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字体大小:
[1] [2] [3]1页/共3页(总计22个回复) 下页
主 题: 法律案例3-趁ATM出错恶意取款171笔 男子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人气:1555)
 腐烂的奇异果匿了
1 楼: 法律案例3-趁ATM出错恶意取款17... 07年12月18日16点52分


据《新快报》报道,一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1笔,共计17万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该男子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便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二人随后各携赃款潜逃。
  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另外,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

张若渔:ATM取款案一次伦理意义上的判决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详见《ATM机出故障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借ATM机故障实施犯罪,在当今法律上找不到丝丝入扣的量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扩展适用”——援引性质相近的犯罪类型及其罚则,并据此作出判决。

  就本案来说,法院是按照盗窃罪来进行处理的;而许霆的律师则以侵占罪为其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抛开谁是谁非的争执,我们不难看出,对此案的定性以及量刑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许霆的最终命运如何某种程度上系于一念之间。

  说实话,律师以侵占罪为许霆作辩护,我认为是犯了战略性错误,一审败诉几乎是注定的。侵占罪必须满足“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这一基本的构成要件,而许霆的行为本身很显然是不正当、恶意和非法的。他的辩护律师以“可以将这17.5万视之为‘遗忘物’”来证明被告的“善意取得”从而为许霆开罪,显然也因太过“强词夺理”而断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也就是说,以盗窃罪为此案定性,似乎更合适一些。但更合适不代表就完全是对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一条是必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财物。严格说来,许霆的行为其实不符合这一要件。他先后恶意取款171次不假,但这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通过正当程序公开进行的,其间他没有对ATM机做任何手脚。如此而言,“秘密窃取”从何而来?盗窃罪又如何斩钉截铁地判定?

  当然,在目前情况下,法院只能判许霆盗窃罪,这也是能让人接受的。但必须说清楚,银行在本案中也不是没有责任,正是其工作失职,导致ATM机出现故障而不自知;而且,在完全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的情况下,却“因为周末而错过”。正是因为银行存在上述种种过失,17.5万元才轻而易举地进入了许霆的腰包、潜逃一年也才既成事实。当许霆在犯罪的泥沼里越陷越深,当他在通往无期徒刑的道路上泣血狂奔之时,银行有多少底气义正词严地说:我们没有任何责任,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许霆确实有罪,罪在他利用ATM机的系统漏洞满足一己之贪念;但银行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客观上构成犯罪的“幕后推手”。有鉴于此,法院在量刑之时,撇开银行的过失,单单追究被告人一己之责任,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显然有量刑过重之嫌,不符合罪刑相等原则。如此严苛的判决似乎意在表明,任何人都不能在银行的漏洞面前心存非分之想,而对银行的警示作用几乎微乎其微。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倒是认为,这个判决很大程度上不是基于法律高贵、保守的专业立场,而是基于对伦理意义上的人性恶的忌惮和打击。对法律来说,这应该是一种危险的倾向。



律师称恶意取款者不构成盗窃罪 不该被判无期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霆同郭安山两人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一网点用ATM提款时,发现银行系统升级出错,取1000元卡里才扣一元,因此两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晚23时30分止许霆共提取现金17.5万元,之后携款潜逃。

事发后,郭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而许在潜逃一年之后被抓,并于日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一出,便引起多方争论,法院量刑是否过重?

昨日,前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是一种民事侵权,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且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没有犯罪,只是民事侵权

前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该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这些构成要件。

第一,当事人许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并不是当事人造成的,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许霆卡上的金额增多,过错在银行方。在这里,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

第二,当事人没有采用秘密的方式获取财物。他持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里取钱,这种方式是合法的,是符合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协议。他的身份信息对银行来说,也是公开的,所以不是秘密窃取。

总之,许霆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侵权。银行可以按照不当得利,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解决,要求返还。

在这个案件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为什么可以动用警力,动用公共权力,来快速追回损失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这种公权,来保护他们的过错。似乎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一点责任?


[此贴被水晶鱼儿于2008-2-6 8:43:01修改过]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做一个奇异果,腐烂至死。
    自然之神赋予我们最珍贵的礼物:独立,自由,做自己爱做的事;拥有最坚强的意志,最柔软的心,最懒散的四肢。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老蔡老蔡打开老蔡的博客
2 楼: Re:趁ATM出错恶意取款171笔 ... 07年12月18日17点07分


看似假新闻,ATM机有每天取款次数和额度限制,即使扣款出现故障,提款计数难道也出现故障?每笔限额也出现故障?这不是太不可思议了吗?

