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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宝利金贸易公司诉浪莎·瑞舍茨国际公司平行进口案(人气:313)
 颓侦探推门死神
1 楼: 宝利金贸易公司诉浪莎·瑞舍茨国际公司... 02年08月27日17点41分


宝利金贸易公司诉浪莎·瑞舍茨国际公司平行进口案①
Quility King Distributors Inc .v.Lanza R
esearch International Inc .
○陈丽丽
基本案情
  被告浪莎·瑞舍茨国际公司L`anza Research Internat
ionalInc.以下简称浪莎公司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生产和销售洗发水
、护发剂以及其他护发用品的公司,浪莎公司为贴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的标签进行了版权
登记,在美国国内,浪莎公司的产品只销售给那些同意在特定的区域出售其产品的经销
商以及那些经其授权的零售商,如理发店、美容沙龙和专业头发护理机构。浪莎公司发
现,当其生产的质量好价格高的商品与质量低劣但廉价的商品放在一起出售时,公众不
愿出高价去购买前者。于是浪莎公司就在国内许多贸易杂志及销售点上进行广泛的广告
宣传等促销活动,而且还为其代理经销商提供专门的培训。
  浪莎公司的产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是由于它不在外国市场上进行类似的宣传和促
销活动,产品卖给国外销售商的价格要比卖给国内销售商的价格低35%到40%。1
992年和1993年,该公司的英国销售商卖给马耳他的商人三船货物,每艘船上都
有好几吨贴有浪莎公司版权标记的产品。有关的记录并没有表明“第一购买者”是美国
的销售商还是马耳他的销售商,也没有表明这批货物的所有权是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还是货到目的地时转移。但这些货物是由浪莎公司生产并首次销售给外国购买者的事实
的没有争议的。
  同样没有争议的是上述货物未经浪莎公司的许可又返销到美国,并由未经其授权的
零售商出售,这些零售商是从宝利金贸易公司Quality King Distr
ibutorsInc.以下简称宝利金公司②以折扣价购得浪莎公司的产品的。
至于实际进口者到底是谁不能确定。但是为了判决的需要,本案法官假定宝利金公司从
马耳他商人那里购买了浪莎公司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并转售给未经其授权的零售商。
  确定了未经其授权的销售来源后,浪莎公司就对本案的原告宝利金公司及其它的被
告提起了诉讼。它控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依美国《版权法》§106、501、6
02条所拥有的专有销售权。区法院驳回了宝利金公司根据美国《版权法》§109条
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③进行的抗辩,并作出了浪莎公司胜诉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
依据是,如果允许根据“首次销售原则”进行抗辩,《版权法》§602a条对版
权人进口权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区法院的判决。由
于上述法院的判决与1988年第三巡回法院对Sebastian Int'lIn
c. v. Consume ContactsPTYLtd.一案的判决相冲突,
具有特殊意义,所以应本案原告的申请,美国最高法院颁发了特殊令状Writ of
Certiorari④。由美国最高法院重审此案。
审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要点是美国《版权法》§109a所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是否
适用于进口商品,即美国《版权法》§602a所规定的“进口权”是否受§10
9a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
一美国版权法“首次销售原则”的确立及对本案的适用
  这是一个特殊的版权案,因为浪莎公司并不是诉请有人未经其授权而复制了其版权
标记,而是保护其贴有版权标记的产品的销售权的完整性。虽然这些版权标记本身只包
含有限的创造因素,但法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要能够普遍适用于人们更加熟悉的版
权作品如声像制品和书籍。事实上法官首次运用“首次销售原则”是在1908年
Bobbs-Merrill Co.v. Straus一案中,在此案中,出版商B
obbs-Merrill在书中插入一声明,称任何经销商如以低于一美元的价格出
售该书就构成对其版权的侵犯。但被告无视这一声明,未经原告的同意就以低于一美元
的价格出售该书。法官认为版权人的专有出售权只适用于第一次销售时,另外法官还认
为:“本案中确定的事实表明上诉人出售的书是以批发的形式售出的,并且购买者没有
同意限制其将来再出售该书的权利,所以购买者没有义务实施书中所印声明包含的要求
。”
  1908年Bobbs-Merrill一案的判决适用的是1891年美国《版
权法》,此后国会把本案中提出的“首次销售原则”规定到1909年《版权法》第4
1条及1947年《版权法》第27条中。根据1976年《版权法》§10 叮煟常?
