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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ZT:从“世纪争产案”证据采信谈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人气: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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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ZT:从“世纪争产案”证据采信谈笔迹... 09年01月20日16点54分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七种证据之一,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实践中对各种证据应如何进行审查判断,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方式在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承办人之间各有不一。这不可避免地会严重影响该类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发挥。笔迹鉴定与其它类物证鉴定技术相比,由于存在一定特殊性,固对其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似有更难之处,因此,对其审查判断也应遵循其特点规律。否则,就会走向或盲目迷信,或无所适从的歧路。本文结合一起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就笔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及相关问题谈一些个人浅见。以期增进交流,澄清认识,促进工作。
  关键词:“世纪争产案” 证据采信 笔迹鉴定 审查判断
  
  一场民事官司审判惊动了港属三级法院。一份遗嘱真伪认定决定了400亿港元的归属继承。历时8年,耗资上亿,创庭审纪录。扑朔迷离,一波三折,最终以内地“铁三角”而著称于世的笔迹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未能被法官采信,香港法院终审法官最终以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和一个已去世的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人称“环境证供”)为依据而决定了案件的结局。对此,笔者颇感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一、“世纪争产案”综述
  
  早年投身香港房地产业并成为亿万富豪的王德辉曾两次遭遇绑架。首次绑架发生于1983年4月13日至19日,其妻龚如心向绑匪支付1100万美元赎款后最终获释。1990年4月,王第二次遭绑架,龚于当月14日交付6000万美元赎款,但丈夫未能安全回家,其后绑匪被捕归案,供称早将王投入公海。
  龚如心从此成为华懋集团最高首脑。沉寂数年后,她于1994年起大规模进行房产收购,短短数年,令华懋集团资产大增。由于王德辉的失踪, 1997年引发了其父王廷歆与其妻龚如心争夺遗产的“世纪大战”。
  王德辉曾于1960年、1968年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两份遗嘱。首份遗嘱将其财产平分予妻、父,并称若与妻有子嗣,则妻所继承遗产系以信托人方式代子女持有。1968年,王在第二份遗嘱中改变初衷,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及执行人。王廷歆正是依据后者,要求继承儿子资产。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龚如心于1999年9月提供给法庭的一份遗嘱。遗嘱共4页,以中文写在4张牛皮纸上,每页均有王德辉本人签名,并有王家当时的管家谢炳炎的见证签名。遗嘱3页内,均声言将所有财产留给爱妻龚如心,而在第二、第三页上则表达了王对自己父母、兄弟姐妹的“失望”以及对龚如心家人的“讨厌”,禁止龚将遗产分与他们。最后一页上,则仅有王对龚的一句表白“one life one love”(一世爱一人)。
  对此遗嘱原告王廷歆(王德辉之父)则认为是龚如心伪造,并立即报警称龚伪造文件。而遗嘱见证人谢炳炎虽声称亲见王德辉在遗嘱上签名,但谢在开庭前离港后在内地病逝,无法出庭作证,仅留下书面证词支持龚。
  为赢得官司,原告王廷歆专门从美国、加拿大各请一位专家分别对该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香港警方也委托本地一笔迹专家进行鉴定,都一致认为“谢炳炎”的签名并非谢本人所写;而对于“王德辉”的签名则分别作了“并非”、“很可能并非”、“可能并非”王本人所写的结论。而龚如心委托的是中国刑警学院贾玉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徐立根教授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詹楚材研究员,这三位均是国内文检鉴定领域的顶级人物,人称内地“铁三角”。三位专家共同出据了遗嘱上“王德辉”、“谢炳炎”签名均是其本人所写的肯定结论。
  然而,尽管如此,令人遗憾的是,2002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主审法官在长达500余页的判词中指出,双方有关遗嘱真实性的举证各有各理,且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在此情况下,法庭决定采信“环境证供”——王德辉对父母孝顺,并无原因突然憎恨父亲,修改遗嘱将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以外;且王德辉生性严谨,断无在遗嘱中自曝隐私的可能(庭审中,双方曾各曝对方隐私)。同时,在法庭颁布的判词中,提出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龚如心提供的遗嘱)有9大疑点,如该遗嘱并非由律师办理、遗嘱的用字有可疑、遗嘱没有推翻1968年遗嘱(原告王廷歆提供)的条文、遗嘱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可疑、王德辉不会用近乎无墨的墨水笔签遗嘱等,由此法庭得出该份遗嘱是伪造的结论,龚遭败诉。2004年6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3名法官以2比1又裁定龚上诉失败。直至2005年9月16日,香港终审法院才判决龚如心上诉成功。但终审法官们认为,由于双方笔迹专家对该遗嘱签名真伪各存疑问,不能构成一致压倒性结论,据此推断遗嘱伪造,仅是一种无法证明的“阴谋论”。终审法官认为,谢炳炎尽管未能出庭作证及接受盘问,但其生前提供的证供前后一致,指自己曾亲见王德辉在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上签字并要求自己作为见证人,证词清晰无可置疑。据此,终审推翻原判,裁定龚如心胜诉。随之,龚如心所受到的“伪造、行使假遗嘱、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等三项刑事指控也得以被香港律政司宣布撤销。
  如此看来,本案龚如心所以能胜诉,似乎与遗嘱上的“王德辉”、“谢炳炎”签名笔迹鉴定无关。但纵观全案的审理过程,在一、二审阶段,中、外专家围绕遗嘱上的“王德辉”、“谢炳炎”签名笔迹鉴定之争,始终是案件的争论焦点。只不过到终审阶段,法官们抛开了笔迹专家的鉴定结论,采信了谢炳炎的证词等“环境证供”才了结案件。
  上述情况使笔者不禁产生了以下猜想:假如鉴定结论无关紧要的话那为何在一、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下了那么大的力量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这说法是正确的话,那么在其它所有物证鉴定领域是否存在绝对科学标准?本案双方笔迹专家对该遗嘱签名真伪确实“各存疑问”,“不能构成一致压倒性结论”吗?法官采信笔迹鉴定结论在双方鉴定专家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必须要“构成一致压倒性结论”才可采信吗?本案不以鉴定结论为主要证据而以一个已不在世的人的言词证据为主要证据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这样的采信方式是否科学可靠?我们应如何看待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如何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科学有效地审查判断?……。弄清这些问题或许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一些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对本案相关问题的一些个人浅见
  
