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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论汇集(人气:1013)
 狼舞跑步进入秋天
1 楼: 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论汇集 06年08月11日13点59分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根据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纳。(本代理人主要就被告的侵权责任,或者说就刑事部分提出代理意见,民事赔偿将由当事人和另一代理人负责。)



审判长、审判员:

在黄静遇难一年9个月零13天的时候,我们终于等到了控诉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的这一天的到来。我们也曾不只一次地期望犯有罪过的人良心发作,能够乞求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好让死者入土为安,灵魂安宁,让生者得到些许慰籍,能够忘却悲哀和痛苦,开始新的生活;让法律的天平,再一次体现它的正平,给每一个公民一点信心。但是,我们失望了,今天我们看到的是,被告人对其犯下的罪行毫无悔意,对造成黄静死亡的责任完全推卸。在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论调里,被告人的暴行非但不构成犯罪,反而是很尊重女性,很具有“人性”的了。呜呼!像黄静案件这样为全国所关注的强奸妇女并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被认为是尊重妇女和具有人性的表现的话,我真怀疑我们是否是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

一、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符合未遂形态
1、构成强奸罪
司法鉴定结论{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书(2004)第066号}、被告人供述(见讯问被告人笔录,2003年6月17、19日)、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包括公诉人列举的大量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等表明:被告人姜俊武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在被害人拒绝并反抗的时候,被告人采取了暴力的方式,违背了被害人的性的自由和意志,构成强奸罪。

司法鉴定结论{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显示:被害人“尸体双下肢于腘窝处及其周边发现有多处小片状软组织挫伤,有皮下出血,说明系生前损伤,根据其性状分析,符合他人形成”。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的鉴定也都做出相同结论。被告人供述(见讯问被告人笔录,2003年6月17、19日)其曾用双手抓着黄静的双下肢腘窝里,向上拉、提,向外扳;当黄静用力夹腿时,姜用力往下压。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鉴定结论:从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四团检出精斑,精子的基因类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该检验报告是在2003年5月14日,案发80天之后作出的。)

综上所述:即使被告人对其行为百般抵赖,但是还是承认被害人黄静不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对被告人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抵抗;不同机构作出的法医鉴定报告尽管对死因判断不同,但是都以科学的结论证实被害人的生前伤痕的存在,并且该伤痕是符合在裸体状态下由人手握压和被害人自身反抗造成;法医检验报告同样证实,现场卫生纸上的精液与被告人基因一致。虽然被告人在2003年2月23日夜晚2点30至24日早晨6点50,总共4个多小时时间里的行为,由于被告抵赖,而被害人已经死亡,并非现场证人的我们不可能见证所发生的全部事实。但是,证据和庭审过程已经让合议庭和我们每一个了解本案案情的人都根据本案证据判断并在内心确信:被告在这个姑娘坚决反抗的情形下被告以暴力手段对她实施了性侵犯,针对她的暴力行为导致了这个鲜活的生命短时间内死亡的后果。

2、符合强奸未遂形态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区分行为人犯罪未遂与中止的主要标准既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如果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则其行为性质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犯罪的,则应以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鉴定结论、检验结论和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没有完整地实施强行插入被害人生殖器内的行为或者说被害人处女膜没有破裂的原因是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或者是被害人已经出现临终表现无法完成强奸行为所致,并非被告人自愿放弃强奸行为。

本代理人注意到,公诉人是以强奸罪(中止)提起公诉的。尽管今年8月份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公诉人仍然没有改变起诉书关于中止形态的指控。然而,我们在庭审中却分明见到和听到,公诉人的询问和公诉,是和本代理人的主张依据同样的事实和情节的。

二、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暴力强奸行为所致
鉴定结论表明黄静不是所谓“病死”,而是暴力强奸致死
由于本案发案后没有及时立案侦察,也由于公安机关“自侦自鉴”缺乏监督机制,为保障司法公正,本案经过多次司法鉴定,最后的结论才拨开黄静死亡的迷雾,用科学的、严谨的、权威的结论,使我们见到了黄静死亡的真相。鉴定结论表明黄静不是病死,而是由于被告人暴力强奸行为致死。具体是因被告人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并且被告人强奸未遂行为与黄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于所谓“潜在病理改变”,出庭的鉴定人也有很关键的解释:病理改变不是病,所谓病理改变是对人体细胞组织显微镜下的观察,与医生诊断的疾病有不是相同的概念。鉴定人明确告诉合议庭,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存在病理性改变。

所谓“潜在病理改变”与“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之间的关系,鉴定人当庭用“扳机理论”表明:如果不扣动扳机,子弹是不会射出去的,即没有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潜在病理改变本身是不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的。同时,鉴定人当庭指出:在致死黄静的几个因素中,距离黄静死亡越近的事件或行为,对致死的作用也越大。

证据表明:最早发现黄静死亡的证人是临丰小学的戴校长,她是应被告姜俊武的请求雇佣工人从黄静住室楼顶系人打开窗户入室并发现黄静死亡的。她描述:黄静靠窗户那边睡,面朝天,被子盖到她的鼻子下面,脸冰冰的,没有热气,掀开被子一看,黄静上身裸露,乳房以上还有一些斑点,(我)心里一凉,(估计黄静是死了)。

按照常理,一个健康的年仅21岁的黄静不会在自己的家里和姜分手后半个小时左右[按照姜的供述,姜在离开(6:40-50)后不放心即用其父亲的手机给黄静打电话(7:26),一直没有打通,8:10分找戴校长]突然死亡,并没有向人任何发出呼救的信号,手机就在身边,比如向母亲,向邻居,向急救中心等等。案件卷宗材料和庭审当中公诉人的询问表明,姜并没有亲自到黄静的身边确认黄静是否死亡,但在他听到戴校长说黄静可能已经死亡时,他没有提出任何疑义。如果不是他事先知道黄静已经死亡的结果,他能够有这种确信无疑的表现吗?

