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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风兄,有一个真实案件,想听一下你的看法!也欢迎大家共同讨论!(人气:2067)
 楚魂楚魂
1 楼: 风兄,有一个真实案件,想听一下你的看... 02年12月21日20点36分


前两天与朋友聊天,想起三年前办的一个案子。里面有些疑问想听听你的看法。

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混混,有一次偷窃被一个联防队员发现叫了其它人把他抓了个现行。因为事不大,又找了些关系很快被放了出来。这家伙打算报复这个联防队员。叫了一个同伙跑到联防队员家里,对其本人及家人进行了威胁,并逼迫其给了五百块钱“了难”(黑话,即赔偿金)。事后,联防队员一家报案后将该名嫌疑人抓获。

在公安那里他承认自己当时使用一把仿真玩具手枪对联防队员及家人进行了威胁。但到了审查起诉期间,我去提审他时,他就改口说他当时并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也没带那把玩具枪去,他身上确实也有不少皮肉伤。由于预审记录太马虎,在事后从其家里搜出仿真玩具手枪时,也未及时问明其来源。所以,麻烦就来了。对于这个案子,刑1是以抢劫批捕的,要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在案发“当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因为除了联防队员及其家人和犯罪嫌疑人本人外无其它证人,(另一同案犯在外间,称未看见当时情况)所以能直接证明本案抢劫行为发生的证据就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受害人一家三口的证词。现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对仿真玩具手枪的辨认又是三人一同作出的(违反了组织辨认的基本要求),这使得检方对本案的定性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方认为在本案中对抢劫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多名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明,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无确凿证据证实(这种皮外伤是无法调查核实的,有可能是牢头打的,而且问公安打人没有肯定也是说没打。),应不予以考虑。且如嫌疑人没用仿真玩具手枪威胁,受害人一家如何知道他有一把枪?
另一方则认为本案以抢劫罪起诉证据不充分,几名受害人的陈述因其特殊的关系其可信度是值得怀疑的;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无确凿证据证实是事实,但反过来说也没有证据证明这就不是事实。至于如嫌疑人没用仿真玩具手枪威胁,受害人一家如何知道他有一把枪的这种问题,我们是无法把他送上台面的,如犯罪嫌疑人反应够快,他可以说受害人原来就看到过他拿这把枪玩(两者原打过交道,也比较熟悉)在法庭上,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此类辩解会让公诉人很下不了台。争了半天,决定由承办人(也就是我)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我到了犯罪现场,也就是受害人家里看到房子很小,家徒四壁,确实很可怜。另外由于房间结构,外间与邻居确实也看不见里面的情况。受害人的的小女孩还只有十二岁,据说是吓得事后几天不敢去上学。这些情况要说对我和另一位同事的心理一点倾向性影响都没有是骗人。后来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姑母是分局治安科的科长,从经验上讲我们心里都明白了八九成,象这小子进了局子恐怕是不会挨什么打的,可能是先前没衔接好,这小子连常规压力也没受得住就招了。所以只好事后到案件进检后来翻供。不过这些判断是上不了台面的。我是持本案证据不足的观点的,看到这些后,有一些想法但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毕竟到时候是我出庭,下不来台的首先是我。把情况汇报上去后,双方还是争论不下,最后由主管检察长签字,决定以抢劫罪起诉。案子最后以抢劫的罪名作出了判决,有期徒刑十年。而没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嫌疑人未在现场进行暴力威胁,故而应定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两者相差七年)但我一直到宣判都是提心吊胆,对方律师确实不怎么行,对于影响本案定性关键的几个证据间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这块说不出太多道道,另外可能也因为对抗式庭审刚开始,他们还不习惯咄咄逼人和技巧地引起旁听人群的同情(当时有近百人旁听)

由上面我想提出的问题是:
1、从学理上来讲,所谓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本案的各种证据能就整个案件的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其它的可能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发现要完全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对于公安而言更是如此,有很多案子那就简直没法办了。换到我,我也会这样认为。而且从我国的证据制度来看,很强调一个据实确信的提法,我的理解是只要从一般概率上认为案件有其它可能的机率很小也就是可以对案件作出认定了。至于实际会怎么样,那就看对方律师的水平,就检方而言,不应该对理想中的天一无缝负责,而是只要考虑到案件在庭上不会出现对己不利的局面即可。关于这一点,我问过不少人,一般实际工作者跟我看法类似的多,教学的大多就比较追求理想化的东西,只是不知他们真正干起来会有什么好办法?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此外,我也想听一下你们法官在这种面对疑证、“一对一”证据之类的情况是如何进行审查判断?最好能介绍一些系统简练的规则!

