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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三篇——私人侦探姓社不姓资(人气:795)
 楚魂楚魂
1 楼: 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三篇——私人... 02年12月17日15点45分


私人侦探姓社不姓资

(此文经汪先生授权在推理之门网站发布,传统媒体转载请联系作者,违者必究!《现代私人侦探完全手册》一书的简介、章节目录在书籍市场栏中可以找到 或者亦可通过书名检索查找)


汪 永 全Email:zz7333@163.com

私人侦探是相对于官方侦探而言的称谓,其正确称谓应叫调查员、民间调查人员或民间情极研究人员。汉语是世界上语汇最丰富的语,称探员、情报员、信息员亦未不可。古代则称耳目、眼线、间谍。不同称谓之间略有细差别。如间谍常指官方派出情报人员;探员是泊来语,通常也用于官方人等。调查员、信息员泛指民间人等。但是,他们的基本工作则都是收集情报,调查取证。
私人侦探也是近代的泊来语,大约出现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旧上海。封建王朝设落、民国初兴,新生的资产阶级朝气蓬勃富于开放进取,民众的民主、自由、博爱意识觉醒,渴望了解、学习国外一切先进的思想理念和科学文化。随着西学东进,洋货、洋行、洋买办、洋机器、股份制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纷纷出现。新旧体制的碰撞,不同思想文化的碰撞,传统商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观念、方法的碰撞,使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矛盾与纠纷日多。为了学习、借鉴、探索真理、兴学兴业,人们对情报信息的需求趋强。一种不依附于官吏、衙门、家族、个人的情报服务方式、一种公开执业,面向社会公众、随叫随到提供即时服务的收集情报,调查取证工作方式随之出现,并以其方便、实用、高效、保密而为人接受,为人欢迎。这就是国外现代职业调查公司、情报信息公司的组织形式、从业方式和服务方式。
由于旧时中国民间调查业从未成过气侯,而是处于对官方或家族的依附地位。所以,当西方国家有组织的商业公司性质和形式的调查公司、情报公司一经出现,便以其种种优势落地生根。而且有了一个"私人侦探"这样响亮的名字,在很短时间内便传播开去。
"私人侦探"是泊来语。情报、信息、调查,则是地道的国语。有人说信息是泊来语,非也。南唐朝诗人李中诗句:"梦断美人沉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宋人陈亮的诗句:"欲传春信息,不怕雪埋藏。"调查虽是土生土长的民族语汇,过去使用频率很低。其替代语、近似语汇是探查、探访、打探、打听、访问、私访、查问、勘查、稽查等。
私人侦探四字,是对其职业性质、特点、服务方式的准确定位,含蓄、实在、适用、具有极强的昭示性和诉求效果,可与"可口可乐"一类的牌子媲美。多少年来,人们一直欣尝这一品牌,没有人提出异议。但是今天麻烦来了,不仅"私人"两字招人嫌,就像刘少奇主席的《论共产党员修养》一书遭难后,人们至今避讳"修养"二字一样。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修养"二字使用频率何等之高!"侦探"二字更令人望而生疑。它使人产生叛逆感、诡秘感、图谋不规感乃至罪恶感。诚然,国人的心被揪揪着的时间太长了。他们习惯听的话是"夹着尾巴做人"一类的教诲,习惯做的动作是服从。
侦探的职责是接受客户之托,就客户所要求的内容、范围、项目、对象等,进行收集信息,调查取证。显然,这是一种以一已之长,向他人提供专家型服务的工作。犹如理发师理发,面包师烤面包,外科医生清疮疗毒,律师写诉状出庭打口水仗,实在是再下里巴人不过的事情。可是私人侦探不轻松。不是说揽此活计必需有千里眼、顺风耳、铁脚板(脚像两根棍子特别能跑路)、蛤蟆肚(特别能忍饥受气不怕失败和作无用功)和高智商,是说常被误解而侧目视。有着这般功夫不干这个行当不行?行。话反过来说,有得这般功夫,干的是为人排忧解难之大好事,干吗不干!?
做好事,落恶名。有人说私人侦探不幸有五:少见多怪,一焉;祸根缘于"私"字,二焉;偷偷摸摸,三焉;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四焉;骑在法神的界碑上,五焉。
在《现代私人侦探完全手册》书中,本人用40万字试图说清一件事:为私人侦探诠释、正名。就上述几点再略加补充。
关于少见多怪
少见多怪的反语是见多不怪。有人为叫卖一街两行的面包师、水果商诧异吗?否。在国外,尤其是商品经济发达国家,侦探和律师如影随形,于是见多不怪。因为离开侦探的收集信息,调查取证,律师便可能成为瞎子、聋子、傻子,勿宁说道貌岸然地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说是论非。因为如此,侦探与律师的社会地位等同,没有疑议。在欧美等国,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侦探人数,数倍于律师,数倍于警察,何也?社会需要。犹如"郎中门前过,请到家中坐。"侦探和郎中一样,纵然谈不上香饽饽,也是公众看重之人,有用之人。日本东京有私人侦探公司530多家,美国颇具规模的有3000多家。总统、议员、公司总裁、小店老板、白领丽人、家庭主妇,都可能有求于私人侦探。因为他们都有各种各样的危机危难事情要处理,需要侦探代劳收集信息,调查取证;或公务、或家务、或个人隐私,侦探招之即来,提供专家型服务,而且他们长于守口如瓶。
