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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前后中国法医学一瞥
 作者:陇首云  人气: 2881  发表于: 02年05月03日15点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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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前后中国法医学一瞥

无锡公安 陈胜泉 邮编214002 Email:czl@wx130.net


前言
20世纪30年代是中国形成法医学到新中国成立前,法医学的鼎盛时期。如果没有日本鬼子的侵入,中国的法医学应该更好。当时的三位杰出人物是:

林几(法医,林几语:“吾国法医,向乏专门研究,墨守旧法。然人类因世界之物质进步、思想发达,而犯罪行为则奇妙新颖,变幻莫测。是以吾国司法检务,犹如以稚子之制强寇,其不反被制于强寇。”)、

孙逵方(法医,孙逵方语“研究科学问题,须学理与经验并重",使读者“可两相对照,无偏重学理或经验之弊。”)、

黄鸣驹(毒物分析家,他指出:“科学进展,日新月异。猛烈药品,时有发明。其为数之多,在今日已如恒河沙数。安知数年之后,不千百倍于此数。于是毒物化验之方,不得不随之进展,而须加以研究。……苟吾人不加以注意,则科学落伍。”)。

关于中国法医史,有关专著对清末到1949年的一段历史,仅有简单的概括。故我们对此作了粗浅的探讨。但因作者未涉足当时社会,而且资料很少,故只能是“略窥一斑”。

一、清末以来我国法医学概况

清末以前我国的检验制度,基本上沿用宋元时期的方法,仅限于外表检验。19世纪60年代开始,科学技术和新文化运动在中国兴起;到70、80年代,西方自然科学的“新学”在中国进一步发展;到20世纪初,许多出国留学生更在国外不断接受了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在世界科技潮流的不断冲击下,中国古典法医学逐渐向现代法医学发展。我国首次提倡将现代医学用于检验,始于清末。清光绪年间(1875-1911年),刑部曾要求各省审判厅成立检验学习所,并制定了作为授课教材的《洗冤录》、《法医学》、《生理学》、《解剖学》、《法律大意》、《医学大意》等,但由于人才缺乏,未能成立。光绪25年,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出版了赵元益翻译的《法律医学》。1908年,留日学生王佑、杨鸿通两人合译日本警视厅石川贞吉所著《东西各国刑事民事检验鉴定最新讲义》,取名《实用法医学》。1909年(宣统元年)该书再版。民国成立后,当时司法部曾颁行内容简单的《检验新知识》一书。1912年(民国元年)颁发的《刑事诉讼律》第120条规定“遇有横死人或疑为横死之尸体应速行检验。”第121条规定:"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施其余必要处分。”1913年发布的第一个《解剖规则》的第二条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解剖。” 同年,江苏公立医学专门学校开始进行尸体解剖。1914年当时教育部颁布解剖规则施行细则十条。1915年,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及浙江省立医药专门学校医科设裁判医学一科。1916年前司法部派江尔鄂赴日调查法医学情况。192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检验必携》一书。1924年,上海地方检察厅委托同济大学病理学教室办理有关法医学的疑难案件(期限一年,由德人 Oppenheim主持。但一年未满,由于陈奎棠律师的竭力反对,而"仍循旧章,从事检验”)。同年北平医学院派林几赴德国研究法医学。1926年上官悟尘和丁福宝、徐蕴章各自翻译了日本田中佑吉的《法医学讲义》,取名《近世法医》,分别由商务书馆和医学书局出版。1927年,博医学会出版了英国的《基氏法医学》(该书由 G.H.Giffen 著、E.S.Stuekey 编译)1929年浙江省立医药专门学校附设法医专修班,招收医药专门毕业的学生,专习法医六个月,毕业后分发浙江各法院任法医,至1935年浙江高检处曾呈请法部法医委任职,并提高法医的待遇(见《法医月刊》15期83页)。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也设法医讲习所。
此期,有关医学院校受当时司法部门委托,开展了零星的现代法医学检验。

