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字体大小:
[1] [2] [3]1页/共3页(总计26个回复) 下页
主 题: 教授被学生举报为反革命续 是否被立案侦查成谜(人气:2115)
 米田共和国国王便叔打开米田共和国国王的博客
1 楼: 教授被学生举报为反革命续 是否被立案... 08年12月01日16点07分


有后续,事情越发耐人寻味~~

教授被学生举报为反革命续 是否被立案侦查成谜
http://news.sohu.com/20081211/n261139325.shtml

杨对那两名学生只是猜测,谈话的领导和公安局又相继否认报案的事实……
为什么只怀疑杨在炒作呢,所谓领导和公安局就绝对的没有问题?

回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告发为反革命


  新快报12月1日报道 近日,在各大论坛博客上,一条题为《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的帖子引起网友热议。帖子转载了一篇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杨师群教授于11月24日的博客文章,博客透露两名女大学生到上海市公安局和市教委检举他在上课时有批评政府等内容,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记者追踪到杨师群先生的博客时,相关内容已经被删去,无法得知最新的情况进展,但是有不少网友留言,支持杨师群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同时,也有网友表示学生宣示自己立场的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

  
    对于华东政法大学一教授的博客爆料,网友希望双方能对质说明真相
  
    杨师群档案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他在博客“个性介绍”中称:“江湖小隐,隐而不驯,超凡脱俗。”他的博客名称是“还原历史,正视当前,探索未来”。
  
    事件缘起
  
    教授发博称遭学生告发
  
    11月24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师群在其私人博客上发表了题为《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的博客文章。在文章中他透露,由于在上《古代汉语》课时批评政府被两名女大学生告密而遭到相关部门的调查。

  
    杨师群教授在博客中称:“今天被领导叫去谈话,说有上《古代汉语》课的学生到公安局和市教委告了我,说我在上课时有批评政府等内容,上面已立案侦查”,“为了告发老师为反革命,可以不择手段。可悲啊!”

  
    他披露道:“记得在上《古代汉语》课时,我当然会批判一些与课文有关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某些传统文化问题上如果与当今有一些关系的话,我也会联系当今和批评政府。记得下课时有两位女同学找我,愤慨地指责我怎么能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甚至眼睛里已经含有泪水”,“我很敬佩,你们有这样的权利!但为什么我就没有批评中国文化和政府的权利呢?所以我告诉她们:我也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如果你们不愿意听我的课,以后不要选我的课就是了。不料,她们居然到上面去告我,甚至还添油加醋地加给我一些‘莫须有’的罪名,真让我大跌眼镜。”

  
    杨教授继而写道:“这种事情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并且发生在中国的大学里,这就太让人匪夷所思了。想到最近中国的学校中发生的一系列怪事,我只有默默地为中国的社会和人民祈祷:什么时候中国社会才能走出愚昧?中国教育才能走上正轨?中国的学生才能比较正常的思维?”

  
    网友热议
  
    力挺
  
    “杨师群您委屈了”
  
    在论坛上,有不少人对两位女生的行为表示难以理解。网友“冬天的梦”认为:“如果在大学课堂里老师还没有言论自由,那大学还叫大学吗?”网友“jinxiao7318”也表示认同:“这位杨老师到底说了什么我们尚且无从得知,但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思想,大学生是思想价值观成型的关键时期,大学老师也扮演着思想传播者的角色,他的言论应该受到尊重的。至于那两个学生,并不足以代表这个时代的所有大学生!”

  
    网友“傅琰”也以身说法:“我现在的民法老师也经常在课堂上说一些我不认同的观点,但我始终捍卫着他说话的权利。”
  
    网友“guibshey”还搬出了有关法规来加以说明:“《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作为教师享有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研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和评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权利。”网友“guduyixiao”感慨道:“杨师群老师,您委屈了!”

  
    质疑
  
    学生举报算告密吗?
  