被告人对黄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可能”发生,是指行为人根据对自身犯罪能力、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或然性、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所谓“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既定的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能够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被告人姜俊武,明知对黄静的暴力强奸,在先扳压黄静双腿下肢腘窝以至大范围皮下出血损伤等伤害的情形下,尤其是以特殊体位坐压在黄静胸部的性行为,以其150多斤的体重,可能发生导致黄静呼吸困难乃至窒息的后果。但是,姜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不顾黄静的挣扎与反抗,直至完成其射精行为。这种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了黄静窒息死亡。在黄静已经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临终表现时(可以判断在黄静临终表现之前肯定有呼吸困难,呼救等表现),对于姜而言,仅仅是需要停止行为或者拿出几秒钟的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姜没有这样做。他害怕了,溜走了,并且关上黄静住室厚厚的防盗门,把黄静关进了另一个世界。这个在父母权势的卵翼下娇生惯养的独生子,我们可以合理地判断他是在什么人和什么样的压力之下,在离开一个多小时之后,又以多么复杂的心情回到了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特征。

三、被告人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情形,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姜俊武在实施强奸行为及在强奸未遂后采取所谓“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过程中,对是否因此造成被害人发生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并尽可能避免这一后果发生,但由于被告姜俊武没有预见,而导致被害人黄静死亡结果之发生,且其死亡结果与姜俊武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是在实施强奸未遂的情况下,由于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并在法定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



四、关于被告及其辩护人观点的反驳
被告当庭除了无法翻供的诸如黄静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离开现场和返回现场的时间外,对于暴力强奸的细节供述全面翻供。基于被告的翻供,被告的辩护人则做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姜的表现已经很尊重女性,很人性的了,姜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姜的2003年6月17、19日两份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不符合证据条件,应当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不严谨,不能认定为本案的鉴定材料。总之针对被告人的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力,疑罪从无。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思路的核心是否定被告人2003年6月17、19两次供述的证据效力,从而否定被告实施了暴力,在被告翻供,黄静已死,有没有见证人的情形下,就是死无对证,因此可以疑罪从无。

代理人认为: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与情理不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2003年6月17、19日被告人的两次供述没有侦察人员签名问题,两位公诉人已经做了全面、充分的论述。代理人完成同意公诉人的观点,即该两份证据完成符合证据的三性,合议庭应当予以采信。本代理人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人民法院甄别证据真实和虚假,并不仅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是将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结合起来判断。该两份证据之所以应当予以采信,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如: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书(2004)第066号、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等关于黄静的伤痕形成和姜俊武的现场遗留的精液基因统一性认定来支持。尤其最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组织的专家出庭接受询问时,明确指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并且排除所谓背负、跌倒、碰撞形成伤痕的可能。

其实这个结论告诉我们:活着的姜俊武可以说任何话为自己辩解,但死去的黄静也用她的身体说话了:黄静尸体生前伤痕鉴定客观、真实地表明,她生前遭到暴力侵害,这种暴力是在双腿裸露时有人用双手抓着她的双腿而她拼命反抗时形成的,如:双手抓着黄静的双下肢腘窝里,向上拉、提,向外扳;黄静用力夹腿时,侵害人用力往下压。不是被告人在2003年6月的那两次供述中交代的他如何强暴黄静的细节如何重要,而是这个供述和司法鉴定结论完成吻合。活人可以撒谎,死人也可以说真话,只不过是通过伤痕和法医鉴定来表达。被告抓着黄静的双下肢腘窝,造成大面积的伤害,如果这行为不是暴力,不是强奸,还有什么行为可以称为强奸!

事实上,指控被告人姜俊武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是一个两个证据,而是公诉人和受害人方面提供的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链条。

至于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尊重女性,而且很人性的辩解,就有些荒谬了。尊重女性,而且很人性,已经不是疑罪从无的问题,那是应当给予推崇和褒扬的绅士行为了!代理人试问,谁家有女初长成,如遭遇被告这样“礼遇”而感到被他人尊重的!