  (一)对本案遗嘱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是辩明遗嘱真伪的重要途径,也是最佳途径
  案情所示:本案的关键证据是龚如心于1999年9月提供给法庭的一份遗嘱。遗嘱共4页,以中文写在4张牛皮纸上,每页均有王德辉本人签名,并有王家当时的管家谢炳炎的见证签名。而谢炳炎虽声称亲见王德辉在遗嘱上签名,但谢在开庭前离港后在内地病逝,无法出庭作证,仅留下书面证词支持龚。
  这些情况表明:本案检材(有争议的签名)为多份,并且为两个人各有四个签名,数量较多,可供鉴定的笔迹特征必然较多,因此鉴定中对检材特征规律的把握性和可比性一定较强。这比平时笔迹鉴定中常常遇到的少量字的鉴定相比难度应当不是很大的。而且除笔迹鉴定以外,还有一个已不在人世的在场见证人的证词佐证,因此,选择笔迹鉴定手段来证明案件事实,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应是最佳途径。然而事实上,本案终审法官却绕开了笔迹鉴定,转而采采信了一个已无法当庭质证的言词证据,这实在令人有本末倒置之感。虽然这其中可能是因为笔迹鉴定在中、外专家之间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如果将这些证据及案情分析再与内地专家的资质及所作肯定的鉴定结论来综合评断,其证明力和判决的说服力岂不更强?
  
