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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精斑系高父所有(人气:753)
 60984444三昧真火
1 楼: 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精斑系... 06年08月18日13点11分





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精斑系高父所有

  高莺莺案经过

  2002年3月15日,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身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组尸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3月18日凌晨4点,老河口市出动警察和武警将放在宝石宾馆的高莺莺尸体拖走,当晚尸体被火化。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与高天虎签订协议,希望高家不再追究责任。

  高莺莺父母四处上访,许多媒体纷纷对此事跟踪报道。

  本刊刊发《湖北高莺莺案最新调查》一文后,一直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8月4日,记者从有关人士处获知,一直为高莺莺案上访奔走的高莺莺父母---高天虎和陈学荣因涉嫌伪证罪,已被襄樊有关部门刑事拘留。

  高莺莺父母被刑拘

  根据消息人士的透露,高天虎和陈学荣之所以被刑拘,和他们之前掌握的核心证据---被鉴定出精斑的内裤有关。

  高莺莺的姑姑、也就是高天虎的妹妹高玉枝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7月17日,专案组在北京找到了我哥哥高天虎,18号他们就把内裤送到了公安部有关部门鉴定,但到21号左右,我们就和哥哥没有联系了。”

  7月26日18时40分,高玉枝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两位公安人员送达的《襄樊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第00083号和第00084号。

  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高玉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6年7月23日将涉嫌伪证罪的高天虎刑事拘留,现关押在襄樊市第一看守所。”落款为襄樊市公安局。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

  另外一份通知书的被拘留人是陈学荣,主要内容和高天虎的相同。

  根据消息人士透露,高天虎和陈学荣之所以被认定涉嫌伪证罪,是因为送检的内裤,经鉴定内裤上的精斑为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所有。高家也通过有关渠道听到了这样的消息,但该消息没有得到专案组的证实或否认。

  高玉枝等高家其他成员,都表示对这样的结果无法接受。

  办公室人员也不知道此案的具体情况

  据本刊记者了解,高家已聘请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的岳建州律师代理高天虎案,岳建州律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对于高天虎涉嫌伪证罪一案,因为没有见到当事人尚不能细说。“但襄樊市公安部门的一些做法却已程序违法。”

  岳建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襄樊市公安局7月23日刑拘高天虎和陈学荣,却到26号才将通知书送到家属处。”

  岳建州还告诉记者,“我已将高家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书递交给了专案组,按照法律规定,非涉密案件应在48小时内安排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我是在8月1日下午4点将相关手续交给了襄樊市公安局的谢兵警官,但至今未获批准。”

  岳建州还说,他也尚不了解高天虎为何涉嫌伪证罪,警方尚未告知其案件情况。

  8月4日下午,本刊记者拨打了公安人员留给岳建州律师的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有关负责人的电话,但无人接听。

  之后,记者通过114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电话,该支队办公室的陈姓科员告诉记者,“办公室人员也不知道此案的具体情况,据说襄樊方面很快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结果。”朱国栋/上海、襄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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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戈

两只鸽子从你名字中间
飞上了蓝天
那些惊慌失措的面孔
在法律空白处与你相见恨晚
请原谅我们学习,成长的过错
请勾兑的针牵动关系的线
在光头和长发间无孔不入
你仍是站在法官和罪犯之间的中间人
风水的手天意的手
折开证据随意组合的手
移动条款的嘴淡化关键词的嘴
带着绳索,尺度,账号
把那些冤魂从鬼门关拉回来
鱼儿在法律的网眼中
自由地进进出出
想起您他们会心一笑
风和浪不过是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
余下来最好是停止干戈
因为即使是鱼死了
但网
没必要非破不可。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60984444三昧真火
2 楼: 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 06年08月18日13点12分


我看了后只有一个感觉:就是乾坤大挪移!!!






止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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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gic_mage我是马甲
3 楼: 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 06年08月18日15点29分


中午和朋友聊天,得知这件事,只有一个感想:太扯了!!






退出推门。
有事请到15876.jjwxc.net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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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州狂生专玩打开楚州狂生的博客
4 楼: Re: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 06年08月19日16点49分


想敲诈吧






我们没有消失在人海,我们依旧在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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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zzzz忘却的纪念
5 楼: 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 06年08月20日20点42分


那父母怎么一点生物,法律知识也没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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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探LingDetective Ling
6 楼: Re: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 06年08月21日12点30分


这个案件也太能转了.她那父母都是怎么回事啊?






D.L=Detective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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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7 楼: Re: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 06年08月21日14点30分


呵呵,我就猜到真火兄会转的。对这个案子,我已经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现在结果已经结果了。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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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花果的klmy
8 楼: 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 06年08月22日03点05分


高莺莺的案子,在新华网上看过。当时看到现场和衣着的介绍,就觉得现场和衣服着比较符合楼上摔下来形成的。不过,网上众人疑问一片,看到扣子掉了、拉链开了就吵吵性侵犯。我想,推门上混的人恐怕很多人不会也如此吧?

