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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人气:7799)
 xiaoxin小新
1 楼: 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 07年02月09日02点35分


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

——写在崔英杰案一审判决下达之前

文/亦忱

北京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李志强案,去年12月12日开庭审判之后,早已过了下判的审限,却迟迟不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下发一审的判决。现在,随着春节的临近,我的不祥预感也渐渐地快变成现实了:如果崔英杰一审被免死,估计春节前就会下判;如果崔英杰“必须去死”,我估计在春节前下判的可能性不大。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在潮水般涌动的民意同情下,崔英杰如果被中国法律和法院免死,无疑是中国司法界送给中国最广大的贫苦百姓的新年大礼,这比央视味同嚼腊的春节晚会更能体现党和政府以及中国司法界对中国无权无势的草根百姓的关怀和仁慈;而假如崔英杰在春节前被一审宣判死刑,我想,不独是我,我相信所有良知未泯,同情心没有被狗完全吃掉的任何一个中国人,也不论他身处何出,他的这个春节肯定会过得非常难受,会心里堵得慌。

在我看来,当年的优秀子弟兵,典型的中国良民崔英杰,被逼上杀人犯的被告席,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凸现的是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而不仅仅是崔英杰和死于他切香肠的劳动刀具下的城管队长李志强这两个人的悲剧。

众所周知,当今中国,是以“人民共和”的崇高名义立国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年,毛泽东领导共产党及其“人民的军队”,用暴力推翻腐败的国民党政权,其道义感、其公正性、其合法性,被中国绝大多数国民所认同。即使是时过近60年之后,我们只要翻开中国的历部宪法随便看看,很容易发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基石是“工农联盟”,中国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其中,最明显的事实是,中国的各级法院叫“人民法院”。可是,就是在这样一个把社会公正至于各级政权和执政党最核心价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当年优秀的“人民子弟兵”,公认的良民,却被一种荒谬的“城市管理制度”逼上了杀人犯的被告席。这种尴尬,我认为是国家的尴尬,是整个民族的尴尬,当然更是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尴尬。

当我从庭审崔英杰案的实况转播中,看到可怜的崔英杰当庭流下了悔恨的眼泪,我的心脏一阵一阵地绞痛。作为中国一所中级人民法院的从业人员,我感到的是耻辱,是荒谬。特别是当我看到作为国家代表的公诉人,居然匪夷所思的斥责崔英杰当庭流泪痛表悔意是“虚伪”时,我真想抽这家伙两个耳光。因为,在我看来,如果谁要是看不出崔英杰在法庭上流下的眼泪,是为耻辱的中国人而流,也看不出公诉人大声斥责崔英杰的忏悔是“虚伪”,凸现的是国家的耻辱,是整个民族的耻辱,则此人绝对是一个羞耻感荡然无存的极端无耻之徒。

平心而论,作为一个“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成熟与改革开放之中”的中国人,我对国家、对社会的认识,全来自于执政党的教育。我本人其实就是一位有着22年党龄的执政党党员。当年,我们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时,对毛泽东夹着一把雨伞去安源、朱德在井冈山使用一根扁担和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的传奇故事,耳熟能详。就拿贺龙元帅来说吧,当年,他领导乡亲贩卖私盐被警察逮住罚款后,居然用两把菜刀把一个警察所的10几个警察给全杀了,他这一暴烈的反抗之举,使自己成了名垂青史的英雄。现在,随着当年中国闹革命的英雄好汉走进历史,中国似乎又回到了他们当年所推翻的社会状态。这,就是我读完为崔英杰辩护的律师夏霖为崔英杰写的荡气回肠的辩护词后的感慨。下面,我就随手摘引辩护词最后的结语给大家看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崔英杰,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其实就是当代中国的一个缩影。他把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悲哀全部集中在了自己身上。审判崔英杰,从文化的意义上、历史的意义上,已经不是在审判一个人,而是在审判一个民族的道义和良心。

自然,崔英杰挥刀夺人性命是犯罪行为,可是,把崔英杰逼到犯罪深渊的“城市管理制度”,其罪孽更加深重!

谁来审判这个罪孽的制度呢?

(2007-2-7)

背景资料:《崔英杰案与城市治理与和谐社会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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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2 楼: Re: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 07年02月09日02点38分


小贩崔英杰

2007-1-5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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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吕娟

  一个怀着改变生活热望的小贩,一刀捅死了一名恪尽职守的“城管队长”。这名小贩就是轰动京城的“杀人犯” 崔英杰。他的这一刀,不知扎碎了死者和自己家庭多少人的心。

  2006年6月初的一个傍晚,23岁的崔英杰回到自己位于河北省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的家。次日上午,一个人挥汗将晾在屋顶上的小麦全部收仓后,又匆匆搭上返京的长途车。临走时,崔叮嘱母亲刘胜民不要再去装煤了,称自己学了手艺,不久后就能给家里寄钱。

  这是刘胜民在儿子去北京打工近三年的日子里第一次盼到他返家。平阳镇距离北京300多公里,但刘觉得这些年来,自己和儿子之间似乎隔了千山万水。

  思 变

  各老村属于阜平县的贫困村,土地农产量不高,20世纪90年代,外地人陆续来此地开煤厂,村民在务农之余,靠为煤厂装煤增收。

  崔家在各老村的家境尤显清贫。55岁的刘胜民长年患有冠心病,同龄的丈夫崔瑞武患有高血压,两人膝下两子两女,二女儿3岁时发烧,因赤脚医生医治不当成为聋哑人,一直随父母生活未嫁。也因此,1984年7月20日,老小崔英杰的呱呱坠地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忧虑更多于喜悦。

  2006年12月9日,记者来到崔家,在村民陆续翻修新房的情况下,崔家仍住着30多年的老房。10平方米见方的屋子,墙壁斑驳,一张炕,两张破旧的长桌,墙角堆放着些白菜,地上一只缺角的黄色塑料脸盆是“崔英杰退伍后从部队带回的”,屋顶不时掉土。

  刘胜民担心正是这样的景象刺激了儿子崔英杰,崔6月最后的那次返家,与父母姐姐挤在一张炕上睡了一宿后,第二天,不止一次地对母亲说,“今年过年一定给家里翻新房子”,语气“闷闷”的。

  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母亲刘胜民的隐忧被验证——崔英杰坐在被告席上,在自行辩护时,提到了6月的这次回家:“……看到30多年没修过的老房子,一身病的娘从煤厂回来后满脸满身的煤灰,连牙齿都是黑的……”说着,他哽咽落泪。

  在父母的眼中,小儿子崔英杰从小听话却沉默,不爱跟父母吐露心事,但想改变穷日子的心境却早早显露。崔上小学时,曾语气严正地用小手指着家里新买的化肥对父亲说,看吧,致富得靠科学。崔这一年刚转到平阳镇小学,每天凌晨5点多从家出发走5里地上学,不止一次被漆黑无人的夜路吓哭,父母心疼,却因忙于农活没有办法。