关于祸根缘于私
私是万恶之源吗?曾几何时人们将私字的恶性无限地放大了,动辄得罪。但如今,民营经济、私有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国家大法上都白纸黑字赫赫然地写着。社会主义尚处初级阶段,过期作废之虑大可不必。古人云:"三人为公。"三人以下的侦探公司少之又少,为数不少的公司跨国经营,古老的中华帝国的黄土地上到处留下他们的脚印。如果说独脚律师、独脚面包师、独脚经纪人、独脚政客、独脚郎中为社会包容,独脚侦探又何害之有?
看来,私人侦探之私不是要害,要害是"非官方",是"民营"。烤面包、做郎中、当政客、当律师,他们所从业的内容都"无关紧要"。私人侦探从事的是收集信息,调查取证,曾几何时这是只有官府人等才能涉足的领域!虽说公司、团体、家庭、个人招徕私人侦探所干之事,与政治无涉,但是万一呢?谁能保证术有专攻的侦探有朝一日不忽发奇想将罪恶之手伸向涉及政权稳固、安定团结的禁地?
在我国,"官本位"根深蒂固。官方倡导的思想意识叫主导思想,官方倡导的道德观念叫正统观念,官方赞尝的文化叫主流文化,官方书写的历史叫正史。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央史大国,万众一心奔小康,此乃民心、军心、党心所向;倡导主流、正统必要而又正确。但不可没有包容。世界是多元的,社会生活多彩多姿。不包容不成为世界,不成为生活。不包容就是排斥,排斥扩大化导致人性扭屈、社会担屈,主流难保。
主流、正统亦非一成不变。不同国家、地域、民族,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形式。古人云:时移世易,变法宜矣。不变则僵化、不进则退。昔日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过多的未知需要探索,有过多的新知需要学习,有过多的情报信息需要掌握运用。公民完全可以、也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从事正当地经济活动。包括某些敏感的事情、曾经由政府包办代替的事情、政府无法包办代替的事情或曾经封禁的事情。前提是有利于政权稳固、社会安定团结、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由于长期极左思潮的影响和思维惯性,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是存在的。
关于偷偷摸摸
是指行为隐秘。此乃职业使然,使命使然,责任使然、委托人要求使然、安全保密使然。无论国家、组织、个人,都有一些不愿、不能、不必要或暂时勿须他人知道的事情,称之谓秘密或隐私。世界上只要存在秘密和隐私,就一定存在保密、泄密和窃密、探密。世间的事情也是复杂的、多变的。为了探索未知,为了知已知彼,为了科学决策,为了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与危机,就有收集情报、刺探消息、旁敲侧击、智取套问甚至收买利诱等行为发生。无论从任何角度讲,从事这样的工作都必须秘密进行。隐蔽行动不等于违法乱纪,不等于手段低级,不等于见不得人。隐蔽行动,秘密工作是侦探----官方侦探和私人侦探共同的基本职业特征。因隐蔽行事,就将其贬低为甚至等同于偷偷摸摸,是对侦探工作的无知。不排除侦探行为中可能出现的不法行为,但也不必全盘否定。属于道德范等的,用道德遗责,触犯刑律的绳之以法。
关于受人钱财替人消灾
已非"君子远庖厨"和"君子不言钱"的时代。情报、信息属于商品,商品的获得必须经过交换。问题在于侦探爱财应取之有道。将侦探收费服务简单归结为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勾当",无疑于将其列入黑道。风高放火,月黑杀人,只要给钱,什么都干,是黑道的作派。侦探不是黑邦,不干黑道营生。侦探须具有从业资格,虽然各国政府要求不一,但是人品、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没有犯罪前科,这些基本方面都必须具备。尔后方能在专门政府机构中提出申请,注册备案,尔后持证工作。
侦探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但不能逃避政府机构监督、客户监督、舆论监督,尤其是行业组织的监督。行业组织有地方组织、全国组织、国际组织。他们定期召开会议,评议成员,实施奖惩,清理门户。那些被开除组织的成员,要想再站住脚,取信于客户很难。在许多侦探公司中,最显眼之处挂的不是营业执照、荣誉证书,而是行业会员资格证书。取得会员资格往往比取得营业执照更难。没有取得行业会员资格证的侦探,也并非脱离行业自律组织监督。那种认为私人侦探天不管地不收,游离于社会公德与法律约束之外,可以放纵不羁的往来于黑道白道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不排除面包师把鼻涕抹在面包上,不排医生使用假药图财害命,不排除大沿帽,两头翘,吃罢原告吃被告。因此,也无法排除私人侦探作奸犯科。幸甚,警察与法官无下岗失业之虑。
关于骑在法律的界碑上
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义务,享受相对的自由。私人侦探也不例外。
有人认为,现代私人侦探是一些具有双重人格和双重技能的人。前者是指,他们大都智高很高、生活态度严肃、
