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杰(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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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Re: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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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1月28日20点36分 |
【天妒名律师在大作中谈到:】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重庆某法院今年6月宣判了一起民事赔偿案。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公路边上谈话时,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郝某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 竟然会有这种愚蠢的判决……:c 就是说不能证明“没扔”的话就当作是“扔了”,从这个判决来看“疑罪从无”(当然,用在这里未必合适。)简直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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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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