二、三十年代中国法医学一瞥

1930年林几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教室并任教授,他著有法医学总论各论,作为法医学讲义。
1931年(民国20年),黄鸣驹编就《毒物分析化学》一书,于1932年(民国21年)7月由医药学杂识社发行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本法医毒物学方面的书籍。当时,各地司法分院成立,配备了一些毒物检验人员。但是苦于当时国内无毒物分析方面的书籍,虽然国外已有了这方面的专著,但又苦于文字隔阂,以前所沿用的,又是从《洗冤》、《平冤》、《无冤》等书中所载的含有某些不科学成分的验毒方法(如银叉验毒)。因此,作者将他在浙江医药专门药在书中,详细论述了:在酸性水溶液中与水蒸气同挥发的毒物、不随水蒸气挥发而能从酸性酒精中浸出的毒物、金属毒物,及其他毒物(含无机毒、有机毒物等)的毒理、中毒症状、毒物的理化性质、预试验和定性试验的方法,同时,设计了含氮药物的系统分析法。他指出:“科学进展,日新月异。猛烈药品,时有发明。其为数之多,在今日已如恒河沙数。安知数年之后,不千百倍于此数。于是毒物化验之方,不得不随之进展,而须加以研究。……苟吾人不加以注意,则科学落伍。”这些论述,在今天仍有其现实意义。他还介绍了血斑及人血的鉴识。对于血痕,他提出应首先解决两个问题:“1、可疑血痕是否为血;2、如已知其为血迹,是否为人血,抑系兽血。”关于第一个问题,他论述了“海明结晶”(Haminkrislle)法、分光镜检查法、臭氧试验法、芦荟素试验法、Adler 法(白色孔雀绿)。关于人血的“生理鉴识”,当时已经开始应用现代免疫学的原理利用家兔制作抗人血清:“每次用不含细胞之人血清10cc(注:cc即现今的ml),行腹膜式皮下注射入家兔之血中,则其血清,加入人类血水中,即产生出浓厚云翳状之沉淀。此种凝淀作用,颇特异,且仅对于人血始可生出。”对于血痕,可“将其剥离,入小试管中,用生理食盐水浸一小时后,先用滤纸过滤,其滤液则用生理鉴识法。”黄鸣驹为开创中国现代法医毒物分析作出了巨大的成绩。

1932年,邓纯棣著《最新法医学》一书。

1932年(民国21年)法医研究所在上海真如成立,由林几博士任该所第一任所长。他对我国法医事业发展缓慢深表焦虑:“吾国法医,向乏专门研究,墨守旧法。然人类因世界之物质进步、思想发达,而犯罪行为则奇妙新颖,变幻莫测。是以吾国司法检务,犹如以稚子之制强寇,其不反被制于强寇。”他指出传统的检验方法“毫无科学依据,如蒸骨验伤,银针验毒,检地、滴血等……谬妄殊甚。”(见1934年我国出版的第一本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第12、13期合刊,林几为毕业论文专刊所作的序)。关于法医研究所的成立经过,据林几介绍:“民国18年部委孙逵方开始筹备。”“民国19年特派孙逵方于上海真如购地建屋从事筹备创设法医研究所,至21年委林几为所长。”(见《法医月刊》第14期第1页),该期第76页又报导:“司法行政部之有法医研究所……因鉴于法医检务之重要,决意创设法医机构,并由法国召孙逵方氏归来,筹备一切,并往欧洲采办各种仪器,成立筹备处,即由该氏任主任职,至21年……派林几氏为所长。”当时的法医研究所,已具备了相当大的规模,设有三科,(第一科含三股,管研究、审核鉴定、人才培训、教务、教材、资料、图书等,第二科含四股,分管毒化、解剖、活体检验、病理检验、细菌学检验、物证检验等,第三科为事务主任);配备了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毒物分析、摄影室、第一二人证诊查室、心神鉴定收容室、眼耳鼻科暗检处、动物饲养室、实验室、教室等工作和办公用房;有关大小仪器均购自德、美、法三国;建造了当时国内鲜有的尸体冷藏柜;当时已能自己制造人和动物的鉴别血清、亲子鉴定血清,开展生化、定性定量分析、细菌培养;聘请了外部的专门人才,如“平大”病理学教授徐诵明、林振纲,李斯特研究院的 Robertson 、高麟祥、汤飞尼、Read,自然科学研究所病理系杨述祖,山东大学化学药物毒物学家、主任教授汤腾汉、曾任当时卫生署化学组主任的黄鸣龙等人,“凡遇疑难专门案件有所咨询或共同研究,对于检务获益甚大。”(林几语)。全国法医学最高审议会也在当时成立。该所当时平均每月收检普通案一百四五十起(从数量上看,依次为验伤、验烟犯、验尸体、验强奸、验病、验处女及其他),每月并有二十起左右江苏、上海、山东、湖北、浙江、河北、广西、安徽、四川、江西和湖北等送检的疑难案件。并开展了项目较广泛的现代法医学的研究,有《慢性阿片中毒之白血球内类脂体颗粒之研究》、《现代法医学验毒方法之表解》、《死体腐化后发酵之定性化验法》《吗啡定量化验法》等。