疾恶如仇、具有匡扶正义扶弱济危的侠肝义胆,具有不屈不挠的韧性与毅力。另一方面,他们又善于混迹于三教九流之中,为达目的而不惜干出鼠窃狗偷之事。后者是指,他们精通传统的公开或秘密调查方法,熟练掌握先进的电子侦探仪器装备。另一方面,他们又善于周旋,谙熟法律、运用法律,清楚法与非法的界限,常以不同方式与行为,出设于合法与非法之间,而且游仞有余!必要之时,运用窃听、窃照、窃取、收买等法手段,窥视他人隐私,刺探他人情报,但又决不这份或走得很远。他们清楚自己在干什么,知道行为后果,到位而不越位,濒临于法与非法的临界线上。形象的说法是一只脚踏在门里,一只脚踩在门外。
对于私人侦探"骑在法律界碑上"一说,本人不持异议,甚至有些欣尝。欣尝他们的聪明才智和把握其度的本领。打擦边球不等于触犯刑律。钻法律的空子不等于犯罪。政客、律师、证券公司总裁、银行老板都是长了此道的老手。约翰?兰尼拉格在《中央情报局》书中说:"情报工作是一项错纵复杂的智力活动,而不仅仅是刺探消息……好几代的银行家,律师和实业界人士,就象他们的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同行们一样,在国内外进行着种种残酷的竞争和阴谋活动,促进了高级情报机器的建立。从心理上说,一大批有权有势的美国人都是甘愿做这种肮赃的工作。他们都不纯真无邪的人。"
濒临于法与非法之间既非私人侦探独门绝活,也非专利。没有必要为此感到诧异。
何以如此?职业使然。否认私人侦探职业的特殊性,不是唯物主义。这里至少有有职业原因、法律原因,也有社会原因。
职业需要就是社会需要。社会没有需求,私人侦探业也无以存在与发展。社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欺诈、盗窃、破坏、损人利己、以强凌弱、杀人越货等违法行为和犯罪,当事人、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帮助,包括正当防卫、还事情以本来面目、讨个说法、纠正过错、避免损失、获得补偿、将罪犯绳之以法。但是谈何容易!损人利己者和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假借和伪装,把水搅混,恶人先告状,掩盖罪行;要么遁形匿迹,逃避征罚。当事人向警方求助,警察使用法律特许的权利,必要时使用窃听、窃照、破门而入手段揭露真相,打击犯罪。人们为之称赞,不因警察使用非常手段而稍有微辞。但是警察太忙,无力顾及所有的人、所有的事。当事人也因这样那样的原因,有时不便请警察关照,于是求助于私人侦探。
私人侦探受命于危难之时,与行为不规者乃至豺狼魔鬼打交道,却并不拥有警察的特权。犯罪分子横行无忌,机关算尽,什么都做得出来。私人侦探的手脚则被捆绑,只能行使公民的权力,无法与罪犯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可能无法理清是非曲直,无法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与危机。如此游戏规则,对侦探来说则是不公正的,也不是当事人期望的结果。人们期望私人侦探应大体与对方处于平等地位,对罪犯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斗狠斗勇。当然以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为原则。以此为前提,对于私人侦探濒临于法律的边沿,"上帝"们大都是理解的,谅解的,睁眼闭眼的。"上帝"中有时有警爷和法官大人。
在既有真、善、美、爱心、友谊和炫丽色彩,又充满矛盾、倾压、丑陋、邪恶的世界上,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对私人侦探法外施恩,既是出于实用实惠目的,也是出于理性。有谁会向一个软弱无力,说大话不办实事或者谦谦君子般的侦探求助?正如许多推理小说那样,侦探在人们的生活中是正义与力量的化身,他们不仅应该十分强大有力,而且不应受世俗观念和清规戒律的束缚。
法律是为人制定的,为人服务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私人侦探是从事特殊职业的一个群体,许多国家都赋予私人侦探一定的从业权益和便宜,理所当然。譬如可以较便捷地查阅官方的某些档案资料、获得必要的情报支持、可以拥有枪支或其他防卫武器、甚至使用通常只有警察才能使用的某些侦探器械。警察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侦探的求助,只要工作需要,私人侦探可以申请警察一起办案,警察也可与私人侦探同赴现场。在法庭上,法官重视私人侦探的意见和陈述等。还有,当私人侦探确因工作需要而濒临于法与非法之间时,警察睁眼闭眼也是事实。在可能情况下,有时警方会临时授予私人侦探一定的特殊权力或将其某些小有的越轨行为揽在自己头上。对私人侦探的这种特别关照,有时是隐性的,有时则成为一种半公开的游戏规则。客观上都将使私人侦探从业环境变得有所宽松,使只有公民权限的私人侦探变得有些超乎常人的强大。
法律并非铁板一块,也并非总是一致或完美无缺;何况客观情况如此复杂,不是生搬硬套,简单从事所能济事。世界上有那么多的法官、那么多的律师、那么多的警察、那么多的私人侦探,还有讼棍、混混、专事包揽诉讼政客、掮客、金钱开路的污吏、商贾,他们每人每时都在从各自的情况、各自的理解出发,对法律作着各种各样的解释和运用;而其依据又都是事实和法律。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在法律面前人们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私人侦探濒临于法于非法之间,或隔山打炮,或出阴入阳,既有机宜可乘,就有科学之度可以把握。