  (二)笔迹鉴定和其它物证鉴定一样,“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但并不影响其科学性和证明力
  但凡研究过笔迹学或接受过笔迹鉴定专业知识培训的人都应知道:笔迹作为人类书写活动的一种客观文化载体,是有其客观实在性、个体特殊性、客观反映性和书写规律的可认知性的。笔迹学原理认为,人类的书写活动是在其生理机理和心理机理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当人的书写动作链形成以后,每个人就会形成自身独特的笔迹特征,而这就为笔迹鉴定进行同一(或不同一)认定提供了可能。但是由于笔迹在形成过程中所受到的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多,使得具体的笔迹形态可能产生较大的变异,而这也就为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难度。也正是这个因素使得笔迹鉴定与其它检验门类相比主观分析的因素较多(如法医伤情、指纹识别、人相识别、DNA鉴定等)。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在实践中不同鉴定人对于同一检案,由于采用鉴定方法、手段和思维分析方法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但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否认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因为笔迹学研究还表明,一个人的书写动作链一旦形成,若想人为改变几乎不可能,受客观环境因素影响也好,摹仿他人笔迹也好,都不可避免地会保存自身固有的习惯特征。只不过这种习惯特征要通过一定量的笔迹特征来表现而已。因此,我们也绝不能因笔迹鉴定主观分析因素较多这一点来完全否定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更不能因为中外笔迹鉴定专家存在意见分歧就以“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为理由而否认其科学性。否则,如果连高等法官们都用这样的眼光来看待笔迹鉴定,如果大多数人们都这样认为,那笔迹鉴定这门物证技术的存在意义就值得探讨了。
  本案原审法官在判词中,提出了“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这样的论断。这或许是终审法官避开笔迹鉴定转而采信言词证据等“环境证供”的重要原因。是否存在这样的标准?如果说“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这说法是正确的话,那么在其它所有物证鉴定领域是否存在绝对科学标准?笔者以为,在物证鉴定领域,每一门鉴定门类都有其理论基础和操作标准(或规范),但绝对的科学标准是不存在的,因为人类包括对自身在内的客观世界的认识都是在不断摸索中前进的,以往被人们认为是正确的、科学的东西,可能到现在可能又被我们认为是错误的。现在我们认为是正确的、科学的东西可能在未来又被证明是错误的。这也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规律。以物证鉴定来说,任何一项标准都是人为制定的,人在制定标准时必然要受一定的主观思想支配和客观因素影响,因此不可能不犯错误,也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程度。如法医伤情鉴定,虽然各类伤情都有一系列的详细标准,但在实践中为何也会出现基于同一伤害事实不同鉴定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其它如物证痕迹鉴定、指纹鉴定甚至于DNA鉴定,虽然客观性指标较多,但谁又能保证百分之百的鉴定准确率呢?至于说笔迹鉴定虽然在检验形式上与其它鉴定门类有所差别,也没有一个可供比照的具体标准,但仅凭此就称其“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显然是不公正的。相信真正了解笔迹鉴定的人也不会产生这样的评判。
  (三)正确认识本案中、外笔迹鉴定专家的意见分歧
  由于本案金额巨大,判决结果影响深远,故双方聘请的专家都是国内、外顶尖的笔迹鉴定专家。本来,依正常情况,对于本案检材的鉴定是不应该出现相反结论的,但事实上却出现了这样的结果。究其原因,是外方专家不了解中文汉字的具体写法和特征规律,过分强调机械比对,而忽视对检材、样本特征的辩证分析。众所周知:中文汉字的书写与外文书写有很大区别,其章法结构复杂,蕴含的文化信息相当丰富,如果不懂汉字的书写规律,不懂中华文化,就不能全面掌握其中的各种信息。而这样的人对汉字笔迹进行鉴定,只能通过表面所见的有限特征,机械的比对来作结论。可想而知,这样的结论会有多大的可靠性。相反,就以为本案作鉴定的众多内地笔迹专家来说,他们都是学者、教授级的人物,对中华文化及汉字笔迹的研究都有很深的造诣,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这样的资深专家所作的鉴定,并且是三名专家共同的结论,如果没有权威性,那真不知道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了。而且继贾教授等三位笔迹鉴定专家之后,内地一批具有颇深资格的笔迹鉴定专家又分别赴港对该遗嘱签名鉴定进行了复核,也都得出了完全相同的鉴定结论。这足以说明内地专家的鉴定结论是科学的,是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
  
