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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新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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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5月04日06点54分 |
如何使用新的证据规则 2002年5月4日 00:57 肖社军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有许多崭新的内容,对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医患纠纷,医院需自证清白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规定》对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六种情况,沿用了以前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同时《规定》增加了两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其一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二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不再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来证明医院有责任,而要由医院证明自己对患者遭受的损害没有责任,即要由医院自证清白。
特定情况下可申请法官调查取证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地位是居中裁判,只在特定情况下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具体,实践中容易出现或法官过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法官应调查而不调查的现象。《规定》明确把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的证据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对回避、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下列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收集:1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规定》明确了举证期限,即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其中应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此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些新的规定实现了庭前固定证据,固定争点的目的,对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此原则的例外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等,可作为“新的证据”分别在一、二审程序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合法的偷拍偷录可作为证据 一般认为,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高法在1995年有关批复中规定为非法证据: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极其罕见,对民事证据作这样的规定过于严厉,据此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偷拍偷录的证据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偷拍偷录”的证据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规定》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内,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据此,合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视听材料,也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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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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