广州商业银行好像很烂啊,前不久听说有ATM机吐白纸(是广商还是深商?记不清了),结果也说是客户不好,这种银行去它干嘛?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http://www.tuili.com
   |         .&______~^@^~______&.      @ 
  -- @ --      "w/YYYYYYYYYYYYYYYYYYY\w"    @@@ 
   |          Y--Y--Y-----Y--Y--Y      @@@@@ 
           p-p_|__|__|_____|__|__|_q-q   @@Y@@ 
 __________________[EEEEM==M==MM===MM==M==MEEEE]-______|_____  
             
推理之门 老蔡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泡沫剂不学无术打开泡沫剂的博客
3 楼: Re:Re:趁ATM出错恶意取款17... 07年12月18日18点41分


先不论真假,在下认为,如此定刑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提高银行的地位以及威严,不容许任何人侵犯。

试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个价码,尽管他不打算出卖任何东西,但是有人把价码提高于一个人的底线,从而诱发人性贪婪的一面,之后定人家的重罪(我并不是说贪婪的人就没有错),而提出价码的人却是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

似乎本案例与这个猜想有某种程度的相似……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4 楼: Re:Re:Re:趁ATM出错恶意取... 07年12月18日19点11分


【泡沫剂在大作中谈到:】

>先不论真假,在下认为,如此定刑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提高银行的地位以及威严,不容许任何人侵犯。

>试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个价码,尽管他不打算出卖任何东西,但是有人把价码提高于一个人的底线,从而诱发人性贪婪的一面,之后定人家的重罪(我并不是说贪婪的人就没有错),而提出价码的人却是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

>似乎本案例与这个猜想有某种程度的相似……

这么说倒无不可,却太不堂皇了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望界人是植物
5 楼: Re:Re:Re:趁ATM出错恶意取... 07年12月19日14点39分


【泡沫剂在大作中谈到:】

>先不论真假,在下认为,如此定刑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提高银行的地位以及威严,不容许任何人侵犯。

>试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个价码,尽管他不打算出卖任何东西,但是有人把价码提高于一个人的底线,从而诱发人性贪婪的一面,之后定人家的重罪(我并不是说贪婪的人就没有错),而提出价码的人却是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

>似乎本案例与这个猜想有某种程度的相似……
这话就值得商榷了,有ATM机的银行自然是商业银行。既然是商业组织,它的地位与路边一家便利店没有什么区别,也谈不上什么威严。至于不容许任何人侵犯,我想任何一个合法公民或者单位组织的权利都是不容许侵犯的(因为有法律保障)。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银行是个利税大户,对于老百姓来讲,银行也不过给我们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组织,它做得好,是它应该的,它做的不好,会有市场来惩罚它。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泡沫剂不学无术打开泡沫剂的博客
6 楼: Re:Re:Re:Re:趁ATM出错... 07年12月19日18点22分


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

主要是这个帽子大,冲击金融机构的刑也就大了……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7 楼: Re:Re:Re:Re:Re:趁AT... 07年12月24日12点09分


这事还在闹,转几个网友的回帖,很有意思,中间夹了几个专家的说法。选取的观点当然可能有一定倾向性。


1我要告银行盗窃罪,因为银行用他的衍生金融机构——取款机吞了我的钱

2这个笨蛋真是傻得可爱,但银行过错应该是要负主要责任,作为客户,在ATM机取款,银行要多给钱,这责任难道要客户承担,应是银行发现后,如果还归还,最多也只能算是侵占,何来盗窃之说!真是的

3盗窃个屁啊,ATM机故障是一个事件,从自己卡里拿钱是另外一个事件.

这样判刑以后谁取钱啊,你取一百我故意弹出100W立马一个无期.