  三、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纳入七种证据之一,但又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对鉴定结论的程序性要求,也说明必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而实践中应如何进行审查判断,法律上并无具体规定。但本着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尤其是笔迹鉴定结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
  鉴定资格是鉴定人具备鉴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认可的法定条件,也是首要条件,而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是鉴定人的能力条件,也是至关鉴定人信誉和影响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审查判断鉴定结论,首先要审查鉴定资格、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
  本案中,中、外鉴定专家的资格、水平应当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外方专家一点中文知识都不懂,甚至连汉字怎么写都不知道,从这一点来说就不具备对中文汉字的笔迹鉴定能力,因此,其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首先就应大打折扣。
  其次,要审查鉴定方法手段是否科学,鉴定理念是否正确。
  从中、外笔迹鉴定的检验原理上说,都应遵循书写动力定型和笔迹形成特征规律原理。但在具体操作上,从本案反映情况看,中、外专家在方法手段上是有区别的。我国内地专家采用的表象分析与内在原因相结合的辩证分析方法,而外方专家则采用了表象分析与机械比对的方法。在鉴定理念上,我国内地专家遵循的是“不为钱做事,只为科学结论服务”、“行业声誉至上”等原则。而外方专家是否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其从事鉴定工作30多年,曾办过多起大型案件的经历上看,在本鉴定中似乎不应坚持与我国内地专家相反的鉴定意见,但事实上却如此,我们不能不想象是利益和金钱发挥了作用还是论证方法出了差错?
  第三,要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合理解释双方争议焦点,果断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结论是建立在对笔迹特征的准确发现、客观分析、合理解释基础之上的,实践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不同鉴定人出现相反的鉴定意见是正常的。但是经过争论,专家意见在多数情况下也是能够达成一致的。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作为法官或者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争议双方说理充分程度、持相同观点专家的人数、解释疑点合理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断哪一方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还可以通过案件中的其它证据来佐证哪一方的鉴定结论更有证明力。
  本案中,坚持完全否定结论的只有外方专家一人,其余两位也只是部分否定或可能否定,而我国内地专家三人从始至终都是一致的肯定结论,更有后来我国内地许多笔迹专家的复核意见也都对肯定结论给予支持,这从人数上就已占了绝对优势。并且贾教授还出庭作证19天,对本方鉴定结论进行了全面、详细论证,向法庭解释了种种提问。再从案情上看有谢炳炎证言佐证,终审法官对谢炳炎证言的真实性也进行了客观分析。因此,无论哪一方面说,我国内地专家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属实的。但令人遗憾的是,终审法官们还是未予采信。
  综观全案,依笔者看来,终审法官们判决龚如心胜诉,如果全部抛开笔迹鉴定结论,则只需适用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条也就够了。而若要使判决更具说服力,就应当将经质证理由更充分正确的鉴定结论与现存的“环境证供”相结合来综合判断,这样才更加符合唯物辩证思维的科学精神。
  
  四、对我国笔迹鉴定工作改进提高的几点建议
  
  从本案的笔迹鉴定过程、最终结果及专家出庭作证的情况看,虽然我国的笔迹鉴定总体水平在国际上早已处于先进地位,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笔迹鉴定领域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需进一步改进提高之处。
  1.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与国际接轨日益紧密的大趋势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已难于避免。因此,有关管理者和领导机构应重视对鉴定人在这方面素质的培养提高。如加强培训与交流,适时、适当地搞一些模拟性出庭作证等。
  2.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笔迹鉴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从根本上克服实践中某些鉴定人存在的拜金主义和功利思想等;
  3.在笔迹鉴定领域普及推广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如计算机统计分析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网络传输技术、演示示证技术等,努力从形式到内容上不断改进鉴定工作,努力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提高鉴定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综上所述,香港“世纪争产案”证据采信情况,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思考,也令我们看到了在笔迹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些需改进提高之处。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及认识因水平所限,难免偏颇,希望得到关心文检事业,特别是关心笔迹鉴定事业发展的人士给予指导,更希望我国笔迹鉴定工作不断提高,以使这门物证技术更好地为侦查办案服务,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一锤定音”之作用。
  责任编辑: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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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路过山的时候山不说话 
我路过海的时候海不说话   
我乘着的毛驴一步一步滴滴答答  
我带着的倚天喑哑  
人们说我爱着杨过大侠  
找不到所以在峨嵋安家  
其实我只是爱山中的烟雾  
象十六岁那年绽放的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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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ZT:从“世纪争产案”证据采信... 09年01月20日17点00分