的规定,版权人享有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其版权作品的权利,并对这种专有权利
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即1976年《版权法》§109a,该条是这样规定的:“
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版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
的那份作品复制品。”这是美国以成文法对“首次销售原则”的最新规定。
  Bobbs-Merrill一案的判决意见强调了法定权利和合同权利的重大区
别。在本案中,浪莎公司依据它与国内销售商签定的仅出售给经其授权的零售商的协议
进行抗辩,但由于Bobbs-Merrill一案的判决意见已规定到1976年《
版权法》§109a中,又因为那些国内的销售商拥有其从浪莎公司购得的产品的
合法所有权,而这些产品上的版权标记又是依美国法律合法制造的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所以浪莎公司没有也不能诉称其国内
销售商未经其授权再次销售其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的发行权。但是,浪莎公司却诉
称合同条款确实不能充分地保护其版权标记,因为它不能阻止国外的销售商把其产品返
销到美国,但是如果对美国1976年《版权法》§602a加以适当解释,就可
以禁止这种未经授权的进口行为,为了评判这一诉请,法官必须分析§602a的
条文。
二美国《版权法》§602a规定的进口权同样受§109a的限制
  美国1976年《版权法》§602a规定:“在美国国外取得的享有版权的
作品的复制件或唱片,未经美国的版权人的许可进口到美国,是对§106a规定
的专有发行权的侵犯,可以根据本法§501条起诉。”该条没有绝对地或直截了当
地:categorically禁止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进口行为,而是间接地
规定这种进口是对§106条规定的专有出售权的侵犯。但是第106条规定的权利是
有限制的,最主要的是受§109a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既然§602
a只规定未经授权的进口是对§106规定的专有权的侵犯,而且这种有限的专有权
并不能控制合法所有者的再出售,那么很简单§602a就不能适用于本案中那些
进口浪莎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在美国再销售的美国国内销售商,如宝利金公司。
  尽管§10 叮煟常牎ⅲ保埃梗煟幔?及602a规定得很清楚,浪莎公司还是
争辩说《版权法》的用语支持这样的解释:即§602a规定的权利与§106
3规定的权利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不受§109a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
否则§602a规定的权利就成了多余的了。另外,由于得到许多“法院之友”
amici curiae⑤以及美国副司法部长⑥的支持,浪莎还强调其解释是得到
重要的政策支持的。审理本案的法官分别对这些辩解进行了剖析和推理。
三被告浪莎公司的辩解及法官的评论
  浪莎公司根据美国版权法提出了两项辩解:1.§602a及其三种例外情况
如果受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就成了多余的了;2.§501对“侵权者”下的定义分别
提到违反§106或者违反§602的进口行为。本案法官对这两个辩解的简短回答是
:任何一个辩解都不能充分地解释§602a中出现“根据106规定”用语的原
因Under Section106美国副司法部长也作出了补充辩解,说§60
2a中的“进口”是不被§109a所保护的行为。法官对这些辩解分别进行
了评论。
1.美国《版权法》§602a的适用范围Coverage
  在制定§602a之前,美国版权法已经禁止进口盗版作品了。参见197
0年《版权法》§106、107。另外,这种禁止在现行1976年《版权法》§
