也能提供重要的线索。为了便于非法医病理专业和初学者鉴定死亡方式时参考,现简单介绍各类常见死亡方式的一些特点。事先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特点只是一般性的,例外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应全面分析,不能抓住某一点僵化地看问题。

一、自然死亡

(一)疾病死

发生在医院内的疾病死,除了涉及医疗纠纷和猝死而怀疑暴力死以外,一般很少引起诉讼,也不需进行法医学尸体检查。但是,绝不能说发生在医院内的死亡都是疾病死。借患者住院治疗之机进行谋杀的案件时有所闻,其中绝大多数是投毒杀人,特别是当罪犯是医务人员时。如某医院外科主任为了达到与姘头结婚的目的,先在医院细菌室盗得菌种放入其妻夜餐吃的肉包子内,使其发病而住院,又乘机将剧毒药升汞注入输液胶管内,最后使其妻升汞急性中毒而死亡。还有大剂量注射水银、胰岛素的案例。临床医生如果懂一些法医学的基本常识,有利于揭露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

疾病死一般都有一个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会提出法医尸检的请求。在以下情况下,容易使人提出怀疑:

1.疾病症状轻微,一般使人不会想到会死亡的疾病引起的死亡。常见一般感冒样的头痛、咳嗽等症状的患者几天后却突然死于肺炎、心肌炎、流行性脑脊膜炎等。年幼或年老的人都可因抵抗力弱、反应差而不出现疾病的典型症状。

2.在某次进食后突然出现消化系统或神经系统症状而死亡,常使人想到中毒,则实为巧合。

3.身患慢性疾患,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动脉硬化、肝硬化等,在纠纷或被人致伤后死亡,常使人想到损伤致死。

4.身患某些慢性疾病但未被觉察和诊断,在纠纷和外伤后的身(尸)体检查中被查出,常怀疑该疾病或死亡与外伤有关。

5.生前虽然知道确实患病,甚至病情较重,但因家庭关系不好或其它因果关系而怀疑暴力死。

6.患病后正在医院检查或治疗中发生的死亡,多怀疑医疗事故死等。

疾病死的法医学鉴定,只有当尸检所见的致死病变与死前的症状体征相符合,并排除了其它可能的死因后,才能明确结论为某种疾病死亡。因为通过全面系统的尸检,通常在一个成人身上都可以发现这一或那一种疾病,有的甚至是有潜在致死可能的疾病,如冠心病、动脉硬化、肝硬化、溃疡病、糖尿病、慢性肾炎、某些肿瘤等,但真正的死因可能不是它们,而死于其它形态学变化不显著的疾病或暴力性因素。

(二)猝死

由于死亡发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最容易使人怀疑为暴力死,尤其常被怀疑为中毒或机械性窒息死。如死前不久与人发生过纠纷、受过伤或进过某种食物、饮料、药物,则更易引起怀疑。另外,一些犯罪分子杀人后也常伪报为突然病死以企图逃脱惩罚,因此猝死是法医病理学尸检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猝死者有时体表可出现一些损伤,甚至程度很重的损伤,其原因可能如下:

1.疾病突然发作时摔倒或自高处坠落,身体与地面或物体碰撞而形成损伤。此时的损伤多位于身体突出或外露的部位,程度可轻可重,甚至成为死亡的直接原因。如为摔倒时形成的擦伤或挫伤,其境界多不清,无明确的形状;挫裂创较少见;颅骨骨折一般为线状骨折,骨折线可相当长,甚至延伸至颅底,一般不发生局限性凹陷骨折、孔状骨折和粉碎性骨折;脑挫伤多为对冲性。如从高处坠落,则具有高坠伤的共同特点,表现为内重外轻,一侧性分布及一次性形成。

2.抢救或复苏术形成的损伤。死者亲属有时为使昏迷者苏醒,常掐压人中部而留下擦挫伤或轻度挫裂创;有些地方流传掐压颈部的抢救方法,而在颈部形成类似扼痕的损伤;如死亡发生在医院,而在胸部形成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所导致的擦挫伤、胸肋骨骨折,甚至内脏破裂出血。心包和心肌也可因胸外或胸内心脏按摩而致出血,心肌甚至出现类似缺血性坏死的改变。