在援助本案的过程中,本代理人听到来自湘潭的一个声音:姜俊武和黄静谈了那么长时间的朋友,居然没有“搞掂”黄静,说明姜人已经很好了。这个声音与今天辩护人的声音有某些共同之处。几何时,我们这个文明之邦的道德水平已经堕落到如此田地了!黄静在死亡后的尸体检验,表明她是处女之身。要为自己所真正爱的人,或者为了婚姻保留自己的初次性经历,这是个人权利和选择,这尽管不是一个道德标准,但这是妇女应当受到尊重的性的自由和权利。黄静正是因为对这个权利和尊严的捍卫,使她付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本案的司法鉴定的确存在问题,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公安系统最初关于黄静病死的仓促结论,并且这个结论导致黄静案件没有及时立案侦察,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应不应当采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是严谨、科学,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的,是集中了当前中国权威专家的鉴定。并且,主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回答了控辩双方的提问。我们找不出理由不采信这样的鉴定结论。

五、本案给我们的三点启示
我国宪法和刑法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这种保护不因所谓的男朋友,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而有所减弱。

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侦办本案,也由于鉴定人员和公安鉴定体制的因素(自侦自鉴),错误地做出了被害人因病死亡的鉴定结论,而对该错误结论不能及时监督和纠正,延误、误导本案的侦破,给本案被告人一方大量的可乘之机,使本案简单的案情成为复杂的案件。

我的当事人是不幸的,以她柔弱的身躯,孜孜以求,螳臂当车,不向悲惨的命运屈服,为了给自己女儿的死亡讨个公正的说法,不顾自己的承受能力,向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和需要变革的司法体制公开叫板;我的当事人又是幸运的,她赶上了一个改革开放和科技发展的好时代,遇到了许许多多和她一样追求正义和法治的人们帮助,包括网民,包括司法人员,包括学者,包括新闻工作者,包括官员,包括党和政府的领导,所以那些所有满怀人道感情,期盼祖国进步的人们。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本案不会立即结束,作恶的人不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本案也将成为中国公民由民间和网络促进我国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障的典型案例。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革

附件:受害方提供的指控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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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YENEDROLTOUHYTEAMOEARON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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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论汇集 06年08月11日14点02分


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诉姜俊武强奸案一审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雨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于

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

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于湖

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

黄静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 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 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

,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

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市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因涉嫌犯

强奸罪,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8日被逮捕,200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候审。
  辩护人 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03)第219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本

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本院申请重新

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

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

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

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

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

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

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姜俊武在

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

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

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

,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

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

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

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

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

姜金有、刘蒲英、袁金莲、耿韬、戴云峰、甘伯谦、肖沐峰、谭

健、刘年和、戴灿荣、彭君山、姜铁云、叶健、黄国华、黄淑华

、黄惠芳、袁志军、古建闽、李初福、谭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

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

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

黄静的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诉称:被告人姜俊武强

奸并致死黄静,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姜俊武强奸罪并致人死亡的

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姜俊武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费、丧

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复印打字

费、电话费等373 975元;殡仪馆遗体保管费100 560元,安葬费

57 000元,调查取证误工费396 240元,培养教育费273 000元,

赡养费20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 000元,死亡补偿费250

000元,共计2 150 775元。并提供了2003年2月24日至2004年12

月5日所支出的各类发票凭证,市殡仪馆证明,误工费证明等证

据。为证明黄静不是因病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

国华提供了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

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被告人姜俊武当庭陈述没有强行扳黄静的大腿,与黄静进行

性活动没有违背黄静的意愿,没有犯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未作

答辩。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俊武的行

为不构成强奸罪。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系恋爱关系

。2003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俊武在黄静的宿舍,与黄

静发生了亲热行为后,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这是恋人之间感

情发展的自然要求,是人性的本能表现,这与强奸罪有奸淫的主

观故意是有区别的;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

手段。腘窝内的伤痕,是否姜俊武扳黄静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

确定的排他性结论,仍然存在着对该结论的合理性怀疑;即便采

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姜俊武采用了扳双腿的行为,也只能说明

他想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当黄静说“不要”,被告人

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对这一行为不

能片面地认定为强奸的暴力和使其不能反抗的手段,这充分表明

姜俊武的行为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姜俊武

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很好,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向法庭提供了

证人谭健、甘伯谦、耿韬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被告人姜俊武经人介绍与湘潭市

临丰学校的音乐教师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8月

至2003年1月,两人曾在海南、长沙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姜俊武到湘潭锰矿黄静娘家吃中饭,并将黄静

及其姐姐随车接至湘潭市区。当天,姜俊武与黄静一起吃完晚饭

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中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湘

潭市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

出与黄性交时,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

,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

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

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

,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

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

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且发现黄静又未在学校上班,

姜便将此情况向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

静的宿舍,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最

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

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

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3 849

元;治丧误工费1 530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2 500元;死亡补偿费11O

920元,合计损失为118 7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姜金有、刘蒲英证明:他们是姜俊武的父母。姜俊

武与黄静是戴灿荣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且两人关系好;