602a中保留下来。正像美国副司法部长及其它“法院之友”所争辩的那样,浪
莎公司也争辩说,如果§602a不适用于非盗版non-piratical
作品,即“合法制品”lawfully made works那么§602
a就是多余的,因为进口总是包含着首次销售。上述辩解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即使§602a真得只适用于盗版作品,它至少也应为版权人提供一种
对抗进口人的救济方式,就像§602b把实际执行权赋予美国海关一样;第二,
因为§109a所提供的保护只适用于合法制造的版权作品的所有者或者经其授权
的人,所以§109a不会为非所有者提供抗辩理由;第三,§602a适用
于那些既不是盗版的也不是根据美国版权法合法制造的作品,它们包括根据其他国家的
法律而不是美国的法律合法制造的版权制品。
  在制定1976年美国《版权法》的过程中,已明确了根据外国版权法合法制造的
作品的种类。为了说明这些种类的作品不是单纯的假设,本案法官引用了1961年评
议中的一个例子,在美国版权局给国会的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部作品要出版美国版
本和某一外国版本,出版商经常达成协议来分割国际市场,外国出版商同意不在美国出
售该外国版本,美国出版商同意不在该外国出售美国版本。有人建议,对盗版书籍的进
口限制应扩大适用于对违反上述协议进口该书外国版本的限制。”
  即使在两国出版商之间没有分配市场的协议,比如一部作品的美国版的出版商与英
国版的出版商之间没有签定市场分配协议,如果该作品的作者根据美国版权法给予美国
出版商专有的美国版的出版发行权,也给予英国出版商英国版的专有发行权,但根据§
109a的意思,只有那些美国版出版商印制的书才是根据美国版权法合法制造的
,首次销售原则不会为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其英国版的英国出版商提供抗辩理由,可以根
据§602a或者§10 叮煟常牰 英国出版商起诉。
  如果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602a,那末§602a规定的法定例外就
成了多余的了,浪莎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是以假定§602a与§109a的
适用范围相同为前提的。但事实上,§602a的适用范围更广,因为它包括不受
首次销售原则限制的印制品,例如根据某一外国法律合法印制的版权制品,所以§60
2a的例外情况确实可以保护在国外的旅游者为个人使用目的把其在国外购买的作
品携带入境。反之以再出售为目的大量进口则是不允许的。读一下版权法的条文就知道
,尽管§109a规定的首次销售与§602a规定的例外可能同时适用于某
些场合,但前者不包括后者,这些条款保持着重要的独立性。
2.法官反驳被告利用§501进行的抗辩
  §501的条文确实为L'anza公司的诉请提供了一定的理由,它规定:“任
何违反§106-118或者§106Aa规定的版权人专有权的人或者违反§6
02a的规定进口印制品或唱片到美国的人,都是作者版权的侵权人infri
nger。上述条文中用“或者那些进口”or who imports而不是
用“包括进口”including who imports似乎表示违反§60
2与违反§106不同所以违反§602就不受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但是其他法
律条款的效力超过了本条§501引伸含义的效力。
  §602a条文本身清楚地表明被禁止的进口是对§106规定的专有权的侵
犯,可以根据§501起诉,与§602a的用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06A
明确规定:§106A所保护的作者的权利是“独立于§106规定的专有权的”。§
602a与§106A之间相关用语的对照有力地表明只有后者规定的是一种独立
的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106规定的权利不仅受§109a规定的限制,而且还要
受§107-120的限制。如果§602a完全独立,其他任何条款都不能限制
其适用范围了,比如,如果§602a不受§107-§102的限制,那么§1
07所体现的“合理使用”抗辩就不能适用于进口者而这与各国版权法都允许对版权