  崔英杰顺利地考上平阳中学,其初二时的班主任辛民阳至今对这个语文成绩优异的学生记忆深刻,认为他的作文里明显透露着与同龄人不同的“境界”:“别的同学的理想都是科学家明星之类,他的很简单,就是让家里过上好日子。”

  2000年6月,不满16岁的崔英杰以优异的成绩考上阜平县高中,成为各老村近十多年来出的惟一一名高中生。

  但知道家里无力供读的崔主动向父母提出辍学,在家装了近一年煤后,跟随亲戚加入一个包工队,辗转在河北、北京等城市间“盖楼”。

  与儿子失去联系的刘胜民从同村人那里打听到,儿子每天赚15块钱,在外工作12个小时。

  2001年年底,皮肤黝黑、满嘴生疮的崔英杰带着自己赚的900多元钱回家,刘胜民见了暗自流泪,崔笑着安慰母亲“这是我的命”。

  但显然,崔英杰并不真的愿意屈从命运的安排,得知部队在阜平县征兵的消息,崔对父母说,跟着包工队干不出什么事业,也赚不了钱,我去当兵吧,说不定能改善家里的状况。

  56岁的大队干部崔来双在崔英杰的征兵报名档案中填上了“政治思想素质强,助人为乐”的评语。在村长辈的印象里,崔英杰稳重懂事,邻居家谁有干不过来的活,唤一声“英杰”,他总是爽快地撂下自己的活跑去帮忙。

  2006年8月,村民在电视里看到崔的事情,很震惊,“不相信这孩子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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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3 楼: Re: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 07年02月09日02点43分


小贩崔英杰

  崔英杰的勤劳与热心很快帮助他在朋友中赢得人缘。崔出事后,仓皇间找到几个曾经的同事借钱躲避,几人毫不犹豫地将刚发的几百元工资借给他,并为其在天津亲戚处安排住处,后均因窝藏包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令李不忿的是,崔英杰的勤奋并没有像他所希冀的那样实质性地改变他的生活。崔的烤肠生意在一个月内便被城管查收三次,第一次仅是个小摊,损失谈不上大;第二次,崔英杰买了一辆旧三轮,“连车带炉全被收走”,崔英杰刚发的一个月工资和手机也在那次与城管的争执中不翼而飞,崔再次变得一无所有。

  李山亮感觉到这件事对崔英杰的打击是近乎“致命”的。崔一反常态,几天没有上班,躺在租住的小屋内整日地睡觉。李和另一名同事前去探望,三人喝了酒,崔英杰终于号啕大哭,说自己这么辛苦,却什么也没有得到,还让年迈的父母住着破旧的老房。

  李山亮结合崔之前的一次无疾而终的恋爱,认为这两件事促使崔在最后一次与城管的冲突中爆发。崔英杰曾喜欢一个女孩,女孩提出去崔的老家看看,崔思忖再三,跟女孩分了手。他说,没有钱,谈什么过日子呢?之后,崔似乎彻底忘记了风花雪月,衣着整洁、相貌端正的他开始不修边幅,刻意把自己的年龄说大五六岁。崔瑞武曾指着儿子剃的光头不满地追问原因,崔英杰笑称是怕女孩子追他。

  消沉一段时间后,崔英杰决定重整旗鼓。他向同事借了近1000元,又买了新三轮车和烤肠工具,遂迫不及待地给父亲拨通了电话,而这一切在李山亮的眼中,颇带有孤注一掷的味道。

  崔英杰在电话里称自己的烤肠生意做得不错,让父亲在村里给找一个帮手。崔瑞武找到邻村一个放暑假的小姑娘。崔听说很高兴,让父亲转告女孩,自己绝对不会亏待她。

  8月10日下午1点,崔瑞武带着小姑娘来到北京,崔英杰兴高采烈地去接站,三人乘公共汽车来到崔在海淀区的住处。车行至中关村时,原本晴空万里的天骤然降起瓢泼大雨,迷信的崔瑞武心中暗感不祥。

  8月11日上午,下班回来的崔英杰向父亲和小姑娘展示了自己的新车,“车新得扎眼,连气门芯都没拔。”崔英杰并没有告诉父亲这是借钱买来的,崔瑞武自然也无从得知,儿子此时已靠在小卖部赊方便面度日。

  离下午摆摊时间还早,崔英杰骑着三轮车,载着父亲和小姑娘绕了清华大学一圈。中午,爷仨在学校旁的小饭馆吃了三碗面,崔英杰特意给小姑娘买了瓶可乐,和父亲喝了瓶啤酒,崔跟父亲碰杯时说,爹,好日子就快来了。

  下午4点20分,崔英杰和父亲插好了最后一根香肠,叫醒了在小屋里休息的小姑娘,两人推着新三轮车准备出发。如果没有意外,近100根烤肠在天黑前应该能卖完,崔这天将有50多元的净收入。

  临出门前,崔回头看了一眼父亲,让他安心睡觉。

  20分钟后,小姑娘哭着跑了回来,说,哥哥出事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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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4 楼: Re:Re: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 07年02月09日02点45分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treeView=1&view=2&id=1513910


http://debate.people.com.cn/debateDetail.do?id=410&agMode=1

强国论坛在辩论此事,有心的朋友去支持一下小崔,他实在是不应该死啊!

[此贴被xiaoxin于2007-2-9 2:45:31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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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5 楼: Re:Re:Re:审判崔英杰:凸现当... 07年02月09日02点57分


原创]烤肠人崔英杰:从“优秀士兵”到“杀人犯”
文章提交者:凌沧洲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烤肠人崔英杰:从“优秀士兵”到“杀人犯”

凌沧洲

雨,2006年8月11日的雨
将会下到公元22世纪的历史书上
血,2006年8月11日的血
将会印在公元22世纪的历史书上
那个下午的雨水
无法洗去这尘世的血迹

烤肠人,你也曾经是这国家的卫士
也曾经为前程做过繁华的梦想
在中关村人来人往的风尘里
你怎样为生存挣扎
你怎样坠落到杀人的地步
怎样看着铁窗将你圈入

还记得你父亲帮你用竹签串好香肠
还记得来自老家的帮工女孩吗
你亲人的泪水将在黑夜流到
他们看见坟场的时刻

你嚷嚷“靠这个吃饭”的声音
已经碾碎在风中
你谋生的工具
已经碾碎在铁锤下
你的梦想已经破灭
随着梦想破灭的是
两个普通家庭的悲痛
那个名叫“烈士”的人
他的遗孤也将在尘世
忍受没有父亲的悲痛


