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字体大小:
[1] [2]1页/共2页(总计12个回复) 下页
主 题: 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而不是正/过当防卫呢?少妇街头手刃亲夫 195人求情对其从轻发落(人气:1026)
 小风小风
1 楼: 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而不是正/过... 04年10月30日00点11分


以下是转载于新浪的报道:(http://news.sina.com.cn/s/2004-10-29/14284748581.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4:2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瑶兰) 9月8日晚7时左右,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东华货仓附近,38岁的刘颖从身上掏出刀冲着正对其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导致丈夫当场死亡。本报9月11日在头版报道了此消息。那血腥的一幕令目睹者时至今日还心有余悸,然而令身在看守所的刘颖自己都想不到的是,她的195名同事联名向包头市公检法、市妇联、律师和媒体呈送刘颖多年受丈夫虐待的材料,请求、呼吁对刘颖从宽处理。

  据了解,包头市妇联获知案情后,很快便找到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希望刘颖能得到宽大处理,同时妇联还指派妇联法律顾问团的龚磊律师为刘颖作罪轻辩护。

  【195人联名:从轻发落】

  10月20日,记者接到一份上面有195人联名的材料,这是刘颖的同事写的,材料中反映了刘颖多年来受丈夫残害虐待的情况。材料中写道:“刘颖的丈夫于某每次喝完酒都殴打刘颖,不分场合地点,从家打完追到单位打,单位的同事谁拉架打谁。于某还多次逼刘颖自杀、跳楼、喝药等。由于刘颖长期被丈夫残酷虐待折磨,给刘颖的心灵和肉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刘颖是一个可怜的弱女子,是她的丈夫一步步把她逼上了绝路。”

  “当邻居们得知于某被刘颖捅死的消息后,都觉得大快人心,因为刘颖丈夫每次喝完酒后还经常打骂街坊邻居。”

  “还有很多很多的伤害和虐待。所以我们全厂的职工和领导,请求公检法、市妇联、律师、各大媒体的领导和同志们,给予刘颖必要的帮助和保护;恳请公检法办案的同志在办理刘颖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刘颖长期受非法残忍虐待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审判,对刘颖从轻处理。希望各位领导来我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落款是“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职工”。

  看着材料上那密密麻麻、苍劲有力的近200人的签名,记者的心也变得沉甸甸的。这不单单是刘颖同事们对她的关心、同情,这份材料也拉开了情与法将怎样相容的序幕。

  【包头市妇联:从轻发落】

  刘颖的案件发生后,包头市妇联领导非常重视,因为这起案件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市妇联副主席周淑珍等人亲自去昆区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队了解案情。9月20日左右,刘颖的妹妹和刘颖的同事来妇联反映刘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有单位同事联名签字的刘颖受虐待的事实材料。经核实,妇联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委托妇联法律顾问团的龚磊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同时,于10月22日委托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反对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对刘颖身上多处伤残作鉴定。据悉,这是自该鉴定中心成立以来对家庭暴力中致伤者实施援助的第一位当事人。

  妇联还派人跟市检察院刑二处提前进行协调,希望检察院考虑从轻发落刘颖。妇联的全体工作人员希望刘颖能被从轻量刑。

  【刘颖的婆婆:保住她的命】

  刘颖的婆婆在事发后也到包头市妇联为刘颖求情,希望刘颖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10月22日,记者找到了刘颖的婆婆家。刘颖的婆婆知道了记者的身份后,才把门打开。这是一位白发苍苍、满脸沧桑的老人,家里摆设简单却很整洁。老人告诉记者她叫张素珍,今年81岁。提起刘颖老人很激动,浑浊的泪水顺着满是皱纹的脸滴落在地上。老人擦了擦眼泪,然后拉着记者的手说:“这么多年他们一直打打闹闹的,儿子有时回来也打骂我,但不管咋的,刘颖也不该用刀捅死他。但毕竟现在人已经死了,我希望政府能对刘颖宽大处理,希望能保住她的命,将来和孙子能母子团圆。孙子现在我管,我要是不在了,我怕孙子没人照顾。我老伴早就没了,我一个月600多元的退休金勉强能维持我和孙子的生活,我真的希望刘颖能得到宽大处理。”