当时各地的尸体检验主要由不懂医学知识的检验吏(旧称“仵作”),而且由来已久。其检验唯一所赖的,主要是宋代《洗冤集录》所载的检验经验,各级法院也均听凭其喝报,如有茫然不知者,就常妄加鉴定。更有少数不识字的“文盲仵作”,则熟记《检验歌诀》(如《检验杂说歌诀》29首、《宝鉴篇》72首)以助临场检验。因此,熟读《洗冤录》的是一些行政官吏,具体检验的则是“仵作”,两者都不懂医学知识。而且“仵作”被认为是贱业。清代同治年间,沈葆桢曾力行奏请解除“仵作”的禁锢,并要求给予椽吏出身。但由于朝政昏庸,此奏反遭呵斥。(应该肯定,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岁月中,由于一些从政官吏怕苦怕脏,检验工作绝大部分是由“仵作”承担的,在检验鉴定方面,都有“仵作”的成绩,因此我们不能对“仵作”本人加以否定,而应对当时统治阶级所造成的由“仵作”进行检验的制度进行批评。可以设想,如果由医师进行检验,并重视解剖,那么中国法医学的发展将会更快。)林几极为重视法医人才的培养。他对我国当时由“仵作”进行检验加以批评。他提出要培养两种法医人才,“一即法医师,二即法医助理员”,严格对法医人选的要求,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医研究员课日表。1933年7月招收了法医研究员,于1934年12月毕业(共17名),分配到各地高等法院等部门任法医(陈安良·广东、张积钟·山东、汪继组·浙江、陈康颐·上海、李新民·河北、张树槐·山东、陈伟·南京、吕瑞泉·江苏、于锡銮·山东、蔡炳南·浙江、陈 基·江苏、蔡嘉惠·河南、鲍孝威·南京、胡师瑗·四川、谢志昌·湖南、张成镳·广西、王思俭·湖北)。为了振兴中国的法医事业,在林几的主持下,详细制定了自1933年到1938年,及其以后的法医学工作和发展计划。根据计划,将在北京、武汉等地建立法医研究所分所,医学院校要配备法医研究员

《法医月刊》开始由陈康颐、陈安良等人组成出版委员会,并由林几(任主编)、陈安良、张积锺(任编辑)、汪继祖、陈伟(任校对)、蔡炳南(任出版)、于锡銮、吕瑞泉(任广告)组成编委会,后由林几、张平、祝绍煌、杨尚鸿、范启煌负责。《法医月刊》刊登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论文,如《紫外线光在法医学 上之研究》、《血清沉降素反应在法医学应用价值》、《检查溺死者的固有特征》《尸斑之形成及其鉴别》、《亲生子鉴定》、《窒息死之种类及鉴别》、《腹部之钝器损伤》、《精子之检查法与其法医学意义》、《氰化钾中毒之实验研究》、《细微真空升华法》等,还出了各地典型案件的《法医鉴定书》专刊。第12、13期为第一届研究员毕业论文专号,计17篇。林几本人在《法医月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如《实验(用)法医学》、《氰化钾中毒实验之说明》、《检验烟意见》、《骨质血瘾之价值及紫外线光下之观察》等。

林几是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之一。他不仅自身有着较高的法医学造诣,而且具有优秀的管理学才能,无愧为中国法医学的一代巨擘。

