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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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监控器材的春天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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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5月02日22点33分 |
监控器材的春天来了吗 凌非 4月9日9:44 小孩怕打针,大人怕被“针”打。自从台湾政坛女强人璩美凤被针孔摄像头偷拍并曝光之后,针孔摄像头等监控器材开始在我国的一些省、市“热”卖。 像一种日本公司生产的报价1650元的“WAT”针孔摄像头,镜头直径不足1毫米,细如缝衣针。据销售者介绍,只须在固定地点挖出小孔,将探头嵌入,外贴一层纸,在对准镜头的地方用缝衣针的大头刺个洞,整个房间即全部在针孔摄像镜头的监视之中了。 有关人士表示,监听、监视设备的生产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销售者要有销售许可证。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具体规范监控活动,只是非法销售者要受到查处;如果有人利用偷拍手段偷窥他人隐私,受害人可根据民事法律,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对于性质严重者,还可根据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谈到监控器材的使用范围,一位法学教授为我们解答说,监控器材的使用,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为原则,其使用范围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的范围里。但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具体的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法律,因此监控器材的使用范围的界定便显得有些模糊。如3月上旬一位姓翁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曾谈到他了解到的一件事:某地一位局长的隐私被其手下用针孔摄像头拍了下来,在其单位传播,弄得该局长狼狈不堪,但由于没有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法律和法律的具体条文,对此事如何处理存在一定难度。为此,翁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了制定“隐私保护法”的议案。 近期,深圳爆出了一女老板在员工如厕过程中使用监控器的“猛料”,广州又爆出了一名女病人指责受到男医生“轻薄”的新闻。对于老板用监控器材对付员工是否合理,对于诸如医生与病人、银行职员与取款人、户主与保姆之类一对一的关系处理上能否私自使用监控器,对于夫妻关系处理上能否请私人侦探用针孔摄像头针对花心丈夫和“红杏出墙”的妻子,目前国内法律界人士还在讨论中。但毋庸讳言,随着人们维护个人权益意识的日益高涨,监控器材有着实际而又广泛的市场前景。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4月1日起,合法取得的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项规定在调查服务业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位以侦察“二奶”行踪为业的私家侦探兴奋地说:“我们终于迎来了春天!”这让人联想到,监控器材市场的春天是否也已经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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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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