2、在庭审时,有很多情况下论辩双方有时都是一锅粥,你们一般是如何引导的?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技巧。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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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风兄,有一个真实案件,想听一下... 01年07月04日00点15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由上面我想提出的问题是:
>1、从学理上来讲,所谓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本案的各种证据能就整个案件的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其它的可能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发现要完全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对于公安而言更是如此,有很多案子那就简直没法办了。换到我,我也会这样认为。而且从我国的证据制度来看,很强调一个据实确信的提法,我的理解是只要从一般概率上认为案件有其它可能的机率很小也就是可以对案件作出认定了。至于实际会怎么样,那就看对方律师的水平,就检方而言,不应该对理想中的天一无缝负责,而是只要考虑到案件在庭上不会出现对己不利的局面即可。关于这一点,我问过不少人,一般实际工作者跟我看法类似的多,教学的大多就比较追求理想化的东西,只是不知他们真正干起来会有什么好办法?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此外,我也想听一下你们法官在这种面对疑证、“一对一”证据之类的情况是如何进行审查判断?最好能介绍一些系统简练的规则!

>2、在庭审时,有很多情况下论辩双方有时都是一锅粥,你们一般是如何引导的?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技巧。多谢!


简单的思考了一下,思路并没有完全理清,大家讨论看看吧!
1、证据问题。你可能并不知道,我是办死刑案件的。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证据的认定。通常的说法是每件案件都要办成铁案,要作到万无一失。但即便如此,真正能作到证据完成完全的链条,互相印证,作到理论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还是很难。客观困难确实存在,但我认为更关键的是公安刑侦人员对证据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很多人还认为只要拿下口供就算破案,大部分的精力放在这上面,却把一些本来可以提取的非常有利的证据忽略了。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事情我已经经历很多次,有的时候真的很头疼。因为中国的国情你也知道,即使是证据不好,也不能说放就放,因为很多人会不答应,会影响社会稳定。至于你说的据实确信的问题,我所接触的一些检察院的朋友也有相同观点。但从本位考虑,我总觉得这种想法太不负责任。我甚至遇到过更极端的,有时明明检方掌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却不出示,不附卷,不移送。当我知道真相是时候,我有一种被下了套往里钻的感觉,后怕的很。疑证、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一直都是工作中的难点,很多老同志传授的经验都是在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但你要具体简练的规则却很难说清,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比如你说的案例,我也是倾向定抢劫罪。被害人一家三口,包括十二岁的小女孩的证言都一致,拿手枪的情节不大可能是他们虚构出来的。另外你说的被告人不大可能挨打的所谓上不了台面的理由其实在法院讨论案件时是很有说服力的。法官也有一个心理确信的问题嘛!和检方不同的是法官要对自己的判断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2、这是一个庭审技巧的问题。能否控制好庭审和法官的审判经验、个人魅力、甚至年纪、长相都有很大关系。我的经验是对于预计可能会比较激烈的庭,开庭前先和检方、律师沟通,征求他们对于本案矛盾焦点的看法,争取达成一致。对于证据可能引发争议的,必要时搞一个庭前证据交换。不过,这一点还要很大争议。很多人认为这并不合法,或者没有实际作用。但事实上还是挺管用的。至于庭审中的技巧那就真的是上不了台面了。比如在双方争论激烈的时候,故意放慢说话的节奏,或插话进去讯问被告一些问题等等。
>还有,顺便说一句,公安刑讯逼供的现象是百分之百存在的。谁要说中国公安不打人,除非挨打我才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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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3 楼: Re:Re:风兄,有一个真实案件,想... 01年07月04日11点06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就检方的据实确信而言,我的意思也不是只要能搞定律师,而不管嫌疑人是否真有罪就进行起诉。其前提当然是确实认为他也构罪。你在高院刑庭,要求肯定要严得多,但我们直接与公安机关打交道,他们有时就是这个水平,你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次,要总是这样他们非躺倒不干了。我在刑侦一线也呆过,从一线来说,要要求那么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确实受不了。

如果说证据锁链要做到唯一性、排它性,那在本案中,你就能绝对排除那一家三口没串供?!别忘了辨认是不合法的。再强调一次,我说的是绝对!