1934年,当时教育部规定,要把法医学列为医科的必修科和法科的选修科。

1935年5月11日下午,曾在法国留学多年的孙逵方在法医研究所行宣誓就职典礼,接任法医研究所所长,直到40年代末。据1935年第14期《法医月刊》第76页载文:林几“就职两年半来,检验案件亦有数千起,近因患十二指肠溃疡,便血月余,不堪再负重任,故由部派孙逵方氏接充,林氏已于日前赴平休养云。” 关于孙逵方,该刊介绍,他在北京大学毕业后,留学法国十余年,专攻医学及法医学,得法国巴黎大学医学博士、巴黎大学法医学学院法医师学位,于1931年被举为法国国家法医学会会员。他认为,长期来,中国法医学“颇少进境”,“兹值收回法权之际,为杜外人口实(舌)计,为吾国法医前途计,改善检政,培养法医人才,实为当今急务。”当时虽在培养现代法医人才,但因“人才经济两感缺乏”而“不能造就大批人才以求普及”,根据此实际情况,同时又为“顾及检验吏的生活起见”,他提出“拟将各省检验吏择其通达文理者,陆续调所训练,将洗冤录中方法何种吻合科学,可适于用,何种不适于用,逐条详为剖析,并授以简易科学,俾其得有法医常识,以为逐渐改善检政之基,似此更番调换……则检政前途庶有发扬光大之日。”(见《法医月刊》19期70页)。(注:这种一方面培养现代法医人才,一方面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对原有“通达文理”的“检验吏”不断培训以更新知识的方案,是切合实际的方案;并且不再称“仵作”而称“检验吏”,还为了“顾及检验吏生活”而不将他们一脚踢开,应承认其相当的“人情味”;而且,对《洗冤集录》不是全盘否定,是正确的观点)1936年,《法医月刊》改名为《法医学季刊》。孙逵方在《发刊词》中提倡“研究科学问题,须学理与经验并重",使读者“可两相对照,无偏重学理或经验之弊。”《季刊》由孙逵方、张养吾、赵广茂、温承翰、祖照基和郑子华组成编辑部。在《季刊》上发表了一批论文和研究成果,如《枪创之法医学观察》《强奸之确证》、《精子、人血化学鉴识的新途径》等。孙逵方在杂志中发表的论文有《外伤性头骨破裂》、《蚊污与血痕之鉴别法》、《肉食动物在尸骨上所留之痕迹》、《先天性大动脉狭窄与急死》、《死之研究》、《字迹鉴定实例》等。在《死之研究》中,他详细介绍了早期和晚期尸体现象、死亡的分期、假死的区别等,还介绍了国际上不少学者对于肝内葡萄糖含量在认定“慢死”和“速死”价值上的不同论点:一种观点认为,“慢死”的肝内无糖,“速死”的可在其肝内检出大量的糖,因此可根据肝内糖的含量多或无,来认定“速死”和“缓死”;另一种观点认为,肝内糖的含量的多少无法医学意义。在《法医月刊》上,孙逵方也有一些论文,有《关于急性砒素中毒腐败现象之观察》、《骨质上生前受伤痕迹之持久性》、《处女膜之检查及其伤痕所在之指示法》。

1935年9月18日又招收了第二期法医研究员(5人:林筱海、沈大钧、蒋大颐、胡齐飞及黄锡揩)和法医检验员班(25人:仲许(现健在,居住在无锡市)、蒋培组、马荫源、谭兴、龚自为、王圣众、朱允中、钱沅、张允任、全万春、符洪恩、孙世熙、李景杰、俞应康、赵绅、陈志明、汪殿梁、陈禾章、顾仲达、周亚人、钟国鼎、倪端拱、萧钟耿和范树犹等)。1936年又招收了第三期研究员(陈履告、王效尹等十余人)。

1936年在上海银行举行了法医学审议会成立大会,由孙逵方任大会主席,特邀国内部分医学专家参加会议。会议的宗旨是:“文明愈进步,犯罪之方法愈复杂,法医学之范围亦随之而广泛,现今法医学上鉴定案件,几应用全部科学之知识,故以一切学问解决一切案件,自非一、二人之学识所能胜任,应集合多数人之专门学问,始能应付一切。”会上选举了富文寿、邝安坤;曹晨涛、王逸慧;赵承嘏、曾广方;孙逵方、郭琦元分别担任第一至第四组(即内科组、外科组、理化组和病理组)的正副主任,协助解决国内法医学疑难案件。

当时流行使用的《验断书》上印有“检验正背人形图”及有关的名称,缺乏医学理论,故不能供从事现代法医学检验之用。《验断书》取法于原《洗冤集录》,在人形图上标上一些黑色的“致命点”来确定某伤是否致命伤,而且名称并不科学,如将耳轮称“耳叶”,将食气管称“食气嗓”,将顶骨称“顶心骨”,将上下颌骨称“口骨”等。对此林几早就指出“颇不合于科学原理”,但由于“该验断书系经部颁,凡内地检验尸体外表仍均使用,其他各种鉴断书类皆颇简明,尚适用于普通之检验报告,但对疑难案件殊属过略。然大体分项格式尚可应用也。”(见《法医月刊》第7期第27页)。至1935年9月,孙逵方提出“原来的尸格图案与现代医学科学图案解释诸多不合,不适用于法医学昌明时代……非可仅以外表伤痕而推定其死因。”他强调要“按照医学生理学原理,及人体之构造另行订定。”到1936年,胡齐飞按照现代解剖学的理论,绘制了人体图形并标上了相应的解剖学名称,设计了新的法医《检断书》,并且提出要用国际通用的米制长度单位对人体进行测量。这无疑是科学的改革。