  当记者准备离去时,刚走到门口,老人突然拉住记者的手说:“姑娘,再待会儿,陪我说说话吧!”记者感觉到了老人的孤独和无法排遣的悲凉。

  【刘颖自述17年非人生活】

  为了了解刘颖17年来饱受伤害和折磨的详情,10月22日,记者和龚磊律师及两位民警来到羁押刘颖的古城湾看守所。

  很快,戴着手铐脚镣的刘颖被带来了。刘颖梳着短发,是个很端庄的中年妇女,当她得知律师和记者是来帮助她时,惊恐黯淡的眼睛里立刻亮了一下,她终于敞开心扉诉说了她17年来生不如死的生活。

  刘颖说:“我是1985年认识他的(指刘颖的丈夫于某)。当时我父亲知道他平时爱喝酒,还爱打架,便劝他少喝酒。他听了我父亲的劝告后收敛了不少,我便同意和他交朋友,确定了恋爱关系。在相处快一年的时候,有一天在他家时,那天喝多了酒的他趁家里没人强暴了我。我有心和他分手,又想也许他是真的爱我才做出这样的事情。我想既然失身于他,也只好嫁给他了,于是我们在1987年10月份结婚了。

  我和许多女人一样,想有一个温馨的家,想做个好妻子。但我想错了,从结婚那天开始,我便掉进了痛苦的深渊。婚后他每天都出去喝酒,而且每次都是很晚才回来,回来后便无缘由地打骂我。有一次他从外面回来,见我睡着了,便拿起板凳把我砸醒。我问他干什么?他说我回来了你为什么不起来?从那以后,直到他被我捅死之前,他在外面喝酒,我在家不管几点都不能先睡,必须等他回来。

  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我又喜又忧。我想等有了孩子就好了,我又担心孩子将来不幸福。孩子出生三个多月后,一天我正在做饭,他从外面喝酒回来,让我和他上床睡觉,我没理他,他便把我刚做好的一锅面汤顺着脖子全泼到我后背上。因为经常被打得鼻青脸肿,我常常不能上班,影响了晋级,我的工资是单位最低的。他打我时什么顺手他就拿什么打我,如擀面杖、炉钩子、板凳还有菜刀,我经常被打得体无完肤。最让我受不了的是,他打完我还让我和他发生性关系,我不理他他就用脚踢我的下身。我说你再这样对我,我就死给你看。我没想到他会逼我喝安眠药,逼我跳楼。因为喝药我被送去医院抢救了好几回。那时我想我无法再和他生活下去了,便决定和他离婚,他说你敢和我离婚,我不仅杀了你,还会杀你全家。我一想到家人会因为我不得安宁,便又忍了。

  他还经常逼着我向母亲和妹妹借钱,我向母亲和妹妹借的钱到现在都没还。有时我真的不想活了,但又想我死了孩子怎么办?我只好认命。他不但打我,还打儿子,随意砸坏家里的东西。对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也经常破口大骂。我和儿子看他喝多了就往外跑不敢回家。夏天还好,能在外面遛达一会儿,到了冬天就难了,有时我们只好到录像厅里待一会儿。

  今年9月7日晚上,他从外面回来,一进门就打我,我怕他打孩子,便让孩子下楼,他不让孩子出去,坐在沙发上边喝酒边打我。大约12点左右,他拉着我去家门口的小饭馆喝酒。次日凌晨230,我先离开了小饭馆,不敢回家去单位待了一会儿。我惦记着家里的孩子,9月8日早晨7点多,我到学校一问,结果孩子没去上学,我便回了家。他看见我回来便说这回你跑不了了,便又开始打我,打完后他拿了件衣服就走了。8日那天我没去上班,孩子也没去上学。上午我领着儿子去包百大楼东楼修手表时,买了一把蒙古刀揣在身上,我想他以后再欺负我,也可以拿刀吓唬吓唬他。大概下午6点左右,他开始不停地给我打电话,我便让孩子先回家,让他在东华货仓门口等我。我一到东华货仓,他过来拽着我便打,边打边说:‘今天你跑不了,我非打死你不可!’一直打到东华货仓南面的一家药店门口。他向我要手机,我把手机给了他,他一把将手机摔在地上,我便蹲下去捡手机,他照我胸口踢了一脚,我刚站起来,他又冲我下身踢来,这时我想起了上午买的刀还在身上,便想拿出来吓唬吓唬他。我刚拿出刀,他说‘你还拿刀,拿刀我也不怕’,说着就又扑过来打我。我被他打得失去理智,就这样,我手里的刀就真的捅在了他的身上,我也不知捅了他几刀,我看见他躺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我知道自己闯祸了,赶紧打110和120,然后坐‘摩的’回家安顿好孩子后又返回出事地点。这时我看见了警车和许多公安人员,而他还在地上躺着,我挤上前对公安人员说人是我捅的。公安人员把我带到车上后,我请求公安人员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民警告诉我,他们会处理的,让我放心。