3.搬动和运输尸体时所形成的损伤。一般多很轻微,位于尸体突出和外露部位。

4.死前纠纷中受的损伤,程度一般不重,有的就是猝死的诱因。

二、非自然死亡

(一)自杀死的一般特点

自杀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社会问题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吸引了一批关心自杀问题的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哲学等方面的专家。有的国家还建有专门研究自杀及其有关问题的学术团体,形成了一门专门研究涉及自杀各种问题的独立学科——自杀学(Suicidology)。自杀虽然不涉及犯罪问题,但它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占法医病理尸检总数的25%左右。自杀的鉴定有时相当困难,相对他杀和意外死来说有时可能感到更为棘手。

1. 自杀的方式:有人说有100多种自杀的方式,实际上是无计其数的。随着时代不同、国家不同、一个国家内省份和地区的不同,以及自杀者的文化程度、职业、宗教信仰等不同,自杀的方式也不一样。青少年中的自杀者,由于他们富于模仿性,自杀的方式有时表现为一种“流行”的特征,即在一段时间一个地区内许多人采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方式自杀。

根据国内外的资料,中毒、缢死、高坠、溺水是最常见的四种自杀方式。自杀发生率大多数国家在10~15/10万之间,不少西方国家超过25/10万。自杀者的年龄从5、6岁的幼儿到年迈的老人都可能发生,而青少年中的自杀显得更为突出,自杀已成为美国青少年中第二位死因。我国尚缺乏大规模的调查报告发表,据在某大城市进行过的自杀流行病学调查,青少年自杀约占自杀总数的40%左右,而15~18岁,23~25岁是自杀者年龄的两个高峰。作者曾对湖北省部分地区1957~1986年三十年间法医尸检资料进行过回顾性研究。在8610例尸检中暴力性死7102例,其中自杀3187例,占44.81%,为暴力性死亡尸检之首。自杀方式以机械性室息最多,有1531例,占48.03%(溺死与缢死共占98%以上);中毒次之,1381例,占43.33%;机械性损伤(包括高坠)232例,占7.28%;其它如电击(29例)、烧死(14例)均少见。

由于自杀者的复杂心理状态,所用的自杀方式有时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复杂和奇特,这是不同于他杀和意外死的。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死亡的方法愈复杂、愈奇特,就愈支持自杀死的判断。作者曾遇一例42岁的妇女,先将一把16cm长的铝梳插入咽喉,接着手持一根120cm长的竹棍插入口腔,另一端用双手抱着往墙上猛撞,致使铝梳嵌顿在食道中段并将该段食道撕裂,40cm长的一节折断的竹棍通过撕裂的食道进入左侧胸腔,最后穿破胸后壁将背部皮肤顶起,4小时后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这种奇特的,而近乎残忍的自杀曾使不少人不能理解而认为不可能是自杀死。

服毒自杀所用毒物在我国目前以农药,尤其是有机磷农药最常见,作者在上述回顾性研究中,1966例自杀中毒死中农药1204例,占80.37%,其中有机磷农药1172例;其次是杀鼠剂,90例,占6.01%;随后是催眠镇静药(74例)、氰化物、有毒动植物等。自杀中毒一般用口服方式,毒物多为容易得到的毒物原型,且服毒量大,往往远远超过该毒物的致死量,或多种毒物混合中毒,这是不同于他杀和意外中毒的特点。

溺水自杀不一定发生在江河湖海等水量大的环境,虽然这些地点仍是大多数自杀溺水的处所。自杀者可能投入粪池、水缸和水坑内溺死。在江河湖海中溺死者,有的唯恐不死,还在身上捆绑或衣裤口袋内装上石块等重物,或为了防止死后衣裤被流水冲掉而将袖口、裤口用绳扎好。自缢或自勒者多选用柔软或中等硬度的绳索,有的在绳索下垫以毛中、纸张等物,都反映出自杀时的心理。