关于法医学史,该时期有两篇论文:一篇是林几发表在《法医月刊》14期的《法医学史》,一篇是孙逵方与张养吾合作的《中国法医学史》,发表于《法医季刊》第1期。

林几的《法医学史》,对中外法医学史均有介绍,对国内的法医史,向上追溯最早的是五代后晋高祖时(936-947年)和凝与其子合编的《疑狱集》。林几在文中分析了我国法医学发展缓慢的原因:“那时的法家,虽早具有法医的心理……但国内学理趋重于阴阳空玄之说,而对于人体构造部位外伤等,反认为末艺……检验案件及外科医生均被认为贱业……以致法医学科,千年以来,墨守成规,毫无进境。”,林几进而指出,现在“民智增高,对旧日非科学鉴定。已失信任。法医改良,便成为革新运动之一目标。”

孙逵方与张养吾合作的《中国法医学史》把中国法医学史分为三个阶段,即《洗冤集录》未出现以前、《洗冤集录》出现期和清末以来现代法医学的输入期(注:原文中为《洗冤录》)。关于第一期,向上追溯得更早,介绍了古代医学名著《内经》云:“其死可解剖视之。”及《史记》中《扁鹊仓公列传》所载:“乃割皮解肌”并提到黄帝时名医歧伯“内考五赃六腑”,指出我国古代就已有解剖思想。在现今的有关法医学史论文中,此论述尚少见。在此我们可知,在二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我国就已有尸体解剖,对此,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些论述,不仅对中国法医学,而且对中国病理学,都是有其积极贡献的。文中还提到“我国重检验,自古已然,礼经所载是证据……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据蔡邕之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折曰断。瞻焉,察焉,视焉,审焉......"作者之一张养吾,及张颐昌,从上海法学院毕业后,又就读于上海震旦大学医学院(现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获医学博士学位,1935年进法医研究所,曾代理法医研究所所长职,1949年后,任第一任所长。

1936年,佘小宋根据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毒物分析教授F.P.Underhill所著的《毒物学》、黄鸣驹的《毒物分析化学》等文献,编成《毒物学》,由商务印书馆发行。书中对各类毒物的理化性状、毒理、中毒症状、致死量、致死期、尸体解剖所见及抢救方法,均有详细而系统的论述。同年7月,张崇熙编《实用法医学》。1937年。佘小宋翻译了《法医学之最近进展》。1938年,曾留学美国的警官冯忠尧出版了《刑事警察科学知识》,计10部76章,约65万字,书中对法医学也有较多的介绍。另外,1947年法学博士俞叔平撰写了约8万字的《法医学》,并由孙逵方作序由远东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三、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形成

综上所述,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法医学有以下特点:

1、在理论方面,中国法医学摒弃了以古代《洗冤》《无冤》《平冤》为其主体的包含了不科学成分的以经验为主的内容,而代以用现代医学理论为基础的完整的系统的理论体系。

2、在检验方法方面,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和突破性的进展。如用现代毒物分析方法取代了古代的“银叉验毒”,不但能定性而且能定量,用现代免疫学的方法检验是否为人血。

3、在检验人员方面,改变了以往由“检验吏”和从政人员进行检验的常规,而是要由经正规法医学培训的人员进行检验。
4、在组织结构方面,有法医研究所、全国性的法医审议会,各地司法分院(主要在一些大中城市)配有专门的法医和毒物分析人员,改变了以以往只有少数医学院校进行的“各自为政”的检验。

5、在科研方面,完成了一批项目,出版了全国性的法医学术刊物,学术活动比较活跃。

6、法医学已经被作为医科的必修科,被纳入医学的范围,作为高等教育的科目之一;并在警察司法从业人员中得到了一定的普及。
由此可见,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法医学已经初步完成了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化,是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形成阶段,其主要标志是法医研究所的成立;而从清末到此期间,是中国古典法医学到现代法医学的交叉渗透或过渡融合阶段,其主要标志是有关尸体解剖规定的作出。以后,由于日本的入侵等原因,我国的法医学事业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医学才有了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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