让诗人凌沧洲讲述烤肠人的故事
像雨果讲述巴黎圣母院
烤肠人的故事
烤着这个时代的心肠
当你们从黑暗的城门望向天堂
别忘了苦难的灵魂在地狱飞舞
2006,9,14

附录:2006年09月14日09:55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本报讯 (记者赵凌 实习生郑焰) 时隔一月之久,胡天仍然难忘8月11日那个混乱下午人群散尽后的两个镜头:路边积水已被染成暗黑,那是城管李志强咽喉喷射出的鲜血;还有崔英杰含泪的眼睛,脸色苍白的他跑回公司楼下,躲在角落小声对胡天说,“我杀人了。”
李志强和同事来到摊前,面对忽然出现的城管队员,崔英杰措手不及。李志强封堵了崔英杰的去路,崔英杰不断挥舞着双手。“车子留给我,别的都给你们。”崔英杰喊道。一位长期在中关村收墨盒的摊贩看到了这个过程。崔英杰开始一直在央求,“求你们把车子留给我,就靠这个吃饭”。连说两遍都没有用,他的口气就变了——“我再说一遍,把车留下,其余你们拿走!”然而仍然无用。10多分钟后,崔英杰放弃了努力。
此时,崔英杰的父亲呆在儿子租住的8平米小屋里,却等来了满脸泪水的帮工女孩。那个晚上,老人忐忑不安地在北京火车站过了一夜,第二天回到了老家。他当时并不清楚情况的严重,他觉得儿子是个讲义气的人,伤了别人一定会陪人家把病看好。然而,谁都没有想到,李志强死了。

  位于翠微路社区的李家为儿子设了灵堂。悼念的人群中,李父见到很多老同事。老同事捶着他的背说,“老李,以你的条件,怎么能让孩子干这个。”“我没办法回答,真没办法。”言至此处,老人潸然泪下。

  行凶杀人的消息很快传到各老村,突然的打击让崔英杰的父母双双旧病复发,卧床不起。2004年,崔英杰在北京林业部门找到了一份保安的工作。崔家人为此还吃了顿团圆饭,母亲觉得,儿子要去北京了,一定会有好的前程。眼下,崔英杰仍在海淀公安接受预审,因案件涉嫌故意杀人,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将由北京市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有律师介绍,等待崔英杰的很可能就是死刑或者死缓,无期徒刑就算是最好的结果了。

  “我听人说,那户人家是独子,我睡不着。想到北京看看,跟他们道歉。”崔父说,“英杰是正道人,他不会故意杀人的。如果他能活,我愿意让他给那户人家做儿子,照顾老人。”“我看到报纸上说,他(崔英杰)逃跑是想回家看父母,他怎么不想想,李志强也有父母?”李志强的母亲眼里满是泪水。





