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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案反响强烈(人气:1580)
 
1 楼: 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案反响... 02年12月11日00点57分


中新网北京6月28日消息:据新华网报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在杜培武一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起诉原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宁兴华、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

  杜培武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月22日下午,此案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5个小时后休庭。27日下午1时30分,五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5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一审结束,择日宣判。


  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民警,因被怀疑是一起恶性枪杀警察案件的凶手,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8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关押审讯。1998年8月2日,昆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杜培武。1 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培武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去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杀人劫车特大团伙案抓捕真凶后,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7月,杜培武终于被无罪释放。至此,杜培武已整整被关押了26个月。

  然而这一事件本身却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此间司法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讯逼供案,在判决证据存在多个疑点和杜培武多次申诉自己无罪的情况下,他还是被判了死刑。该案的产生、发展和酿成,有许多深刻的教训应该认真反省,并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另剧报道,2001年8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关于这个案件的新闻报道还有很多!不知道推门各位对此案是否了解?
这个案件可以讨论的东西有很多!比如刑讯逼供的问题;法律的公信度的问题;公安人员的素质问题;还有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杜培武曾被做过测慌,结果居然是杜说慌了,这又涉及到一个测慌结果的可信度的问题,法院一审判处杜死刑,二审又改判死缓。理由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其实大家都看的出来这件案子如果确定是杜所为,是没有理由不判死刑的,二审这么判实际上就是因为对是否是杜所为不敢确定,怕杀错了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疑罪从无”,证据不充分就得放人,但实际上“疑罪从缓”才是法院真正的通行规则,这有涉及到法律的执行的问题,等等等等。
期待看到大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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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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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2 楼: 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 01年08月24日12点50分


别的我先不说,就测谎仪而言,就测谎人员的素质也需要规范。
是想一个被刑讯逼供以后,再去测谎和一个带着平常心的人去测谎,哪一个的变化反应过大。
测谎这只是一个形式,而认认真真分析那些线索得出最后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有关原创小说的作者专栏开通因本人机器问题,时常无法登陆后台,暂时无法受理。

罗修的群魔乱舞http://blog.sina.com.cn/u/14176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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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lmos大力
3 楼: 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 01年08月24日12点52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说实话,我对中国的公安部门印象并不好(没有贬义啊),他算是走运,终于被翻案了,但真不知道这么大的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冤假错案呐,唉..







没有完美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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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酷岛信屹宇凝
4 楼: 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 01年08月24日19点48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昆明五华区!?那是我住的地方呀!我现在才知道我们的人民检察院是那么差劲!!!!!!!!!:i:i:i:i:i:i:i:i:i:i:i:i:i:i:i:i






寂寞很吵,我很安静;情绪很多,我很镇定

我要坐文科班的头把交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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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5 楼: 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 02年10月07日16点07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有人把这个案子又贴了出来,发在当代警察的论坛里,又看了一次确实是让人感到触目惊心!下为原贴!



司法腐败酿奇冤 民警杜培武狱中遗书字字带血 热点 [人气值: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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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魔鬼 这样 地写道: 返 回

  2001年8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这对于一只脚已经迈进“鬼门关”、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度摧残的杜培武来说,是一个胜利,但仅是一个令人辛酸的胜利。

  这是一双让你不敢直视的眼睛————长久缺乏睡眠而变得有点红,有无数道逼人的
光,从这双眼睛很深很深的地方直射过来。

  让他平静下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谈及自己九死一生的故事时,他悄无声息地翻出了厚厚的一沓“遗书”————那是一个无辜生命在走向刑场之前的哀鸣……

  血案

  [现在已经是3月底了,……我心里虽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却只能眼睁睁地等着被冤死,而无法改变一审法庭主观枉断的结果……1999·3·26]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现场勘查后证实,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

  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今天是我被判死刑的第36天……死神即将来临,生命就要逝去……全家人在为我的冤案四处奔波……可想困难是如何之大,希望是如何之渺茫。1999·4·5]

