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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Re:Re:Re:转贴:抗诉,破解离奇盗窃案(人气:3)
 
21 楼: Re:Re:Re:转贴:抗诉,破解离... 03年01月15日02点14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但从段身上搜出了“手机卡”,段自身也承认了呀!所谓待证的主要事实一般有二:
>1、有犯罪事实发生;
>2、能证明嫌疑人实施了有关犯罪。

>在以上几个人的证言没被证否之前,在段身上搜出了“手机卡”和段本人承认盗窃犯罪行为的口供应该是能证明以上两点的啊!?

>之所以最后出现错案,我个人认为:仍是对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审查不严所致!

>当然有些案件见仁见智,风兄也可以更具体地谈一下看法!:);)


楚兄,手机卡最多只能证明他偷了手机(这一事实其实也有疑问),不能同时证明他也偷了钱啊!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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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22 楼: Re:Re:Re:Re:转贴:抗诉,... 03年01月15日02点21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楚兄,手机卡最多只能证明他偷了手机(这一事实其实也有疑问),不能同时证明他也偷了钱啊!


他自己还是作了交代啊!——承认偷了陈的财物(我的理解这已经包括了钱和手机),这应该算直接证据啊!证明其偷了手机和钱!只是证明其偷钱的证据不是“很”充分而已!

之所以出现错案,应系对此直接证据审查不严,且没有获得相关旁证框死(如前边说的钱的面额、去向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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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竹紫竹
23 楼: Re:Re:Re:Re:Re:Re:... 03年01月15日09点06分


楚魂先生在大作中谈到:“我记得我原来办过一个连环盗窃自行车的案件!其中一名主犯在两个多月里一连盗窃了四十多辆自行车,最后定案是根据他的交代(与报案记录的时间、地点、车型相对照)、搜出的赃车、收买赃车的小卖店主的证词综合认定的!有赃车是最好,没有赃车,有报案记录、小卖店主的证词、他的交代最后也作了认定!要是象这类小案子也要每一件都要作现场勘查笔录、把每一笔赃款的金额(分开卖的,几十次)都完全对得上,那这个案子就不用起诉了!——因为一算起来,能认定肯定不够盗窃案的起诉标准的!那就只好放人喽!?而且按错拘错捕算,还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喔!霍霍!”

对于每一件案件是否都要作现场勘查的问题,根据现行刑诉法第101条和公安部《规定》第193条,是“应当进行”,因为现场勘查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但对于现场已经破坏或者未留作案痕迹的案件,由于无法勘查,而用相应的其他证据定案。例如楚魂先生所说的偷盗自行车的案件,一般都是在室外盗窃,这和入室盗窃存在很大的差别。偷盗自行车的案件中,如果有被害人的失窃报案,和被告人供述的一致,以及追吊的赃物和指认的相一致,就可以定案了。当然我的意见也不是说现场勘查是唯一证据?但在缺少其他直接证据和相关间接证据的前提下,它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本案中由于赃款8000元谁也没见到,去路未查明,相关的证言又只是传来的,所以我认为:如果作了现场勘查,错案也许就扼杀在摇篮里了。我们这儿曾经发生过一起出纳谎报被盗的案件,财务科也被捣得乱七八糟,经现场勘查,发现是内盗,而且后来侦查出作案者就是出纳。
偷盗自行车的案件如果是同一人所为应该是累计数额的吧?:)
现行的刑诉法虽然作了很大的修改,但在对证据的要求和运用上模糊的地方仍然很多,实践中争议和困惑也就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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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24 楼: Re:Re:Re:Re:Re:Re:... 03年01月15日10点15分


【紫竹在大作中谈到:】
但在缺少其他直接证据和相关间接证据的前提下,它就显得相当重要了。本案中由于赃款8000元谁也没见到,去路未查明,相关的证言又只是传来的,所以我认为:如果作了现场勘查,错案也许就扼杀在摇篮里了。


是啊!这点我一直是认同的!从公安办案的角度来说,是应该更全面仔细地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的!但在本案中,我认为被告人偷了钱和手机的行为都有证据证明,而且都是直接证据,只是因对此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不够造成错案的看法并没错啊!

