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jmain(我是天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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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请教关于 重证据,轻口供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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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2月06日17点15分 |
请教关于"重证据,轻口供"的问题
在司法程序中是不是有"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尤其是在审判定刑的时候?
按照我的理解,这是对法律所制约的公民的一种保护,也就是说,在理论上试图避免逼供屈招错判的发生.按照这个逻辑,一般情况下适用的似乎应该是类似这样的情况:嫌疑犯已经有了口供,但是没有找到作为证据的口供中所提及的犯罪必要的工具的,理论上不能仅依靠口供定罪.所以才有罪犯归案公安部门迟迟不结案上山下水通阴沟挖地皮掏粪池等等来寻找查证确凿的证据.
但是刚看了一则报道,所提到的"重证据,轻口供"的用法是这样的:已经有了比较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嫌疑犯犯罪的--姑且这么给证据定性吧,其实这本身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而嫌疑犯没有相应的口供,并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受到陷害的,而对陷害人,陷害动机,陷害手段--包括证据伪造方法--等提不出解释.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坚持所谓"重证据,轻口供"的做法,而将嫌疑犯判了比较重的刑罚.--无期还是死刑的. 我有点疑惑了.虽然可能没有普遍性,但是也不能确定一定没有这样的情况:嫌疑犯就是被陷害的,陷害人还伪造了指认嫌疑犯的证据,而嫌疑坟本人对陷害人,陷害动机,陷害手段--包括证据伪造方法显然的不具备提出和确认的能力--这里又有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怎么都觉得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有点不公道.--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怎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呢?
还有,所谓"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究竟是怎么解释的,如我以上提到的情况,这条原则是那么用的吗?还请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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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大的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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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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