    对于事件双方,网友们也并非一边倒。网友“形散神聚”认为:“光提老师言论自由,学生有举报的自由么?如果有,学生做的也没错。而且学生是光明正大地质问后去反映举报的,怎么给扣上告密的帽子?你要认为老师的言论属于秘密,那在课堂上讲就很不合适了。”网友“星期天不休息”的想法则颇具体:“作为一个大学老师,你对政府的哪条政策不满意,或者说是对政府的哪个部门有意见,你可以去检举,可以去控告,这是你在宪法上有明文规定的权利。要是还不行的话,还觉得不过瘾,你可以写文章,发论文,或者是在有关的学术研讨会上讨论。你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但你不能把你的政治观点在课堂上强加给你的学生,并不是人人都喜欢你那套,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也有人家自己的政治观点。你可别忘了,课堂虽不是什么沙龙,可也算是个公共场合。你的一些偏激、不恰当的观点在讲课的时候不能也不应该单方面强行灌输给你的学生,你的学生没有义务成为你忠实的听众,你也没有权利要求他们这样做。如果你这样做了,那么你就是没有职业道德的。”


1.学生有没有权利公开报案?这是告密吗?
2.有什么证据说学生告他反革命罪?
3.杨先生因言获罪了吗?

[此贴被米田共和国国王于2008-12-1 16:07:45修改过]

[此贴被米田共和国国王于2008-12-11 12:59:06修改过]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信佛祖,便得永生。 
      信真主,便得永生。
      信耶稣,便得永生。
 只要相信,便能成真。只要相信,便得永生。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米田共和国国王便叔打开米田共和国国王的博客
2 楼: 反革命罪 08年12月01日16点10分


反革命罪

    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一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个罪名,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这个法律在打击当时猖狂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革命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同反革命罪作斗争,1934年就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在总结镇压反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
1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一规定指明了中国刑法上反革命罪的实质,划清了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原则界限。

    中国刑法上的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革命罪的客体的重要性,决定了反革命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反革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也就是中国《刑法》
第91~102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的行为。
    反革命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国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等)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能构成反革命罪。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

    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包括以下几种:
    背叛祖国罪 作为本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勾结外国,是指勾结外国政府,而不是勾结任何一个普通外国人。阴谋是指与外国相勾结,共同策划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策划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出卖和夺取中国领土,或对中国进行其他颠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要是窃据了党和政府重要权力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投靠外国,充当外国间谍,为外国窃取、刺探本国情报的,构成间谍罪,不定背叛祖国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阴谋颠覆政府罪的客观方面,是密谋策划以公开的和秘密的、合法的和非法的、和平的和暴力的方法,推翻人民政府,或改变政府的性质,把政府权力篡夺到自己手里。阴谋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阴谋策划发动反革命政变,割据一方,公开与中央人民政府相对抗。以上犯罪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要是混进党里、政府里和军队里的野心家、阴谋家)。

    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策动的手段有暴力威胁、物质收买、女色勾引、灌输反动思想等。本罪策动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民警、民兵等特定的人员,策动的目标只限于使上述人员投敌叛变或者进行反革命叛乱。唆使上述人员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唆使上述人员以外的人进行反革命活动,均不构成本罪,只能作为有关犯罪的教唆犯处理。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投敌叛变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靠国内外敌人营垒,叛变革命。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为了投靠敌人进行反革命活动,秘密脱离革命队伍,投奔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控制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持械聚众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械聚众叛乱。持械不仅指持有枪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种凶器。聚众是指多人纠集一起,共同进行叛乱,单人不可能构成本罪。叛乱即公开暴乱,通常表现为杀人,放火,袭击党政机关,抢夺武器弹药、粮食、牲畜或其他财物等,往往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在发生叛乱时,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胁的群众参加,要把他们同反革命叛乱分子区别开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中,着重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恶重大的和积极参加的分子。

    聚众劫狱罪 狱外的人结伙使用暴力,劫夺在押罪犯的行为。暴力指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捣毁监门,夺取警卫人员的武器等强力行动。在押罪犯指已被逮捕、关押的各种罪犯。聚众指多人纠集共同实施犯罪,单个人不可能构成本罪。

