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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教程1
 作者:风  人气: 4106  发表于: 01年07月16日10点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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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的精华区至今没办法把帖子和回复合并,没办法,手动合并一下吧,实在是很好的讨论帖。 琉璃鸟注




这是一个区分故意与过失、既遂与未遂的典型案例。

某日,楚魂到本村的一处空地玩,偶遇本村小孩风。一时兴起,逗风玩耍。有双手抓住风的双手,把风抡起来,却不小心脱手,风重重的摔了出去,落在地上,昏了过去。(事后经法医检验,此时风已经死了),楚魂这时害怕了,把风藏在空地的草剁里,又想起等风醒来后,别人会知道他做的事,遂起歹念,用铁叉朝草剁猛刺,扎在风的身上,后离开现场。

请问,楚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发信人: harryfly(空军一号)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0:30:0)

过失杀人,没有既遂未遂
后面顶多算毁尸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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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an(fan)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42:0)

哈哈,好幸运的楚兄啊!真是有赖现在的科技发达,能检查出究竟哪个才是致死原因,要搁在古代,楚兄早问斩了!:e
我记得是有破坏尸体罪这一条款的。像这样的过失杀人,至多是判一个民事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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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0:57:0)

故意杀人未遂。
呵呵呵……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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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我是谁(x)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1:8:0)

因该是故意杀人,因为小孩风落地时虽死亡,但楚魂以为其只是晕过去,才补了两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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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风)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2:10:0)

以上几位的回答都不是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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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2:50:0)

fan兄心太好了!象他这等恶毒,又被我给摔死了,怎么会满足于只给我一个罪名!?

罗修兄说对了一项-----故意杀人未遂(不能犯的未遂!)不过还有一个过失伤害致死哟!

好,要玩就彻底点!是不是请老陇根据以上情况来一个模拟法医鉴定?此外看还有哪些朋友愿意当公诉人,写一份针对本案的起诉书与公诉词!由风兄来审判。我嘛,肯定要当辩护人啦!呵呵!
--------------


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2:52:0)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第一个行为属于过失伤害至死,第二个是故意杀人未遂,我只顾分析后面一个,前面的忘了……
呵呵呵……
--------------

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3:11:0)

玩全点吧!下面是刑警罗修对犯罪嫌疑人楚魂的讯问记录稿可惜因为火灾给烧毁了。只剩下这么一个开头,看谁能把它补齐。(有奖励的哟)

时间:2001、7、7
地点:推门办公室
讯问人:罗修、fan 记录人:
被讯问人:楚魂

问:我们是推理之门刑警队的干部,今天找你来是想就贝克街儿童风死亡一事向你了解情况,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地把当时的情况讲清楚!听清楚没有?(罗修突然拍了一下桌子)
答:听--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略)
问;案发当日,也就是2001年7月6日你在哪里,做什么?
答:(以下已被烧毁)
--------------


发信人: 风(风)
题 目: 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3:27:0)

补充要求:推门这么多大侦探,这份讯问笔录应该体现出一点推理智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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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igkhy(飞越疯人院)
题 目: 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3:42:0)

【风在大作中谈到:】

>以上几位的回答都不是很全面!

看来确实需要补习刑法呀。
这种案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定的两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未遂),后者称为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但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比如日本与德国,后来“杀害”尸体的行为称为“不能犯”——不能犯不等同于我国的不能犯未遂,对于不能犯,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不能犯不罚”。理由在于根本不可能产生任何危害性,惩罚不能犯,等同于惩罚思想犯罪。其实,坏的思想也完全反映出一个人的主观恶性。但光有恶性是不能惩罚的,至少惩罚恶性是不可靠的,很可能侵犯到人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杀害尸体的不能犯在那些国家看来,虽然足以反映行为人的恶性,但由于其行为不能视为是犯罪行为,故不能惩罚。当然,我国刑法的一大重心是以恶性论罪(看看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就知道了,本人正就此撰写论文),故不但对未遂原则上要处罚,对于这类不能犯未遂也是要给予处罚的。
严格说来,这个案例的理论知识有些深度,我在给本科生讲课的时候是对照大陆法系的不能犯理论讲的,就我个人而言,我赞成大陆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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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我是谁(x)
题 目: 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4:36:0)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玩全点吧!下面是刑警罗修对犯罪嫌疑人楚魂的讯问记录稿可惜因为火灾给烧毁了。只剩下这么一个开头,看谁能把它补齐。(有奖励的哟)

