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魂(楚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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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关于检察院职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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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2月25日11点51分 |
【czjmain在大作中谈到:】 > > 据我所知有一些案件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比如贪污受贿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但是检察院具体是怎么行使这种权利的呢?
就是立案侦查嘛!反贪局与渎职犯罪侦查局就是干这个的!
他所谓的立案侦查,是只和案件中发生的经济财物交往记录发生关系呢,还是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问询问讯呢?
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所有侦查权!
他行使以上侦查权利时,是否需要要求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介入呢?还有,检察院部门本身是否具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呢?
这不应该叫介入!应该叫配合!检察院在缉捕方面手段与能力都是比较有限的!所以有时需要公安机关与国安配合!批捕权主要是由检察院行使的!执行逮捕依照刑事诉讼法应该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自己解决!至少我那会办的案就都是我和同事自己去执行的!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是否有配枪的权利呢? 当然!只不过练习的机会太少!还是在刑侦部门比较好,至少大家对这些实用的技能都比较重视!
> 我的概念里公安局是执行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三者都可以批准逮捕,但是逮捕具体这种行为好象一定要有专门的执行机关,比如公安局来执行,不知道这种认知是否有问题.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操作又是怎么样的呢?
检察院、法院有批捕权,公安局没有!但均应由公安局执行逮捕!但在实践中,好象每个机关都比较怕麻烦!基本上是自己的案子自己来搞定!(执行逮捕) > 希望能够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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