这个案子,和黄静案有一个最重要的相似点,也是影响我们进行判断的关键,就是——关键性的资料没有公开。实际上,我们都是通过较少的片面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想窥斑知豹,恐怕不容易。不能轻易的说这肯定不是杀人案,但动不动就说杀人案,恐怕仍然不对。

黄案和高案,大多数是质疑、反对的声音,个别的是与前者不同的声音,当然,这些个别的也是挨骂的。给我的感觉就是,当年黄静案湘潭政府和公安机关收买了一群网上骗子,如今全都为湘樊政府和公安卖命了,而我也是这一群骗子中的一个。可惜的是两地政府至今还没有给我帐户中打钱,我有空找他们要去。

高父的精斑出现在高莺莺内裤上,通过DNA鉴定证实。但是,大多数人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认为鉴定机构伪造证据。我想,这个内裤还可以送更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是一个可以反复进行的鉴定工作。另外,高父的精斑好象不容易伪造,你认为你可以比较容易的拿到你同学的或者同事的精斑吗?这种东西并不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出现的,可不象唾液那样容易得到。

有人说高父又没有疯,怎么可能这样做。我想,这种人是社会经验不足。作为父亲,当他认为女儿蒙冤无法申冤时,有可能会有过激的行为,这在中国并不少见。比如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被死者家属打成重伤,抬着尸体上待游行的,砍下儿子的头提着到北京上访的,这些人,就算本身有理,他们采用的方法已经过激的让人不可思意了吧?

我不想说高父是坏人或刁民,但我确实遇到胡搅蛮缠的刁民,以为自己家死了一个人,整个国家都欠他们的,他们可以提出任何要求,可以打任何人(当然是与他们意见不同的),一旦拿到钱,所有的人就不见了,连尸体都不要了。你没遇到过?我遇到过。

黄案和高案,真不敢说不是杀人案,为什么?因为坐在网络这一端,你和我都没有依据说他杀、自杀或者意外。最近看到一个案例和黄静案非常象,也是传说中的男女朋友在酒店性行为后死亡,当时认为男人无罪,父母上访,后来以男人强奸,意外致女性死亡,判了男人有罪(具体案例忘了在哪里看到)。看来,确实有先无罪,后上访,再有罪的事情发生。不过,也不能因此就说黄案和高案是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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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花果的klmy
9 楼: Re: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 06年08月22日03点06分


生活的归生活 法律的归法律
文:柏浪涛 来源:中国普法网
  阅读坊间关于黄静案的各种言论,混淆法律概念与生活概念的现象较多,试举例分析,以求教方家。

  首先是鉴定结论问题。在法律上,鉴定活动不等于审判活动,鉴定结论也不等于审判结论。目
前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一是鉴定机构山头并立,二是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效力难定。对此现状,如何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答案是依靠法官的审查判断,譬如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等等方面,通过以上审查,法官可以自主做出选择。本案中,法官便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因此,生活中的鉴定之争不应通过反复鉴定来解决,而应交由法官依照法律审查来解决。

  其次,黄静的死亡真相问题。生活中,我们总是对案件真相孜孜不倦的探求,然而在法律上,对案件真相的探求应当适可而止。案件真相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分。本案中黄静的客观死因只有黄静和姜俊武两人知道,就像本届世界杯的齐达内撞人事件,其真相也只有齐达内和马特拉齐两人知道,可能成为永久之谜。我们在生活中可以对案件的客观真实不断追求,但是在法律上,因为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证据的有限性及人类认识活动的局限性,我们不能一味追求客观真实,应注重法律真实,即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因此,黄静死亡真相只能依据法院所采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即“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同时,还有因果关系问题。面对上述鉴定结论,人们不禁要问:“既然鉴定结论认为是姜俊武引起黄静死亡,为什么还判姜俊武无罪呢?”这便牵涉到因果关系问题。其实,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区别。前者只是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后者因牵涉到刑事责任而具有特定性。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对此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即特殊体质的异常性大小、特殊体质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小及被告人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黄静存在潜在病理改变,具有异常性,而且这种病理改变对死亡具有基础作用,而姜俊武的行为对死亡只具有诱发作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问题。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与生活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存在区别。前者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者是指生活中行为人表面上“违背了妇女意志”,但实质上并没有严重侵害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比如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男方不太明显的强制行为或女方的“半推半就”行为;由于双方存在特定的身份认同和感情交流基础,这些行为不属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行为。黄静案中,在理解“违背妇女意志”时也应该注意上述区分。

  略举数例,不求别的,只求在讨论黄静案时,生活的归生活,法律的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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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984444三昧真火
10 楼: Re:Re:Re: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 06年08月24日10点20分


看了大家的话,也许我的法律知识不足以和大家深度探讨,但是我只知道,法律说你有罪,凭什么?证据!也就是说,法律要说一个人有罪,只能凭证据来说,没有证据,一切从无。结合现实的复杂性,我想,法院现在只能这么做,就像幸普森杀妻案的结果一样,法院别无选择。



。。。 。。。
我想大家都累了,比起当事人的家属,我们并不轻松,就像六感兄所言,都不知应说些什么了。
到此为止吧。:c:c:c:c:c:c:c:c:c:c:c:c:c:c:c






止戈

两只鸽子从你名字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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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惊慌失措的面孔
在法律空白处与你相见恨晚
请原谅我们学习,成长的过错
请勾兑的针牵动关系的线
在光头和长发间无孔不入
你仍是站在法官和罪犯之间的中间人
风水的手天意的手
折开证据随意组合的手
移动条款的嘴淡化关键词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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