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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举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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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5月15日12点57分 |
离婚赔偿举证难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记者 毛磊
■婚姻家庭官司举证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想要调查配偶外遇难,而想要取得证据更难
■新婚姻法“过错赔偿”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
去年6月,一起曾引起当地法学界人士关注的离婚案,在山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48岁的个体户苏浩月因确有婚外情,而将婚后共同财产折款28万元作为补偿全部归前妻尚丽英所有。当地法学界人士称这起婚姻赔偿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本地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尽管21年的婚姻解体、恩怨情仇,不是一个赔偿数额所能了断,毕竟或多或少地给无过错一方的心灵伤痛带来抚慰。
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要求无过错方必须出示确切证据。
已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必须举证才能请求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如何去取证,用什么手段,从何种渠道取来的证据才合法有效呢?
“包二奶”与举证难
“包二奶”是近年来一种人们通俗的说法,用法律语言表述应为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新婚姻法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在总则禁止性规定中扩大了一条,即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现在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大量出现的“包二奶”情况。婚姻法禁止性条款的增加,指明这种婚外性行为具有违法性。
“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原家庭离婚的,对这种明目张胆挑战一夫一妻制的“包二奶”行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这类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而且是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据介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重婚罪”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但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据律师介绍,必须依法取得证据,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而凭借个人力量获得证据远比钻法律空子的“包二奶”难得多。
近日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指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打婚姻家庭官司的时候,举证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外遇调查”与“私人侦探”
“包二奶”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然而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
有一位妇女因丈夫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了两个孩子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这位妇女发出这样的感慨:“我的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
因为调查配偶外遇难,要取得证据更难,所以城市里近年来开始悄然兴起了一种新兴的职业———“侦探公司”。这些公司通常是挂着“信息咨询”或“调查”公司的招牌,背地里也充当“侦探”,搞些“隐私”、“情感”、“外遇”等调查的活儿。这些公司有合法的外衣做掩护,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去接触被调查对象,同时,他们还有着周密的策划、丰富的经验、高超的手段,“调查”起来当然比当事人单枪匹马干要得心应手多了。所以,这个带有私家侦探性质的行业在都市里悄然热了起来。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私人侦探”这一行当在中国尚未有一个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这就从法规上充分肯定了通过“外遇调查”得来的证据是非法的,绝对不能作为有效合法证据被法院采信。
私家侦探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是目前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赞成者说,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这种调查、举证,只有私人侦探可以完成这种调查。此外,即便是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可否由私家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侦查权应该也是“双轨制”。
反对者则认为,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一直强调侦查权是严肃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的、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目前,我们国家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黑恶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就会以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
“过错赔偿”与“过错举证”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法院和妇联本来是想依仗法律的威力伸张正义,保护受害者,惩处违法或不道德者。但在很多离婚案中,明知是无过错方受了伤害,但因为无过错方无法取到可信证据,也就无法用法律来保障她(他)们的权利了,这一直是有关方面深以为憾的事。
新婚姻法“过错赔偿”、“过错举证”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尴尬。
当事人需要提供第一手准确资料,包括丈夫及“二奶”的真名实姓,“金屋藏娇”的具体门牌地址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一方,众多的妻子当上了业余“福尔摩斯”。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两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千方百计,历尽艰辛,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有次,她好不容易摸上“金屋”,窗外可看到屋内有床,但里面却空无一人。她在街上取证经常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左邻右舍也不想多管闲事,怕惹是生非。
从法律角度来看,“捉奸举证”是非法的,不宜提倡。但反对“捉奸举证”,证据又从哪里来呢?这个问题便成了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取不了证也就没法举证,无法举证也就无法取得法定赔偿,新婚姻法增加的这条原则也就没有起到它该发挥的规范人们婚姻行为的威力。
有关法学专家指出,新婚姻法中对无过错方给予了“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但也同时要求无过错方提供确切证据。而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又无配套的解释和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进退两难的尴尬。所以,不断地使新婚姻法发挥更大作用,真正成为保护人们合法权利的武器,就必须消灭立法上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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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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