2003年2月23日中午姜俊武在黄静娘家吃饭,当晚姜母打姜的手

机,知道两人一起在朋友家打牌;24日早晨7时许姜俊武到家,

未见有何异常;姜俊武在家打黄静电话无人接听,至7时50分离

家上班,上午9时多经人告知黄静死亡。
  2、证人袁金莲证明:2002年5月,她与戴灿荣介绍姜俊武与

黄静见面相识。
  3、证人耿韬证明:2003年1月的一天,他和姜俊武均带女友

在长沙玩过两天,住在日银大酒店,姜与黄同居一室。
  4、长沙市日银大酒店住宿结帐单,证明姜俊武、黄静与耿

韬、谭明丽于2003年1月10日入住该酒店的事实。
  5、证人戴云峰、甘伯谦证明:2003年2月23日晚7时许,他

们与姜俊武、黄静在饭店吃晚饭。饭后四个男的在谭健家打牌至

次日2时左右,黄静看了一阵牌后在客厅看电视,打磕睡,回去

时是姜俊武背着黄静下楼的。姜与黄的关系好。
  6、证人肖沐峰证明:2003年2月23日他和姜俊武等人在谭健

家打牌至24日凌晨2时10分,是姜背黄下的楼。
  7、证人谭健证明:2003年2月23日下午他和姜俊武等四人在

家里打牌至晚上7时,后去了长沙,将家里的门钥匙交戴云峰。

24日上午8时许,姜俊武打电话向他咨询“如果一个人抽筋,吐

白沫会不会有问题。”同时证明,姜俊武与黄静关系好。
  8、证人刘年和证明:她是住黄静楼下的退休教师。2003年2

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听到楼上黄静房内有人走动。
  9、证人戴灿荣证明:她是黄静所在学校的校长。2003年2月

24日上午8时许听姜俊武反映情况后便找人开门。9时30分进入黄

静的房间发现黄已死亡。
  1O、11O报警信息单,出警记录,分别证明申请求助开锁以

及黄静死亡的情况。
  11、证人彭君山、姜铁云、叶健证明:24日上午他们接戴校

长的电话赶到临丰学校,从楼顶坠绳进入黄静宿舍开门的过程。
  12、证人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证明:他们是黄静的家人

。黄静与姜俊武于2002年5月相识,是恋爱关系,同年8月两人一

起到海南旅游。2003年2月23日姜在湘锰的黄静娘家吃中饭,下

午3时黄静及黄惠芳坐姜的车回市区。黄静告诉了黄母当晚住在

学校。24日上午1O时许,黄母接到黄静出事的电话,看到黄静左

右手腕有指头印,手上臂有红紫色印子及划伤,后颈部有皮肤擦

伤。黄静无病史。
  13、证人袁志军、古建闽证明:2003年2月24日上午8时,姜

俊武在单位报到后对古讲,早上7时30分打电话叫女友起床上班

无人接听,很担心。
  14、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李初福、谭平证明,

2003年2月24日上午9时20分,受指派赶到临丰学校对黄静进行了

检查,发现其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停止,作心脏按压时发现其

赤身裸体,手伸进被子摸其左小腿,感觉皮肤还有温度。
  1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房屋结构平面图载明:勘查时间

为2003年2月24日9时50分,地点为湘潭市临丰学校南栋宿舍西头

单元6楼右户,门窗完好,死者黄静全身赤裸于卧室双人席梦思

床上,头朝东、脚朝西,呈仰卧状态,尸体右腰北侧毛巾线毯床

单上有白色女式三角内裤及乳罩各一条。现场提取物品有一卷拆

散过的卷筒纸及3小团卷筒纸。
  16、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

擦拭纸一团及现场床边地上卫生纸7团,提取死者男朋友姜俊武

血痕一份,提取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

从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

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
  17、刑事技术鉴定:(1)、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死

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氯化物、有机磷农药。(2)、湖

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死者黄静的胃组织、胃内容物及

肝组织中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秦成分。
  18、法医鉴定:(1)湘潭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1死者

黄静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2死者体表除双下肢腘窝部有小

片状挫擦伤外,全身其他部位无损伤痕迹,无机械性窒息征象。

据此,分析认为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勘验中

未见明显中毒征象,病理切片检验除心肺有明显病理改变外,其

他各器官组织无明显中毒性病理改变的特征,且经提取胃内容物

进行毒物化验未检出毒鼠强。据此,认为可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3死者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此可发生心肌缺血而导

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解剖见双肺水肿,有明

显捻发感,切面见泡沫液体流出,上述征象符合急性肺水肿特证

。4结论: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

衰竭而猝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湘潭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不

服,要求重新鉴定,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厅重新进行法

医鉴定。(2)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1尸体体表检

验,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痕迹。2尸体双下肢于腘

窝处及其周边发现有多处小片状软组织挫伤,有皮下出血,说明

系生前损伤,根据其性状分析,符合他人形成,这些损伤均显著

轻微,为非致命伤。3病理检查脏器有不同程度病变,其中肺组

织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

、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在水肿液与血液中散在较多腐败

菌菌落,这是肺动脉栓塞引起的肺梗死的表现,根据医学病理学

理论,肺动脉栓塞导致肺梗死可以造成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

引起猝死,肺动脉栓塞的栓子来源血管等其他部位,以下腔静脉

多见,亦可以来源于右心附壁血栓,首次尸检中检见黄静尸体右

心中有附壁血栓,该附壁血栓的脱落部分可以造成肺动脉栓塞;

同时还检出其心脏有轻度疾患,这可加速心力衰竭的发生与发展

,并说明其既往有慢性心血管病变。其他脏器的改变符合猝死的

病理改变。4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

竭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此法医鉴定仍不服,要求第三

次鉴定黄静的死因。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对黄静的死亡进行了覆

核鉴定。(3)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关于对黄静死亡的覆核鉴定意

见:1根据组织器官的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

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死者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

