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字体大小:
1页/共1页(总计2个回复)
主 题: 江苏一男子为解夺妻之恨杀人焚尸被判死刑(人气:345)
 银羽天使圣天使
1 楼: 江苏一男子为解夺妻之恨杀人焚尸被判死... 04年07月28日08点28分


39岁的李强为排解夺妻之恨,先后两次对其妻的"奸夫"实施谋杀,终将对方残忍杀害并焚尸。近日,该案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李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妻王红翠也被判处无期徒刑。

灰烬中的尸体


2003年10月20日晚8点半左右,徐州市睢宁县邱集镇某村突然响起阵阵呼救声:"朱友连家里失火了!""快来救火!" 大惊失色的村民们纷纷向朱友连家里跑去。


推开朱友连家虚掩的院门,只见其堂屋内浓烟滚滚,烈焰腾空。村民们七手八脚将火扑灭,发现屋内地上有一堆仍在冒烟的灰烬,房屋的主人朱友连的尸体头北脚南躺在其中,早被烧得面目全非。


二十多分钟后,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勘察认定,朱友连是被人杀害后纵火焚尸。据了解,死者朱友连现年53岁,平日与其养女果果(化名)在一起生活。就在5天前,朱友连家出现过一桩怪事:果果和朱友连先后中毒,经抢救后才得以脱险。村里的人都知道,11岁的果果其实就是本村村民李强的亲生女儿。但是,在朱友连家发生火灾后,与朱友连相距不到百米的李强却没有到现场扑火,而且李强夫妇俩对果果的安危也似乎漠不关心,表现极其反常。当晚,李强夫妇被传唤到案。迫于强大的法律攻势和心理压力,李强夫妇供认了杀害朱友连的全部经过。


曾是一对"表兄弟"


李强现年39岁,17年前经人介绍与家住本镇邻村的王红翠结婚。婚后几年间,王红翠先后生了一对儿女。李强农忙时做庄稼活,农闲时捕鱼,每年还要出门做孵炕鸡的生意。不久,李强盖起了新房,添置了拖拉机,还喂了几头牛,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李强家向西数十米就是朱友连的家。早年朱友连也讨过媳妇,不过婚后不久朱友连得了一场大病,老婆也就离开了他,此后他一直打着光棍。后来,朱友连的病总算是治好了,但还是落下个胆小怕黑、手脚时常无力的后遗症。李强母亲姓朱,因此李强与朱友连 "表兄弟"相称。朱友连虽然比李强两口子都大上10多岁,但也常常跟他们开玩笑,有事没事地就到李强家里溜达。


11年前,王红翠怀上了第三胎。一天,朱友连找到李强,说自己这辈子算是找不着媳妇了,等王红翠生下这个孩子就给他抚养,将来也好给自己"养老送终"。李强想了想,说道:"如果是个女孩就送给你。不过这事你不能说出去,将来也不能给孩子说。"朱友连赶忙满口答应。


过了一段时间,王红翠果然生下个女孩。刚一落地就被朱友连抱走了,然后交给了嫁到外村的三姐喂养,取名果果。果果长到六、七岁时,朱友连才把她接回家来,在本村小学读书。朱友连领养李强女儿的事尽管做得很周密,但时间长了,还是在村子里传开了。


撞破了妻子15年的奸情


2003年10月13日,是农历九月十八。当天中午村里有位村民设筵为孩子过生日,李强也前去送一份贺礼。因为天气突然转凉,穿着有些单薄的李强中途折回家中,想找件厚衣服披上。


回到自家院内,李强见堂屋房门紧闭,喊了一声妻子的名字,也无人答应。李强到院内小巷里解手出来,见屋门已打开,妻子侧身坐在桌边包着饺子,朱友连则端坐在桌后。见到突然回家的李强,朱友连打了声招呼就赶紧离开了,神情颇为尴尬。李强见状,不由得疑心顿起。


当晚,李强没吃晚饭就气呼呼地睡觉了。当王红翠正要脱衣上床时,李强却猛地坐起身来,一把将她揪住,大声吼道:"大白天一男一女关在屋内干什么?你给我说清楚!"王红翠辩解说:"我正在包饺子,手上都是面粉,还能干什么?" 李强不肯相信,非要连夜同她一起到王红翠的娘家去讲个"清楚"。见到丈夫发狂的样子,王红翠只好硬着头皮承认:自己确实与朱友连有不正当关系。


据王红翠给李强说,早在15年前的一个夏天,来串门的朱友连强奸了她。当时由于"年纪轻"、"胆子小"一直未敢声张,此后便顺从了他。朱友连隔上十天八天,或三五天,就来和她干那种事,多年来一直未中断过。王红翠还说,其实朱友连才是果果的亲生父亲,是当年李强外出做孵炕鸡的生意期间,自己怀上朱友连的种,所以朱友连才想法设法把果果要过去抚养……