本报讯 (记者赵凌 实习生郑焰) 时隔一月之久,胡天仍然难忘8月11日那个混乱下午人群散尽后的两个镜头:路边积水已被染成暗黑,那是城管李志强咽喉喷射出的鲜血;还有崔英杰含泪的眼睛,脸色苍白的他跑回公司楼下,躲在角落小声对胡天说,“我杀人了。”
  胡天是崔英杰的同事,都在北京 海淀区科贸大厦8层的“名柜”KTV做保安。
  当天下午6点,白色的被单覆盖了37岁的李志强。医生说,他的大动脉和气管破裂,一段刀刃还留在里面。老同事金玲当晚赶到医院,看到死后的李志强还睁着眼睛。
  在同事们的记忆里,身材魁梧、圆脸、戴副眼镜的李队长是个性情开朗、处事周全的人。他爱看《中国国家地理》,平时里常跟同事商量着节假日出去旅游。但因为城管工作忙,节假日总轮班,这个愿望总也没实现。
  改变
  凶杀案发生前一小时,崔英杰的父亲帮儿子在竹签上穿好肉肠,看着他推车出去。儿子的这辆三轮新得扎眼,这是他从同事那里借钱买来的。崔英杰也曾想把这新车卖掉,换辆旧三轮,可没人想要,大家都知道,新车若被城管收去,不划算。
  在10天前,崔英杰已经损失了一辆三轮车。和三轮车一起消失的,是他刚发的5月份工资和钱包——崔英杰自己也搞不清楚,钱包是他和城管争执的时候被小偷摸走了,还是搁在三轮车上被一起收掉了。
  李志强是北京海淀监察大队的副队长,三个月前正式到任。他的职责就是治理摆摊设点的小商小贩。中关村人来人往,是他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2005年底,李从北京万寿路监察分队借调至海淀城管监察总队,2006年5月正式担任海淀城管副队长一职。在成为城管之前,李志强做过宾馆服务员,还在一家公司做过宣传干事。1996年,他在中央党校拿到大专文凭。第二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进入北京万寿路街道办市容所。
  2006年8月11日下午4点20分,小雨中,海淀城管的车队来回在中关村海龙电子城前兜着圈子寻找目标。这是北京联合整治行动的第三天,李志强习惯性地坐在副驾驶位。
  此时,崔英杰刚刚停好三轮车,准备开始他一天的生意。周围摆摊的渐渐知道,这个新来的是科贸大厦楼上“名柜” KTV的保安。崔英杰体格强健,身穿白衫黑裤时,和出入科贸大厦的白领没有区别。他在“名柜”KTV工作了半年,却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拿到工资。老板总是说生意不好,崔英杰也没办法。
  李志强一步步走来,同事说他工作认真努力。崔英杰同样也是靠拼命努力谋生,只是他的路没那么顺利。“名柜”KTV 是崔英杰在北京的第五或者第六份保安工作。2003年崔英杰以一个优秀士兵的身份光荣退伍,从山东济南 回到了家乡。
  那年年底,崔家收到了一封来自部队连长的信,信中说,崔在部队表现良好,还说他给部队广播电台写了几十篇稿子。崔父很惊讶,他一直觉得小儿子是个沉默寡言的人。2004年初,崔英杰在北京开始了他的第一份保安工作。每月500 块的工资,管吃管住。每逢节假日崔英杰就帮人扛包挣加班费。之后辗转几个地方当保安,崔英杰期待能有所改善,但不知何故,每个地方他都呆不长久。
  单调的生活
  下午4点25分,天上还在飘雨,崔英杰和来自老家的帮工女孩支好摊子,油锅已经上炉。这是科贸大厦西北侧的马路边,自从上回被抄了后,崔英杰选择了这个看似安全的地方。这是这个女孩第一天“上班”,也是中关村又一个即将到来的周末。
  8月初,崔英杰跟家里说烤肠生意不错,想找个帮手。崔父于是在前面村子里找到了一个正在放暑假的小姑娘。8月 10日,崔父领着女孩坐长途车来到北京。崔英杰当时兴致很高,骑着那辆新三轮拉着两人在圆明园外面转悠了一圈。
  4点30分,城管车向科贸大厦方向驶来。李志强职业性地左顾右盼。9年的城管生涯,李志强就是这样看似单调无聊地在这个城市里兜着圈子。
  2004年崔英杰初来北京时,李志强已经在北京万寿路上来来回回跑了6年。万寿路街道是中央部委聚集地,李志强负责巡查西翠路段,是万寿路城管监察分队门前“三包组”组长。城管工作一般简单分成“三包组”与“巡查组”。“三包组”主要针对店铺,管理门前卫生,小广告,违章建筑,居民投诉等。而“巡查组”则更多对付无证商贩。和李志强接触过的西翠路“红番茄”餐厅老板李美玲说,“他很和善,即使要罚款,也是笑眯眯的,很有耐性。”听说李志强的不幸后,她和店员特地买了花篮去李家悼念。
  每天8点,李志强骑着标志性的小摩托准时上班。8点半,当同事们来时,李志强已把办公室打扫干净,召集组员们开个会,分配一下当天任务,便各自出发巡街去了。李志强父母的家也在他管理的区域。李父上下班,偶尔会遇见正在巡街的儿子,有时他会停下来看几眼。“只要他喜欢,我们就支持。”李父说。
  事后谈起城管的工作,李志强生前的同事金玲满腹委屈:“我们管的是其它部门不愿管或是管不住的事情。有些事情,比如如何安置进京农民,这都不是我们城管可以解决的。”金玲至今记得,从1998年至2005年,每个清晨,朝她迎面走来的是笑眯眯的“李组长”。“城管总是被人骂,有时实在难受了,志强总对我说,姐姐,别人不理解就算了,您自己可别放心上。”
  城管人员每日巡查街道的工作有些枯燥,KTV保安的工作也是单调无聊,每天从凌晨2点到白天10点,崔英杰的工作就是在八楼观光电梯口上坐一夜。胡天说,他们在这里实际上是被用来防止打架的,可是说实话,这个KTV开业一年来还没怎么遇上客人捣乱的事情。如果工资发放准时,每个月1100块钱的收入其实相当轻松。可是冲着工资而来的崔英杰干了四个月却只拿到了一个月的钱,仅有的那些工资还随着第一辆三轮车丢了。
  尽管生活沮丧,崔英杰却从不哭穷,能说会道的他人缘极佳。一位同事说,只要大家坐在一起,他总是说话的中心。也许正因为此,在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同样拿不到工资的同事们愿意借钱给他。实际上,连续三个月拿不到工资的崔英杰生活几乎难以支撑。胡天说,崔英杰每天就只吃方便面,后来连方便面也吃不起了,就去院子里的小卖部赊。
  同伴们各自靠微薄的积蓄度日,期望着用乖巧的工作态度换回老板的奖赏,把工资发给他们。崔英杰没有可以依赖的资本,但他的脑子比别人活,于是就有了烤肠的主意。下午烤肠,晚上上班,崔英杰很兴奋这样的“人生设计”与“商业规划 ”。
  这是北京市联合整治行动的第三天。距离联合整治活动结束的时间还剩下1小时15分钟,这意味着一个多小时后,城管队员可以松上口气,三天下来的倦怠也将随着周末的到来而缓解。
    就在这时,崔英杰被发现了。城管车停在一个合适的距离,李志强第一个跳下车,向崔英杰径直走去……
    37岁的李志强出生于一个优越的家庭。母亲是高级会计师,父亲是信息产业部的干部。李志强是家中独子,由于父母工作忙碌,李志强很小就学会挂着钥匙,照顾自己。798厂区的邻居们,很多记得那个小名“京京”、大眼睛、圆脑袋、性情开朗的孩子。
    1983年,李志强念完了高中,却没有考上大学。他很爱看书,而且有绘画特长。那一年,崔英杰才刚刚出生,父母是河北保定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的农民。崔英杰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贫困的家庭带来太多欢乐。家中四个孩子,最小的女儿是聋哑人。全家的收入都维系在三亩地上。由于家境贫困,崔英杰念完初中就辍学了。
    李志强和同事走过来的时候,崔英杰正在专注地烤肠。城管人员说,这个地带,正常情况下一天赚两三百是很自然的事情。两天前城管人员刚在这里清理了一批新疆小贩。
    也许是因为生意不错,崔英杰对凡事都乐观起来。“他说,妈不要着急,等过年我就能攒上钱了。到时候我们翻新一下房子。”崔母这样回忆儿子的打算。崔英杰家里的两间砖房是30年前盖的,屋顶不时往下落土。父亲要给他介绍对象让他早点结婚,崔英杰说,现在不行,等攒了钱,要大大方方地结婚。崔英杰喜欢过一个女孩,但没有表白,两人逛过一次朝阳公园。他只是向好朋友透露过心底的这段记忆。
    李志强和同事来到摊前,面对忽然出现的城管队员,崔英杰措手不及。李志强封堵了崔英杰的去路,崔英杰不断挥舞着双手。“车子留给我,别的都给你们。”崔英杰喊道。一位长期在中关村收墨盒的摊贩看到了这个过程。崔英杰开始一直在央求,“求你们把车子留给我,就靠这个吃饭”。连说两遍都没有用,他的口气就变了——“我再说一遍,把车留下,其余你们拿走!”然而仍然无用。10多分钟后,崔英杰放弃了努力。
    此时李志强正在队友的协助下,把三轮车抬到城管的卡车上。帮工的小姑娘还一直死死拽着车把。城管队员开始准备收队,这是三天整治行动中最后的战果。忽然,崔英杰再次从人群中走出来,他走过李志强,走向北京城管海淀分队副队长宋成栋。李志强看见了刀:“老宋,小心后面!”几乎是在刹那,崔英杰忽然转身,将刀子扎在了李志强锁骨与咽喉之间,血柱立刻喷射出来。
    那一刻,崔英杰为何会行凶?没有人知道。
    烈士和凶犯
    手握刀柄,崔英杰向胡同深处跑去。11厘米长的刀片深深地嵌在李志强的身体里。宋成栋一把抱住李志强,按住伤口,但毫无用处,鲜血从指缝间汩汩涌出。宋成栋发疯地拦下一辆面包车,往海淀医院赶去。时值下班时分,交通拥堵,浑身是血的宋成栋跳下车,分散人群,开出一条道来。“我看到志强的脸色变了。”李志强模糊地喊了句“宋队”,一口血就从他口里喷了出来。与此同时,宋成栋感觉到李志强蹬了一下腿,瞳孔慢慢放大了。
    在牺牲前的几个月,北京城管海淀分队副队长宋成栋一直和李志强住一个宿舍。“有时候午休,都不知道李志强什么时候进的宿舍。他不发出一点声音,分外心细。”李志强以前一直管的是门前三包工作,对无证摊贩不是很有经验,宋成栋便带着他巡街,熟悉情况。“坐商大多好管理些,无证小贩比较混乱,暴力事件也更多。李志强对这些人还不是很有经验。”宋成栋说。
    此时,崔英杰的父亲呆在儿子租住的8平米小屋里,却等来了满脸泪水的帮工女孩。那个晚上,老人忐忑不安地在北京火车站过了一夜,第二天回到了老家。他当时并不清楚情况的严重,他觉得儿子是个讲义气的人,伤了别人一定会陪人家把病看好。然而,谁都没有想到,李志强死了。
    位于翠微路社区的李家为儿子设了灵堂。悼念的人群中,李父见到很多老同事。老同事捶着他的背说,“老李,以你的条件,怎么能让孩子干这个。”“我没办法回答,真没办法。”言至此处,老人潸然泪下。
    行凶杀人的消息很快传到各老村,突然的打击让崔英杰的父母双双旧病复发,卧床不起。2004年,崔英杰在北京林业部门找到了一份保安的工作。崔家人为此还吃了顿团圆饭,母亲觉得,儿子要去北京了,一定会有好的前程。眼下,崔英杰仍在海淀公安接受预审,因案件涉嫌故意杀人,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将由北京市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有律师介绍,等待崔英杰的很可能就是死刑或者死缓,无期徒刑就算是最好的结果了。
    “我听人说,那户人家是独子,我睡不着。想到北京看看,跟他们道歉。”崔父说,“英杰是正道人,他不会故意杀人的。如果他能活,我愿意让他给那户人家做儿子,照顾老人。”“我看到报纸上说,他(崔英杰)逃跑是想回家看父母,他怎么不想想,李志强也有父母?”李志强的母亲眼里满是泪水。
    9月16日,北京市政府第127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批准李志强为革命烈士。有人为他建立了一个网上悼念馆,有不少人为他点上蜡烛。
    崔英杰出事后没几日,他在科贸大厦附近摆摊留下的空档,已经被新的小贩占下了。但那一带的小贩又很快被清空了。海淀城管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在事发地附近设了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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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6 楼: Re:Re:Re:Re:审判崔英杰:... 07年02月09日03点00分