“小甜甜”龚如心,“香港华懋集团”掌门人,2007年4月3日突然辞世,留下了约400亿港元的家产。

“刚争到手的财产,却无福消受。”许多网友这样议论。随着她的离去,人们的视线再次被引向1年半之前结束的那场“世纪争产案”。龚如心为之付出了6年光阴,约2亿港元诉讼费用的代价,最终赢得了丈夫王德辉400亿港元遗产的继承权。

4月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物证鉴定第一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立根。这位如今83岁的老人,鉴定了龚如心所持有的王德辉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了“世纪争产案”的全程。

4月10日,记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立根家里看到了这份遗嘱的复印件。纸页下方用红笔标注着“有争议的遗嘱”。他向记者讲述了他眼中的龚如心,更回忆了在香港的八个月鉴定经历,披露了这场“世纪争产案”庭上和庭下的几次明争暗斗。

2005年9月16日,香港终审法院的5名大法官宣读了关于王德辉遗产归属案的终审判决。

判决认定,龚如心提交的一份王德辉遗嘱确实写于1990年,并且是王德辉最后遗嘱。按照这份四页遗嘱的内容,龚如心将获得王德辉的全部遗产。在判决书中,终审法官指责一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称笔迹鉴定专家是枪手的说法完全错误,并要求法官向笔迹鉴定专家道歉。

这个结果,对于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徐立根教授而言,早已经是意料之中,但却花了6年时间去争取。

龚如心从对方失误中获得胜诉先机

笔迹鉴定专家团的较量

问题的焦点聚集在这份四页遗嘱上。如果四个签名被证明是王德辉亲笔所写,那么,龚如心将获得总计400亿港元的遗产。如果是伪造,按照香港法律,龚如心将因为伪造假遗嘱而背上刑事罪名,也许将入狱14年。

由于香港是英美法系的地区,王廷歆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寻找笔迹鉴定专家。他找来的是已经从事笔迹鉴定工作30多年的国际权威专家雷斯涅维奇。他参加过许多大案,包括拳王阿里案、克林顿被恐吓案、纽约市隧道爆炸案等。另外,还有一位加拿大的华裔鉴定专家。

龚如心这边,却把目光投向了汉字的发源地,中国大陆。龚如心的律师团在广州的公安系统、法院系统和律师界多方打听,听说了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和徐立根。终于,通过一个广州的律师事务所联系上徐立根。

徐立根当时已经76岁,他是中国最早的物证鉴定专家。上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曾聘请了一位苏联的物证鉴定专家,给当时的人大法律系年轻教师们讲授物证技术专业课程。只有刚从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不久的徐立根懂俄文,于是徐立根当了苏联专家的翻译,之后,便一直从事物证鉴定工作。

  不懂中文的英美专家机械比对

2000年下半年,徐立根在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的办公室里接待了一位来自广州的律师。这位律师带来了为龚如心所有的王德辉遗嘱的复印件,并且向徐立根转达了龚如心律师团的邀请,希望他帮助鉴定王德辉遗嘱的真假。徐立根仔细看完复印件,心里有了点底。“法庭上,复印件并不能作为证据。对于我们笔迹鉴定来说,复印会让很多细节消失,所以我提出要去香港看原件。”为了谨慎起见,徐立根还同时要求请另外两位物证技术专家一同前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立根,中国刑警学院教授贾玉文,中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詹楚材三人,组成鉴定小组,赶赴香港。这一去,就是八个月。

“对方的鉴定专家说,他不懂中文。加拿大的那位华裔专家,也一直生活在英语环境下,在不熟悉中文的情况下,是不可能鉴定好的。庭审现场看到的他们,就是在机械比对。”徐立根说。

  遗嘱锁在政府的密码柜里

2000年下半年,徐立根到了香港后,很快投入工作。龚如心的律师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查看王德辉遗嘱原文的申请。

王德辉的四页遗嘱被保存在香港政府化验室。“香港保存物证的制度很完善,民事审判里面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都不负责保管,马上转交给香港政府化验室。我到那一看,铁门得有10公分厚,就像我们一般看到的金库门一样,要进去还需要输密码。里面分门别类的放着文字、痕迹、物证、血等证据。”