    组织越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在押罪犯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越狱;单个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而按脱逃罪处理。组织越狱,一般多采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砸破监门等。本罪的主体,是在押罪犯,至于他们原来犯有何种罪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押罪犯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而脱逃的,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脱逃罪处理。

    间谍、特务罪 参加国外的间谍组织或国内外敌人的特务组织,或者接受敌人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敌人的间谍、特务组织而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本国情报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间谍和特务都是敌人进行侵略、颠覆和破坏的重要工具,二者本质是一样的。间谍的任务主要是采取各种秘密方法,包括打入本国国家机关和军队内部,搜集各种情报;特务除搜集情报外,还进行杀人、
放火、 爆炸等破坏活动。“间谍”一词限指国家之间的情报破坏活动;“特务”一词则无此限制。
    资敌罪 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敌人营垒,而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反革命分子。构成本罪,只限于用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如粮食、被服等)资助敌人。用提供情报或指示轰击目标等方法资助敌人的,分别构成间谍、特务罪和反革命破坏罪,不构成资敌罪。

    反革命集团罪 反革命集团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结合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这种集团同普通共同犯罪形式不同,参加者都在3人以上。有的反革命集团还有名称、纲领和反革命活动计划,组织比较严密,一般都是为了长期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种行为:一种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破坏革命和建设;另一种是组织、利用会道门(被人民政府取缔的反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九宫道等)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秘密串连,发展道徒,恢复会道门活动,以会道门为据点,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者密谋策划,阴谋暴乱等。只要有以上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反革命破坏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各种破坏行为:①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②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③劫持船舰、
飞机、
火车、电车、汽车的;④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⑤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否则就只能按其他有关的刑事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杀人或者伤害他人健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同一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样,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等方法进行以反革命为内容的宣传煽动。这种宣传煽动,一般不是面向个别人而是面向广大群众实施的,同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如教唆他人去杀人)是显然不同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同少数人的落后言行以及由于疏忽大意写错标语、喊错口号等等之间具有严格区别。

    反革命的原意为反对革命,原来“反革命”与“革命”一样同属于中性词(因为革命不一定是对的,反对革命亦不一定是错的)。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反革命属于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后来,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革命一词因为不符合国情(建国数十年,已不适合再称为革命),所以在刑法中取消了该罪名,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






 
      信佛祖,便得永生。 
      信真主,便得永生。
      信耶稣,便得永生。
 只要相信,便能成真。只要相信,便得永生。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3 楼: Re:反革命罪 08年12月01日16点22分


沙个发。
越狱么已经不追了。
今天天气很不错。

华东政法的逻辑学老师难辞其咎。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星罗祈愿猫咪和叶打开星罗祈愿的博客
4 楼: Re: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 08年12月01日16点37分


愤慨地指责我怎么能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甚至眼睛里已经含有泪水”

真爱国

不知道那两位女同学 在杨老师那里有没有挂科 嘿嘿 越想越邪恶






不论快乐与否我都只会喵~所以没有人会猜到我是快乐还是悲伤

不在魔兽中死  就在推理中亡……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K·H
5 楼: Re:Re:反革命罪 08年12月01日20点29分


【第六感在大作中谈到:】

> 华东政法的逻辑学老师难辞其咎。

这个......只有两个学生想告呀。不过,不知道别的学生还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举动......

不知道这个老师到底说到什么程度?别的同学的反应呢?

老师不给考试范围,我们才会有大举动。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arthmoon地月打开earthmoon的博客
6 楼: Re: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 08年12月01日20点54分


他给了那两个学生好处,互相炒作,不然谁会告他?

