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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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小抛下砖,转一部分竞争情报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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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01月14日03点41分 |
信息搜集中的法律问题 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思想来源于产权理论——商业秘密是其所有人的财产,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取用这一财产。如同工业产权一样,这一财产可以转让、抵押,亦可成为合营的出资方式,其合法的受让人也可成为权利人。对这一财产的盗窃便构成侵权,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根据。 然而作为无形财产的商业秘密毕竟不同于实物,“一物一主”的有形财产原则往往难以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案。 由于盗密者和盗物者行为方式不一,行为主体不一,阻止泄密和盗密的法律根据不是建立在“一物一主”的原则上,而是建立在一种“关系”上:要使侵权指控成立,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掌握者独特的、不位公众所知的信息。 侵权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关系(合同、约定等)。当侵权者破坏了这种关系,违约、泄密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有了事实根据。 要避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网 (1)产权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经济法保护 (4)刑法保护 主要的法律问题围绕信息的所有权、取得信息的手段以及信息的使用目的。 产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对未公开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也给予保护,但只保护其表现形式,不保护其内容。如果按内容去实施其中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的最大缺陷是取得专利必须将自己的技术作彻底公开以换取此项发明在一段时期内的垄断权,这就为竞争者从公开的专利文献中分析有用信息开启了方便之门 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优点在于,信息只要一直保持在秘密状态中,企业就不必担心出现和本产品完全一样的产品。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复杂,如果权利人举证困难,又很难找到完全相应的法律条文,就不一定能赢得诉讼。我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法院无权擅自僭越,这和实行习惯法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因此,从事竞争情报工作应仔细研究现有的法律条文,既要避免触犯法律,又可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处大胆地从事信息搜集。 民法保护 《民法通则》除了在第118条规定侵权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外,在第136条进一步规定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因此,在采用调查、约谈等方式从记者、竞争对手的雇员、批发商、广告商、业务联系人搜集信息时,应注意对方是否负有保密责任,避免与泄密者一起成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共同被告。 经济法保护 《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种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出了一系列保护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法律规范和违约惩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迄今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得较详细的法律,第10条列举了对商业秘密的侵害手段,包括“盗窃”(窃视、窃听、窃取)、“胁迫”(威逼、恐吓)、“利诱”,可以作为情报工作者的借鉴。 下列情报活动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且是竞争情报的正常搜集手段 : ①通过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近的技术信息;②从公开发行的文献、公开使用或售出的产品、在公开展示场所观察、分析而获取的信息;③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获准使用的信息;④从权利人或受让人自动释放出的商业秘密中获取的情报,这种“释放”不是信息受者采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结果;⑤从未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不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获取信息。 关于招聘竞争对手的前雇员 人才流动或雇员“跳槽”是导致商业秘密通过流失的主要渠道。劳动人事部规定职工不得携密跳槽。国外也有竞业禁止的规定。 从事情报收集时至少要考虑两个因素: 1)跳槽者带来的信息是否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2)该商业秘密归谁所有? 信息可不通过对载体的占有而获得 “跳槽者”带来的信息或知识尽管是在原单位供职期间获得的,但离开时已成为他自己的技能的一部分,如果原单位未有偿地占有这种知识,就不构成侵权。 雇员在原单位已形成的特有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知识应归他自己所有,也不存在泄密和他人使用的问题。 “非故意但不可避免地”利用新雇员带来的信息,不算违法。 与美商打交道注意避免触犯EEA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的规定 美国商人的商业秘密在海外遭侵权时,可利用国际贸易337条款,及援引301条款,对外国产品进入美国时要求赔偿、罚款,以保障美商利益。 ——新员工进入你的公司,把“明显对其原公司有利的信息”带入你的公司使用,而对原公司构成威胁,属于违反EEA。 ——雇主未搞清楚雇员的信息来源属于商业秘密,在法庭上仍难以推卸法律责任。 关于从“第三方”获取信息 应警觉的侵权问题可有两个方面: 1)第三方未意识到透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也未注意到造成侵权(所谓“清白的第三方”(Innocent third parties),在未收到权利人或监督机构的警告前,不负有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收到警告后就有义务保守秘密。2)第三方与权利人订有保密协议,或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泄密是违法的,作为信息接受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的,属于共同侵权,负有连带责任。如果采用一般手段(市场调查等)不负法律责任。 通过第三方了解竞争对手须谨慎。作为用户,许多竞争对手同第三方签有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协议。有的行业制定了职业道德,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市场调查员,不能擅自泄露客户的经营或技术信息,不得违反与客户事先订立的保密协议。而他们一般是会遵守职业道德的。因此,要事先了解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讲究信息调研技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取信息。 反求工程 只要不违反专利法、商标法有关规定,就可以无偿地通过反求工程获得信息。如集成电路行业,其关键性技术——布线设计就可以通过分析集成电路硅片而一览无余。 现在反求工程方法已扩大到对竞争对手的服务的了解。如了解投资工具、通过购买保险合同以了解对手服务政策、报价等等。一些分析人员发现,定期购买同一来源的某种产品,通过产品序列号的抽样分析可以得知对手的生产能力。 从“反求工程”获取信息的注意事项 国际上,通过反求工程获取情报一般是合法的(如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前提是:1)产品系用户在公开市场自由购买;2)厂家采用合同供货、合同租借或租购(hire purchase)保护其商业秘密,则应履行合同规定。 工作步骤(小结) 1、确定要连续跟踪的竞争对手 2、确定和优化信息搜集指标 3、确定可以实施检索的信息源 4、档案和资料库结构的设计 5、设计计算机辅助系统 6、确定简要的分析方法 7、确定竞争情报报告的形式、内容和频率 第一年的目标不一定要定得很高,否则将难以实现
第一年的目标一般可以这样来定: 在持续不断的基础上跟踪2-3个关键竞争对手; 发挥情报协调员的作用; 建立有关竞争对手的数据库; 编写被监测公司的新闻简报、战略影响简报、情报简报; 积极鼓励公司内外部人员提供情报。 控制成本 控制成本且能创造一个有广泛基础的情报系统的方法是将搜集和分析信息的工作分散在整个公司——销售员、采购员、市场研究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使更多的人重视开发和使用竞争情报,把竞争情报视为其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内可交流的情报就越多,情报的使用率就越高。 任何成功的情报系统离不开三条指导原则
1)持续性和长期性。公司必须日复一日持续不断地搜集信息,而不只是在传统的战略规划周期搞突击。 2)参与。 3)管理层的高度信任。 竞争情报工作只有在管理层理解竞争情报专业人员,信任他们的工作时才能成功。 信任只有在分析工作真正有助于管理层更好地决策时才能建立,这常常需很长时间。 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应该掌握让管理层了解并相信竞争情报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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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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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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