以损伤方式自杀者除高坠外,很少使用钝器。锐器中以使用切器则颈为最常见。刎颈又以男性多见,在颈前或一侧常见多道密集平行的创口。在刎颈起始一侧或大创口的上下缘常见浅表切痕,大多为来回切颈时用力不均所形成。因为据作者的经验,这种浅表切痕(包括一侧创角的所谓的鱼尾状切痕)也能见于他杀切颈时,并不是认定自杀的确实可靠的依据。但不否认有的自杀者可能在临死前犹豫、踌躇或试探切器是否锋利形成上述损伤特征。但将这种浅表切痕一概视为踌躇伤或试切创而作为认定自杀的证据,作者认为不妥。真正临死前还在踌躇、犹豫下不了决心,或者临死之时才试切器是否锋利的人是少数。但如在自杀切颈者的手腕、腹部检见表浅切创,可以足以证明是自杀死。自杀切颈死者颈部损伤的程度可能很重,在颈椎椎体前面可留下多道切痕。有时其损伤程度能达到使人怀疑死者自己能否形成的地步,使颈部几乎完全与躯干离断。与颈部切创有可能见于他杀切颈不同的是,手腕和腹股沟部的切创几乎全是自杀损伤。自杀砍创少见,如有,也多见于前额部。自杀刺创和剪创也少见,如用此法自杀,一般多刺左胸心前区,剪创部位则与自杀切创的部位相同。

利用火器自杀者虽在我国并不多见,但在欧美国家却是常见的自杀方式。多选择颞部、额部、心前区接触或贴近射击;有时自口腔向头部射击;自眼和腹部射击自杀者罕见。使用长枪自杀远较短枪少见。如有,则其射击部位多在口腔、前额和胸前,往往自己设计方式(如用绳索、枝条或复杂的机械装置)扣动板机击发。使用爆炸方式自杀者,有时同时使其他相关或无辜的人伤亡。女性极少用射击和爆炸方式自杀。

同一尸体上检出一种以上自杀方式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常见,如先刎颈自杀未死再上吊自缢;先自勒未死又高坠或投水;先服毒后上吊或溺水;先纵火再自缢或先纵火再自勒等等作者都曾遇见过,有时易使人对自杀的结论发生怀疑。

自杀在历史上曾被认为是一种富于浪漫色彩的死亡。尤其是感情丰富的人,如艺术家、诗人、作家等,常用与众不同的自杀方式,有的确实通过自杀而增加了他们的声誉或知名度。

2.自杀的现场

自杀现场的一般特点是整齐而“安静”。也就是说没有搏斗反抗的迹象,物品没有损坏或丢失,死者身上及其家中衣物整齐。以室内现场多见,门窗多紧闭且无撬拨痕迹。室外现场也不少见,有的自杀者临死前尽情享受,遍游名山大川之后在有名的风景胜地找一处地方结束自己的生命;有的自著名的山峰或高桥上坠落,或从摩天大楼顶、航行的飞机上纵身跳下;还有攀登到百多米高的电视发射塔尖伏卧于上刺腹自杀的报告。特殊的死亡现场与特殊的死亡方式一样,都提示极有可能是自杀。

自杀时所用毒品、致伤物大多留在现场,有的由于尸体痉挛还被紧握在手中。但有时自杀者由于某种目的或心情,在刎颈或枪击自己末最后死亡之前,故意将所用的刀子、枪支丢弃于附近或藏匿于现场不易为人觉察的地方,如地板下、抽屉内、被褥里等,怀疑有这种情况时,应仔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搜查。否则,找不到相应的致伤物很容易产生是不是自杀的怀疑,甚至因而错误地判断为他杀。用手术刀片、保险剃须刀片等小刀刎颈自杀时,致伤的刀子可能掉在血泊中被清扫出去,或者就遗留在颈部的大创口内被血液淹没而在检查时被忽略。还有的死者亲属为了掩盖死者自杀的真相将自杀用的毒品、绳索、枪支和刀等从现场拿走隐瞒和销毁。这都是当我们发现自杀现场没有应该有的致伤物时,思想上应想到的可能性。