遗嘱的原件被保存在一个用密码锁锁着的柜子里,那是四页较厚的A4信纸,文字竖排,每一页的开头都有王德辉管家谢炳炎的签名,每一页末尾是王德辉的签名。在显微镜下,他们还发现遗嘱的好多字都被人用打孔机打出了好多小孔。这是对方律师取证时取走了一些字。

原件不能被带出化验室,徐立根三人在那个房间里一待就是好几天。“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显微镜、放大幻灯等工具都有,比我一般用的还先进。我鉴定的时候,双方律师像保安一样守在我后面。”

徐立根“铁三角”的任务是鉴定四个王德辉的签名和四个谢炳炎的签名真假。他们有18个王德辉之前双方无异议的签名,这是他们鉴定的基础样本。他们需要鉴定,遗嘱上的四个签名,从笔顺、字型、运笔上与那18个签名是否一致。

  为证明鉴定真实递交血衣

2001年8月6日正式开庭之前,徐立根等人已经形成了一份长达25页的鉴定书。结论是,王德辉签名为真迹。但是,王廷歆一方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鉴定专家,却给出了相反的鉴定结论,认为王德辉的四个签名都是临摹。

“他们是在机械比对,比如‘王’字连笔写成的一个圈,就算是同一个人,不同时候写的圈也有大有小,但他们就以此为证据说不是一个人的字。他们最有力的证据是提出王德辉第一页上的签名,‘王’字第一笔有抖动,抖动通常被认为是临摹的标志。我在显微镜下面也看出来了,起初怎么想不明白为什么,后来我去问龚如心,龚如心才说立遗嘱的前不久王德辉从马背上摔下来过。我就把这个细节补充给法官,同时递交了当时的血衣,还把照片附在我的鉴定书后面。”徐立根说。

一审时,王廷歆的律师团还提出,这个遗嘱并非龚如心所说的1990年所写,而是在1996或1997年,王德辉即将被宣布死亡时伪造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们找来了一位年轻的美国墨水鉴定专家,提取了遗嘱原告中的一些文字,通过作旧等手段,试图分析出墨水使用的时间。

“我们去看遗嘱原件的时候,发现遗嘱上很多文字被人用打孔机打了好多小孔,这就是对方的墨水鉴定专家提取走的。当然,王德辉的签名是不允许动的。”徐立根说。

但在徐立根看来,这种做法并不能说明问题。鉴定书里写到:“四份材料的正文和签名,如果从1990年算起,已逾十年,由于没有提供王德辉1990年左右和整个80年代王德辉用书写四份检材上签名所用的同一支笔书写的字迹作比对样本,加之字迹书写时间过久,王德辉的签名又是用黑墨水书写的,所以从目前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和现有鉴定条件来看,不可能通过墨水化验,确定四份检材上王德辉签名的相对书写时间。”

  西洋墨水鉴定专家遭遇诚信危机

这位墨水鉴定专家为证明自己方法的正确,举了几个美国官司为例,证明美国法官采纳了他类似的鉴定方法。但龚如心的律师到美国调查后发现,并没有法院采纳他的做法。更有一个官司结案时,这位墨水专家还没上大学。

“暗地较量,这是允许的。对英美法系来说,诚信太重要了。一审打了172天,我们也经常会被问到已经问过的问题,对方律师会回去慢慢对笔录,找出矛盾之处,在法官面前揭露,破坏鉴定人的诚信。”徐立根说,“但我们的鉴定结果是真实的,没有破绽。”

  至今不明一审为何败诉

经过创纪录的172天的法庭辩论,徐立根等鉴定专家和龚如心的律师团都对判决结果很有信心。“那时候差不多是暑假,我回到北京,龚如心的大律师也到了欧洲去度假。但是2个月之后我接到通知,败诉。”

徐立根形容这种结果是“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因为在庭审现场,法官对他们的鉴定结果还是表示了一定的赞同。“他当时的态度还是不错的,听我们陈述的时候,有时候微笑,有时候点头,还说‘鉴定人对鉴定结果很细心’,当然,他对待对方鉴定结果的态度因为我们没有每场都到庭,所以不得而知。”

