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255(花样神探)
|
|
1 楼:
完全复仇手册第七章
|
10年06月28日17点57分 |
第七章 亲属篇 将家人看作外人?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人天天见面,自然而然地就少有顾虑, 喜怒哀乐可直接渲泄。 只是稍微说错话,感情分歧,接着却引起大摩擦,有时还会产生 强烈的憎恨心。 没有人不曾怨恨过双亲吧!功课、管教严格又啰里啰嗦,不准和 异性交往,等等各种理由皆让你讨厌自己的父母。可是站在双亲的立 场看,他们之所以念你,苦口婆心地说你,全是出自内心对儿女的期 待。 可是孩子却无法体会父母的心意,于是内心对双亲的憎恨愈积愈 深。 一旦情绪积压饱和就爆发出来,有时竟做出杀人的残暴行为「铁棒 杀人」这句话,至今仍震撼人心。 有血缘之亲的孩子,竟是杀父弑母的凶手。更何况配偶原本只是 个陌生人,热烈的爱意也随之终了。恋爱结婚的夫妻互相憎恨,互相 以对方为复仇对象再也不是稀奇的事。男女爱憎戏常常上演中。 此外,互相有外遇对象,彼此相敬如冰的夫妻也不在少数。对丈 夫来说,妻子只是做家事的便利人;而对妻子来说,丈夫不过是赚钱 的工具。 这样的夫妻关系,当老公退休得了老年痴呆症,丧失赚钱功能后, 妻子就会提出离婚申请,有人说或许这就是对那些把老婆当做家事机 器人的老公最佳复仇礼物。 双亲、孩子、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在旁人眼中看似幸 福的家庭中,其实正隐埋着阴险悲惨的复仇种子。
手段一「恐吓或羞辱」………………………………………〔合法或不起诉〕 对于爱情不专一者的最佳复仇法就是离婚,索取赡养费。不仅取得赡养费,对 于那些奸夫、淫妇也给与相当的社会制裁。 可是如今社会中对于离婚事件早已司空见惯,所造成的羞辱感已不复存在。 以离婚做为复仇法手段,其效果已经减退许多。 在此介绍某男子对他的老婆所施展的复仇计画。 ⊙事件档案---满是鲨鱼的大海⊙ 爱媛县伊予警政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以暴力行为、伤害罪嫌逮捕了经营渔业 的A先生(四○岁)和其表弟,土木作业员的B先生(三十八岁)。 A最近常和妻子C(二十二岁)争吵,于是和B同谋,把C押入小型渔船的拖曳 网内,并威胁说「让妳成为鲨鱼饵」,而将C丢入海中,过了三十分钟后,才把C拉 上来。 左眼被打伤后,已负伤一周的C向警局报案,判定此乃是超出夫妻吵架范围的 暴力事件,所以将A和B逮捕。 颇有四国地区豪迈作风的犯罪手法。 A让C感觉到害怕,害怕会被鲨鱼吃掉、 溺死,因为C的害怕使得A近日来的忧郁一扫而空,并让C知道自己是真的生气了。 后来据说A并未入狱服刑,可能两人又和好如初了吧! 让对方感到恐怖的方法,可利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器具。 (1) 把人倒挂在公寓阳台处 (2) 把人绑在引擎盖或车顶,再快速行驶 (3) 遮住其眼睛,绑在柱子上 (4) 把人丢进动物园的山猿区或河马池内 (5) 绑其手脚,放置在垃圾处理场 (6) 把人活埋在公园沙场内,只露出头部即可 (7) 绑在足球场的球门柱上,再射球练习 (8) 关在锦蛇笼内 (9) 穿着衣服把人丢进池塘或游泳池内 (10)关在公寓的给水塔内 需注意的地方是,只是要恐怖对方而已,千万别酿出伤亡事件,否则将吃上官 司。 如果被负伤的妻子告发的话,根据日本刑法二○四条的「伤害罪」,将处十年以 下徒刑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锾。若是有关人、绑人行为的话,则触犯日本刑法二 二○条的「逮捕监禁罪」,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事件档案---剃光妻子头发⊙ 一九七二年八月,大分县。无业游民D先生(三十五岁)因为妻子E(二十五岁) 经常外宿,愤怒在心,竟用剪子剪光妻子的头发。由于E的告发,D以暴力行为违 反法律之名被捕。 判决认定D的行为是单纯的暴力行为,并无其他因素所致。