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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作者:cat打开cat的博客  人气: 3518  发表于: 01年08月27日20点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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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得很精彩的帖子,为方便放入精华区,同时合并楚魂老大的一篇《有点小技术问题,我就在此回复“他们犯没犯罪”了!》。 琉璃鸟注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24岁,某县制药厂工人。被告人张某,男,汉族,21岁,待业人员。
杨某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得知该县百货公司从事批发商品的刘某因经营得方,所经营的商品十分畅销,从中获利十分可观,即勾结同伙张某,将刘某骗入公厕。杨首先向刘某索要钱款说:“把钱给我用一下。”遭到刘某断然拒绝后,杨首先向张使眼色,张随即缠着刘说话,杨乘刘不备将刘某装有375元人民币的腰包夺走,因用力过猛,刘被摔倒在地,其手腕擦成轻伤。此后,刘某邀其好友郑某一起到杨家追要,杨还给刘220元,同时给刘的好友郑某50元,自留105元。翌日上午九时许,刘到派出所将杨告发。在审查期间,杨又还款75元,并感到无脸见人,遂喝敌敌畏自杀,经抢救脱险。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现在的问题是,这两个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犯罪?


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6 23:4:0)

是犯罪,但是一时间我分不清是抢夺还是抢劫。
让我想想。
呵呵……这个造成擦伤的一拉算不算是暴力手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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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6 23:26:0)

【cat在大作中谈到:】

肯定是构罪的!至于是抢劫还是抢夺,我们可以具体地分析一下!

抢劫罪的定义是以暴力、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使其不能或不知反抗),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就是行为人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或暴力胁迫的手段!

从本案来看,二被告有事先将被害人骗至偏僻处的预先行为准备(亦即勒索不成,就要暴力劫取的犯罪故意),又有分散其注意力实施劫取的具体行为与造成被害人倒地受伤的后果(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有了),再从二被告的行为及当时局面造成的结果看,被害人已不敢当时就找二被告讨还财物,只敢在有朋友一同出面时才敢找二被告讨还财物!(区别于抢夺中的趁人不备-----若抢夺后,还敢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也就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这充分说明二被告当时的行为已具有相应强制力、暴力性!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条款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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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6 23:28:0)

呵呵……再来说说,此案关键一点就是这一“拉”造成的轻微损伤之一行为,属不属于一种暴力行为。
倘若这一行为属于暴力行为,那么根据抢劫罪的定义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特指使别人不知道反抗,如将药把人迷晕)强行将公私财物劫走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倘若不算作暴力行为,那么两人的行为只是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由于抢夺罪与抢劫罪不同,它侵犯的客体只有公私财物一个(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所以还要根据抢夺财物的数量定罪,由于两人抢夺的人民币只有300多,不能算作数额较大(>500?),所以不能定罪。
这么分析应该差不多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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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at(cat)
题 目: 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6 23:42:0)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呵呵……再来说说,此案关键一点就是这一“拉”造成的轻微损伤之一行为,属不属于一种暴力行为。

呵呵,我想要看一看这一“拉”所针对的对象是人还是物吧?如果是针对的人,无疑应该算抢劫,不管钱财的金额是多少,如果是针对的物嘛,就要仔细斟酌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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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6 23:58:0)

有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的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身体,而抢夺罪的暴力则是针对的被害人的财物。这个案例里的行为已经附合了抢夺罪的特征,但是因为金额太小,不足五百元,所以不能构成犯罪。虽然抢劫罪不论金额大小,但是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我以为:抢夺罪的暴力则是针对的被害人的财物固然是不错,但也不能说抢劫罪的暴力就只针对被害人的身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也包括财产权利!

另外,对这类强制性不是很明显的案情而言,对其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结合行为人的事前预谋,事中行为、现场环境加以综合分析!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情节就是:在被害人财物被抢走后,就没再直接找两被告索取!若按抢夺罪的概念,被告人只是趁人不备突然夺走财物的话,被害人至于还要第二天在朋友的陪同下才敢去索取财物吗?由此可见,两被告的整个行为结合当时情境已具备了一定的对被害人人身的强制性,故而我还是认为定二被告人抢劫罪是有依据的!