埋葬恶法——拯救崔英杰,告慰李志强
文章提交者:山林往事 加帖在 原创评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一直处于受压制状况的民间智慧与力量,正在各大中文论坛再一次地喷发。人们在哀悼北京8.11事件中因公殉职的城管队长李志强的同时,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文明度进行双重质疑,对犯罪嫌疑人崔英杰激情犯罪、过失杀人进行“罪不至死”的辩护。

目前本案尚悬,崔英杰命运未卜。包括北京市政府在内的各种强势机构已经率先宣布城管队长李志强为“革命烈士”,北京市公安局越权认定崔英杰法庭忏悔“虚伪”和“得不到相关人们的谅解”,大有置崔英杰于死地而后快的“同态复仇”心理。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和民间力量的觉醒,注定了本案将成为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社会文明走向的指南。是类似广州孙志刚案,在安葬一位公民的同时埋葬一项恶法?还是让这个社会冤冤相报,用两位公民的无辜鲜血来守护一项恶法?

在这里,我们丝毫不怀疑北京城管方面向媒体说明的被害人李志强是“好人”的说法,但事至今日,我们也有更多的根据说明犯罪嫌疑人崔英杰是善良纯朴、果敢坚毅和自食其力之人。是什么造成两个好人在无怨无仇之间拔刀相向的血案?是谁制定了中国社会五千年未有、堪称当今世界奇观的城市管理制度?恶法杀害了李志强,恶法的制定者却追认被害人为“革命烈士”。这是对被害人的奖赏?还是对被害人家属的安慰?是对李志强先生的愚弄?还是对革命烈士的侮辱?是在激励前赴后继的恶法守护者?还是刺向社会弱势群体胸口的投枪?

当法律判决崔英杰死刑的时候,我们必须牢记那句警世缄言——丧钟为谁而鸣?

应该背负李志强命案责任的,绝不仅仅是崔英杰。一起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被施政者一意孤行的政绩观强化成制度,迫使悲剧一再发生、文明一再堕落。是彻底铲除城市管理制度恶政、还每一位公民在中国土地上自由迁徙、诚实劳动并获得应有尊重的时候了!该埋葬的是恶法!崔英杰罪不至死!

埋葬恶法,才是告慰李志强先生的根本之道。也许李志强先生至死也不会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一个看起来谦和老实只是有点倔强的贫苦青年一刀所刺杀?也许弥留之际,他的不解要比他对于那名青年的忿恨多得多。我们无从得知李志强先生的真实想法了,但假如李志强先生的亲属能够宽宏地向法庭请求免除崔英杰死刑,那么这个家庭,将因为宽容博大的人性之美和对中国现代文明在停滞不前、时有倒退状况下做出的牺牲、忍耐与推进,而获得全国人民的感动与尊敬,并载入中国法律进步的史册。

本案的进展将继续牵动全国民众的心,我们无法预知是何结果,但目前可以肯定,本案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的结辩词,将载入中国法学史册。有人说,今日之中国,遍地之戾气,我曾经以为然。但夏霖律师的辩护词改变了我的观点,文明之光,薪火相传,我们绝不要做断绝文明火种的一代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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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rryfly空军一号
7 楼: Re:Re:Re:Re:Re:审判崔... 07年02月09日09点16分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这段话若干年后会成为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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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rryfly空军一号
8 楼: Re:Re:Re:Re:Re:审判崔... 07年02月09日09点17分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这段话若干年后会成为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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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乡东乡好爱好爱张靓颖喔打开东乡的博客
9 楼: Re: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 07年02月09日11点34分


崔英杰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或谓,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规定所称“一个行政机关”显然指的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辩护人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法律根据,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乃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其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 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泰戈尔对东乡说: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和死,而是我站在你的面前,而你不知道我爱你.
东乡坚定的回答他:是的,东乡最爱张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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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Re: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 07年02月09日11点40分


崔英杰案的两份辩护词之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后,现向法院致送如下辩护意见。

  我有些辩护内容,跟第一辩护人会有些重复。请大家谅解,因为人命关天。

一、我认为: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认定事实不当!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就算是,公诉人所说的是实,崔英杰当庭所陈述说的意外伤人致死,不是事实。

  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说的是明知,不是说的,应当知道,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故意犯伤害他人身体这样的故意伤害罪,指的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这样一个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按照这个罪名的概念,按照公诉人刚才所陈述的事实或观点,我认为,被告人崔英杰,至多也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犯终结他人生命这样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人家的生命终结,导致人家的死亡,这样一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

  这一点,我相信大家都能看到,崔英杰肯定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志强这样的结果,而故意还要再作这样的事。所以我认为,就是刚才说的,公诉人认定说,崔英杰是故意杀人,这是和事实不符。

  2、我注意到了,北京市公安局于2006年10月23号,经过马振川局长负责审核确定,并且致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在这个起诉意见书里面,它确认的,是被告人崔英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4条,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北京市公安局经过马振川局长负责审核确定的结论是,崔英杰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我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个起诉意见书里面,对崔英杰行为的认定,相对而言,是客观公正准确的。

  相比而言,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起诉书里面,关于崔英杰的行为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2条,是故意杀人。这个结论,是有违事实有违法律的,是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特别是,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起诉书里面所说的,被告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这样一个结论,我认为,更是有违事实,有违法律。是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而且我也认为,这样的一个结论,是有违我们做为法律人的基本专业经验和判断能力。

  如果说公诉人所说的这个结论,是大家可以绝对相信,是完全符合事实真相,没有一点错误的话。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很清楚,本案的公正判决结果,依法只能是一个:判处被告人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因为,把“一个杀人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这样的专业用语,转换成大众的通俗用语;就是说,“这个杀人犯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二、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庭审质证,特别是,看了视听录像。我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本案相关事实的基本真相。

