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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十年诉讼路 多少荒唐事(人气: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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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十年诉讼路 多少荒唐事 02年05月12日13点18分


十年诉讼路 多少荒唐事 江苏老人的十年讨债遭遇
2002年5月12日 10:57 新华社


  新华网长沙5月12日电题(记者 胡作华) 十年前潘锦炜把他的两个债务人告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时,他怎么也没想到,一起并不复杂的欠债还钱官司竟会衍生出那么多的“怪事”:法院的执行案卷“失踪”,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造假,外省法院重复冻结被告的房产……

  “一场官司断十年。期间我16次千里迢迢到湘潭追讨权益,法官外出调查的盘缠要我拿,法院鉴定资料的经费找我要,法院丢失案卷还要我出钱重新立案,等于说,我出钱维护着法律的尊严。”拿着厚厚的一叠判决书,满头白发的江苏老人潘锦炜内心却充满了诉讼无门的苦涩。

  “把我拖入这场官司的是一笔数目并不大的欠款”

  “1987年底到1988年初,湘潭市个体户罗新民、彭小玉夫妇委托我与海口市海山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布料63万余米,共计货款251万余元。罗支付了货款224万元,尚欠货款27.4万元、代收款5000元。”

  1992年7月,潘锦炜以罗新民夫妇拖欠货款、故意违约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新民、彭小玉偿还货款和代收款共计27.9万元。1994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应偿还货款、利息等共46.8万元。一审期间,雨湖区法院应原告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查封和扣押了被告价值20万元的布匹,部分现金,存折和房产证等物。

  就这样一起事实清楚也易于执行的经济纠纷,在执行中却接二连三地遭遇波折。雨湖区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发现,罗新民在1994年1月至7月间,趁法院没有到银行冻结其存款账户和查封的布匹无人监管之机,将法院扣押的两个存折内的钱以挂失名义取走,并将查封的布匹变卖。1994年10月,罗新民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于1996年8月被减刑释放。

  1996年9月18日,雨湖区法院发出公告,限三日内罗新民夫妇搬出已被法院冻结的福康巷43号房屋,准备进行拍卖。9月22日,受理了罗新民申诉的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暂缓执行。1998年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湘潭市中院再审。

  “我开始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我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有关规定,跟法院据理力争,但第二次执行还是搁浅了。”

  “躲在本案背后的那些人是在愚弄我,还是在愚弄法律?”

  “进入再审后事情越发复杂了。1998年6月下旬,市中院审判监督庭莫名其妙地将给我的开庭传票寄到了海口,7月2日市中院组织了(原审原告)缺席再审。几天后我赶到湘潭,市中院在7月12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再审。

  “8月25日,湘潭市审计师事务所受市中院委托出具了这起经济纠纷案的审计报告,认定罗新民已付货款245万元,因此拖欠货款仅6万余元。我找到了报告上注明的主审、注册会计师楚某,楚却说,他没有在报告上签名,是别人假冒了他的名义。

  “2000年6月,湘潭市中院第三次开庭再审此案,并决定到国内最具权威的鉴定机构--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垫付了1万元鉴定费后,法官要我提供他们去上海的路费。由于此前我在一审和二审中,已交付了法院诉讼费1万元、法官外出调查的旅差费8000元,加上自己这些年跑湘潭的开销,口袋里已没钱了。我提出能不能用特快专递把资料寄到上海,但法官坚持由他们送过去,而且如果我不提供卧铺车票,他们就不去。我不得已又向法院交付了1800元现金和两张火车票。”

  2001年2月,上海方面出具了权威鉴定报告。3月22日,湘潭市中院在“解读”这份鉴定报告后作出再审判决,由原审被告罗新民、彭小玉付给潘锦炜货款21.7万元,利息计算从1992年6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但是,这份判决书并没有写明作为原审原告的潘锦炜的住址,因此是一份无法送达和无法生效的判决。事后老潘就此向法官提出疑问,法官说:“你去申诉啊!”

  “一位法官告诉我,就算强制执行了,你也不一定能拿回你的钱。”

  “幸运的是,2001年8月中旬我第16次赶到湘潭,拿到了这份判决书。我顾不得这上面少了5万余元货款和不合理的利息起算日等明显误判,在8月16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耗不起啊!

  “雨湖区法院立案庭给我的答复无疑是晴天霹雳:我和罗新民经济纠纷案的执行卷‘失踪’了!包括冻结罗新民福康巷43号房屋的裁定书、1996年的执行公告、市房地局产权处收到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等重要物件都不翼而飞了!