以损伤方式自杀者,现场上的血迹分布应与其尸体位置、姿势和损伤部位等相符合。如能找到死者留下的遗书自然是认定自杀强有力的证据,但只有约2~20%(平均15%)的自杀者留下遗书,为研究自杀者死前的思想和感情活动提供了一个不寻常的窗口。不过,要注意鉴别字迹的真伪,也有人伪造遗书的情况,即使死者手中的枪支、刀子或尸体附近的药瓶等最好也要检查一下有无死者自己留下的指纹。自杀者所穿衣服多整齐,有时将自己所有的衣服穿上还披上或捆绑着毛毯被单等物,此时反映了自杀者的报复心理,这种现象以农村较多见。尽管自杀者的损伤较重,但一般不会损伤自己的衣服。

3.自杀的案情

自杀都有原因,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职业和不同年龄的人自杀原因也有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的人生活和精神过度紧张,对前途失望、药物滥用、丧失父母和家庭温暖等是较常见的原因,老年人自杀以生活孤独和久病不愈为多。我国在以往政治运动频繁的年代,因政治原因或“畏罪”自杀的并不少见。恋爱婚姻受挫和家庭关系不和是城市和农村都很常见的原因,尤其是青年。这些与欧美西方国家显著不同。但随着我国近些年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类似于西方国家常见的自杀原因也将会增多。大多数自杀者能找到明确的自杀原因,但有少数性格内向者,死前对自杀的动机不予流露,死后调查也往往徒劳无获,这并不奇怪。更不能单纯由于未能查明自杀的原因就怀疑和否定根据尸体检查和现场勘查等得出的自杀结论。

自杀者死前有的表现出明显的反常言行,有的苦闷、失望、自责、沉默、唉声叹气或暗自哭泣;有的悲观痛苦一段时间后,可能自认为找到了最终解脱自己痛苦的方法和归宿,反而突然变得异常兴奋和欢愉;有的在自杀前向亲朋好友和子女示意永别或安排后事;有的则像在前面曾提到过的尽情挥霍和享乐等,不一一列举。

有的自杀者可能出于怜悯或同情,或者出于报复心理,在对自己施行自杀行为前或同时将自己尚未成年的子女、有关的恋人、情人、丈夫(或妻子)杀死而同归于尽。有人称这种行为为“扩大性自杀”。这不同于前面所说的自愿的共同自杀。

自杀还可能与宗教和迷信活动有关。在被人称为邪教的宗教信徒中,有时在其宗教信仰的支配和邪教教主的指挥下,发生几十、几百人采用同一自杀方式的集体自杀事件。这种情况在西方国家时有发生而轰动一时,其中自然不乏上当受骗和被胁迫者。不发达国家落后地区的迷信活动有时也能导致多人集体自杀的悲剧,但规模较上者显著为小。个别狂热的宗教信徒或迷信者单独自杀的情况也不能排除。

偶而还可遇见自杀者出于某种动机,把自杀伪装成谋杀、病死或意外死的案例,鉴定时可能遇到更多的困难。作者曾遇一例,某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一日妻子口服大量有机磷农药后抓住丈夫撕打,并大叫救命。等邻居闻讯赶来时,她对人讲她已被丈夫灌了农药,话说不久即昏迷过去,并终因中毒过重而死去。后在其床下找出喝剩的农药瓶,真可谓人证、物证俱有的一例“他杀”案,结果丈夫被拘留。尸检时见其身上无强迫灌药的损伤,衣服上亦无应该洒落的农药,胃内有机磷农药达300ml以上,从而怀疑她死前的指控有诈。再检查农药瓶上的指纹是她自己新近所留,才使得其夫幸免冤屈。还曾遇有一例妇女在纠纷中头部被人打伤,中途回家喝了农药后再返回对方家中继续斗殴,在扭打中突然倒地死去。其亲属指控是被打伤头部而死的,对方亦无言以对。最后通过系统尸检和毒物分析,发现其头部损伤轻,未能达到致死程度,而胃内大量农药原液,血中农药浓度已超过致死血浓度,从而澄清事实。还有的为了获取巨额保险费等目的,故意将自杀伪装成意外交通事故或生产事故死。