4
杀一儆百的事多了,不能乱用,能够用教育的手段就用教育的手段,主要看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你这辈子骂过人没有,如果你骂了人判你两年杀一儆百让全人类都不骂人可不可以。
[引用] 无论是那家银行都是一样的,就把你的钱放在家里吧,千万别存银行,银行没你这种爱沾小便宜的顾客才能更好的为大多数讲道理的顾客服务,明知不是自己的钱,还一次又一次地取,还有没有廉耻了?连不义之财不可得的道理都不懂,还好意思在这里喊冤,他父亲是怎么教育孩子的,说实话,判无期是有些重,但杀一儆百也是很重要的,现在的人素质都很差了,在银行取钱,多付给了钱几乎没人主动退还不杀一儆百行吗?


5恶意取款17万,判无期。贪污百万千万,该多少年?


6我同事还在ATM机上取到了600元假RMB 6张一百的编码全部一模一样 你银行会给怎么样的说法,给个怎样的解释?有说法没/?她不还是自认倒霉。难道把银行工作人员判个15年劳教?[隐去骂街的话一句]


7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支撑点,对这些支撑点进行判断汇总,最终才能决定适用哪种法律最合适,不管是采用哪种法律,都应该给出一种合理、复杂的推论或解释。但是这些,在现在的判决书上都看不到。


8银行可比作在夜晚穿着暴露的女性,是这种暴露诱发了强奸行为的发生。你的疏忽引诱让我一时失控,加害人因被害人的引诱而导致的犯罪,应当考虑从轻量刑。为此,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我提供的服务不合理,引诱了你的犯罪”

9。。。胡扯!!!谁叫你银行的ATM机坏了?知道什么叫做投资吗?用1元投资换得1000元,这是一个投资的行为,居然犯法了。。。他光明正大的去取钱而已,谁叫你银行的ATM机坏了?谁叫你银行的ATM机坏了?谁叫你银行的ATM机坏了?谁叫你银行的ATM机坏了?谁叫你银行的ATM机坏了?谁叫你银行的ATM机坏了?

10柜员机好比银行工作人员,只要客户提供的信息,银行工作人员认为是准确的,就应该给予无条件支付,至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因为病了或者做错了,那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款项,而取款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生病或失误,而做了错事,理应受到道义上的指责,若款项不能追回,才应受到刑法处罚,但也不能那么重。


11银行就像妓女!!

诱奸了别人,还称自己是被强奸的!!


12不知道可否这样看:许某去取款,卡插入取款机,输入密码,取款机出钱,在许某卡内金额范围内取款,应视为合法行为,即取自己的钱;而许某所取的超过自己卡内金额的款项,则要另眼相看:许某把卡插入取款机,输密码,机器出钱,应当视为一种合法行为,许某取钱,且并非输入假密码,个人认为应视为双方自愿行为--即可把这些钱看为是银行对许某的一种赠与.

另:国家应当加大对错判案件的法官严加惩处,多出台一些关于对错判案件法官进行乘惩处的措施.


13假设我那天也是在那个坏了的ATM机上取钱,我以为我的工资到帐了,于是就取了5000元,但其实工资那天还没有到帐,而卡上的钱不足5000,在我完全未知的情况下多取了银行的钱,那我不就犯罪了吗?


14兄弟,这种情况在英国才会发生
[引用] 如果我是银行负责人,就会主动承认这笔钱归该名男子所有,然后向公众承诺以后会积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请公众来监督,并将这次事件作为对自己的警醒和教训。想想这是在社会上树立了多么正面和积极的一个形象啊,并且能加深客户对她的信任程度,这家银行的客户量一定会因此而大幅度上升的,这是再多钱也换不来的。17万,打一两次广告就用完了,连在繁华地段上几个月户外的钱都不够,但是这家银行却没有把握住这次为自己在全国塑造正面形象的机会,反而为自己创造了一个完美的反面形象,他所因此而流失掉的客户和客户信任度,远不止17万的价值。说到底,银行根本没拿自己当服务方看待,把客户置于自己的对立面,这是重大失策


15罪与非罪在于对社会的危害性。许霆按正常程序取款,ATM机按正常金额出款,但是程序出错,记帐错误,少扣款,过错方首先在银行。许霆发现该错误,以占有多余款项为目的,并且告之他人,过错方在许霆。有过错不一定有罪,许霆占有银行的款项金额虽然较大,但是社会危险性很小,而且银行过错在先,有诱导他人过错的嫌疑。因此,许霆有过错但无罪,退回多余款项即可


搞笑!!!如果连续10次在马路上拣到钱不交的,那么就拉去蹲一辈子监狱.这样中国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监狱!