以隐私权而论,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西方国家许多法律的立法基础之一。刺探和泄露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法律又明确规定,如果某人自愿说出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转告第三者,那么该种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自愿"的界定就不那么容易了。侦探通过引诱当事人说出自己的隐私,当事人事后可以大呼上当,却难以起诉。美国法律规定:当一个人为了获取某种信用而将自己的隐私写入某种申请表和档案时,他等于自愿公开了上述隐私。办保险,找工作,申请驾照,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个人隐私就是这样被"公开"了。侦探取之用之何难之有,当事人也难以状告侵权。
跟踪监视用的脉冲式收发两用信号发生器,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法律禁止公民使用。在内华达州、加利福尼亚州,经警方批准后可以使用。在纽约的私人侦探器材商店中则可自由出售,自由使用。
印地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夏威夷、犹他州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其他州则允许某些形式的赌博存在;拉斯维加斯则以赌立州,以赌会友,以赌招天下之人,聚天下时财,号称世界赌城。
窃听器等间谍器材在中国大陆被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及多家媒数次报导,王子脚下的王府井街头,逗售窃听器的暗市长盛不衰,最便宜的电话窃听器18元一只。专门用于窃拍窃录的针头型微型摄像机,两年前在南方城市"犹抱琵琶半面遮",如今内地城市的货架上已有公开出售。价格从四五百元到千多元不等。在香港、台湾、澳门的商店中,间谍器材则可自由出售,使用几乎不受限制。在许多国家中法律严禁私人拥有枪支,违禁者以图谋不轨严惩不殆;西方许多国家则不以为然。至于色情、同性恋、非婚姻同居、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与权利等等,在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立法上的差异及社会的不同认识也都到处存在。
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对同一件事情,不同法律条款中不同措辞与解释,法律正文与法条解释中的矛盾,还有执法者个人之间对同一法条的不同的理解、解释和执行,都给私人侦探活动中的回避、灵活变通与辩解提供了可能。每一位称职的私人侦探都同时是一位法律专家,是他们的职业要求,也是他们赢得客户、警察、法官、律师尊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方面,警察常常自叹佛如。在联合办案,同案办公过程中,警察对私人侦探的知识渊博,灵活乖巧,常有发自内心的赞誉。
法律是公正的和庄严的,尽管并不十全十美。触犯刑律必将被追究责任,对私人侦探从不例外。"法外施恩"是不允许的,但偏颇有时是有的,濒临法律边沿之"度"是有的,私人侦探是把握其度的行家。社会给人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同等机会。走近些看,私人侦探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是那类长于助人的人,有力量的人,从不怨天忧人并且善于营造生存空间的人。社会因为他们存在而增添轻松与欣慰。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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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2 楼: Re: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三篇—... 02年12月12日00点38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有兴趣的朋友也可对此谈谈看法!我个人认为:现在对这个行业的争论也主要不在其姓社还是姓资,而是私人侦探,这种新的职业身份、活动方式、手段能否见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以及相关的规范与监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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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乡东乡好爱好爱张靓颖喔打开东乡的博客
3 楼: Re: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三篇—... 02年12月12日11点07分