(二)他杀死的一般特点

合法的他杀一般无需法医学鉴定,非法他杀一般有一些共同特点。

1.他杀的方式:与自杀一样,他杀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他杀的方式也存在显著的差异。西方国家由于枪枝管理不严,他杀杀人以火器伤,主要以枪弹伤最多见,其次是锐器刺创和砍创。国内据作者等的湖北省部分地区回顾性研究资料,8610例法医尸检中他杀(包括伤害)2694例,其中机械性损伤1924例,占71.41%;机械性窒息551例,占20.45%;中毒195例,占7.24%;其它如高低温16例、电击8例均少见。

机械性损伤中又以钝器伤最多见,依次为棍棒、砖石、斧锤等损伤;其次为锐器伤,多为刺创和砍创;火器伤较少见。他杀损伤部位,无论是那种损伤,均以头部最多见,且排列紊乱,数目较多,程度重。如尸检时能检出一次以上的立即致命伤,鉴定为他杀显然无疑。可惜的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当怀疑为他杀死时,如能在死者身上检出挣扎或抵抗伤,则有重要意义。所谓挣扎伤,指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身体挣扎扭动时与床铺、地面等所接触的物体相摩擦或碰撞时形成的损伤,这种损伤多位于上肢肘后、肩背、髂前上棘等处,范围局限,程度多轻,一般仅为擦伤或轻度挫伤。搏斗抵抗伤则常位于上肢,其程度可能较重,在罪犯以锐器砍杀时,有时可致被害人手臂或手指被砍离断。他杀刺创则以胸腹部最多见,多发性贯通刺创一般仅见于他杀。他杀火器伤中枪弹创的射击距离可近可远,所用枪支虽仍以短枪多见,但长枪也不少见。投毒杀人时多将剧毒品混投入食物、饮料或药品中,多为无色无味的剧毒类。投毒量一般不如自杀中毒时那么大,因为投毒量大了以后较容易被识别。虽然他杀投毒仍以一次性投予引起急性中毒多见,但采用多次小剂量投毒致慢性中毒的智能犯罪必须引起我们警惕。曾有一例32岁妇女,被其夫在约5个半月时间内用杀鼠剂磷化锌小剂量多次混入饭菜或药物内投毒,后反复多次出现胃肠症状及肝损害的临床表现。临床医生一直诊断不明,曾怀疑是慢性肝炎而治疗无效。罪犯最后一次加大剂量投毒而致该妇女中毒死亡。因众人都知其长期“患病”,故并未引起怀疑,死后尸体即被火化。约半年后死者家属查觉其夫奸情,对其死因提出怀疑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重新调查中将医院在其生前做病理检查时取的一小块肝组织,以改良的双琉腙法作组化检查,从肝细胞胞浆内检出锌,结合其它检验资料确定死因为磷化锌中毒,其结论被罪犯的口供所证实。

使用注射方式投毒也是他杀的一种特征性方式。注射给毒的途径包括静脉、肌肉、心包腔、甚至穴位注射。将毒物塞入阴道、直肠内,或滴入外耳道等腔洞内致中毒,一般也只见于他杀。还有乘人熟睡时和昏迷中从口腔灌毒药的他杀案例报告。使用治疗用药(如胰岛素、催眠镇静药等)进行投毒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为其中有些并不是司法机关常规毒物化验筛选的毒品,其中毒症状也常无特殊性。使用这种手段者多为医务人员或懂得医药常识的人。如某糖尿病专科医院院长先后用胰岛素投毒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其姘妇的丈夫。第二次犯罪得逞后才引起群众怀疑而举报。法医尸检提取死者胃、肝和血液,化验出其内胰岛素含量超出常人8倍,从而揭露其犯罪。