作品的合理使用的通例是相违背的。按照L'anza对美国版权法的解释,如果一
份英国报纸中有一书评引用了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某一小说的节录,美国的销售商进口
这种报纸就是非法的。考虑到学术著作及期刊的出版商享有“合理适用”抗辩权的重要
性,很难相信美国国会会绝对禁止进口所有的包含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片段的复
制品。这就从反面证明了L'anza公司所称的§602a不受§109a
限制的辩解是不成立的。
  由于本案涉及到版权标记,所以进口商看来不能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但
是在解释美国版权法时,必须记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创新促进实用艺术作品us
eful arts的发展,其主要功能是保护独创作品而不是保护利用版权标记作为
促销手段的普通商业产品。所以把否认进口者的合理使用抗辩权的影响考虑进去是合适
的。L'anza公司对§602a的解释适用到本案中的版权标记同样也是无效
的unavailing。
3.进口商的行为是§109a所规定的“出售或其他处置”sell or o
therwise dispose of行为吗
  无论是从进口商的立场还是从版权人的立场上看,美国副司法部长提出的针对条文
的辩解即“进口”行为既不是“出售”也不是§109a规定的“处置”行为
是没有说服力的。严格地说 ,进口商当然可以在不放弃保管权without su
rrendering custody of it的情况下把货物从一国运到另一国
,但是在典型的商品交易中,承运人一般把产品的占有、保管、控制权转移给另外的人
,而且L'anza公司假定原告进口其产品包含了这样的转让行为。“有权出售或作
其他处置”的一般解释当然包括从另外一国把这些产品运输给别人。
  更重要的是,美国副司法部长对版权法条文的片面的、狭窄的理解不仅与§602
a对未经许可的进口更加灵活的态度不一致,而且也与§109a宽泛的适用
范围相冲突。首次销售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旦版权人将其版权作品投入到商业流通领域
进行销售,它就对这部分作品用尽了法律赋予它的专有的销售权利。把这个原则以成文
法的形式规定到§109a中使得此原则明确地只适用于依美国版权法合法制造的
复制品。没有理由推定美国国会扩大了§109a对此原则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从
而限制此原则在本案的适用。
  综上所述,本案法官没有同意L'anza公司和美国副司法部长提出的针对有关
条文的辩解。
四本案法官对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ation或灰色市场
Gray Market的评论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律顾问针对美国政府是否应限制经常所说的“灰色市场”或
“平行进口”进行了详细的辩论。在1998年K mart Corp.v.Cart
ierInc.一案中,法官就使用了上面两个术语来表示未经美国商标权人的同意
进口贴有其合法商标、但在国外制造的产品的行为。法官不能确定,这两个术语能否准
确地描述美国生产商只在国内市场上进行促销活动,却以很低的价格把其产品出售到国
外,以致于国外的销售商可以在美国市场上与其进行价格竞争的后果。但法官认为,对
这种价格竞争提供法律保护是不是明智的政策与法官解释美国版权法的职责无关。
  另外,为了保护美国版权人免受未经许可进口其版权作品行为的侵害,从1991
年开始,美国政府至少与五个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如与牙买加、斯里兰卡,但没有一
个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尽管这些贸易协定与本案中美国副司法部长的态度相同,但
它们对1976年美国版权法的解释没有任何影响,所以上诉法院的判决最终被最高法
院驳回了。
  另外, 桑危樱拢眨遥欠ü僖卜⒈砹怂囊饧衔景赴艘桓觥把饭?