  非常遗憾,最关键的那个就是,崔英杰刺伤李志强的过程,那个录像显示,在车的前面,我们不能看到。但这个行为,仅仅是3秒之内的突发的行为,这个大家是能够清楚地看到的。因为当时现场崔英杰这边只有一个人,他所说的,公诉人刚才已经说了,不足采信。

  公诉人说它跟崔英杰在公安局侦查阶段所说的不一致,而且反而说,他今天当庭的陈述,是对自己的罪行悔罪不够。但我相信,今天崔英杰所说的是客观事实。可是,我也很明确的说,我们也的确没有太多证据来证明他说的是事实。相反,我们刚才当庭也看到了,公诉人所提交的在现场的其他证人的证言,这些与录象所示明显不符,显然涉嫌伪证的控方证人证言,多是指向,崔英杰是故意杀人。并没有有利于崔英杰的。有利于崔英杰的证人证言,一份我都没看到。

  但是,作为公诉机关,基本职责,不是为了认定一个人有罪,为认定一个人的死罪,而去工作。公诉机关的责任,应该是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有罪的,都要全面收集才对。

  我当庭刚才已经说到了一个问题,当时在现场的,有一个很关键的证人,叫宋成栋,他是直接护送李志强到医院。我刚才说护送的时候,公诉人员强调说不是他护送去的,是车子送去的。我知道,是车子送去的。但在车上是他抱着李志强,而且用手抚着李志强的伤口。可能当时他也不知道刀片在里面。那么可能,所以我刚才说到,致死李志强的原因,你公诉人能不能当庭给我一个结论?是崔英杰一刀下去,就直接伤到了肺部,如果没有其他外力,它已经到达肺部了?还是说,确实,在送医院的过程中,包括在救治过程中,大家不知道有个刀片在里面,所以采取的救助手段不恰当,而把那个刀片又往下移,割到肺叶,割到肺叶之后,肺叶受伤之后,才会导致胸腔里面1500多毫升的血液囤积在里面,这个才是李志强致死的真正原因?但这个事实,我到现在,刚才经过庭审质证,我知道,公诉人是没有查实的。还有一个,就是说,当时医院救治李志强的这个医生,他的手术记录,按理来公诉人也应该调取到。他当时这个刀片,是什么时候才发现有刀片在里面的?这刀片在体内的什么位置?我相信,在医院的救护记录里面,应该都有。但是很遗憾,今天公诉人提交的证据里面,就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其实,本案相关事实的真相是:被告人崔英杰,故意伤害,因为,我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过失,或者说是无意伤害,我现在只能,先依据现有证据说,我认为他是,故意伤害城管队员李志强并且致李志强死亡。

  崔英杰是一个,大家刚才也都见到了崔英杰,知道他是一个本性并不坏,知道做人要自食其力,对家里人也很有良心,而且也具有靠自己的吃苦耐劳,来勤劳致富,这样一种很朴素的理想,而且,他在部队保家卫国这个期间,不仅表现良好,就在退伍的当年,还被评为优秀士兵。这样的一个退伍军人,他是,由于,省吃俭用,刚刚借钱买来的,200多块钱的新三轮车,被强行粗暴的没收。由于,见到10多个城管工作人员,正向自己围拢,担心自己被带走,或许可能还会被罚款。在高度紧张、情绪亢奋、情急之下,也是在当时的混乱之中,在极其短暂的,我可以肯定,是三秒到五秒钟之内,做出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确实结果是害人害已的;偶然,激情,犯罪行为。

  公诉人刚才始终强调了一点,说根本不存在执法人员对崔英杰实行人身控制,这样一种可能的威胁。

  这一点,我提醒合议庭注意,在公诉人刚才提交的证人证言里面,有控方证人明确地说了,我们抓了一个新疆人。而且控方证人也明确地说了,李队去追崔英杰,我也去追崔英杰。所以,崔英杰所陈述的,说他当时想跑不被控制这个事实,我认为是应该要认定的。

  再一个,崔英杰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他所用的,所谓匕首,其实并不是一个匕首。其实只是他随手拿着的工作工具。所以,我认为公诉人也应该如实陈述这个事实。你在陈述他持刀杀人的时候,最好能把事实如实说清楚,他持的是他的工作工具,是一个不到20厘米的,一块钱一把的劣质水果刀。而并不是大家印象里,想象中的匕首。它并不是,故意杀人的蓄意杀人者做案时会选择的,有杀伤力的一种致命武器。它只是崔英杰花了一块钱买回来的一把劣质水果刀。

  第二个,就是说他第二次为什么要复出。大家也一直在问这个问题,就是他第二次为什么还要出来?我昨天去会见他的时候,也问他,你第一次已经走了,第二次为什么还要回来。他告诉我说,他出来是想看一下这个小女孩怎么样了,他想把她带走。他过来看,没看见小女孩,但看见他的车在向皮卡车上拉,而且皮卡车准备拉走,他真的很心疼。他知道,他说他以前见过,有的新疆人,卖哈密瓜之类的新疆人,他们的东西,他们的车,被拉上车之前,还有人就在最后关头,做最后一次努力去求他们,还是把车拉回来了。所以,他也想冲过去,再抢一下,救一下,再求一下。根本不是说,他第二次跑出来就是为了报复。根本不是象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他是因为自己的车被没收,受到了损失,就报复所有的城管。而且,这个报复目标是不特定的,是到了见城管就杀这种程度。我认为,公诉人刚才这种判断认识,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他第二次跑出来,根本不是为了杀死被害人李志强或其他任何一个城管。他第二次跑出来,就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谋生工具,想为自己借钱新买的一个三轮车,作最后一次努力。

  而且,他在发现车已经开走之后,是为了保自已不会被带走罚款而奔跑。因为车走后他回头一看,他刚才当庭所陈述的,发现当时有十来个人向他围过来。我相信他说的是事实。

  因为刚才录像已经放出来的,包括证人证言说的,最少跟受害人一起的就有六个人,还有之前的几个人,还有保安,加起来绝对超过了十个人。这十个人绝对是围向了崔英杰,是想抓住他。

  这个事实,我相信,只要把那些人叫到庭上来,当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他们的天良都会让他们说实话,说他们当时是不是围过去想抓住崔英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崔英杰就是,为了自己不被带走,不被罚款。而在紧张奔跑之中,情急之下,临时起意,将这把劣质小水果刀,一直就在手上的水果刀,挥向离他最近的李志强。

  所以,这个事实可以肯定,根本他并不是为蓄意伤害,特别是,他不可能说是为了谋杀受害人李志强,或者,你刚才所说的,其他不特定城管工作人员,而冲出来的。这个录像资料我一直注意了一点,从被告人崔英杰第二次跑出来,向货车的方向冲去,到他跑离事发现场,仅仅9秒钟!我把那个录像,定点定格放过。从他在栏杆跑过去,再跑出来,这个过程只有9秒钟。

  那么,从受害人以及其他的城管工作人员,向第二次跑出来的崔英杰围上去,到受害人被第二次跑出来的被告人崔英杰,用这把劣质的小水果刀所伤。这个时间,我也测算了,仅仅三秒钟!那么这三秒钟,你就能说,他是故意为了报复杀人而去做事吗?