使用机械性窒息的方式他杀,以扼死最常见。如果衬以柔软物体扼压颈部,颈部外表的扼痕可不明显,故罪犯常在扼死后伪报病死,或将尸体悬吊伪装自缢,或投尸入水伪装溺死。颈部典型的园形或椭园形的指压痕和新月形的指甲痕并不很常见,只要在颈前或颈部两侧检见斑片状或不规则的擦伤和挫伤,就应想到有扼死的可能,应进一步分层解剖颈部各层组织,寻找更多的证据。他杀勒颈也较常见,所用勒绳有时为自杀勒颈时少用的硬绳索,如铁丝、链条、棕绳、枝条等。绳结可打在颈项部的任何部位,多为死结,甚至反复打死结。有时将死者的下颌、耳垂、衣领、手指或地上的杂草等也勒在绳下,这些都是明显不同于自杀勒颈的他杀勒颈的特点。溺死者虽然以意外和自杀多见,但他杀溺死也不很少见。除了先使用扼颈、中毒、电击或击打头部致被害人昏迷而失去抵抗力时再投入水中溺死者,可在其尸体上检出相应的损伤或变化外,有的罪犯乘被害人不备推入水中,或用诱骗手段将其按入水中溺死,这时单纯靠法医尸检常不能鉴别溺死的性质。捂压口鼻致人于死,被害人多为年幼的儿童和老年人,其口鼻周围皮肤常有点片状擦伤,口腔粘膜的破损出血常能提示曾被暴力扼压过。

他杀的方式尽管很多,有时感到罪犯思想狡猾,设计精巧。但一般来说,他杀的方式并不使人感到奇特和复杂,反映出罪犯想尽快作案、尽快脱离现场的犯罪心理。

2.他杀的现场:他杀现场的特点常依犯罪目的不同而异,罪犯与死者关系的不同,现场情况也有差异。盗窃或抢劫杀人时,现场必有钱物丢失,箱柜破坏,衣物翻动;强奸杀人死者衣服多不整齐,内裤或床单上可留下精斑;罪犯如非死者家庭成员,现场破坏痕迹常明显;罪犯如为死者家属,现场常见伪造的痕迹,有时将现场打扫得干干净净,床上的衣被整整齐齐,给人一种反常的“安静”印象。如仔细检查,多能找出一些异常。如某39岁妇女被人用被子捂压口鼻致窒息死亡,罪犯作案后将现场整理得整整齐齐,被子平整地放在胸前至颈下,一双拖鞋并拢放于床前,后谎报高血压病死亡。现场检查翻开被子,见被子头端内面有死者口唇的血印痕而引起怀疑,法医尸检鉴定为被人用暴力压迫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还有一例农村妇女被其在城市工作的丈夫投放有机磷农药乙硫磷中毒死亡,其夫为掩盖乙硫磷的特殊臭味,在死者衣服上洒了大量香水,向人报称其妻来城后得急症死亡。但当时为六十年代,使用大量香水与农村妇女身份不符,反而弄巧成拙引起人们怀疑。他杀后除了伪装病死外,还常见伪装自缢、溺死;或将尸体放在铁轨、公路上伪装交通事故,或纵火焚尸伪装意外失火的案例。

为了毁尸灭迹,常有碎尸移尸的现象。此时现场不止一处。如果使用现代交通工具,几个现场可能相距很远。移尸一般意味着是他杀,系罪犯为了转移视线或灭迹而为,但也罕有例外。如某男春节回家后返城,见其姘妇死在自己单位宿舍的床上,当晚将尸体装在一麻袋内用自行车运至城外弃于一公路涵洞内,自己逃离到邻县。后尸体被人发现而报告公安机关。始被作为一重大凶杀案侦察,在辨明死者身份后很快将该男作为重大杀人嫌疑而拘留。法医尸检检查尸斑和内脏呈樱红色而判断为CO中毒死,并被化验证实。又据现场尸体姿势及尸斑的位置,推断是死后经过相当时间尸斑固定后方被移尸于此洞内的。最后结合原始室内现场情况鉴定为意外CO中毒死后被移尸,为该男洗脱了杀人的嫌疑。

他杀所用的凶器如为棍棒、砖石,大多丢弃于现场或现场附近,仔细搜索常有所获。如为刀斧及锤子之类,则通常被罪犯带走,隐藏或丢弃于远离现场的地方。他杀高坠时,一般罪犯不可能将一个成年的人摔得很远,而高坠自杀时,自杀者通常有蹬踏的动作,故他杀高坠时坠落角度一般较小。此外,他杀高坠时在坠落起始点通常没有死者攀登时留下的手印和脚迹。