对于一审判决究竟因何会导致这样的结果,记者联系当时的主审法官香港高等法院民事诉讼庭法官任懿君,却被告知正在度假。当时龚如心聘请的大律师李柱铭向记者表示,此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不方便向媒体透露,仅给记者发来了当时的一审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徐立根等人的鉴定结果完全不可信,指责他们是“被人雇用的枪手”。

判决之后,徐立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万言书”,再次陈述了自己的鉴定意见。

  二审再输但曙光已现

遗嘱的每一页都有遗嘱证人,王德辉当时的管家,谢炳炎的亲笔签名。在一审时,王廷歆的鉴定专家也认为谢炳炎的签名是伪造,因为“谢”字的中间有一笔长竖也发生了抖动。“‘谢’字的抖动是肉眼能够看出来的,但是我们比对谢其他时候的签名发现,这种抖动是他的习惯动作,恰恰证明这就是谢炳炎的真迹。”徐立根说。

在二审时,虽然香港上诉法庭还是判决龚如心败诉,但法官们认为谢炳炎的签名是真的。这对徐立根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肯定。他打电话给在香港的龚如心,让她继续上诉。此时,龚如心在香港媒体陷入了诚信危机。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正式起诉龚如心涉嫌三项伪造文件罪,在初次出庭后,她被获准以5500万港元巨额现金保释候审。根据香港法律,伪造遗嘱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她虽然没有在我们这些外人面前哭哭啼啼,但我可以想象她内心是非常苦闷的。我只能尽力支持她上诉,因为二审的结果已经让我看到曙光了。”

2004年11月,龚如心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2005年7月11日,香港终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案的法官加至5人,两个人是从英美法系的国家请来的大法官,香港本地法官3人。阵容可谓空前庞大。

由于双方都没有新的证据,终审并没有开庭辩论。徐立根等人也不需要再出庭作证了。相比一审时的172天法庭辩论,终审只用了10天作为法庭调查时间。

终审法院的法官重新调取了谢炳炎在警察局做的口供笔录。当时的谢炳炎被王德辉叫到房间里时,遗嘱全文已经写好,王德辉也已经签完名,谢炳炎连忙也签上自己的名字,连遗嘱的内容都没有看到。

终审判决,400亿遗产,最终归龚如心继承。判决书中写道:“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证人的证言。”判决要求一审法官向徐立根等人道歉。

“也没有专门道歉,我们觉得终审的判决书就很能说明问题了。”徐立根说。对徐立根来说,这个迟到了五六年的胜利,是对他的工作的最好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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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争产案背景

1990年,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第二次被绑架后失踪,1999年香港高等法院宣布王德辉法律死亡。其父王廷歆宣称,根据王德辉1968年所立遗嘱,他应该是王德辉400亿港元遗产的继承人,并将儿媳龚如心告上法庭,称龚如心手中的另一份遗嘱是伪造的,要求剥夺龚如心遗产继承人身份。

  遗嘱内容

第一页:“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二日,本人王德辉住香港山顶百禄经15号,谨立遗嘱。本人死后,我所有一切财产全部遗赠我妻子龚如心。”

第二页:“我王德辉死后一切财产全交妻子龚如心管理,任何人不得异议。我爱妻子,世上她是我最爱。在我死后,任何属于我的财产、物业、我的身体,都属于我爱妻。我的父母,虽然令我失望,但我也坚持妻子必定要照顾他们,还有照顾毛病的妹妹,她也不可能自立。”

第三页:“我死后一切财产全交妻子,任何人不可反对。我妻子管理全部产业,但切不可将任何金钱利益或物业交赠我王家其他任何人,他们全都令我失望。但妻子也不容许将财产分赠你龚家任何人,因你龚家各人也令人讨厌。”

最后一页:“One life One love”(一生一爱)。








我路过山的时候山不说话 
我路过海的时候海不说话   
我乘着的毛驴一步一步滴滴答答  
我带着的倚天喑哑  
人们说我爱着杨过大侠  
找不到所以在峨嵋安家  
其实我只是爱山中的烟雾  
象十六岁那年绽放的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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