程”a “round trip",即贴有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版权标记的产品先
出售到国外再返销到美国。所以本案并不解决被指控侵权的进口产品是在国外制造的情
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109a所规定的“根据本法合法制造”指的是根据“美
国版权法合法制造”因为版权保护是有地域性的,所以美国版权法赋予的权利不能扩大
适用于国外。
判决⑧
  1998年3月9日,美国最高终审判决如下:
  版权法§109a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进口的版权制品import
ed copies。
 a在Bobbs-Merrill v.Straus 一案中,本院确立了首次
销售原则,此后国会把此原则规定到版权法中,尽管首次销售原则阻止L'anza公
司把国内销售商未经其授权再次出售其版权作品的行为视为侵权,但L'anza公司
却诉称,§602如经合理解释禁止其外国销售商将其产品返销给美国未经授权的
销售商。
。 b1976年版权法清楚地表明§602a规定的权利受§109a规
定的首次销售原则的制约。因为§602a没有明确地禁止未经授权的进口行为,
而是规定,除了三种例外情况,其他进口行为都是对§106规定的版权人的专有权的
侵害。而§106反过来又明确规定本条及§10 3所规定的权利受§107-
120特别是§109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首次销售原则也适用于
§602a所规定的进口作品。
。 c法院驳回了L'anza公司的下列抗辩理由:如果§602a特别是其
例外也受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那么它们就成了多余的了。法院的简单回答是:这一辩
解不能充分地解释为何§602a中会出现“根据§106”under sec
tion106这一用语。另外L'anza公司的推理过程也存在缺陷,因为§6
02b已经禁止盗版印制品的进口了,§602a必须包括合法印制品。首先
,即使§602a只适用于盗版印制品,它至少应提供一种针对进口商的救济办法
,就像§602b把执行权赋予海关一样;第二,§109a的保护只针对合
法印制品的所有者,而不会为非所有者提供抗辩理由;第三,§602a只适用于
一种既不是盗版的、也不是根据美国法合法制造的作品,即根据某一外国法律合法制造
的作品。
。 d法院也驳回了L'anza的下列辩解:因为§501a对“侵权者”下
的定义是违反§106的人或者违反§602的人,所以对后者的违反区别于对前者的
违反是不受§109a的限制的。其他条文的明确规定超过了这种辩解的效力,即
§602a明确规定被禁止的进口是对§106所规定的权利的侵害,换句话说,
违反§602a是违反§106的一种情况,而§106规定的权利又受§107
-120的限制,如果§602a独立于其他条款发挥其作用,就没有法律条文限
制其适用范围了。
。 e法官认为美国副司法部长提出的辩解是没有?服力的。美国副司法部长认为:
“进口”不是受§109a保护的“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但对该用语的一般解
释也包括运送货物给某一外国商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美国副司法部长的狭窄理解与
§109a必要的宽广范围不符。首次销售原则的要旨就是:一旦版权人把其作品
投入到商业流通领域出售,他便对这些已售出的作品用尽了专有销售权。所以没有
理由推定国会意图限制此原则的适用范围。
。 f对保?国内版权人免受未经许可进口其版权作品行为?侵害的看法与意见,以
及美国政府与一些国家签定双边贸易协定的事实,都与法官对《版权法》的合理解释无
关。
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①编者根据编辑需要对文章结构作了一些技术调整。
②宝利金公司在本案中是原告,在区法院的诉讼中是被告之一,在上诉法院中是上诉人

③“首次销售原则”即First sa le doctrine.Under the
“first sale"doctrine where a copyright o
wner part with title to a particular copy
of his copyrighted workhe divests himsel
f of his exclusive right to vend that part
icular copyand vendee is not restricted
by statute from further transfers of that
copy.US v.DrebinC.A.Cal.557 F.2 nd 1316
1326.1976年美国《版权法》把“vend"改成“distribute
"。
④Writ of Certiorari i.e.An order by the a
ppellate court which is used when the cour
t has discretion on whether or not hear an
appeal.If the writ is deniedthe court re
fuses to hear the appeal andin ef-fectth
e judgement below stands unchanged.If the
writ is grantedthen it has the effect of
ordering the lower court to certify the r
ecord and send it up to the higher court wh
ich has used its discretion to hear the ap
peal.It is most commonly used to refer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wh
ich uses the writ of certiorari as a discr
etionary device to choose the cases it whi
shes to hear.
⑤amici curiae拉丁语〗,直译为“法院之友”,指对案件中涉及公
共利害事项陈述自己的看法的法院临时法律顾问,其字面意义为“Friend of
the Court."
⑥The Solicitor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
esis in charge of representing the Gover
nment in the Supreme Court.He decides wha
t cas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ask the Supr
eme Court to review and what posi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in cases before th
e court.He supervise the preparation of t
he Government's Supreme Court briefs and
other legal documents in the court and arg
ues most of the important cases himself.T
he Solicitor General's duties also includ
e deciding whether the United States shou
ld appeal in all cases it loses before the
lower courts.From Black's Law Dictionar
y〗

⑦美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
tates于1998年3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Case No.96-1470
cite as45 U.S.P.Q.zd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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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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