还有,顺便说一句,公安刑讯逼供的现象是百分之百存在的。谁要说中国公安不打人,除非挨打我才肯信。

我也信,不过我一般是不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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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Re:Re:Re:风兄,有一个真实案... 01年07月04日11点40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就检方的据实确信而言,我的意思也不是只要能搞定律师,而不管嫌疑人是否真有罪就进行起诉。其前提当然是确实认为他也构罪。你在中院刑庭,要求肯定要严得多,但我们直接与公安机关打交道,他们有时就是这个水平,你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次,要总是这样他们非躺倒不干了。我在刑侦一线也呆过,从一线来说,要要求那么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确实受不了。

>如果说证据锁链要做到唯一性、排它性,那在本案中,你就能绝对排除那一家三口没串供?!别忘了辨认是不合法的。再强调一次,我说的是绝对!

>还有,顺便说一句,公安刑讯逼供的现象是百分之百存在的。谁要说中国公安不打人,除非挨打我才肯信。

>我也信,不过我一般是不打人的!

检察院对证据不好的案件退补是对公安侦察工作的有效监督方式。典型案例的退补对公安工作是具有制导意义的。下一次他就不敢再证据不好时轻率结案了。同理,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证据不好的应坚决适用无罪推定,该放人就放人,这样检察机关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就会更加得力。但是,正如你所言,这些想法都太理想化了,实际情况不允许。

指出你一个小错误,你怎么可以说被害人的证言“串供”呢?就这个案子来讲,所有证据全部完全指向唯一确定的事实真是不可能的。但是,真正达到这样的标准案子实际上是几乎没有的。对于证据的真伪、可信度等通过自己对于法律、人情世故、犯罪心理的了解进行判断,是法官也包括检察官的职责所在。如果所有证据都可以向数学公式一样可以明确无误、清晰明了的指向唯一的答案,那还要法官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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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5 楼: Re:Re:Re:Re:风兄,有一个... 01年07月04日12点00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指出你一个小错误,你怎么可以说被害人的证言“串供”呢?

说溜了,口误,口误!

就这个案子来讲,所有证据全部完全指向唯一确定的事实真是不可能的。但是,真正达到这样的标准案子实际上是几乎没有的。对于证据的真伪、可信度等通过自己对于法律、人情世故、犯罪心理的了解进行判断,是法官也包括检察官的职责所在。如果所有证据都可以向数学公式一样可以明确无误、清晰明了的指向唯一的答案,那还要法官做什么?

不过在本案中,因为对唯一物证的辨认过程不合法,根据规定这个证据是无效的。哦,还有一点忘了提,在给受害人一家作笔录时,只有两夫妇是分开录的笔录,小女儿实际是在其母在场时作的记录。所以,本案实际就只有两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两项言辞证据定的案,而且被告人还翻了供(挨没挨打,合议庭评议时知道里面的“内子”,旁听的就未必清楚了----宣判后很多旁听者都认为被告人有些冤枉)
因此,判是判了,从纯学理的角度来看,我心里一直还是有些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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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6 楼: Re:Re:Re:Re:风兄,有一个... 01年07月04日12点15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就这个案子来讲,所有证据全部完全指向唯一确定的事实真是不可能的。但是,真正达到这样的标准案子实际上是几乎没有的。

你这不变成也同意我的观点了吗?呵呵----检方而言,不应该对理想中的天一无缝负责,而是只要考虑到案件在庭上不会出现对己不利的局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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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Re:Re:Re:Re:Re:风兄,... 01年07月04日12点28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你这不变成也同意我的观点了吗?呵呵----检方而言,不应该对理想中的天一无缝负责,而是只要考虑到案件在庭上不会出现对己不利的局面即可。