  1998年4月22日14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正在焦急地寻找失踪的妻子王晓湘,却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时,他才知道妻子王晓湘被杀害,而自己成了杀人嫌疑犯。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审讯的主要手段是疲劳战:不准睡觉。

  审讯一无所获。5月2日,杜培武被送往他自己的单位戒毒所,由专人看管起来。

  [今天是4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对我进行了复核,时间很短,我知道,我这个冤案再也没有机会讲话了,从今天开始,我随时都可能离开人世。……

  这到底是为什么?为什么?!我做鬼也不会放过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我到了阴间一定要找王晓湘问一问,到底是谁杀了他们?为什么要我来背这个黑锅?……1999·4·6]

  6月3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他坦然坐在那里,看着他们把一条条导线连接在他的身体各处。

  提问:“你杀人了吗?”

  “没有!”

  结论却是“说谎”。

  一男一女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换句话说,杜培武将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

  案件的审理由此转入残酷的第二阶段。

  尊严被剥夺之后……

  [现在,……我最放心不下的还是睿睿,这么小就成了孤儿,他太可怜了,而且,我的冤案不知会对他的成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死后,请父母把我的骨灰带回山东老家,葬在爷爷奶奶的坟旁……1999·4·12]

  从测谎的当天晚上开始,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那些审讯人员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们在用刑的时候,冷冷地对杜培武说:“对不起了!”

  这一幕并非发生在某个秘密场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上演,杜培武早已变了调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声,使得许多正直的警察不寒而栗,他们中的有些人后来挺身而出,作为指控秦伯联等人刑讯逼供的证人。

  [今天有又一批人“上路”了。从1998年7月19日我被送进来至今,已见到5批人“上路”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请家人把我最后穿的衣服准备好,送来给我……1999·4·19]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供述杀人的罪行”。

  “为了不挨打,我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杜培武说。

  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我常在梦里与家人相见,可家人的容貌越来越模糊,特别是睿睿,样子就更模糊。爸、妈,是否能把家里人的近照带来让我看看,我想,在我走之时,总要让我清清楚楚地记得家里人的容貌吧。1999·4·28]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他认为,从4月22日至7月2日一共70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这个时候,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和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忠,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4张伤情照片。这4张照片以后起了很大的作用。

  11名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对于我的冤情,难道这个世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辨别是非吗?古时有个包青天,能断天下冤案,今天的世上就没有一个像包青天一样的法官吗?……1999·5.13]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方同时提供了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等。称其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培武所穿鞋袜的气味相一致;与其衬衣及衣袋上粘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100元人民币上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在其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

  据此,侦查和公诉机关认定杜曾驾驶过这辆微型面包车并且开过枪。

  或许是要借以展示超强的刑侦技术力量,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面对眼前的窘境,审判长宣布休庭。

  [这个世界上可能有很多人会认为,被冤枉的人一定会不停地大声喊冤,可是,当蒙冤者看到自己喊冤无人听,也不起作用时,他还能做什么?他只能默默地在心里承受冤案带来的一切沉重的精神负担。1999·5·23]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辩护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创造证据”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死亡倒计时”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特别是看到那些制造冤案的人遭到报应,受到惩罚。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1999·6·8]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他都不相信事情真的会变成这样。在无边的绝望之中,杜培武仿佛听到了“死亡倒计时”的钟声。他开始不停地写遗书,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惨经历。

  他说,死亡的阴影紧紧地抓住他。极度的恐惧使他经常从恶梦中突然惊醒。只要一听到铁门的响声,他就会浑身发抖,以为要送他去刑场……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1999·8·6]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时,他与滕典东、杨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五四”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用该枪将“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宣判那天,辩护律师杨松被请到监狱做杜培武的工作。“也没有什么反常的情绪,只是默默地流泪。实在太冤了!”杨松说。