  我真的好后悔,这么多年的忍辱负重,只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没想到却给孩子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如果我以前不那么要面子,不去用软弱换取可怜的平安,今天也许就不是这样的结局!” 晨报新闻热线:0472-2510666、0471-4965599媒体互动热线:0471-3386111(内蒙古晨报独家新闻供新浪独家网站)




请教熟悉相关法律的推友,我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是怎么界定的呢?这个案例为什么不是正当或过当防卫呢?难道那个可怜的女人除了被丈夫折磨死再等他偿命外就没有办法了吗?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五花马,千金裘。。。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盲点北德文斯克
2 楼: Re: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而不是... 04年10月30日18点19分


其实她应该早点找有关方面反映她的问题(毕竟中国的妇联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这样她就不会受这么长时间的虐待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






严风吹霜海草凋,筋干精坚胡马骄。汉家战士三十万,
将军兼领霍嫖姚。流星白羽腰间插,剑花秋莲光出匣。
天兵照雪下玉关,虏箭如沙射金甲。云龙风虎尽交回,
太白入月敌可摧。敌可摧,旄头灭,履胡之肠涉胡血。
悬胡青天上,埋胡紫塞傍。胡无人,汉道昌。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bodenboden
3 楼: Re: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而不是... 04年10月30日20点56分


【小风在大作中谈到:】

>请教熟悉相关法律的推友,我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是怎么界定的呢?这个案例为什么不是正当或过当防卫呢?难道那个可怜的女人除了被丈夫折磨死再等他偿命外就没有办法了吗?



我不熟悉法律,因为正在学,不过刚好学了刑法,照抄书上的可能对这个问题有点回答。我觉得你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回答,1个就是正当防卫跟防卫过当的概念,另1个就是对刘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讨论。



------------------------------------------------------------

> 以下是几个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跟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过者其他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对以下几种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上述行为有的是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例如。。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3者。。。。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 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以下两种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论: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拌、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家还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当然如果1方已经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况下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界主要有3个说法,“客观需要说”“基本需要说”“相当说”(:c,其实我1个也不知道,照抄书本的)。
根据相当说的主张及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的力量对你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确定何中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国家、公共利益?为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为个人? 以上目的处罚递减。
2。过当程度。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减轻出发的幅度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递减。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跟为保护较小权益相比,前者处罚更轻。
-------------------------------------------------------

关于你的第2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主要是下面这个原因了。

(二)特殊防卫权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现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爆发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参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户的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看了新闻,之所以说“从轻发落”而不说“正当防卫”,很可能就是因为还刘的丈夫殴打刘颖时还不是严重危及到刘的人身安全(:c不敢苟同,谁能保证被这样殴打不重伤或死?),而且刘当时还拿着刀。。。。。刘颖应该是防卫过当了。

:(




[此贴被boden于2004-10-30 21:10:11修改过]






    
[url=http://www.163888.net/sing/music/2214043.htm]  刺客序言 语音版l[/url] 
                                       刺客序言 语音版
烟花三月下扬州,我就是出生在三月的扬州。我敢对天发誓,我出生的那天绝对没有烟花,我这辈子也就见过一次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小风小风
4 楼: Re:Re: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 04年10月31日03点44分


多谢啦,解释得很清楚呀!:)

我也觉得大概会是“防卫过当”,不过看了你引用的“特殊防卫权”后,又觉得这一条更适用,因为我觉得那个男人这样打她多年,出事只是时间问题,不反抗的话,早晚给他打死,谁知道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呢!

“从轻发落”这个词属于法律用语吗?报道里总用这个词,感觉不是很严谨,不知道如果判被告是“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或行使了“特殊防卫权”,算不算“从轻发落”的范畴,“从轻发落”这个词给我感觉是说被告犯了罪从轻处罚的意思,而上面那三种“防卫”算犯罪吗?