  他要是为了报复杀人去做,他不用去追那个车。李志强,我们在录像里也看到了,在他去追那个车之前,李志强还有其他两个城管离他更近。但他去追的,是那个车,他追的,不是比那个车离他更近的李志强等其他城管。录像清楚反映出的事实是:他是去追车,而李志强及其他城管,是在他后面追他!

  此外,从常理我们也能想到:人家几十个人,你只有这样的一把一块钱的小水果刀,你有可能会想靠它去实现杀死人家的目标吗?

   所以,我认为,公诉人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经马振川局长审核确定的,这种正确的确定崔英杰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这种认定,强行的改变为故意杀人。我觉得,确实是,很说不过去的!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否的确如公诉人刚才所说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这里,要借助下面十二个案例,来进一步明确说明。

  第一个案例、2005年6月25日早上6时多,21岁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大二学生崔培昭,在北京世纪坛医院宿舍内被同班同学安然杀害。检察院指控,今年22岁的北京人安然与同学崔培昭素有矛盾。案发时,安然在世纪坛医院教学楼西侧三至四层楼梯处与崔培昭相遇,并因琐事发生争执。然后安然在追赶崔培昭到四楼平台时,用事先藏匿在四楼门后的菜刀,猛砍崔培昭头面部、颈部等数十刀,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崔培昭背部两刀,崔培昭因被砍切颈部,伤势过重而死。

  2006年3月14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北大学生八十余刀杀死同学案”,刑事部分,作出判决,疑犯安然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与崔英杰同名的案例。

  2004年10月10日下午,云马厂子弟崔英杰和宋金宁商量,一起实施抢劫。当晚10点左右,附近某中学高三女生王兰下晚自习后从云马厂路过,崔英杰和宋金宁持刀威胁,从她身上抢走现金15元,并将王兰挟持到附近某中学对面的山上,对王兰实施了轮奸。

  随后,两人又将王兰挟持到她所租住的宿舍内,再次抢得现金40元。由于担心王兰报警,崔英杰和宋金宁决定杀人灭口,他们准备将王兰带到云马厂蜜蜂水库杀害。在前往蜜蜂水库的路途中,崔英杰和宋金宁又对王兰实施了一次轮奸。到水库后,崔英杰和宋金宁用一条小船将王兰载到水库深处,崔英杰跳下水,让宋金宁将王兰推下水,打算将她按进水里。当时已是秋天,水冰冷刺骨,崔英杰被迫爬上船,脱下王兰身穿的白色夹克,将她捆住后推进水库,准备将她淹死,谁知王兰会游泳,竟奋力向岸边游去。崔英杰和宋金宁未能得逞。

  两人并没有放弃杀心。他们把船划到岸边,哄骗王兰上岸,马上用岸边的石头对着王兰的头部一阵猛砸,致使王兰当场死亡。两人把王兰的尸体抛到水库中后逃逸。

  经过审理,2005年6月16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判决后,崔英杰表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5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在判决中,贵州高院维持了安顺中院对崔英杰和宋金宁的罪行认定,但撤消了对崔英杰的量刑,因“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够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将量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 4月30日,宜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刘志祥原系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判决认定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汉口火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一起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去“修理”高铁柱。在刘志祥的多次催促下,彭支红邀约并指使冯立海殴打高铁柱。2002年12月8日,冯立海又邀约“长毛”等人携带弹簧刀、铁管等凶器窜入高的租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冯立海向其连刺三刀,刺破右股动静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刘志祥在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从汉口站“小金库”中取出巨额款项,以外出学习、考察、办事、旅游、需要用钱、“感谢”有关方面等名义,采取无条和白条领款等手段,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余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

在此期间,刘志祥利用职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余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有关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款物等外,还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余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根据被告人刘志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4、9月12日,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驾车杀人一案在沈阳宣判,被告从一审的死刑被改判为死缓。侯建军驾车将受害人刮碰,但他却不道歉,反而与对方争执、撕扯,竟然开车追撵受害人,受害人跑到人行道他不放过,受害人跑到百货大楼休闲广场,他还不放过,而是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受害人撞倒致死。

5、曾为浙江省兰溪市市委书记的孔哲2000年10月15日中午在《浙江青年报》记者方筱萍住处,将其杀死。当天下午,孔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9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玺贪污受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

  7、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朝韩桂芝贪污受贿736万元被判死缓。

  8、原深圳市民政局局长黄亦辉贪污受贿1660万元被判死缓。

  9、原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贪污受贿496万元被判死缓。

  10、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贪污受贿600万元被判死缓。

  11、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勇贪污受贿955万元被判死缓。

  12、原黑龙江省鸡西市委书记丁仍今贪污受贿620万元被判死缓。

  客观上,经过刚才的法庭质证,大家都已经清楚看到,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一个平时表现良好的一个退伍军人,在服役保卫祖国期间,他曾经于200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也就是说,他曾经是国家的优秀卫士。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动机,我认为不是十分恶劣。

  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因偶然的原因,犯下了特别严重的罪行。

  而且,我提请公诉人跟合议庭注意,在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提交的一份证据里面,我看到,下面的一些文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如果说,象刚才公诉人说,就因为,崔英杰没有认这个故意杀人罪,没有认这个暴力抗法罪,就说崔英杰认罪态度不好。

  我认为,这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事实真相,他的故意,只有他自己清楚。他知道自已不是故意杀人,他今天当然可以自己坚持下去,而且他这种坚持是对的。如果说,他坚持对的东西,反而说他的认罪态度不好。我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

  刚才,公诉人也问到了,说这些案例与本案有什么关联。那我现在就告诉公诉人,在这里我想问你两个问题:

  1、把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罪行,与上列十二个案例中罪犯的罪行具体比对之后;

你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们,你认定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2、如果你到现在,还坚持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这一结论;哪么你能不能告诉大家,对上列十二个案例里面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您又将下怎么样的结论?!

  就是说,本案崔英杰的行为和他们的行为,有没有具体的差距?是不是本案崔英杰的行为和他们一样的恶劣,严重?是不是本案崔英杰的行为比这十二个案例中的罪犯更恶劣,极其恶劣到了非斩立决不可的顶点?