而且法官认为「即使 现今假发流行,可是头发仍是女人的至宝」,因此D以伤害罪被判刑8个月。 由这当中,各位是否得到某项讯息。即使现今假发普及、短发流行,没有头发 对女性来说仍是一大屈辱。 此外,剃光女性下体体毛,虽不能说「体毛是女性的至宝」,可是仍要以暴行罪 被论刑。所以请小心使用剃刀,一旦割伤对方的话,则是更重的伤害罪。 可是,自古今来的女性皆认为没有头发是羞耻的事。像唯美派作家、团鬼六作 品中既有美貌又有羞耻心的女性,在现代当中是少之又少。 暴露对方身体也是不错的方法。邀太太和你露天洗澡,等妻入浴后,再把她的 衣服藏起来。再怎样不懂羞耻的女性,也不敢就这样站起来。若是在深山的话,该 向谁求救呢?你是否曾帮助过这样的女性。 虽然以上行为像小孩子恶作剧般,可是一旦被起诉的话,将以监禁罪论处。 只要夫妻关系持续,夫妻间的争执很少会寻求刑事解决。因为清官总是难断家 务事。 手段二「伤害亲人」………………………………………………〔无期徒刑〕 杀人刑责根据刑法一九九条的规定,是「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徒刑」。但 也不见得所有的杀人案件都适用此法。凶嫌和被害者的关系、被害者年龄等等,皆 是刑罚加减的考量。 ⊙事件档案---中学生一家惨杀事件⊙ 一九八八年七月,东京月黑区内的某中学二年级男生A(十四岁),在自己家中 以铁棒和菜刀将父亲(四十四岁)、母亲(四○岁)、祖母(七○岁)一一杀害。被人 告发而遭捕。 A为人开朗,在班上是领导人物,成绩中上,行为良好。而且邻居说A一家人 亲子关系良好。 可是因成绩开始下滑,双亲就取消每月的零用钱给付,并把A最喜欢的个人电 脑没收。因此造成A对亲人不满,并且常常跟朋友展示他的弑亲计画。 在侦讯时,A的供述是「很想读书,可是他们太啰嗦,就杀死他们。」 A家庭并未有特殊状况发生,例如双亲感情不佳,反而是一个平凡、幸福的家 庭。只是因为功课退步,就爆发惨绝人寰的杀人案。类似这种事件正埋藏危机在所 有家庭中。 这事件依法要从三方面来解释。一是杀人事件,二是被害者是凶嫌的至亲,三 是凶嫌为未成年少年。 在法律之前,生命的重要性绝对不可能平等。若是平等的话,只要致人于死, 就以死赔偿。可是杀人罪的刑责幅度是由三年有期徒刑至死刑,这就是生命不平等 的证据。凶嫌和被害者的关系具有重大的影响。 以B和C做例子。 B突然以刀子攻击不认识的C,并抢C的首饰,C以空手抵 抗,结果C把B殴打致死。此时根据日本刑法三六条「对于不正当的胁迫或侵害,以 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为考量的防卫行为无罪。 」若被认为情况如此的话,则C的正当防 卫行为视作无罪。总之当B拿出刀子抢劫时,在法律上,B的性命比C的性命显得 不重要多了。 杀死陌生人,有时就像打死蚊子般地微不足道。可是若被害者是凶嫌的至亲, 解释又不一样了。 杀死亲人,罪比杀人罪更重 在日本刑法二○○条所定的「杀害尊亲属」项中,规定「杀死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 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尊亲属就是家族图中位于上方的人,也就是自己的双亲、祖父母,以及配偶的 双亲、祖父母。 总之,杀死亲人的罪刑比杀死陌生人更重。杀死陌生人最低是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杀死尊亲属最低是无期徒刑。 未满十四岁不论罪 刑法第四○条的刑事未成年要项中规定:「未满十四岁之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论 罪。 」 在少年法第三条审判中的少年项写道:「以下所揭示的少年必须送至家庭法院 审判。一、犯罪少年。二、未满十四岁而触犯法令的少年。 」 未成年人犯刑法时,可依少年法予以保护。而未满十四岁的话,在少年法之前, 全由刑法予以保护约束,只是送至少年院、教护院等单位予以管教保护。 日本实在是个奇怪民族,七岁适用死刑,而未满十四岁杀害亲人,竟然不会被 惩罚。 手段三「割下命根子」………………………………………〔十年以下徒刑〕 因丈夫婚姻不专一而欲报复的老婆,该采取何种手段呢?