3.他杀的案情:一般来说杀人总是有明确目的或动机的,非法他杀更是如此。在谋杀中,奸情、盗窃、抢劫、强奸、报复是最常见的原因,因此侦察人员常从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分析犯罪分子。但是近年来雇用杀手进行杀人的案件已有发生,单纯从与死者的利害关系分析可能是徒劳的。滥杀无辜的情况可以见于对整个社会的仇恨和某些“杀人狂”者。政治目的杀人,多有明确的杀人对象,以用枪支射击和爆炸的方式为多。有些谋杀案件,尤其报复、抢劫和奸情杀人时,罪犯杀人前多有预谋和策划,如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手段及脱离现场的措施等。除了偏僻的农村、郊外,罪犯一般选择夜深人静之时杀人,此时不仅被害人常处于熟睡状态不易觉察和反抗,也可以不或少惊动其他的人,同时也利于罪犯转移尸体清理或伪造现场,以及逃逸。

伤害杀人多发生于纠纷之时,出于一时的冲动。因此多无预谋,致伤物多为拳脚、棍棒、砖石、刀斧之类的致伤物也常是就地临时取材。致伤次数,尤其是锐器损伤的次数常不多,致命伤一般只一处,这是与谋杀不同之处。

(三)意外死的一般特点

1.意外的方式:在意外死的两种类型中真正具有法医学意义的是事故死,尤其是交通事故,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就是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前述作者等对湖北省部分地区8610例法医尸检回顾性研究,意外死1221例中机械性损伤545例,占44.63%;机械性窒息288例,占23.58%;中毒259例,占21.21%;其它如高低温81例、电击48例,均少见。意外损伤中以交通事故伤最多见,尤其是汽车事故。值得警惕的是各地都发现有人谋杀作案后将尸体放在道路或铁轨上伪装交通事故的。意外损伤中占第二位的是高坠损伤,且多与高空作业有关。意外机械性室息中以溺死最多见,其次为异物堵塞呼吸道。意外中毒与自杀和他杀中毒一样,仍然以农药,尤其是有机磷农药多见。

2.意外死的现场:生产事故与灾害事故多为室外现场,大多有人目击。如无人目击,有时也可能被怀疑为非自然死亡。这类现场常使人有人力不能达到的感觉,往往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意外,现场多在室内,以电击、火灾和坠落为多见。发生在医院内的意外死,则涉及医疗纠纷,以与手术有关的科室为多见,其现场有其特殊性。

3.意外死的案情:绝大多数意外死的案情在发生时是清楚的,尤其是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家庭生活中的意外、医疗事故和有些交通事故,由于缺乏见证人或有人隐瞒、虚假陈述情况而使得案情不清,这时需注意与其它非自然死和病死相鉴别。

三、精神病人自杀和杀人的特点

(一)精神病人自杀的特点

精神病人自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精神疾病状态下的自杀;一种是在发病间歇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两者特点不同。在疾病间歇期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与普通人的自杀比较,从动机、方式、现场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但是这类自杀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不少人的自杀动机中仍有或多或少的精神疾病因素。因为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型精神病患者,即使在间歇期或缓解期,其精神心理状态大多也是不健全的。而在精神疾病状态下发生的自杀,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病死。

