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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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警察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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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11月20日19点34分 |
中间型警察体制的典型:英国和日本 英国由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三大地区组成。由于历史、政治、法律、民族和宗教等方面的原因,这三大地区的警察制度不尽相同,各成体系。本文只重点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警察管理制度。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警察管理体制,是在内政大臣、地方警察委员会和警察局长这三者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建立的,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共同对地方警察进行管理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也正是通过三者各自的职能及其关系体现出来的。主管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警察事务的中央部门是内务部,其首脑为内政大臣。 根据1964年的《警察法》,内政大臣对警察的管理依程度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内政大臣直接掌管着英国最大的警察力量——大伦敦警察厅(大伦敦区拥有英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并向议会报告对它的管理情况。其次,内政大臣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其余42个警察局行使有限的控制权,各警察局所属的地方政府负责另一部分管理工作。 根据1964年《警察法》的规定,内政大臣在管理警察方面的基本职责是“以他认为最有利于提高警务效率的方式,并在他认为最合适的范围,依照本法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力”。其具体权限主要有;为了保证警务效率,有权要求地方警察委员会解除某位警察局长的职务,但应给予该局长以事先向其申辩的机会;有权制定有关警察组织的工作条例、行政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有权审批各地方警察委员会上报的各警察局编制定额;有权处理警察违纪案件的上诉;授权从国家税收中支付地方警察机构的一半经费,以维持他认为满意且有效的警察力量,另一半经费来自地方税收。为了确保警察的效能,内政大臣要定期委派内政部的高级官员——警务监察前往各地检查工作。只有在警务监察确认当地的警察工作确实有效之后,中央财政拨款才能付给地方警察委员会。作为内政大臣在管理警务方面的具体办事机构,内政部警务监察署和警察事务司负责处理内政大臣交办的日常工作。 除大伦敦警察厅外,每个警察局上设一个警察委员会。地方(郡、市)警察委员会一般有35至40名成员,组成人员中有2/3是该地区经选举产生的议会成员,另外1/3是由当地司法官推举出来的治安法官。警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本地区有一支合格且高效的警察队伍”。在获得内政大臣批准的前提下,其权限主要有:可以任命当地的警察局长;“为了保证工作效率”,可以要求警察局长辞职;听取警察局长的意见后,可以决定局长助理和副局长的任命和晋升;决定所辖警察局的经费预算,提供警察局所需的建筑、设备和给养,并决定所需警察的编制。 警察局长要就经费和资源的使用情况,对警察委员会负责。警察局长是郡、市级警察组织的最高长官,具有警务自主权。无论是内政大臣,还是各地方警察委员会,都无权指挥各警察局日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警察局下设若干个分区,分区下面再设若干个小区。在每一年度结束后,警察局长都要向内政大臣、地方警察委员会提交年度警务工作报告。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地方警察委员会的控制加大,警务工作有集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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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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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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