对于李强来说,这番话无异于晴天霹雳。其实,对于妻子与朱友连的闲言碎语,他不是没有听过。早在五、六年前,就有一位村民喝醉酒后告诉他,要他提防朱有连。在李强看来,妻子平日里少言寡语,大字不识一个,且身材矮小,其貌不扬,甚至可以用 "丑"字来形容。且朱友连又是个半病之躯,所以他无论如何也不相信妻子与朱友连会有那种事。李强早年丧父,又一直认为母亲"不疼爱自己",因此性格暴躁,内向敏感,暗地里憋着一把劲,要自家的小日子过好给别人瞧瞧,他一度还怀疑那些讲妻子闲话的人是不是别有用心。而现在,他听到了妻子亲口承认对自己不忠,李强这才如梦初醒。自己以后怎么有脸出门?这日子还怎么过?想到这儿,李强万念俱灰,一时间气得连话都说不出来了。


王红翠本以为李强听到这事后一定会狠揍自己一顿出气,没想到丈夫却"哇"地一声象个孩子似哭了起来。"我明媒正娶地跟你结婚十七年,没想到竟戴15年的绿帽子!……"看到丈夫伤心欲绝的样子,王红翠也羞愧难当,安慰李强说:"我这辈子算是被朱友连给害了,我早晚把他给弄死。以后你对我好也罢,坏也罢,我跟你好好地过日子。"李强也产生了要杀死朱友连的强烈念头,听到王红翠这么一说,就点头答应了。


5天内的两次谋杀


也许是向丈夫赎罪,第二天王红翠找出了几包5年前购买的鼠药。她对李强说:"朱友连喜欢喝酒,把药放在他的酒里,保准能把他给药死"。李强说:"白天不能去放,防止被人看到。"


10月15日晚上7点多钟,王红翠把鼠药兑水后盛在小瓶内,要到朱友连家投毒,并叫上李强同去。王红翠悄悄推开朱友连的院门,摸进了厨房内。她在灶台上找到几个酒瓶,但都是空的。这时站在门外望风的李强一个劲地催促她"快点",王红翠来不及细想,急忙将鼠药倒进了一个开水瓶内。据李强后来交代,回家后他和王红翠才意识到,这样做可能会毒倒果果,可是他们转念一想,只要是能毒死朱友连,其他一切都只好"听天由命"了。


第二天早晨,用开水冲豆奶粉喝的果果倒在了上学的路上。朱友连闻讯后,赶紧把果果送到村卫生室抢救。朱友连认为是豆奶粉出了问题,也没把这事往心里去。当天下午,朱友连喝开水后,口吐白沫倒在沙发上,也被村民送到了卫生室。由于果果和朱友连两人中毒后均呕吐数次,鼠药又是早几年所买,药效自然去了几成,所以两人总算侥幸捡回了性命。


这一番折腾后,村里的人都怀疑这是有人投毒,并让朱友连报案。朱友连的心里自然也有谱,可他却以"我从没有得罪过人,不会有人害我"为由,把这事搪塞过去了。


见到朱友连并没有被毒死,李强杀死朱友连的心情更迫切了。10月20日吃午饭时,李强先是埋怨王红翠一通,说她"旧情未了、故意减了药量",然后说道:"这次没有毒死朱友连,他以后还会四处败坏你名声,还会再来纠缠你。既然你有心害了他,让我去干掉他算了。"王红翠也说:"不如狠下来把他给整掉,越晚我的名声越难听。"李强恶狠狠地说:"就这么办……"


这天下午,李强打听到,自从发生中毒的事以后,果果被朱友连送到其三姐家中去了,家中只有朱友连一人;当天本村一户人家有丧事,朱友连去帮忙,估计晚些时候才能回家。李强和王红翠商量,认为这正是杀死朱友连的最好时机。天黑之后,李强带着斧头、绳子翻入朱友连的院内,然后推开堂屋门,举着斧头悄悄地躲在了门后。晚上8点钟左右,独自回家的朱友连终于落入了为他布置的死亡陷阱……杀死朱友连之后,李强回到家里同王红翠一起拿来柴油,又从朱友连的床上抱了几床棉被盖在朱友连的尸体上,然后倒上柴油、划着了火柴,焚尸灭迹……


2003年11月12日,经睢宁县检察院批准,李强、王红翠被依法逮捕。2004年6月1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强、王红翠二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本案被害人朱友连漠视伦理道德,长期与有夫之妇通奸,对本案的发生负有明显过错,可依法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李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妻王红翠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每一片树叶,
每一根草,
每一样事物都是破案的关键,
看你是否能细心的发现它。
朋友发挥你的想象,
真相就在你的身边。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2 楼: Re:江苏一男子为解夺妻之恨杀人焚尸... 04年07月29日17点27分


多行不义,必自毙!






    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心碎地绝情昵称的限制打开心碎地绝情的博客
3 楼: Re:Re:江苏一男子为解夺妻之恨杀... 04年07月30日19点05分


【天妒名律师在大作中谈到:】

>多行不义,必自毙!

是啊 为什么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呢`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页/共1页(总计2个回复)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