事实上,个人觉得无论姓社姓资。
关键是否可以生存,有多少利润空间,有多少业务范围(法律许可内)
不得而知。
有些相关的报道,我也转了几个帖子,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结论不是太好喔。






泰戈尔对东乡说: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和死,而是我站在你的面前,而你不知道我爱你.
东乡坚定的回答他:是的,东乡最爱张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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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4 楼: Re:Re: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 02年12月12日11点27分


【东乡在大作中谈到:】


呵呵,别人都已经活了这么多年了,而且还活得好好的!其它一些东东可参看我的《方兴未艾——正在崛起的中国大陆民间侦探(调查)业》一文,就在技术交流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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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5 楼: Re: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三篇—... 02年12月12日13点12分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好与坏,因此不能只看到私家侦探的负面,就忽略了他的正面:维护和宣传社会的正义;帮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减轻司法成本……在过去或者现阶段私人侦探业的存在,也许从政府的立场来看仍是弊大于利,禁止其发展也情有可原。但是这个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其中经济发展又是对政治变化最现实的刺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求在官方侦探存在的同时,有另一只非官方侦探(私家侦探)的出现,来弥补官方侦探的不足。这种公私合作的趋势显然是今后一种主流,不可能逆转。所以当其出现时,应该在萌芽阶段就进行相应的立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优势,遏其弊端,因势利导。决不能将其是为洪水猛兽。退一万步说,即使私家侦探真是洪水猛兽,对于洪水的治理,也应该采取大禹的方法。围堵截所能产生的效果不过是将睡眠越抬越高,增长其危险性。呵呵……
再说说隐私方面,自然私人侦探的调查会侵犯一些人的隐私,但是换做官方侦探调查,有关隐私的案件同样侵犯。这个问题只要有立法确定,就不能称之为违法。相反,现阶段一部分人片面扩大隐私权的范围,滥用隐私权所产生的后果降更加恶劣。
最后关于武器配备,我觉得应该允许其配备一些防御性的武器。至于枪,我相信一个善于用枪来解决问题的人,更适应做官方的侦探或者军人,当然……如果真是必须,法律也应该允许其配备枪支,当然应该严格限制管理。
先说到这,大家继续赐教哦。






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有关原创小说的作者专栏开通因本人机器问题,时常无法登陆后台,暂时无法受理。

罗修的群魔乱舞http://blog.sina.com.cn/u/14176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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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ankFrank
6 楼: Re: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三篇—... 02年12月17日15点29分


你认为即便讨论出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有什么用处吗?
我们国家就是又太多的形式主义,
一定要区分所谓的性质,
有必要吗?
这还不都是多年来人治的结果?
口口声声讲依法治国,
现在又在干什么?
只要不与法律冲突,
就算是什么资本主义的东西又能怎样?
请大家把精力放在有用的地方,
中国在大多数方面与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差的太多了,
上个世纪那荒唐的十年现在回想起来,
简直就是耻辱.
没有任何一个强国做过这种事情.
我们失去的太多了.






没有完美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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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7 楼: Re:Re:汪永全先生纵论私家侦探第... 02年12月17日15点45分


【Frank在大作中谈到:】




就内地而言,在这方面谈谈对于改变某些人士的死脑筋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不要一概而论地认为这类纯观念上的争论在国内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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