  [爸爸曾在法庭上告诉我,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自始至终对法律都是相信的。但是,对于执行法律的某些腐败分子(也就是那些用暴力制造冤案的人)……1999·9·10]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赔偿也是艰难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国家赔偿标准,杜只能获得不足3万元的赔偿。

  这位34岁的山东汉子,8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1995年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与王俊波同在一个学员队,王晓湘则比他低了一级。案发时,儿子睿睿还不到3岁。对于妻子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浑然不觉。

  “恨她吗?”“恨不起来。”杜培武拿出王晓湘的照片说,有时候,他会独自到晓湘的墓前坐上一会儿,给她说说孩子的事情,告诉她凶手已经抓到了。“我想,她能听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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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zfszf
6 楼: 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 02年10月07日20点13分


缓刑!
不等于说又没事了
这也是很有我国特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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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7 楼: 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 02年10月07日20点32分


我记得我的侦查学老师曾经把这个案子作为一个专题讲授
听完了那堂课后我几乎想退学
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失望的同时
也觉得自己学的东西几乎没用
两个律师在一审二审都为杜培武做无罪辩护
杜培武甚至拿出了血衣做证
可是要不是后来找到的枪支
他的案子根本没有翻案的可能
听说他后来得了5万的国家赔偿
但是这又能补偿什么?
失望
还是失望…………






给你,我的朋友们!音乐是梦想,也可以是信仰!

陈楚生首张个人唱片《原来我一直都不孤单》,全面上市!    



    琴师用时凄怨时沉吟的日语,随着三味线的乐韵,轻唱着古老的故事。不知道什么故事,一定是历史。一定是千百年的前尘:
    三千世界,
    众生黩武。
    花魂成灰,
    白骨化雾。
    河水自流,
    红叶乱舞。
    
                                                                                                推门八卦右使——琉璃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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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Re: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放 刑... 02年10月08日10点21分


刑讯逼供,这么严重的后果居然判的这么轻?真是不敢相信!
如果在我们省,肯定会判实刑!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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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9 楼: Re:Re:Re:从死刑死缓到无罪释... 02年10月08日11点42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刑讯逼供,这么严重的后果居然判的这么轻?真是不敢相信!
>如果在我们省,肯定会判实刑!


所以,有时说现在有些地方是昏天黑地的司法腐败、互相包庇——是一点也不为过!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正!!其中若有些冤屈者若想不开,想搞些带恐怖性的报复活动就一点也不奇怪!·

呵呵,何况事实上早就开始有了——你还记得我跟你说过的那起湖南省建国以来第一起爆炸(未遂)省高级法院的案子吧!?案子承办人是我一个办公室的一位女同事,但我参加了对那个被告人的提审和庭审,那个案子里反映出来的很多问题也是……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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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zjmain我是天魔
10 楼: Re:Re:Re:Re:从死刑死缓到... 02年10月08日12点51分


  记得讨论“重证据,轻口供”问题时,楚魂曾经说过: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审查运用的一条基本规则,其原文出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办案人员只重口供,不注意其它证据的收集甚或为了获得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其实也不单单只指口供,在案件审查中,如只有一项证据证明时,是无论如何不能定案的——所谓的孤证不得定案!”

  记得当时我保留的意见是,如果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嫌疑犯本人对陷害人,陷害动机,陷害手段--包括证据伪造方法显然的不具备提出和确认的能力。当时好象还对在现实中出现伪造的证据令无辜者含冤的可能性大小做过讨论。

  特别记得一点,“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无须自己举证的”!--但是不知道被告人有没有举证的权利?--所以挺奇怪审判长不理会被告人提出的“血衣”证据后,还提出让被告人“说没有杀人,拿出证据来!”。这个审判长挺惹人火的,不知道有没有受处分,比如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一次什么的。不过看几个逼供的警察的情况,估计也不会有什么动作。







我是天大的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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