另外,既然你正在学法律,我还有一个问题请教,很初级:p 就是常常看到我国的法庭上也有控辨双方的辩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常常两方都有自己的证据,那么最终的判定是怎么决定出来的呢?我们知道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员投票决定,但我们国家的呢?是不是就靠法官一个人来辨明是非?还是有什么别的程序?



【boden在大作中谈到:】

>【小风在大作中谈到:】
>>
>>请教熟悉相关法律的推友,我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是怎么界定的呢?这个案例为什么不是正当或过当防卫呢?难道那个可怜的女人除了被丈夫折磨死再等他偿命外就没有办法了吗?
>>
>>

> 我不熟悉法律,因为正在学,不过刚好学了刑法,照抄书上的可能对这个问题有点回答。我觉得你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回答,1个就是正当防卫跟防卫过当的概念,另1个就是对刘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讨论。



>------------------------------------------------------------

>> 以下是几个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跟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过者其他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对以下几种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上述行为有的是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例如。。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3者。。。。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 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以下两种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论: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拌、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家还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当然如果1方已经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况下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界主要有3个说法,“客观需要说”“基本需要说”“相当说”(:c,其实我1个也不知道,照抄书本的)。
根据相当说的主张及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的力量对你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确定何中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国家、公共利益?为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为个人? 以上目的处罚递减。
2。过当程度。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减轻出发的幅度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递减。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跟为保护较小权益相比,前者处罚更轻。
>-------------------------------------------------------

> 关于你的第2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主要是下面这个原因了。

>(二)特殊防卫权
>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现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爆发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参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户的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 看了新闻,之所以说“从轻发落”而不说“正当防卫”,很可能就是因为还刘的丈夫殴打刘颖时还不是严重危及到刘的人身安全(:c不敢苟同,谁能保证被这样殴打不重伤或死?),而且刘当时还拿着刀。。。。。刘颖应该是防卫过当了。

> :(




>[此贴被boden于2004-10-30 21:10:11修改过]






五花马,千金裘。。。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小风小风
5 楼: Re:Re: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 04年10月31日03点50分


【盲点在大作中谈到:】

>其实她应该早点找有关方面反映她的问题(毕竟中国的妇联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这样她就不会受这么长时间的虐待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

是啊,我也觉得她应该早点报案就好了,(光找妇联估计还是不行,妇联来做一下工作,讲理的人收敛了,像那种混蛋还不转过头打得更厉害)只是不知道家庭暴力能判多久。

另外,现实往往没我们想得那么简单,报道里提到过那个男人的威胁,我想这个妻子一定也想过找妇联,报案等,但这些事调查起来都需要时间,其间那混球就拿人命(比如女方亲人的)来威胁的话,大部分女人还是不敢轻举妄动的。






五花马,千金裘。。。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bodenboden
6 楼: Re:Re:Re: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04年10月31日19点15分


【小风在大作中谈到:】


>我也觉得大概会是“防卫过当”,不过看了你引用的“特殊防卫权”,又觉得这一条更适用,因为我觉得那个男人这样打她多年,出事只是时间问题,不反抗的话,早晚给他打死,谁知道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呢!


不能这么说呀,不能以出事只是时间问题来推脱的,正当防卫在时间上只适用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从轻发落”这个词属于法律用语吗?报道里总用这个词,感觉不是很严谨,不知道如果判被告是“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或行使了“特殊防卫权”,算不算“从轻发落”的范畴,“从轻发落”这个词给我感觉是说被告犯了罪从轻处罚的意思,而上面那三种“防卫”算犯罪吗?


我国法律对于某些违法犯罪活动有“减轻、 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的,比如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轻发落”就是从这里出来的吧。
“上面那三种“防卫”算犯罪吗?” ,指的是哪3种啊?



>另外,既然你正在学法律,我还有一个问题请教,很初级:p 就是常常看到我国的法庭上也有控辨双方的辩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常常两方都有自己的证据,那么最终的判定是怎么决定出来的呢?我们知道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员投票决定,但我们国家的呢?是不是就靠法官一个人来辨明是非?还是有什么别的程序?