呵呵,风兄快来吧!虽说这类案子一般不会闹到你们那一级,但你们若判了就是终审结果,基本没案翻了哟!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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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at(cat)
题 目: 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7 0:21:0)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唉,本来想过两天再贴出来的。不过楚兄说得我心痒了,忍不住就剥夺了大家讨论的乐趣,真是不好意思,过两天一定再贴一个新案例出来让大家讨论。

对杨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下列两种不同的意见:
1·被告人杨某勾结同伙张某,以非法抢占他人财物为目的,将刘骗到公共厕所,首先提出"把钱给我用一下",此话实际上是对刘某的一种威胁,以造成刘某的恐惧心理。遭到刘的拒绝后,又乘刘不备,当场将钱抢走。可见,本案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但实际上使用了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虽然杨、张抢劫数额不大,但是抢劫罪并不以抢劫数额的大小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本案所涉及的数额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本案属于有通谋的抢劫共同犯罪,即结伙抢劫。杨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以从重处罚;张是从犯,也应依法惩处.
2·本案中的杨、张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抢走刘某现金375元,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了抢夺罪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约有关规定,抢夺罪的构成还必须以数额较大为前提。抢夺数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所以,杨、张两被告人不构成抢夺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杨、张两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要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最关键的是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侵犯财产罪,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般主体也可能相同,(仅是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的要求,前者为14周岁,后者要求满16周岁),但是这两种罪在侵犯客体上不完全相同,在客观方面则完全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抢劫罪在客观方面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而抢夺罪则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取得财物。抢夺财物虽然也要使用
一定的强力,但这种强力是针对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
而抢劫罪实施的暴力则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即通过暴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而取得财物。这是在客观方面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此外,构成抢夺罪,要求犯罪分子所得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法律对"数额较大"很难作统一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起点,酌情确定,一般以500-2000元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而构成抢劫罪,则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要"数额较大",这是因为此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抢夺罪,因而并不要求财物数额必须较大,所以,数额大小,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这是区别两罪的重要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遇有这样的情况,即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同时又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伤害。对此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 (1)行为人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又都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如何定性要看这种伤害是否是有意造成的。如果是有意造成伤害,则是以暴力取财,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不是有意伤害,而是在抢夺财物中,由于用力过猛,无意中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抢夺罪。(2)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有的人携带凶器,准备暴力抢劫,但着手实行时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公然夺取,应认定为抢夺罪;有的人原来没有打算使用暴力取财,但在取财过程中,又动用了暴力手段或暴力威胁,就应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杨某、张某的行为显然是抢夺行为,而非抢劫行为。这是因为: (1)杨、张二人虽然乘人不备,公然行抢,但其抢的内容与抢劫的"抢"截然不同。他们既未使用暴力,也未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杨某虽然向刘某提出"把钱给我用一下",但不能将此话片面地理解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因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俱,不敢抗拒,而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其劫走财物。这种胁迫的特点是以暴力做后盾,即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如不交了财物,其暴力会立即付诸实施。而
本案却根本不具备这一特点,所以,定抢劫罪显然是不当的。虽然,杨乘机从刘腰包中将钱夺走时,因用力过猛而致刘摔倒在地,擦伤手腕,但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为杨、张使用"暴力"抢走刘某钱的行为,其"暴力"针对的是钱,而非刘某的人身,只是由于用力过猛,才无意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这与抢劫有意识地实施暴力并以此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显然是不同的。本案中的被害人刘某摔倒后,手腕受轻伤,完全符合抢夺罪的客观实际情况。因此,不应认为是实施暴力抢劫的结果。(2)从本案具体情节看,被告人夺取财物的数额较小,尚没有达到构成抢夺罪的数额要求,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退赃;因此,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以一般抢夺行为对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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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风)
题 目: 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没有犯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7 20:13:0)