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

,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3病理检查

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

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

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

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

间接诱发因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覆核鉴定仍不服,要求第

四次鉴定黄静的死因,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

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载明,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

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

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

伤的特点。采用抓住双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

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

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

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

特征。关于死因,经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既往毒物分析,

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

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现场提

取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

支持为姜俊武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

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

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

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

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

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

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

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

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血部分脂舫细胞浸润

,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

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

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

镜下观察证实胸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

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鉴定结论:被鉴定

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

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19、被告人姜俊武供述:2002年5月,经临丰学校戴校长介

绍他与该校教师黄静相识,并确立为恋爱关系。期间,他曾与黄

静去海南旅游,长沙游玩,多次同睡一床,有过性交以外的性活

动。2003年2月23日,他在湘潭锰矿黄静娘家吃中饭,下午开车

和黄静两姐妹回到市区。后与黄静及同学共进晚餐后玩耍,至24

日凌晨2时许再一起回到黄静的宿舍。在黄静宿舍里,与黄静同

睡一床,经过亲吻、抚摸后,脱了黄的短裤,提出与其发生性关

系。黄不同意,并夹紧双腿。他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黄讲

“莫急,等到结婚时再给你”,于是便放弃。接着,两腿分开骑

跨在黄静的胸部,采用较特殊方式与黄静进行了性活动后入睡。

熟睡中他被黄静的吐气声、抽搐和喷唾液的动作惊醒,问黄“哪

里不舒服”,黄不语,接着又睡了。早上6时许离开黄的宿舍回

父母家。7时至8时许,曾多次拨打黄的手机无人接听,上班报到

后到学校,敲黄静门没有动静,又见黄没有上班即找校领导反映

情况,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入室,发现黄静死在床上。
  20、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湘公交管(2002)第155号文

件,2002—200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赔偿项目标准的

通知载明:丧葬费为3 849元/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

出为5 546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金额为110

920元(20年×5 546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

发生的打字复印费、交通及住宿费发票证明,费用为2 500元;

为死者治丧所发生的误工费证明,费用为1 530元(17人×30元×

3天)。
  1#—16#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很

好,案发前两人的活动情况以及黄静死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7#—18#证据,法医鉴定共同证明:(1)被鉴定人黄静处女膜

完整,无破裂痕迹:(2)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及皮下出血

属于生前损伤,符合他人形成;(3)病理切片检查显示,被鉴定

人黄静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

病理改变;(4)被鉴定人黄静的死亡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或因

机械性窒息死亡,常见毒物所致中毒死亡。以上鉴定内容均肯定

了黄静脏器有不同程度的病变,排除了非正常死亡的因素,本院

予以采信。争议的焦点是黄静的死因,即黄静是疾病致死还是因

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致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专家组,通过复读送检病理切片,镜下观察证实被鉴定人黄

静胸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黄静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

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否定了黄静疾病致死。

虽然黄静非疾病致死,但黄静器脏有不同程度的病变,而这种病

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导致死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

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组结合本案的案情在听取原鉴定人意见及理由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本案的诉讼材料,通过先进仪器

阅片后,认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被告人姜

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发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

促发因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

定是建立在法医病理学的基础上,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

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

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构成,其鉴定结

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比较其他几个鉴定

结论:1湘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以可疑病变作出死者生前患有风

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以这一未经证实的事实为基础作出死因鉴

定结论;2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鉴定及覆核鉴定,没有对死

者胸腔内血块物质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作进一步分析,虽然

均检出死者器脏有病变,但镜下没有检出死者冠状动脉心脏病、

风湿性心脏病、肺梗死病理学改变,根据法医病理学理论,作出

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的结论证据不足,本

院对上述法医鉴定中关于黄静的死因结论不予采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提供的南京医科大学法

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书,对黄静的死因分别鉴定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冠

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状动

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因最高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已排除了黄静因冠状功脉性心脏病、

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并对黄静的死因作了具

体的肯定性结论,故对这二个非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

,且没有作出肯定性结论不具备实体意义的鉴定不予采信。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的证言及提供的照片,以证

实黄静左右手腕有指头印,手上臂有红紫色印子及划伤,后颈部

有皮肤擦伤的问题,经法医鉴定,上述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据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上述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姜俊武当庭陈述没有强行扳黄静大腿的意见,从

上述证据来看,被告人姜俊武在侦查阶段对这一事实有供述,被

害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有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法医鉴定该损伤

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且为生前损伤,在衬

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不能形成该损伤,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

人姜俊武扳黄静大腿的行为,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

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2003年2月24

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

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

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

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

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因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

定本案事实,没有把全案证据综合表征的事实与刑法规定的强奸

罪的本质特征相对应,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

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予以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

识上的错误,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提出的被告人姜俊武没有强奸

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的意

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黄静的死亡原因,系黄静在潜在病理改

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虽然被告人姜俊武对自身行为会促发黄静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

但其行为是促发黄静死亡的原因之一。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原因,

被害人黄静就不会死亡,而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静的潜在

病理改变原因,被害人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被告人姜俊武的

行为与被害人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根据本

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人姜俊武应对被害人黄静的

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法可以认定的经济损失

为118 79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其他损失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静的父亲黄国华在黄

静死亡时为52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与死者生前没有形成扶养

关系,其母亲黄淑华系国家教师,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要求被告

人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保管遗体所

购福尔马林材料费、法医鉴定费、遗体鉴定费、遗体保管费、专

家论证费,均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

被告人负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

诉讼范围;培养教育费亦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据此,本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二、被告人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

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姜俊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范建阳
  审判员周清溪
  审判员周新民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甘佩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印章)








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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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论汇集 06年08月11日14点03分



黄静案是辛普森案还是佘祥林案?

