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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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错斩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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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5月13日15点54分 |
缘何错斩崔宁 张建伟
《错斩崔宁》是宋元话本中的名篇,说的是:宋朝高宗时,临安有个官人叫刘贵,由于时乖运蹇,读书不济,乃改行做起买卖,但半路出家,技巧不够,又把本钱消耗掉了。娶妻王氏,因没有子嗣,又娶了二房。二房姓陈,是陈卖糕的女儿,家中都叫她二姐。一日,刘贵携王氏去丈人家拜寿,留二姐在家看守。丈人见刘贵落魄,就拿出十五贯钱资助他开个柴米店。刘官人谢了又谢,允妻子在娘家多盘桓几日,自己驮了钱归家。归家途中又饮了三杯两盏酒,醺醺到家。见了二姐,借酒力开了个玩笑,道是:“……我一时无奈,没计可施,只得把你典予一个客人,又因舍不得你,只典得十五贯钱。若是我有些好处,加利赎你回来;若是照钱这般不顺溜,只索罢了。”二姐听了,本来不信,但见十五贯钱堆在面前,难免狐疑,便趁刘贵睡去,将十五贯钱垛在刘官人脚后,自己轻轻收拾了随身衣服,款款地出门到左邻朱老儿家借住一宿,次日回爹娘家欲讨个分晓。二姐走了不上一二里,脚已疼得走不动,正巧遇见一个后生,背上驮了个装着铜钱的搭裢,两人结伴同行。两人厮赶着走了不到两三里田地,被后面两人赶上。方知刘贵被杀。二姐和偶然同行的那位后生都被厮挽着带到官府。此时刘贵早已被人用斧劈死,床上十五贯钱也没了影踪。那位偶然与二姐同行的后生,名叫崔宁,搭裢中的钱正巧十五贯,遂与二姐被控“因独自在家,勾搭上了人;又见家中好生不济,无心守耐;又见了十五贯钱,一时见财起意,杀死丈夫,劫了钱;又使见识往邻舍家借宿一夜,却与汉子通同计较,一处逃走。”府尹升堂,动刑逼供,屈打成招,叠成文案,奏过朝廷,判决“崔宁不合奸骗人妻,谋财害命,依律处斩;陈氏不合通同奸夫杀死亲夫,大逆不道,凌迟示众。”二姐、崔宁百口莫辩,被押赴市朝,一斩一剐,行刑示众。
《错斩崔宁》见于《京本通俗小说》卷十五,《醒世恒言》卷三十三也收入了这个故事,文字略有不同,题为《十五贯戏言成巧祸》。这个小说曾被改编成昆曲,并拍成戏曲影片。李翰祥导演的《破晓时分》也是以这个故事为基础的。所以国人对这个故事可以说是耳熟能详。
这篇小说,本来是在初中时读过的,去今已经许多年头,近日却不时的想起。这是因为近年来报章披露了为数不算少的冤错案件,尽管主人公并不都像崔宁那样运气背到了黄泉,但他们的冤情却都是走的崔宁的路。
崔宁的冤案(其实还包括陈二姐)是按照这样一个公式进行的:合理的怀疑加上刑讯。发现这是个冤案,那原由也颇典型——真正的罪犯被抓获了!
合理的怀疑
崔宁的冤案是在合理的怀疑的基础上构筑的:刘贵被杀,刘贵所有的十五贯钱失踪。陈二姐离家,途中遇崔宁并与之同行,崔宁随身携带的钱财正巧十五贯。(咦,天下有如此巧事。)这些事实和证据显示崔宁与陈二姐的犯罪嫌疑如此重大,难怪审判者已先存了一个有罪的确信在心里了。
用刑拷讯
在面临被定罪量刑甚至被处以死刑的危险下,普通人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必然是避免认罪。“供认不讳”的背后,往往潜伏着促使供认不讳的强大压力或者利益诱导,有时则是利用了与心理学结亲的侦查策略和技巧。最常见的压力是刑讯。当审判者心里已经存了一个被告人有罪的确信,被告人的辩解、沉默就常常意味着自讨皮肉之苦。崔宁和陈二姐否认犯罪,于是,一场为口供而战的“全武行”就隆重地上演了。
发现真凶
事实的真相并不是“青天大老爷”自己发现的。说来巧得很:刘大娘子在家守孝度日,一年以后,父亲见她日子过得紧紧巴巴,就叫家里老王接她回家。途中遇上大雨,在林中躲雨时又被一个自称“静山大王”的强盗打劫,老王被连搠两刀,当时毙命。刘大娘子见脱身不得,只好虚与委蛇,嫁给那强盗作了“压寨夫人”。那强盗娶了刘大娘子,不到半年,连发几笔大财,听了刘大娘子的劝诫,从此洗手不干。一日良心不安,向刘大娘子讲起;
“一年前,也是赌输了,身边并无一文,夜间便去掏摸些东西。不想到一家门首,见他门也不闩,推进去时,里面并无一人。摸到门里,只见一人醉倒在床,脚后却有一堆铜钱,便去摸他几贯。正待要走,却惊醒了那人,起来说道:‘这是我丈人家与我做本钱的,不争你偷去了,一家人口都是饿死。’是我一时见不是话头,却好一把劈柴斧头在我脚边,这叫作人急智生,绰起斧来,喝一声道:‘不是我,便是你!’两斧劈倒。却去房里将十五贯钱尽数取了。后来打听得他,却连累了他家小老婆,与那一个后生,唤作崔宁,冤枉了他谋财害命,双双受了国家刑法。”
刘大娘子至此方才明白十五贯命案的原委,天亮寻了个空,到临安府前喊冤。府尹差人捉了那个强盗,再次祭起“用刑拷讯”的祖传法宝,得了口供,问成死罪,斩了。原审官断狱失情,削职为民。
我们可以用现代司法的多项原理来探析崔宁冤案的成因和如何防止这类冤案再度发生,道理可以讲得很复杂也很高妙,但究其实,许多冤案是循着这样的公式形成的——合理的怀疑+刑讯(或者利诱等其他非法取证方法)=错案;错案+抓获真凶=发现错案。其中,铸成错案的关键因素是刑讯,防止错案发生的最基本法宝则是禁止刑讯。不过呢,由于刑讯不仅可能造成错案,但也可能借以发现实情,所以历来以维护社会秩序为自己神圣职责的人,无不行之如仪,爱不释手。何况,临安府尹审用刑拷讯“静山大王”孰曰不宜?何况,即使弄错了,大不了“削职为民”而已,没什么大不了。
这样的公式,在当代刑事诉讼中,当然也屡试不爽。谓余不信,请看近年来报章披露的若干案件,如河南李姓青年冤案、昆明杜培武冤案等等,无不依循着这一公式而铸就。令人错愕的是,那些错案都是因为发现了真正的罪犯才被发现的,一个噩梦般的、但却是实实在在的假设是,如果没有发现真正的罪犯,情况会是怎样?已经被逮捕、被起诉、被定罪、正在服刑和已经处决的人中,还有没有类似的冤情?
英国学者J·W·塞西尔·特纳指出:“定罪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在人们的眼里,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无论如何都是一场巨大的灾难。”《错斩崔宁》的作者也早就劝戒:“作官的切不可率意断狱,任情用刑,也要求个公平明允。道不得个‘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可胜叹哉!”
对于由崔宁以及所有与崔宁同一命运的人的颈血或者自由换来的这一警告,当代的刑事官员,怎能等闲视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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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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