呵呵,来晚了,来晚了,我还没发表权威性意见呢! CAT就把答案公布了。(呵呵,脸皮够厚)
不过,这个案子确实不能构成犯罪。诚如楚魂所言,抢劫罪侵犯的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但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只是“乘被告人不备”,而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这就从根本上区别了抢劫罪和抢夺罪。至于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其实抢夺罪并不是以“不能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为要件的,司法实践中抢夺致人受伤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其次就是CAT所说的数额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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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有点小技术问题,我就在此回复“他们犯没犯罪”了!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27 22:54:0)

昨天被cat一通打趣,面子有点挂不住,也没细想就又回了贴!今天又细细分析了一下,从已有的案情来看,果然我的依据的确不算充分!在此郑重承认错误,并向cat表示景仰之意!不过还没到如涛涛江水连绵不绝的份上喔!呵呵!

我原来其实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时移交给我时的案情与这个案例也差不多!事前有预谋,事中也没有很明确的暴力行为,两被告人称只是趁被害人不备,实施了抢夺行为!被害人整个稀里糊涂,供词颠三倒四,我当时也是觉得比较为难,就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结果也是那帮家伙厉害,不但让两被告人承认了事先有抢劫的故意,还让两被告人与被害人都回忆起当时两被告人在没动手打人的情况下搜了被害人的口袋!最后这个案子还是以抢劫罪作出了判决!

呵呵,可能是这个亲身经历的案子让我判断出现了偏差!哦,对了!你们也别高兴得太早,风法官还没正式开庭嘛-----这只是我们庭前私下交流意见哟!我还来得及退侦,不定到时也能弄出些新证据,让我们的“cat律师”后悔得意得太早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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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篇文章: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二——他算不算杀人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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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2001-8-27 20:13:00发表评论:

  • 呵呵,来晚了,来晚了,我还没发表权威性意见呢! CAT就把答案公布了。(呵呵,脸皮够厚)
    不过,这个案子确实不能构成犯罪。诚如楚魂所言,抢劫罪侵犯的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但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只是“乘被告人不备”,而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这就从根本上区别了抢劫罪和抢夺罪。至于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其实抢夺罪并不是以“不能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为要件的,司法实践中抢夺致人受伤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其次就是CAT所说的数额问题了。
  • cat』于2001-8-27 0:21:00发表评论:

  • 唉,本来想过两天再贴出来的。不过楚兄说得我心痒了,忍不住就剥夺了大家讨论的乐趣,真是不好意思,过两天一定再贴一个新案例出来让大家讨论。

    对杨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下列两种不同的意见:
    1·被告人杨某勾结同伙张某,以非法抢占他人财物为目的,将刘骗到公共厕所,首先提出"把钱给我用一下",此话实际上是对刘某的一种威胁,以造成刘某的恐惧心理。遭到刘的拒绝后,又乘刘不备,当场将钱抢走。可见,本案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但实际上使用了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虽然杨、张抢劫数额不大,但是抢劫罪并不以抢劫数额的大小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本案所涉及的数额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本案属于有通谋的抢劫共同犯罪,即结伙抢劫。杨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以从重处罚;张是从犯,也应依法惩处.
    2·本案中的杨、张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抢走刘某现金375元,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了抢夺罪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约有关规定,抢夺罪的构成还必须以数额较大为前提。抢夺数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所以,杨、张两被告人不构成抢夺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杨、张两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要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最关键的是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侵犯财产罪,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般主体也可能相同,(仅是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的要求,前者为14周岁,后者要求满16周岁),但是这两种罪在侵犯客体上不完全相同,在客观方面则完全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抢劫罪在客观方面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而抢夺罪则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取得财物。抢夺财物虽然也要使用
    一定的强力,但这种强力是针对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
    而抢劫罪实施的暴力则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即通过暴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而取得财物。这是在客观方面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此外,构成抢夺罪,要求犯罪分子所得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法律对"数额较大"很难作统一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起点,酌情确定,一般以500-2000元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而构成抢劫罪,则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要"数额较大",这是因为此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抢夺罪,因而并不要求财物数额必须较大,所以,数额大小,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这是区别两罪的重要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遇有这样的情况,即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同时又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伤害。对此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 (1)行为人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又都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如何定性要看这种伤害是否是有意造成的。如果是有意造成伤害,则是以暴力取财,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不是有意伤害,而是在抢夺财物中,由于用力过猛,无意中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抢夺罪。(2)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有的人携带凶器,准备暴力抢劫,但着手实行时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公然夺取,应认定为抢夺罪;有的人原来没有打算使用暴力取财,但在取财过程中,又动用了暴力手段或暴力威胁,就应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杨某、张某的行为显然是抢夺行为,而非抢劫行为。这是因为: (1)杨、张二人虽然乘人不备,公然行抢,但其抢的内容与抢劫的"抢"截然不同。他们既未使用暴力,也未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杨某虽然向刘某提出"把钱给我用一下",但不能将此话片面地理解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因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俱,不敢抗拒,而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其劫走财物。这种胁迫的特点是以暴力做后盾,即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如不交了财物,其暴力会立即付诸实施。而
    本案却根本不具备这一特点,所以,定抢劫罪显然是不当的。虽然,杨乘机从刘腰包中将钱夺走时,因用力过猛而致刘摔倒在地,擦伤手腕,但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为杨、张使用"暴力"抢走刘某钱的行为,其"暴力"针对的是钱,而非刘某的人身,只是由于用力过猛,才无意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这与抢劫有意识地实施暴力并以此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显然是不同的。本案中的被害人刘某摔倒后,手腕受轻伤,完全符合抢夺罪的客观实际情况。因此,不应认为是实施暴力抢劫的结果。(2)从本案具体情节看,被告人夺取财物的数额较小,尚没有达到构成抢夺罪的数额要求,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退赃;因此,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以一般抢夺行为对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 楚魂』于2001-8-26 23:58:00发表评论:

