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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来讨论一下!(人气:526)
 楚魂楚魂
1 楼: 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来讨论一下! 01年12月13日00点33分


一道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文字不多,但涉及到很多公检法三家如何衔接、案件处理实务方面的问题!对以后写法庭类的侦探推理小说可能也有帮助喔!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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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2 楼: Re: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来讨论一下!... 01年12月03日16点48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一道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文字不多,但涉及到很多公检法三家如何衔接、案件处理实务方面的问题!对以后写法庭类的侦探推理小说可能也有帮助喔!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这个一时说不全,等我翻翻书再说。
呵呵……






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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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修的群魔乱舞http://blog.sina.com.cn/u/14176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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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3 楼: Re:Re: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来讨论... 01年12月03日21点30分


呵呵,翻书还有什么意思!不过也难说,这道题有几个“暗门”——去年有很多人事后翻书都没有答全呢!呵呵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这个一时说不全,等我翻翻书再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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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4 楼: Re:Re:Re: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 01年12月04日20点52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呵呵,翻书还有什么意思!不过也难说,这道题有几个“暗门”——去年有很多人事后翻书都没有答全呢!呵呵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
>>这个一时说不全,等我翻翻书再说。
>>呵呵……
是吗?那那……我就不献丑了。呵呵……等着看答案。






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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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5 楼: Re:Re:Re:Re:对法律感兴趣... 01年12月04日21点37分


这么容易就被吓跑了?呵呵,唉,这样快就说答案多没劲啊!算了,就让这道题成为疑案得了!呵呵!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是吗?那那……我就不献丑了。呵呵……等着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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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obaibai匿名
6 楼: 我来试一下 01年12月10日01点48分



法院错误:
1、对群众的报案应接受,采取紧急措施,如不属于法院管辖,应移送主管机关;
2、法院可以作出逮捕决定,但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3、崔某是未成年人(17岁),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如崔某拒绝,仍须为其再行指定辩护人;
4、缓刑应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5、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公、检不熟悉,请其他网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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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7 楼: Re:我来试一下 01年12月13日00点33分


呵呵,很不错嘛!公安、检察院的错误其实比法院的还明显一点嘛!呵呵!

【taobaibai在大作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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