  “案卷丢失了怎么办?法院要我再交2109元‘申请执行费’,重新立案执行。万般无奈的我只好借了钱在8月17日交到法院,才又进入执行程序。”

  接着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事发生了。湘潭市房地局产权处“告诉”雨湖区法院,罗新民的福康巷43号房屋已于2000年11月23日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冻结了,因此不能拍卖这处房屋!房地局表示,这处房屋此前“无抵押、查封记录”,雨湖区法院如果已冻结过的话,请拿出送达回证来。

  “我听后,两眼一黑差点没晕过去。洪湖市法院的跨省冻结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个法院2001年1月9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里认定的事实是: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原告洪湖市民杨坤卖给罗新民一批绸布,罗新民以房屋作担保拟定还款计划,但逾期后未偿还原告3.5万元货款。可罗新民在1994年10月被捕,1995年6月正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他难道‘分身有术’?这不是假案又是什么!

  “掩耳盗铃,欺人自欺。2001年10月,雨湖区人民法院向洪湖市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方再审。随后雨湖区法院发出公告,要求罗及其家属搬出福康巷43号房屋,今年1月法院将这处房屋拍卖,按底价8.45万元成交。但法院说所得款项必须‘扣除’洪湖方面的3.5万元。2月9日,法院付给我‘执行款’3.5万元。”

  “节外生枝”谁之过

  从一审、二审,到三次再审,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竟会惹上十年的官司,不仅当事人潘锦炜想不通,接触过这起诉讼案件的一些湘潭司法界的人士也表示“看不懂”。

  “作为一名有正义感有良知的法官,看到这个案子中出现的种种不公正现象,我感到义愤填膺。”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原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礼说。

  他提出,从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来判断,这本来只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二审法官、原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大聪同样认为,潘锦炜状告罗新民、彭小玉拖欠货款的案件并不复杂,原告列举出的一笔一笔的往来帐款都很清楚,因此,1994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是扎实和站的住脚的。

  关于本案出现的第一个波折,即罗新民在1994年1月至7月间,将法院实施财产诉讼保全扣押的存折内的钱以挂失名义取走、并将查封的布匹变卖一事,杨大聪提出,一审法院也就是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要对此负责。

  李礼说,按程序,法院在扣押被告的存单后,必须及时到银行冻结其存款,这是办案必不可少的。根据相关法律,被冻结的资金6个月后自动解冻,如仍需扣押,法院应到银行续冻。而罗新民被扣押存单上的资金根本没人到银行办理冻结手续,更不用说续冻了,正因为如此,罗才轻而易举地取走了两个存折上的钱。

  背情背理“糊涂”断案

  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信认为,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9月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暂缓执行”的“司法建议”,在法律上不应构成法院执行受阻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假如经过再审抗诉成立,法院应再予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而本案在1996年9月再次进入执行时,法院方面“接受”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建议”,结果使得1994年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一拖再拖。

  杨大聪说,对本案的再审中,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将给潘锦炜的开庭传票寄到海口,以及其后进行的第一次原审原告缺席再审,应该说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是“不负责”的。按规定,法院组织开庭前必须对传票有没有送达当事人进行查证。

  李礼指出,2001年3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再审判决书上,没有写明作为原审原告的住址,这不是“疏忽”,而是当事法官的“枉法”行为。

  “保护伞”下“案中案”

  李礼说,1994年中院曾派他和另一位法官到湘潭市房地局办理福康巷43号房屋的冻结手续,当时房地局的产权处签了送达回证。后来雨湖区法院丢失了潘锦炜一案的执行卷宗,包括冻结罗新民房屋的裁定书、市房地局产权处收到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等重要物件都没了,显然是有人“搞走”了。

  案卷丢失后,就有了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复冻结罗新民的福康巷43号房屋的后续“故事”。贺信提出,且不说罗新民1995年那阵子是否真被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洪湖市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身就有两个疑问,一是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就冻结了这处房屋,因为产权证还扣押在雨湖区法院,二是仅以3.5万元的“欠款”纠纷冻结了价值远远超过这个数的房产,明显属于超标冻结,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4条关于“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之规定。

  今年年初卸任的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原副书记禹青莲告诉记者,这几年来,区政法委多次要求区法院尽快依法执行这起诉讼案,可一直没什么结果,对方的回答老是“很难办”,“很复杂”。

  贺信说,一个外地人到湘潭讨了十年的债,赢了官司却拿不回钱,可以认为,原告遭遇到了一个“保护伞”,一个由一张张的属地、金钱、权力关系网织就的“保护伞”。受着这只无形的手的牵制,执法中就出现了颠倒黑白,不分是非的诸多怪事。

  十年诉讼路,多少荒唐事。潘锦炜老人的十年讨债遭遇表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恢复法制的纯洁性是何等的迫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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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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