——黄静案拷问下的法治信仰



吴 革



7月10日,黄静疑案中的姜俊武被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据说,该判决之所以拖了两年之久是因为层层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也有个别学者对当初网民关注黄静案件的提出警示,以为舆论监督已经跨越了干预司法的界限了。今天,不少人已经开始为姜俊武一审宣告无罪叫好,有人甚至为司法排除媒体的干预而欢呼。湖南的姜俊武是湖北的佘祥林吗?或者,黄静案件一审判决是中国的辛普森案件吗?

据悉,黄静案黄静的家属已经申请湘潭市检察院抗诉。一审判决是否是最后的判决书,我们还不知道。

从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到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第六次法医鉴定,再到2006年7月10日一审判决。为了讨一个“说法”,我们经历了多少艰难曲折,经历了多少抗争和太久的等待!

辛普森案件由于律师团抓住警察的漏洞利用反歧视实现了成功的辩护,人们可以不相信辛普森,不同意他的律师,可以不再追问案情真实,但人们尊重陪审团的决定。对辛案而言,即使是法律出现了漏洞,即使司法最终给我们一个难以接受的判决结果,但那并不是法律的本意,而是司法的瑕疵,因此,仍然无改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湖北的佘祥林案,那是毫无争议的冤案。佘案以被害人的“复活”,揭露了刑讯逼供的恶果,为司法保障人权提供了一个催人泪下的典型案例。

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因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没有把全案证据综合表征的事实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相对应,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予以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有关证据和法庭调查表明,被害人黄静对被告人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抵抗;不同机构作出的法医鉴定报告尽管对死因判断不同,但是都以科学的结论证实被害人的生前伤痕的存在,并且该伤痕是符合在腿部裸露状态下由人手握压和被害人自身反抗造成;法医检验报告同样证实,现场卫生纸上的精液与被告人基因一致。显而易见,上述无罪判决抛开了黄静受伤和司法技术对该伤痕的成因鉴定这些客观证据,而是采信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真研读,判决书认定姜俊武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的理由在认定部分是开宗明义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所以“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 。(注重号为作者所加)



我们尊重代表国家司法权利的判决书,但有权利对判决书的逻辑基础提出质疑,这样一个为社会广为关注的影响性案件,判决书向千千万万关心本案的公众传达了什么样的信息?在婚内强奸已有判例的今天,“恋爱关系”中女性的性自由受到限制吗?判决书特别强调“恋爱关系”是否意味着在“恋爱关系”期间性强暴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某人不幸致死,虽然能够认定是他人的行为促发死亡,如果是由于被害人自己身体素质不好(所谓“潜在病理改变”专家当庭解释就是这个意思),加害人要赔偿死亡者亲友50%的丧葬费足以!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及其程度,采信加害人自述,不必参考法医鉴定结论;受害人的代理人所提供的关于刑事部分的证据,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均与本案件无关,并不需要在判决书上提及。我国宪法和刑法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这种保护不因所谓的男朋友,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而有所减弱。

黄静案件是什么?法院给了我们一个程序的正义了吗?法院迟到1年多的判决书都经过什么另人信服的形式才产生今天的结果,而使得我们对司法有基本的信心呢?对公安阶段渎职、证据毁坏法院是否应当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哪怕给有关机关一个司法建议书。

通过黄静案件,司法鉴定的程序已经在改革了。我们期待在关涉公民生命权时,能否不再连续出现黄静案这样的疑案,一个平民百姓的生死,应当引起有关国家权力机关高度关注,而不必非要通过网民和网络呼吁!

其实我们所追求的,难道是“民愤极大”的有罪判决吗?通过2004年中国网络第一大案,人们所追求的正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人本主义执法理念的践行;当公民生命健康权遭遇侵犯时,政府,尤其是警察担当着首当其冲的保护责任;人命关天之时,当公民就他的基本人权向司法讨要一个说法的时候,法律和司法机关不偏不倚,秉公办事,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另人信服的说法,而非不理不采、糊里糊涂;当公民发现法律规定粗疏、漏洞,不足以维护公正,保障人权时,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进而启动立法程序。

黄静案件当然没有结束,或者说仅仅是个开始。因为窗已打开,阳光照射进来了,人们已经感觉到它的温暖,人们有理由对构建和谐社会报有充分地期待!