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 之身,自己也在外面拈花惹草,可能是个好方法,可是一位自爱的女性就无法这么 做了。 欲对先生的暴力行为予以反击的话,如何做才好呢?可以以暴制暴,可是男女 体力有别,更不可能空手而为,有必要事先安排,巩固自己的抵抗力。 若是丈夫既爱拈花惹草又残暴的话,为人妻者该如何处置?请看美国的案例。 ⊙事件档案---割下命根子⊙ 一九八三年六月,住在美国维吉尼亚州的约翰.巴比特(二十六岁)和他的妻子 罗蕾娜(二十四岁)发生了争执。 约翰仗着醉意强行向妻子求欢,可是妻子拒绝他,竟然霸王硬上弓。这种强奸 行为激怒了罗蕾娜,从厨房拿出菜刀,趁约翰熟睡时割了他的命根子,然后搭车逃 逸。因朋友之助才将约翰送医。 罗蕾娜将命根子从车窗丢出,一时行踪不明。然而经过警察卖力的搜寻,终于 找到了。火速送至医院,历经九个半小时的手术,命根子总算物归原主。 罗蕾娜以伤害罪被起诉。审判时两人的证言极为对立,罗蕾娜说「平常就被拳打 脚踢,且常硬性求欢,又爱拈花惹草。事件发生当日,我一时陷入心神丧失状态中, 才会有此行为。 」强调其无罪立场。 而约翰则说「真正暴力者该是罗蕾娜,妒意一上升就发脾气。强行求欢根本是捏 造事实。 」 割下命根子,将带给丈夫肉体巨大的痛苦和心理不安。男人发现命根子不见了, 一定非常恐慌,不只无法从事性交,可能还因此被认为是同性恋呢!那种恐惧感可 和恐惧死亡相匹敌。 如果妳对丈夫已无任何情意的话,建议妳采取这个方法。或是对于先生的暴力、 爱吃腥的习性只感到怨恨,且认为夫妻关系再也无法重圆的女性,也适用这个方法。 在行动前,这是妳该考量的重点。 带给对方恐怖感 割取的时机是趁对方熟睡时。握着命根子,一定用力掴打几下。罗蕾娜也是如 此做,而且因为约翰已醉酒,所以并不会因感到剧痛而清醒。 可是若不是喝醉酒或很疲倦的人,当性器袒露时,一定有所感觉吧! 所以要置对方于没有反抗的余地。趁熟睡时,双手双脚绑在床上成大字型,用 胶带贴嘴。再粗暴地把衣服扯开,如此一来对方一定惊醒,再将其阳茎和阴囊割下。 对方竟成为看见自己性器被割的目击者。 趁睡觉时行动也好,但如果在对方目击下行动,让他尝尝恐怖滋味,复仇效果 更高。 将命根子喂狗 现代医学发达,只要割下马上接合的话,就可和原来一模一样。功能可能无法 完全恢复,但至少可消除男人这半日来所受的恐怖感。 这样的话就不算复仇成功。一定要让对方一生皆背负着痛苦才行。 所以要让对方不可能再借手术将命根子接合回去。 (1) 在命根子上面乱刀涂画 (2) 丢入热水中煮沸 (3) 踏扁或捏扁 (4) 喂狗吃 (5) 硬塞进对方口中,命令他吞下去 对方所受的惊吓愈大,自己也就愈快乐。 关于性器割取案例,在日本有个有名的「阿部定事件」。 西元一九六三年五月十八日,在东京荒川的酒馆中,经营小型料理店的石田吉 藏被酒馆内的女茶房阿部定所杀害,其命根子亦被割下。 有妇之夫的石田和未婚的阿部定,彼此之间有着不正常关系。两人皆离家私奔, 住在东京都的酒馆内。可是后来钱花光了,彼此皆为筹钱而奔走,于是石田乃提出 回家的要求。独占心强的阿部定决心让石田「只能永远属于我」,所以趁石田熟睡时 以皮带将其勒死,并割下阳茎和阴囊而逃逸。事发两天后,在品川旅馆被逮捕的阿 部定把割下的性器用纸包着,一直带在身边。 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东京刑事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阿部定放弃上诉权, 入监服刑。 和美国案例正好相反,这是因爱而发生的割取事件。法官认为阿部定带有杀意, 所以判处六年徒刑,可是阿部定的辩护人主张「伤害致死,判处三年」较妥当。 因为这是发生在二次大战前的判例,所以不必对刑责加以讨论,可是「伤害致 死,判处三年」的想法,现今依然留存。 美国等外国是将重点摆在犯罪行为上,而日本则考量到被告犯案时的心情,这 就是所谓的「情况酌量」。 若真的将命根子割下的话,根据日本刑法二○四条的「伤害罪」,将处十年以下 徒刑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锾。 然而通常复仇者总被对方的暴力、花心而所苦,若有足够「情况酌量」的余地, 则刑罚减轻的可能性很高。即使没有割取成功,犯罪时的心神丧失状态主张也常置 之不问。 