四、我知道: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理想。

  我还注意到:刑法分则里面,除了少数几个绝对死刑的法定刑条款外,其他规定里面,有死刑的条款里面,死刑总是作为可供选择的刑期,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规定在一起。

  这在故意伤害罪里,也是一样。

  我认为: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应当综合所有犯罪情节,判断行为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是应该判处死刑,还是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假定,本案被告崔英杰,这是我今天辩护的重点,

假定,本案被告崔英杰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必须被依法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 款规定:“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我坚信:本案被告崔英杰就是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

  1、按照这个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应当同时符合这样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他罪该处死。就是说,如果他所犯的罪行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能适用死缓。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2、由于刑法对于应当或者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哪些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刑法上是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在这里,我同样还是必须要借助,刚才我说的上列十二个案例,来做对比分析说明,以支持我今天要特别强调明确的,这样一个,我今天的,一个基本辩护观点。

  我认为,崔英杰的此次犯罪行为,不管最终罪名是什么,即便就是按公诉人所说的故意杀人罪,而使得他,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是,与“贵州崔英杰故意杀人被判死缓案、北大医学院安然故意杀人被判死缓案、武汉铁路局贪官刘志祥雇凶杀人并贪污受贿2600多万元被判死缓案、原辽宁省人大代表富翁老板侯建军驾车杀人被判死缓案、原浙江省兰溪市市委书记孔哲杀害《浙江青年报》女记者方筱萍被判死缓案、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玺贪污受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案、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朝韩桂芝贪污受贿736万元被判死缓案、原深圳市民政局局长黄亦辉贪污受贿1660万元被判死缓案、原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贪污受贿496万元被判死缓案、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贪污受贿600万元被判死缓案、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勇贪污受贿955万元被判死缓案、原黑龙江省鸡西市委书记丁仍今贪污受贿620万元被判死缓案”等十二个案例中被判处死刑并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的罪行相比;无论是从,法理情理天理角度来说,崔英杰显然更是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3、刚才公诉人说到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崔英杰的社会危害性,绝对要远远低于上列被判死缓的九个贪官污吏!!!

  4、刚才公诉人提到人身危险性。



我认为,从人身危险性这个角度来说,崔英杰的社会危险程度肯定要低于上列被判死缓的贵州的崔英杰和北京大学医学院的安然及辽宁省的这个民企老板人大代表!!

  5、公诉人刚才说到了暴力抗法行为的示范性的社会效果。

  我认为,从它对暴力抗法行为的示范性社会效果角度来分析,也不是非判死刑立即执行不可!

  我相信,经过今天的庭审和之前的案件报道,如今北京所有知道这一案件消息的任何一个小摊贩,都已知道象崔英杰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性、不理性、不合算的。仅仅是由于一辆280多元的新三轮车而引发出来的命案,不但是害了李志强,害了李志强的家人;

  其实同时,也是害了本案被告人崔英杰自已及他自已的家人,这样的行为,对被告人崔英杰自已及他自已的家人,也是有百害而根本没有半点利的!

  我相信,不用公诉人强调什么极其恶劣,极其严重,不用强调到那个份上,就是对崔英杰判的是无期徒刑,也都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社会效应。

  6、根据我们作为法律人所了解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知道,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中跟崔英杰这个相关联的主要有3点,

  A、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

  B、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人的;

  C、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引起罪犯激愤犯罪的。

  显而易见,崔英杰至少是,属于其中“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恶劣,是因为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

  7、再一个,我想再谈一下关于受害人过错的问题。

  刚才公诉人一直强调说,当天的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文明执法。

  但是,我想,经过刚才的庭审,我们知道,在刚才庭审放的录像中,我们已清楚看到,他们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是根本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根本没有出示相关的处罚决定,就强行的把车拉走。

  他们拉走车的依据,我也看到了,就是国务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按照这个办法里面,第十条的明确规定,这个办法的执法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这里用的是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刚才,我们另外一个辩护人说到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我这里要说,就算,工商局依照这个规定,把自已这个执法的权力移交给城管了。那么,城管也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这个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应的权力。

  在这个案子里面,他们的行为,刚才你说的是说扣押行为,他们自己说的,是没收。

  这个你从刚才几个城管人员的证言里可以清楚看到,他们自已说的是没收。

  他们实施的没收崔英杰的新三轮车的决定,有没有经过县一级以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他们强行实施没收,就是强行违法把人家的车拿走的这种行为,有没有向人家出示执法证件?

  有没有当场交付扣押它的清单?

  这些都没有,你怎么能说,他们的执法,是文明的,和谐的,值得表扬的?

  而且,我还要结合国务院的条例说明一点。

  这一个条例上所说的,可以查封扣押的东西,是只限于,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这里有个前提,叫做专门用于。

  但是,本案中引致血案的是一辆三轮车,我们刚才从视听资料里看到。崔英杰所说的,其他的什么东西我都不要,你们都拿走,就把我这车留下,好不好?

  这个身高一米七的二十三岁的退伍军人,是一只脚跪在地上对着这一伙要没收他的新三轮车的人这么哀求说的。

  我现在要问的一个问题是,这个三轮车,是不是从事无照经营的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

  很显然不是。

  所以,他们根本就没权这样强行没收人家的三轮车。

  那么,我反过来也要说,如果没有强行违法没收人家不该被没收的三轮车的行为,这个血案还会发生吗?

  我在这里要特别说一下,我相信,已进入天国的受害人李志强烈士个人是没有过错。但是,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事实证明:目前在北京及全国各地都客观存在的,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执法不够公平、选择性任意性执法、执法态度野蛮粗暴不够人性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立案查扣没收物品手续这些错误,是必须得到检讨和纠正!!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如果换来的仅仅是,让曾是国家优秀卫兵的崔英杰也失去了生命或终生失去了自由。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如果换来的仅仅是,给北京的城管队员换来了,武装到牙齿的技术装备。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如果还是没有能够使城管执法不公,选择性任意性执法,和简单粗暴不够人性化,没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查扣没收物品手续这些错误,得到制度性的纠正。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如果还是没有能够使现实生活中,不科学不合法的城管制度,或者说这个制度里不合法的方面,及时得到体制方面的反省。

  则我想,这不仅仅是李志强烈士和崔英杰两个人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将会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因为,我们也都知道,你刚才也说到,崔英杰指向的不是特定的人李志强,而是不特定的所有城管队员,我也曾经见到过有人说,这次死的是李志强烈士,但是相关的制度不改,李志强的死是偶然的,有这种悲剧的发生是必然的。如果那些制度里面不合法不科学的东西不改的话,这种悲剧,不是说,靠杀一个崔英杰,就能真正制止住的。

  五、公诉人刚才还说到,关于首都的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关于必须严打暴力抗法问题。

  我认为:对暴力抗法行为,的确需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还是应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对这个,我持支持态度。

  但同时,我认为:对于具有法定或者酌情确定从轻的罪犯,无论他的罪轻罪重,无论他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都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也会导致其他的人丧失对国家法律的信任。

  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

  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执法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我认为: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比如,对象崔英杰这样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我相信:这样做,才是真正的,

  有利于挽救失足者!

  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

  有利于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

  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为了,

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

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我恳请合议庭,在本案的审理判决中,切实贯彻执行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所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崔英杰的一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2006年12月12日








泰戈尔对东乡说: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和死,而是我站在你的面前,而你不知道我爱你.
东乡坚定的回答他:是的,东乡最爱张靓颖!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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