背景资料[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至2003年6月8日,在网民的关注下,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但其母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致死,开始维权之路。。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罪(中止)对姜俊武提起公诉。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2004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6年7月10日,雨湖区法院再次开庭宣判姜俊武无罪,但判决承担民事赔偿,黄母申请检察院抗诉。]









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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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Re: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论汇集 06年08月11日14点05分



黄静案不是辛普森案也不是佘祥林案 ——黄静案判决书评析之二 / 吴革



对于黄静案件,尽管在网络上几乎可以找到关于该案件的全部材料,但因为时间成本、专业知识、审理过程未公开以及审判的专业性,真正能够全面了解黄静案件的人也是少而又少的。

在黄静案件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之后,主流媒体、公共知识分子、法律学者加入了讨论。其中影响甚大的是主流媒体和法律学者的声音。

但是我们看到,有的报道(甚至是某些权威媒体的报道)具有先入之见,采访抛开了基本的案件事实,叙事带有大量的情绪渲染,分析是为了印证预设的结论。有些法律学者的文章其实是自说自话,以黄静案件为开谈的由头,真正要表达的是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主张。黄静案件的研究,不能抛开案件事实本身,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基于案件事实的分析,才能使我们看清民情与法律,看清现实与法治之间的距离。

人们对于黄静案件的关注,呈现两条路向:事件的真相和法律事实。

其实法庭审理案件无法重现当晚的真相,法庭应当重视的是:现有的证据是什么?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法庭能够审理查明那些事实情况?适用哪些法律?这些事实和法律为什么、怎样得出一个最佳的结论?做出判决结果,是法官的权力,但一个另人信服的裁判过程,是司法权威的基石。

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我们应当尊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但同时,我们也有权利对判决书的正当和公正性提出质疑。黄静案判决书从形式到实质上有许多值得推敲,乃至明显错误,足以影响判决公正的地方。

首先雨湖区法院判决书并不是一个存疑无罪判决。该判决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而不是:“(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其次判决书违背了中立裁判的规则,没有反映受害人一方证据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该判决书先有结论,后附上一些支持这一结论的证据,对相反的证据采取了不予理睬、不予列举的方式。该判决书没有反映法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只选择性地列举了部分证据,对受害人方提供刑事证据没有涉及;判决书只注意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观点,没有反映受害人方及其代理律师关于刑事部分的观点。尤其对法医学鉴定专家的出庭证言和刑事法学家的专家意见,判决书上根本没有反映。再次违背客观事实轻信被告人辩解。

该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 除了姜俊武的交代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认定上述情况属实,没有任何能够证实黄静表示了“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害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有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法医鉴定该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且为生前损伤,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不能形成该损伤,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大腿的行为”。这是死者用她遗留在尘世上尸体所说的话。它客观地证实2003年2月24日凌晨一个少女为了捍卫她的贞操而进行了激烈抵抗和顽强搏斗。判决书既然认定了这样的伤痕不是被告和他的辩护人所辩解地那样是“背负黄静的方式形成”,又为何认为“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了呢?由此可见,判决书这一段文字和黄静生前伤痕存在强烈矛盾。伤痕鉴定具有客观性,被告的供述与辩解既是主观的,也存在厉害关系,明显不足采信。判决书不顾基本的案件事实,武断地认定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的行为“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实难另人信服。

其四判决书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判决书判定被告“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因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没有把全案证据综合表征的事实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相对应,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予以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这一段两句话。前一句话这是一句套话,没有说理过程。后一句是驳斥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综合全案证据是必要的,但“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不应是一句空话,需要的说理过程。为什么“强行扳黄静的大腿”并造成“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结论)行为不是强暴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永远表现在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 ”(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 如果这种强行扳女性大腿并致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的行为都不是法院所认定的强暴妇女的行为,那么在这个广为关注的案件中判决书对“恋爱关系”的重视真另人狐疑。“恋爱关系”是一个影响强奸罪认定的法律事实吗?“恋爱关系”意味着恋人间有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吗?“恋爱关系”期间带有一定暴力和暴力倾向的性要求,与强奸罪无关吗?

判决书在判决姜俊武无罪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人姜俊武应对被害人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这是判决书又一重大问题,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故意和过失)在刑法上构成其主观罪过,而高压电致人死亡是意外事件,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该判决书承认被告人对被害人之死负责,但把这种责任界定为没有主观罪过的意外事件,应算是一个创举。

综上所述,黄静案判决书,不是疑罪从无,也不属于佘祥林式冤狱,更没有做到辛普森案的程序公正。

如果黄静案判决书坚定主张疑罪从无,那么即使是判决结果错了,它也宣杨了法治精神,留给未来许多想象的空间;如果黄静案判决书能够证实,被告像佘祥林一样,黄静要么是自己病死的,要么疑凶另有其人与被告无干,那么死者和生者都会得到灵魂的安宁;如果黄静案件能够像辛普森案案那样,演绎一遍程序正义,人们即使抱怨司法的瑕疵,但决不会改变对法治的信仰。

然而,黄静案件判决书该做的都没有做到。黄静案五次尸检、六个结论,七次鉴定,涉及了中国司法鉴定界的几个权威机构和多位知名专家,让黄静案件成为社会公共事件,从而通过个案促进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曾经有人期待,黄静案件催生伟大的判决,我们再一次失望了,黄静案判决书再一次表明司法现实与法治理想之间仍然有很大的距离。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社会基本运行规则,法治不能隐藏在那些自命懂得法治的人的脑袋里,它必须根植在老百姓的心里。