刑法里早没有反革命罪了。

要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对这种想靠骂政府出名的人,理他才傻。






我路过山的时候山不说话 
我路过海的时候海不说话   
我乘着的毛驴一步一步滴滴答答  
我带着的倚天喑哑  
人们说我爱着杨过大侠  
找不到所以在峨嵋安家  
其实我只是爱山中的烟雾  
象十六岁那年绽放的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吉如令双花红棍打开吉如令的博客
7 楼: Re: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 08年12月01日21点53分


这在过去算是谋逆吧 属十恶不赦之罪

现在反革命都不凌迟 可见当局比清政府还是有进步的






[Rea]

推门神棍堂   双花红棍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老蔡老蔡打开老蔡的博客
8 楼: Re: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 08年12月01日23点15分


谁知道他上课说了什么?如果仅只是批评,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可以,当然大学生实名举报,也是法律准许的,大家都没错。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http://www.tuili.com
   |         .&______~^@^~______&.      @ 
  -- @ --      "w/YYYYYYYYYYYYYYYYYYY\w"    @@@ 
   |          Y--Y--Y-----Y--Y--Y      @@@@@ 
           p-p_|__|__|_____|__|__|_q-q   @@Y@@ 
 __________________[EEEEM==M==MM===MM==M==MEEEE]-______|_____  
             
推理之门 老蔡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9 楼: Re:Re: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课批评... 08年12月03日10点22分


转:








刘国航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要担负起启蒙与实践的义务,即学会尊重与宽容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言论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师群在其博客上撰文透露,两名女生因不满自己在《古代汉语》课上有批评政府行为的言论,而到当地公安局“告发”自己是“反革命”。





  实事求是地说,这一“新闻事件”有很多令人费解的地方,乍一看来也真有些让人不敢相信,但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它的议论也就特别多。

  在没有进一步的新闻事实之前,笔者姑且先当事情确实如此,这里仅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点分析。

  首先,两名学生仅因为自己的授课老师讲课内容“严重出格”就到公安局告发其“反革命”罪,实属不当。不说目前我国刑法早已摒弃了“反革命”罪,只是事件本身就是一个要与不要“因言获罪”的问题。这对于经历过十年“文革”动乱灾难的中国人民来说,无论如何都不愿“因言获罪”再死灰复燃。更何况,如果仅仅以一个人的言论而不是行为定罪,不但会走上昔日惩处“思想犯”的回头路,更是否认了今天改革开放时代的大背景下思想理论大繁荣和文化事业大发展的事实。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两个大学女生告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竟然予以“立案侦查”,这就使这一事件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学术争议的范围了。由于公安机关所要侦查的范围应是违反治安管理法或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审查杨教授的课堂言论内容有无违法犯罪的嫌疑。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原有的“反革命”罪名早已被取代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大学教授没有在课堂上直接鼓吹或教唆学生直接去从事危害和颠覆国家安全的行为,而只是批评了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就不能被界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为此确实“立案侦查”了,则明显属于用权不当或滥用职权了。

  毕竟,我国宪法第41条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杨教授在课堂内“批评政府”的言论应属于公民批评和建议的范畴,无论其正确和过激与否,都不能与犯罪挂钩,更不能将其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信涉及此事件的公安机关应能明确辨析这一点,在“立案侦查”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杨教授有无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如果只是就其课堂内的讲授内容而言,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随意“立案侦查”的,反之便是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和建议”的这一合法权利,最终令自己陷于被动局面。

  还要提及的是,两个大学女生的行为也并不是什么“不择手段”,更不能由此认定她们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人犯罪是诬告陷害。对一些涉世不深的年轻大学生而言,知法与懂法固然重要,但更要体认与珍惜来之不易的言论自由及学术争鸣的和谐气氛。学校不但具有这个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要担负起启蒙与实践的义务,即学会尊重与宽容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言论,至于正确与否则另当别论。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臭猫臭猫
10 楼: Re: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 08年12月03日11点02分


莫名其妙.
ZF就不能批评?只要不涉及直接颠覆国家的言论,公民的言论自由就必须得到保障.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难道又想搞文字狱?
我看现在的学生都被洗脑洗到脑残了.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 [2] [3]1页/共3页(总计26个回复) 下页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