怎么能算盗窃呢?人家可是在公共场合大庭广众之下,用自己合法有效的银行卡,输入自己有效密码取的钱,任何人都可以这么操作,只要能取出钱,就说明银行已经授权柜员机认可.没有任何规定客户的取款次数.错,不在取款人,在银行!许霆至多由于贪图钱财而多取了几次款,算作非法占有不当得利而已!请问法官:什么是盗窃?有几个要件


从ATM机里出假钱的话,要不要把行长也关了。。??

出了假钱,银行的工作人员就一句话“不可能” 就完了。。

我是读法律的。。法律是穿西装的人定的。。是有钱人的东西。。


大家说说:现在持枪抢.作案多次是不是可以枪毙几次了,怎我们常见小偷.持枪抢的罪犯有的当时出来,有些一两年就出来再作案.持枪罪重还是持卡罪重?????????


16不但不能判罪,而且不用还款!
理由如下:
1、银行ATM是银行的延伸。
2、储户到银行取款是正当合法的行为。
3、银行有约在先“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可视为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条款,双方都得遵守。既然银行少给了钱要储户自己负责,储户不能向银行追讨,储户自己接受教训,那么银行多给了钱自然要银行自己负责,银行不能向储户追讨,银行自己接受教训了。
4、合同是双向的,银行少给了钱不算银行不当得利,银行多给了钱就算储户不当得利吗?
5、能将正当合法的行为、符合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说是犯法吗?

17根据刑法定罪还要考察“期待可能性”。人非圣贤,当一个正常人发现柜员机出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时,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多次取款,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该行为,那么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同理也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

18将“出错的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是否合适?在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解释说过,一部有瑕疵、乱吐钱的柜员机是金融机构。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了,还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吗?


19刑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事到迫不得已时才适宜动用。如果能用民事途径解决,为什么要刑法干预?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kenshin宁微君打开kenshin的博客
8 楼: Re:Re:Re:Re:Re:Re:... 07年12月24日14点00分


第六感兄
你太强了,这个帖都被你找到了
呵呵






梦醒人间看微雨,江山还似旧温柔
缪斯的花园:http://blog.sina.com.cn/freekenshin

新浪微博:http://www.weibo/freekenshin

宁微君
QQ:176261449
E-mail: cutthink@163.com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9 楼: Re:Re:Re:Re:Re:Re:... 07年12月24日14点14分


【kenshin在大作中谈到:】

>第六感兄
>你太强了,这个帖都被你找到了
>呵呵

汗一个,见笑了。
不过这个案子在法理上确有很多可商榷之处,似乎民怨也颇深。这样的判决与同在广东的余振东一案一比较的话,简直可以说是它向社会发出了一个危险的信号,传递了一种……的意思。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10 楼: Re:Re:Re:Re:Re:Re:... 07年12月26日09点25分


ATM事件发展过程:
  
    12月16日,男子许霆因恶意取款17.5万元被判无期
  
    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款机出故障,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12月18日,网上调查9成网友表示量刑过重
  
    在网易的论坛票选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小许。一名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12月19日,许霆的父亲借款20万称要为儿子打官司
  
    许霆的母亲待业在家,一家三口每月的收入不到1000元。为了儿子的官司,许父从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了20万元。
  
    12月22日,许霆的同事称许霆逃亡中曾联系银行
  
    许霆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事向记者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说法把许霆给“吓着”了。
  
    12月23日,法学专家研讨许霆案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5名法学专家以及部分广州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绝大多数专家倾向认为该案“量刑过重”。
  
    12月23日,许霆的父亲参加央视节目喊冤
  
    许霆的父亲在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采访时连称冤枉,并语出惊人:“如果上诉失败,我将会去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
  
    12月24日,银行工作人员称ATM机厂商已赔偿银行
  
    24日,事发银行一名工作人员透露,因ATM机故障给该行造成的损失早已得到ATM机生产厂家的赔付,银行并无损失








反之,如果柜员机吐出来是假钞,若不能证明确实是银行atm机出的假币,就属于敲诈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涉嫌伪造人民币,性质及其恶劣,判处...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 [2] [3]1页/共3页(总计22个回复) 下页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