割取丈夫性器的事件,世人将给予无罪判决。 手段四「委托强奸」………………………………………〔十五年以下徒刑〕 对于配偶的花心,妒意该瞄向何方呢?不论是配偶或是第三者,都是憎恨的对 象。手段三的情况属于前者,在此将介绍如何对第三者展开复仇手段。 ⊙事件档案---被妻子强奸⊙ 一九六○年,在东京浅草饮食店内,A小姐被黑社会成员的B所强奸。 A小姐 自行报案,B和同是黑社会成员的C,以及D小姐等三人被逮捕。 事情原委是,D小姐对于先生的外遇而愤恨在心,企图唆使B、C去强奸A小 姐。将第三者A监禁在饮食店的房间内,在D小姐的面前,命令B、C强暴A,以 泄其心中的恨意。 强健, 的B果然顺利且漂亮地办完事,而C则因众目睽睽,无法成事。 结果,东京地方法院判处主谋者D一年两个月徒刑,B一年有期徒刑且实刑判 决。而强暴未遂的C是缓刑的有罪判决。 三人都以「共同正犯」罪名被起诉,可是其中有争议存在,问题就在于D是否能 以共犯之名视之。 日本刑法一七七条的「强奸罪」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方式奸淫十三岁以上妇女 者为强奸罪,判处两年以上徒刑。 」 条文中有「强奸行为者」字眼,所以D小姐主张「直接强奸者是男性,女性不可能 有强奸行为。 」事实上就是说,D小姐并没有男性的性器官,所以也没有插入的能力, 所以不构成强奸行为。于是将讨论「D是和B、C一样为从犯,或是该追究其为教唆 犯的责任。 」 这件案子在最高法院时,仍引起许多讨论,可是D的辩白并不被接受。因为虽 是女性也被视为强奸的共同正犯,所以D在当时可说是前所未有的「强奸女子的女 子」。 原本D所主张的从犯或教唆犯,在认同上有很大的差异。若是从犯的话,根据 刑法第六三、六八条,罪刑为正犯的一半。若是教唆犯,依同法的第六十一条「教唆 人犯罪且确实实行者,视同正犯」,要接受和正犯相同的刑责。 女性教唆男性去强奸别的女性,这位教唆人的女性也犯上强奸罪。在强奸现场 应尽速确立男女同权观念。这对总是对女性存在种种偏见的日本社会来说,不正是 突显出其意识盲点的最佳手段吗? 滥用告诉乃论权 强奸带给女性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很大的伤害。所以若报复对象为女性的话,强 奸可说是高效果手段。 强奸是告诉乃论。即使由第三者通报,被害者不予公开出面的话,仍不构成犯 罪(当然大抵用在强奸者只有一人,且被害者自己没有可委托之人的场合)。 日本刑法一八○条规定,多数强奸,也就是轮奸,不适用告诉乃论。因为强奸 者有数人,想从暴力中脱逃极为困难,而且被害者所受的精神、肉体伤害比被只有 一名强奸犯的受害者还大。 委托他人去强奸对方的话,可利用告诉乃论规定,使得自己从刑责中脱逃。就 是对对方施行难以向他人启齿的强奸手法,譬如以铁棒插入其下体、鸡奸、利用发 情的雄犬来强奸对方等等,只要让对方觉得羞愧难以开口即可。这就叫做变态强奸, 许多女性都不会向检察官说出被狗强奸的经过,因此应该不会去报案。 在爱情宾馆中强奸 若犯罪现场是爱情宾馆的话,很难被认定有强奸行为。即使女性并没有接受男 性的意思,因有接受性行为的意志,所以容易被视为「和奸」。 如今即使是小学生也都懂得爱情宾馆的意义。即使被殴打、施予非礼行为,如 果没有验伤报告和扯破衣服等证据的话,很难证明有强奸行为。若是被强行灌醉而 拖入车内的话,事情就好办多了。 赔偿衣服被扯破所受的损害 强奸的话,衣服和内衣一定会被弄脏,有时还会破裂,此时和对方一起去买件 新衣作为赔偿。 或者强奸后,和对方一起吃个饭、喝杯酒。强奸后仍和你共同行动的话,表示 两者有和解之心。 事情发生后,一定要想办法邀约对方出去,拿出勇气和对方和谈。 但是如果在强奸之际使对方受伤的话,就构成日本刑法一八一条的「强奸致死伤 罪」,将处三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刑责很重。就算对方没有提出告诉,警察也会 马上介入。于是自己的教唆罪将曝光,「和奸」的理论也化如云烟般消失不见……。
|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

|
|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