其实,我一直都认同这一观点。如果我是检察院的,我也会这么想。只是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希望有更多的人对案件事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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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gkhy飞越疯人院
8 楼: Re:风兄,有一个真实案件,想听一下... 01年07月06日02点24分


根本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标准过于模糊。我国刑诉法并没有明确的证明标准,而是以难以量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代替,这不是一个在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的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当然,对于什么是“合理怀疑”历来有不同说法,但一般认为,能认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产生“可能不是这样吧”的怀疑就是合理怀疑。最终,结论的产生依赖于具有正直良心的陪审员。
陪审员审判被认为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人权保障条款。除了对于民主、人权的倚重之外,陪审员审判的技术合理性在于:对于事实的认定,职业法官并不一定比一般的公民强,而让职业法官决定事实,则可能侵犯人权。因为任何人只应当受到人民的审判(或者说缔结社会契约的缔约者的审判)。职业法官决定证据的采纳与排除及法律的适用,陪审员决定事实的认定——构成了英美刑事司法的基本模式。
在罪证存疑时,当然只能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这是现代民主司法的基石之一。鉴于此,我个人以为本案的判决是有疑问的,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罪疑从无”的原则。
最后,作为一名经常替人辩护刑事律师,我不得不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具有太浓厚的政治、政策色彩,经常受制于现实需求的影响(比如严打,民愤),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律师也往往因制度的约束而无能为力。控辩双方的实力严重失衡(在获取证据,依靠强制力保证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得以展示等方面),这不是一种求得事实真相的制度构架,而是一场从开始就不公平的竞争——好比在百米赛跑中先让一个人跑出50米,再叫另一个人去追。结果就是,无罪判决凤毛麟角,“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更几是闻所未闻。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可以谈上三天三夜,今暂此搁笔,往与各位交流。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看来我不该来。
知道得已经太迟了。
留下点回忆好不好?
要留就留下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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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gkhy飞越疯人院
9 楼: Re:Re:Re:Re:Re:Re:... 01年07月06日02点28分


风大侠,看了你和楚兄的对话,我只想说一句,如果中国的法官与公安、检察人员都如二人一般有很高的业务素质与正直的良心,那就太好了。
当然,归根结底,是制度构建的问题,制度决定人。
【风在大作中谈到:】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你这不变成也同意我的观点了吗?呵呵----检方而言,不应该对理想中的天一无缝负责,而是只要考虑到案件在庭上不会出现对己不利的局面即可。


>其实,我一直都认同这一观点。如果我是检察院的,我也会这么想。只是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希望有更多的人对案件事实负责。






看来我不该来。
知道得已经太迟了。
留下点回忆好不好?
要留就留下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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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Re:Re:风兄,有一个真实案件,想... 01年07月06日09点38分


疯人院老师,新刑诉法是给外国人看的,我们根本就没有真正贯彻执行."疑罪从无"那是扯淡,现实是公安"疑罪从挂",法院"疑罪从缓".
美国刑诉法制度在保障人权上确实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但也确有放纵犯罪之嫌.你说,陪审员审判的技术合理性在于:对于事实的认定,职业法官并不一定比一般的公民强,真的是这样吗?对于事实的认定,其实就是对于证据的认定.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学习和训练,只有公正良心的陪审员真的比职业法官更长于此项吗?我真的对此很是怀疑.在美国,以阿兰.德肖维茨为代表的一批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经常有他们高超的技巧故意混淆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混淆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愚弄陪审员,或用充满人情味的陈词打动陪审员而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且屡试不爽.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美国国内的很多注意了.
你还提到让职业法官决定事实,则可能侵犯人权。因为任何人只应当受到人民的审判(或者说缔结社会契约的缔约者的审判)。如果说依据宪法设立的法院法官不能代表人民的话,那几个或十几个陪审员就能代表人民.我知道美国每个案件的陪审员甄别程序都是很复杂的,标准也很多,但即便如此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偏差.几个引起美国种族对立的判决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确有很多值得中国法律借鉴的理念,但也有很多从基础理念开始就不合理的地方.解决中国刑诉制度中的问题,照搬美国肯定不是办法.

个人观点,与老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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