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j(蛋炒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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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Re:Re:讨论:警察是否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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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08月14日09点28分 |
【wwsskk在大作中谈到:】 > >在案件现场,尤其是刑事案件、甚至是杀人案件现场,警察应该做些什么?我认为: > >按照教科书以及工作要求,第一是保护现场;第二是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包括技术勘查和现场访问等等。显然,该案件警察正在按照步骤工作。勘查细节我们不讨论,现场保护包括些什么呢? > >狭义的现场保护,是在现场周围划保护范围。而广义的,是防止非现场勘查人员(包括警察)进入现场。而这其中包括记者。这方面工作还包括对周围群众进行询问、发现可疑人员、防止案情泄密等等。而该记者第一可能进入现场保护区域,第二,拍摄现场照片涉及私自获取公安机密。 > >现在,我们来谈谈记者的采访权问题。记者拥有的采访权是法律赋予的。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警察的公务权。在此事件中,刑警拥有的是勘查权、侦破权、调查权。记者有工作的权力,但是警察也有正常工作的权力。这事件中,记者是把自己的采访权力无限扩大,把自己的采访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更可说,是把职业道德凌驾于别人的职业道德,甚至凌驾于社会道德之上。 > >那么该事件刑警有无权力删除记者的照片?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记者拍的什么照片?“就在本报摄影记者试图拍摄尸体被装上警车的照片时”,很明白了,拍的是尸体,拍的是警方勘查、工作的照片。我们先明白一下这些工作的含义,以及从事这些工作特定人的要求。现场勘查(包括现场摄像、照相)在公安内部必须由刑事技术员担任。其他任何人没有现场勘查的权力。现场照片、录像必须严格保管,根据保密条例,不得私自扩散,甚至挂在公安网上。那么根据保密条例,记者是更无权拍摄刑事案件现场照片的。记者邀请的同是媒体人员的“资深人员”是忽略了保密条例的存在。这条例虽然不见得和记者有直接关系,但是警方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条例。这遵守条例的行为称之为“公务”。而防碍警方的公务,我们称之为“防碍公务”。 >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除了法律为什么刑警要删记者的照片?刑警在干什么?破杀人案。怎么破?有侦查措施,有侦查手段。什么措施和手段?我不说,你们不听。对了,保密。为什么保密?因为破案原本就不是完全公开的活动。破案过程涉及许多秘密行为。怎么行使?法律赋予了警察的权利。既然是保密的,那么该案刑警当然要把案件情况在警方认为的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严格控制,不得外传。又显然了,记者把自己的采访权凌驾于警方的工作之上。 > >接下来,该记者采访的专家既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是社会学专家,而是同为媒体行业的“某”(名都没有)“资深人士”为自己叫屈。又把记者的权力无限扩张到一个新高潮。只是热闹归热闹,没有一点说服力和权威。很遗憾,记者目前没有法律保护的无限制权利。可是警察有法律保护的有限制的“公务”权力。如果记者现场阻挠警察删除现场照片,其行为是涉嫌防碍公务。如果发生身体接触造成警察有明显伤痕的,或是在现场造成严重影响的,是涉嫌“防害公务罪”。 > >最后,我们如果遇上这些情况该如何处置呢?根据本人侦察员加技术员的工作经验,建议几点: > >现场保护范围一定要有限制范围的扩大。一是留给勘查人员足够的空间,二是不放过外围现场任何的蛛丝马迹,三是防止此类事件或围观者的防碍现场勘查工作。 > >在有记者要求采访时,如何应对?我们局曾明确表态,必须把记者拦在隔离带以外,记者没有任何特权。同时必须说明“警方正在勘查现场,不得进入。” > >在记者拿出相机或摄像机拍摄时,如果拍摄的是以事件为主题,即拍摄周围情况的,随他(她)行使采访权。但是当他(她)拍摄案件现场及被害人和警方勘查工作时,我们要做的,必须是,拿下他(她)的机器,删除照片和摄像带 解释的真是详细,精彩。 现在的记者是有些自以为是了,他们不去报道社会的黑暗面,却对这些八卦异常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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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听涛声,静坐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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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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