具体地说:
待证事实1:
有犯罪事实发生:
待证事实2:
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

这两点都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从被告人身上搜出的赃物(手机卡)、被告人的供述等几项证据(是不是真实,那是审查的事,这里我们先讨论其证据的逻辑链条)证明,单从证据效力与逻辑链条看,应该是可以啦!至于被盗款的具体面额、去向这点确实与公安工作马虎有关,缩以说没有把定案的主要证据审查核实或(证伪),这才造成了错案呀!


嗯,感觉我们其实对问题的认识有相通之处的,但不知是表述上的问题还是对证据理论的理解上的不同,遂生此争!——感觉某些意见表达好象不够明晰!sfst教授有兴趣就来帮我们梳理一下吧!

我们这儿曾经发生过一起出纳谎报被盗的案件,财务科也被捣得乱七八糟,经现场勘查,发现是内盗,而且后来侦查出作案者就是出纳。
> 偷盗自行车的案件如果是同一人所为应该是累计数额的吧?:)

是啊!加起来也不够啊!要这样能认定的只有七八辆,一般的自行车经物价鉴定后几十元一辆,要够上一千元的起诉标准是很困难的!(我们市那时盗窃案的起诉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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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25 楼: 我的疑虑 03年01月15日15点25分


我提出这个案例的本意是:问证单独不可采纳,必须依赖于推证,通过推证获知细节,从而稳固问证成果。
但是,看了大家不可避免地要用“直接证据”这个概念,我就从怀疑感到不安了。因为,任何证据学家都会把此案的口供叫着直接证据。
但是,定义说:“直接证据——指本身可靠即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个定义的“本身可靠”是假设语气的,指“假如它被认定为真的话,那么它就…………”
然而,“单独”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任何证据不具有自明性。口供本身无法证明口供,即使它逻辑自圆。
任何证据的特点都是在一个体系中合理合情,证据必须是体系的,所以直接证据不是单独自明的。
我记得央视那位教授说到直接证据的时候,给我一种心理很肯定的印象。实际上司法工作者也是这样,只要有了直接证据,心理的感觉很不一样——我感到这个感觉非常地错误。因为,感觉好坏不在你掌握的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例如辛普森案,是间接证据,检察官却感觉非常好,竟然说了“绝对”和“唯一”这样的评价)。
我认为对直接证据的这种心理肯定要改变一下。
一切肯定应当从整个证据体系的质量获得。
随便说一下,传统上有直接证据不需要证据链条的说法(央视的教授评点也是这样说的),但是我不以为然,任何证据体系都是链条的。如果这个说法不那么学术化,我可以说:任何证据体系都应当达到最高合情性。
“事实在逻辑中”——这是我的理论基础。这个理念一言难尽,等我以后著作里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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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26 楼: Re:我的疑虑 03年01月16日02点24分


【sfst在大作中谈到:】

>任何证据的特点都是在一个体系中合理合情,证据必须是体系的,所以直接证据不是单独自明的。


这一点我很认同!



>我认为对直接证据的这种心理肯定要改变一下。一切肯定应当从整个证据体系的质量获得。


那么这种改变恐怕不只是证据理论的改变,对审判程序本身、控方的举证方式都会有一定影响!


>随便说一下,传统上有直接证据不需要证据链条的说法(央视的教授评点也是这样说的),但是我不以为然,任何证据体系都是链条的。如果这个说法不那么学术化,我可以说:任何证据体系都应当达到最高合情性。
>“事实在逻辑中”——这是我的理论基础。这个理念一言难尽,等我以后著作里阐明。



嗯,很希望看到对这方面问题的更清晰地解说!静候大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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