在后法律移植时代,法治进步,是一个个个案宣示的结果。民意、舆论、司法机关、判决书,谁是法治的代言人呢?判决书是国家司法权力的象征,理当受到尊重。但是,判决书应当受到尊重的不仅仅因为它代表权力,甚至不在于结果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权力行使过程的正当和公平。









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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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舞跑步进入秋天
5 楼: Re: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论汇集 06年08月11日14点17分


阿狼的话:
黄静案发展到现在,基本上已是尘埃落定了。它留给人们的是无尽的疑问与惋惜,它留给中国法治进程的更远远大于一个无罪的判决。相信在之后的法学院校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课堂上,黄静案的一些细节将被无数次的提起,无数次的讨论。而案件中显露的某些审判方式中存在的弊端,也将会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得到修正。
阿狼汇集一些本案的诉讼资料,为的是留下一个长久的纪念,供朋友们有需要的时候来加以参考和评论。
因为条件所限,本案某些重要的资料,阿狼无法得到。有机会再来弥补吧。
吴革是黄静案的代理人,所以收集了他的两篇评论,大家自然不要把他当作客观的评论,因为他主要是表达了控方的一些观点,有相当大的倾向性,只是当作资料来参考吧。







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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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6 楼: Re:Re: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论汇集... 06年08月11日17点55分


建议楼主置顶,多方面的例子很直观。
收集起来应该也很辛苦才对。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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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舞跑步进入秋天
7 楼: Re:Re:Re:黄静案诉讼资料及评... 06年08月14日19点50分


呵呵,多谢第六感。
倒不辛苦,不过资料披露的太少,很多问题看不出来。网上的评论大多也是道听途说的,少见就事论事的。
只希望多一些人来关心这样的案子,不要让生命白白牺牲,让悲剧太快被遗忘。






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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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984444三昧真火
8 楼: Re:Re:Re:Re:黄静案诉讼资... 06年08月15日09点43分


有些事情能从黄静 天堂花园 这个网站上看到。大家可以去看看。



我去过那个网站无数次,一个感觉:愤慨和伤感。
也许是音乐的缘故。:c:c:c:c:c:c:c:c:c:c

[此贴被60984444于2006-8-15 9:45:04修改过]http://huangjing.netor.com/

[此贴被60984444于2006-8-15 9:49:14修改过]http://www.ettol.com/gb/cemetery/tomb/template8/singletomb.asp?tombid=20610www.huangjing.org/bbs/

[此贴被60984444于2006-8-15 9:50:54修改过]http://huangjing.netor.com

[此贴被60984444于2006-8-15 9:59:28修改过]






止戈

两只鸽子从你名字中间
飞上了蓝天
那些惊慌失措的面孔
在法律空白处与你相见恨晚
请原谅我们学习,成长的过错
请勾兑的针牵动关系的线
在光头和长发间无孔不入
你仍是站在法官和罪犯之间的中间人
风水的手天意的手
折开证据随意组合的手
移动条款的嘴淡化关键词的嘴
带着绳索,尺度,账号
把那些冤魂从鬼门关拉回来
鱼儿在法律的网眼中
自由地进进出出
想起您他们会心一笑
风和浪不过是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
余下来最好是停止干戈
因为即使是鱼死了
但网
没必要非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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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花果的klmy
9 楼: Re:Re:Re:Re:Re:黄静案... 06年08月24日00点16分


【60984444在大作中谈到:】

>有些事情能从黄静 天堂花园 这个网站上看到。大家可以去看看。
>我去过那个网站无数次,一个感觉:愤慨和伤感。
>也许是音乐的缘故。:c:c

******天堂花园去过,但这上面全是一边倒的言论。楼主提供的资料至少不是一家之言。
******以前有一个“上海刑事法律网”,我曾在上面发过也看过很多两方面的资料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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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984444三昧真火
10 楼: Re:Re:Re:Re:Re:Re:... 06年08月24日10点25分


【无花果的在大作中谈到:】

>【60984444在大作中谈到:】
>>
>>有些事情能从黄静 天堂花园 这个网站上看到。大家可以去看看。
>>我去过那个网站无数次,一个感觉:愤慨和伤感。
>>也许是音乐的缘故。:c:c

>******天堂花园去过,但这上面全是一边倒的言论。楼主提供的资料至少不是一家之言。
>******以前有一个“上海刑事法律网”,我曾在上面发过也看过很多两方面的资料和讨论。



所以我在给黄静点烛时,我只说:愿静静走好。天堂里好。至少,她到了那里,不用累着大家,跟在她后面,说呀,论呀的。
黄静我想,要是她还活着,她至少会说这么一句话:我给大家带来的不安,深表抱歉。






止戈

两只鸽子从你名字中间
飞上了蓝天
那些惊慌失措的面孔
在法律空白处与你相见恨晚
请原谅我们学习,成长的过错
请勾兑的针牵动关系的线
在光头和长发间无孔不入
你仍是站在法官和罪犯之间的中间人
风水的手天意的手
折开证据随意组合的手
移动条款的嘴淡化关键词的嘴
带着绳索,尺度,账号
把那些冤魂从鬼门关拉回来
鱼儿在法律的网眼中
自由地进进出出
想起您他们会心一笑
风和浪不过是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
余下来最好是停止干戈
因为即使是鱼死了
但网
没必要非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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