  • 有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的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身体,而抢夺罪的暴力则是针对的被害人的财物。这个案例里的行为已经附合了抢夺罪的特征,但是因为金额太小,不足五百元,所以不能构成犯罪。虽然抢劫罪不论金额大小,但是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我以为:抢夺罪的暴力则是针对的被害人的财物固然是不错,但也不能说抢劫罪的暴力就只针对被害人的身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也包括财产权利!

    另外,对这类强制性不是很明显的案情而言,对其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结合行为人的事前预谋,事中行为、现场环境加以综合分析!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情节就是:在被害人财物被抢走后,就没再直接找两被告索取!若按抢夺罪的概念,被告人只是趁人不备突然夺走财物的话,被害人至于还要第二天在朋友的陪同下才敢去索取财物吗?由此可见,两被告的整个行为结合当时情境已具备了一定的对被害人人身的强制性,故而我还是认为定二被告人抢劫罪是有依据的!

    呵呵,风兄快来吧!虽说这类案子一般不会闹到你们那一级,但你们若判了就是终审结果,基本没案翻了哟!呵呵!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 cat』于2001-8-26 23:42:00发表评论:

  •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呵呵……再来说说,此案关键一点就是这一“拉”造成的轻微损伤之一行为,属不属于一种暴力行为。

    呵呵,我想要看一看这一“拉”所针对的对象是人还是物吧?如果是针对的人,无疑应该算抢劫,不管钱财的金额是多少,如果是针对的物嘛,就要仔细斟酌喽。
  • hitachi41』于2001-8-26 23:28:00发表评论:

  •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是犯罪,但是一时间我分不清是抢夺还是抢劫。
    >让我想想。
    >呵呵……这个造成擦伤的一拉算不算是暴力手段啊。
    呵呵……再来说说,此案关键一点就是这一“拉”造成的轻微损伤之一行为,属不属于一种暴力行为。
    倘若这一行为属于暴力行为,那么根据抢劫罪的定义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特指使别人不知道反抗,如将药把人迷晕)强行将公私财物劫走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倘若不算作暴力行为,那么两人的行为只是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由于抢夺罪与抢劫罪不同,它侵犯的客体只有公私财物一个(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所以还要根据抢夺财物的数量定罪,由于两人抢夺的人民币只有300多,不能算作数额较大(>500?),所以不能定罪。
    这么分析应该差不多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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