我们国家有审判委员会的,(民诉)审判时审判小组由审判员/审判长、陪审员组成,审判小组向院长负责、院长向审判委员会负责,审判结果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审判长宣布结果。不过民事诉讼跟刑事诉讼是不同的,小弟我只学了民事诉讼,还没学刑事诉讼,很多些东西答不出来。






    
[url=http://www.163888.net/sing/music/2214043.htm]  刺客序言 语音版l[/url] 
                                       刺客序言 语音版
烟花三月下扬州,我就是出生在三月的扬州。我敢对天发誓,我出生的那天绝对没有烟花,我这辈子也就见过一次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bodenboden
7 楼: Re:Re:Re: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04年10月31日19点21分


>【盲点在大作中谈到:】
>>其实她应该早点找有关方面反映她的问题(毕竟中国的妇联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这样她就不会受这么长时间的虐待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

【小风在大作中谈到:】
>是啊,我也觉得她应该早点报案就好了,(光找妇联估计还是不行,妇联来做一下工作,讲理的人收敛了,像那种混蛋还不转过头打得更厉害)只是不知道家庭暴力能判多久。


比较同意盲点的观点,我想有些地方找下妇联还是有用的,至少她们能够帮你出出主意,在出事时也可以利用舆论的力量。







    
[url=http://www.163888.net/sing/music/2214043.htm]  刺客序言 语音版l[/url] 
                                       刺客序言 语音版
烟花三月下扬州,我就是出生在三月的扬州。我敢对天发誓,我出生的那天绝对没有烟花,我这辈子也就见过一次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小风小风
8 楼: Re:Re:Re:Re:为什么是“从... 04年11月01日09点25分


【boden在大作中谈到:】

>> “上面那三种“防卫”算犯罪吗?” ,指的是哪3种啊?

就是“正当防卫”,“过当防卫”和“特殊防卫权”呀?算犯罪因而从轻/免除处罚呢,还是算不属于犯罪?










五花马,千金裘。。。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小风小风
9 楼: Re:Re:Re:Re:为什么是“从... 04年11月01日09点39分


【boden在大作中谈到:】

>>【盲点在大作中谈到:】
>>>其实她应该早点找有关方面反映她的问题(毕竟中国的妇联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这样她就不会受这么长时间的虐待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
>>
>【小风在大作中谈到:】
>>是啊,我也觉得她应该早点报案就好了,(光找妇联估计还是不行,妇联来做一下工作,讲理的人收敛了,像那种混蛋还不转过头打得更厉害)只是不知道家庭暴力能判多久。
>>

> 比较同意盲点的观点,我想有些地方找下妇联还是有用的,至少她们能够帮你出出主意,在出事时也可以利用舆论的力量。


我当然也认为妇联是一个受害妇女首先应该想到的地方,而且妇联在这类事件中也的确发挥了很大作用,这一点是没什么疑问的啦。问题是在一些比较偏僻的小地方,妇联的力量往往就比不上当地一些陈规陋习的力量。今天在新浪又看到另一个报道,也是一个保守虐待的妻子,还有照片,简直惨不忍睹:( 她都不仅是找妇联这么简单了,她想离婚。当地人都劝她“忍着”,说离婚不好,可是她实在被折磨得太惨了,决心要离。结果呢,好容易离了婚,那个男的又跑到她娘家用暴力把她强行弄了回来,关在家里继续虐待。。。这样她才绝望了,连离了婚都还这样,终于趁他睡觉用锤子把他锤死了。所以说,法律本身虽然有条文保护妇女,惩罚家庭暴力,但在真正执法过程中,却还是有很多不力的地方。






五花马,千金裘。。。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bodenboden
10 楼: Re:Re:Re:Re:Re:为什么... 04年11月01日18点23分


【小风在大作中谈到:】
>就是“正当防卫”,“过当防卫”和“特殊防卫权”呀?算犯罪因而从轻/免除处罚呢,还是算不属于犯罪?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非法侵害的权利,特殊防卫更是针对比较严重的侵害行为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这两个肯定不是犯罪了,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则是对防卫权利的过度利用(??),它跟故意犯罪是不同的,比如说都是打伤了罪犯,故意犯罪就是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则可以减轻处罚,不过你问我防卫过当是不是犯罪,这个定性我真不知道了。






    
[url=http://www.163888.net/sing/music/2214043.htm]  刺客序言 语音版l[/url] 
                                       刺客序言 语音版
烟花三月下扬州,我就是出生在三月的扬州。我敢对天发誓,我出生的那天绝对没有烟花,我这辈子也就见过一次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 [2]1页/共2页(总计12个回复) 下页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