自杀与精神病的关系早已为人重视,并被充分研究证实。有人调查发现,自杀(包括自杀未遂)者中,精神病患者或有明显精神障碍症状者大约占30%左右,女性多于男性。最常引起自杀的精神疾患是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妄想狂、色情受虐狂等。国内外报告40~70%的抑郁症患者可出现自杀倾向。他们可以在生动的幻觉(如总听见有人叫他去死)、牵连或罪恶妄想、谵妄状态及自卑自责等情感障碍支配下去自杀,也可能由于药物治疗后的抑郁反应。与非精神病人自杀不同的是,部分精神病患者(尤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前可无任何自杀的先兆表露,而突然和冲动性发生。但也有的精心策划,使人们不易觉察和制止。他们所用的自杀方式以跳楼、自缢、服毒、投水多见,与普通自杀者无明显差别。但有的也可能采用十分奇特和复杂的方式,如自缢时绳索在身上毫无意义地反复缠绕打结;或全身赤裸、四肢悬空地悬吊而死;甚至采用极残忍痛苦的积极自杀方式而使一般人不能理解,如将自己的乳头或外生殖器剪去、睾丸摘除、剖开腹腔扯出肠管再绞断等。有的自杀倾向十分顽固,有一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姿态。如某女精神分裂症患者,有五年病史,住院治疗病情缓解后出院。不久病情复发,在疑病妄想支配下认为自己大小便都没有了,肠子烂了,膀胱也已萎缩,活着不如死了好。先后跳江、勒颈、用木棍堵喉、跳楼等均被家人发现而自杀未遂。再次住院期间走路时突然以头撞墙、坐着时又用后脑勺撞墙,有时一天达6次之多。上厕所用脸盆盛水将头淹没水中,进办公室用手模插座电源孔,吃饭时将竹筷插入咽喉,睡觉时又用头捂住口鼻等以求一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精神病患者在自杀前并没有被诊断,其病情可能十分轻微而未被人注意。这些患者的自杀更显得出人意料,常使人怀疑为谋杀。所谓毫无原因的自杀,应想到这种潜在精神病患者自杀的可能性。

(二)精神病人他杀的特点

与精神病人自杀一样,精神病人他杀也分为两种,即精神疾病状态下的他杀和发病间歇期或缓解期的他杀。在疾病状态下的他杀,正如前面已提到过的,实质是一种疾病状态下导致的他人的意外死亡。此时精神病患者在幻觉、妄想指使下或意识障碍情况下做出杀人行为,应被认为完全无责任能力,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分清是非的能力。以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最多见,其他还见于躁狂症、癫痫意识障碍、重度精神发育不全、病理性醉酒、症状性和脑器质性精神病等重精神病患者。大麻、致幻剂等某些毒品可引起中毒性精神病,已有中毒者在幻觉支配下杀人的报道。

这类精神病人他杀有一些共同特点:

1.作案动机和目的一般不明显,即使有一定动机,与后果也很不相称。这种动机常被叫做病理性动机,如被害妄想支配下的“报复”杀人,妒嫉妄想支配上的“情杀”。

2.一般没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特别是在如意识障碍、病理性激情、单纯幻觉、意志行为障碍等病理状态影响下的杀人行为,常具突发性。但是,有的精神病患者在思维障碍,如妄想支配下的杀人,也可表现出“预谋”和“计划”,但一般比较简单、草率,甚至明显荒唐可笑。一切所谓的“预谋”和“计划”都与其病理状态密切相关。

3.缺乏自我保护性是另一特点,在杀人时间、地点、工具和环境上都无选择性,与常人犯罪显然不同。他们杀人后常常不回避、不逃离、不清扫现场,也不毁掉证据,且供认不讳。有的即使有一些保护措施,也很简单或愚蠢,极易被人识破。要注意的是,有些患者在被害妄想支配下进行的报复杀人,可能采取较好的保护自己的措施。有的虽在病态下杀人,但审讯时可能病情缓解而表现出保护和伪装色彩。

4.作案手段奇特或残忍,被杀对象多为患者亲属,其次为同事和邻居。有的在被害者身上刺杀几十、近百次;或砍掉脑壳倒出脑组织;开胸剖腹取出内脏;甚至吃掉死者脏器等,常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典型的精神病人杀人一般容易识别。有的或者本身的精神病症状不明显,或者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精神病症状表现不充分时,容易引起人们怀疑他们是伪装精神病。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罪犯杀人后可以维妙维肖地假装出许多“精神失常”的表现,但一般不可能在作案前或作案时都伪装得那么巧妙。说到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有一种反应性精神病,其精神病症状会在被关押后受到刺激而出现,与伪装精神病又不一样。

像精神分裂症等一些重型精神病患者,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方法。即使在所谓的间歇期和缓解期,其病情也很难说完全被控制和消除。在这段期间他们所施行的杀人行为,即使完全缺乏上述精神病患者杀人的特点,许多情况下都只有部分责任能力。当然精神病的鉴定和责任能力的划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问题,应该请精神病专家协助鉴定才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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