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鱼儿(水晶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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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一月的案例-酒后驾车-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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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2月24日18点56分 |
转载【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被告人的心理态度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8条所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从法学标准,从防卫社会不受侵犯的层面作出的规定,而不是从医学层面作出的规定。从医学层面考虑,严重醉酒的人,可能陷入意识模糊甚至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 条只规定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但未认定在醉酒情况下的故意或过失。这一规定表明醉酒不能成为酒后犯罪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但对酒后犯罪的罪名如何认定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来认定被告人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过程中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后果是明知的,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即为故意,否则,应推定为过失。本案当事人,在违章停车后不服交警管理,驾车逃跑,在众人拥挤的道路上驾车急驰,尚能避让行人,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表明被告人还没有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应当认定为具有犯罪的故意。
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用车头撞伤了追赶民警所乘汽车的车门这一事实,但全面考虑其发生的环境,是在被告人逃跑的过程中为逃跑而在行车中发生的冲撞,并非是为了威胁民警而进行冲撞,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
结合主客观情况全面进行分析,被告刘某逃避交通民警事件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轻伤1人,轻微伤3人的为害后果。笔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为宜。
[此贴被水晶鱼儿于2009-1-27 17:37:40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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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法官,我将判决你,终身监禁,监禁在,我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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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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