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风(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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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Re:Re:为什么是“从轻发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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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0月31日03点44分 |
多谢啦,解释得很清楚呀!:)
我也觉得大概会是“防卫过当”,不过看了你引用的“特殊防卫权”后,又觉得这一条更适用,因为我觉得那个男人这样打她多年,出事只是时间问题,不反抗的话,早晚给他打死,谁知道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呢!
“从轻发落”这个词属于法律用语吗?报道里总用这个词,感觉不是很严谨,不知道如果判被告是“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或行使了“特殊防卫权”,算不算“从轻发落”的范畴,“从轻发落”这个词给我感觉是说被告犯了罪从轻处罚的意思,而上面那三种“防卫”算犯罪吗?
另外,既然你正在学法律,我还有一个问题请教,很初级:p 就是常常看到我国的法庭上也有控辨双方的辩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常常两方都有自己的证据,那么最终的判定是怎么决定出来的呢?我们知道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员投票决定,但我们国家的呢?是不是就靠法官一个人来辨明是非?还是有什么别的程序?
【boden在大作中谈到:】 > >【小风在大作中谈到:】 >> >>请教熟悉相关法律的推友,我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是怎么界定的呢?这个案例为什么不是正当或过当防卫呢?难道那个可怜的女人除了被丈夫折磨死再等他偿命外就没有办法了吗? >> >> > > 我不熟悉法律,因为正在学,不过刚好学了刑法,照抄书上的可能对这个问题有点回答。我觉得你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回答,1个就是正当防卫跟防卫过当的概念,另1个就是对刘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讨论。 > > > >------------------------------------------------------------ > >> 以下是几个概念。 > (正当防卫的概念跟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过者其他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 对以下几种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 1。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 上述行为有的是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例如。。 > >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3者。。。。 > >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 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以下两种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论: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拌、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家还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当然如果1方已经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况下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 >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 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 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界主要有3个说法,“客观需要说”“基本需要说”“相当说”(:c,其实我1个也不知道,照抄书本的)。 > 根据相当说的主张及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的力量对你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 > >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确定何中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国家、公共利益?为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为个人? 以上目的处罚递减。 >2。过当程度。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减轻出发的幅度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递减。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跟为保护较小权益相比,前者处罚更轻。 >------------------------------------------------------- > > 关于你的第2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主要是下面这个原因了。 > >(二)特殊防卫权 >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现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爆发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参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 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户的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 > > 看了新闻,之所以说“从轻发落”而不说“正当防卫”,很可能就是因为还刘的丈夫殴打刘颖时还不是严重危及到刘的人身安全(:c不敢苟同,谁能保证被这样殴打不重伤或死?),而且刘当时还拿着刀。。。。。刘颖应该是防卫过当了。 > > :( > > > > >[此贴被boden于2004-10-30 21:10:11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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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马,千金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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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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