>时间:2001、7、7
>地点:推门办公室
>讯问人:罗修、fan 记录人:
>被讯问人:楚魂

问:我们是推理之门刑警队的干部,今天找你来是想就贝克街儿童风死亡一事向你了解情况,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地把当时的情况讲清楚!听清楚没有?(罗修突然拍了一下桌子)
答:听--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略)
问;案发当日,也就是2001年7月6日你在哪里,做什么?
答:在家。
问:还去了什么地方,说!
答:去了一趟村里的商店买烟。
问:什么时候,买的什么烟?
答:大中华,大概是下午2点左右,不信可以去问店里的老板。(楚兄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事发后去了一趟村里的商店。嘻嘻)
问:就这些了?
答:哦,想起来了,我去买烟时碰见了本村的小孩风在草堆里玩,我见草堆上有个铁叉害怕伤到了风,就想拉他出来,可他不应我只好把铁叉拿下来丢到一旁,然后我便走了,就这些了。同志我说的可都是真话啊。
问:(大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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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igkhy(飞越疯人院)
题 目: Re:Re: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5:38:0)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
>>fan兄心太好了!象他这等恶毒,又被我给摔死了,怎么会满足于只给我一个罪名!?
>>
>>罗修兄说对了一项-----故意杀人未遂(不能犯的未遂!)不过还有一个过失伤害致死哟!
>>
>>好,要玩就彻底点!是不是请老陇根据以上情况来一个模拟法医鉴定?此外看还有哪些朋友愿意当公诉人,写一份针对本案的起诉书与公诉词!由风兄来审判。我嘛,肯定要当辩护人啦!呵呵!
>>
>>【fan在大作中谈到:】
>>
>第一个行为属于过失伤害至死,第二个是故意杀人未遂,我只顾分析后面一个,前面的忘了……
>呵呵呵……

不介意我指出你一个基本错误吧,有过失伤害致死这个罪名吗?过失犯罪以结果论罪,造成死亡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就是过失重伤罪。
如果我的学生考试时答出这么个罪名,一定是把大叉叉。
呵呵,楚魂兄也犯同样错误。一定是笔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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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风)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7 15:51:0)

正确答案:楚魂的行为构成犯罪。罪名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未遂)。考虑到楚魂主观恶性较深,处刑大概是三至七年吧!(其实,我也叫不准,还没判过这么轻的案子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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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陇首云(陇首云)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8 0:43:0)

这样以案讲法形式和效果都很好啊!呵呵!

根据楚魂的建议,我大致分析一下可能的法医对死因的鉴定结论。

1、根据案情“一时兴起,逗风玩耍。有双手抓住风的双手,把风抡起来,却不小心脱手,风重重的摔了出去,落在地上,昏了过去。(事后经法医检验,此时风已经死了),”,估计是风发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死因当然也就是脑挫裂伤了。

2、根据案情“遂起歹念,用铁叉朝草剁猛刺,扎在风的身上,”,估计风身上将有多处有规律排列的圆形挫裂创。挫裂创的排列形状与所提供的铁叉的叉头特征相符。

3、所提供检验的铁叉上的血迹与死者风的血型相同。


本案中死亡时间是定罪的一个重要指标。能够判定用铁叉时风已死,大致是通过下列一些情况来判定的。

1.风头部有钝性暴力作用的证明,且有足以致命的较严重的脑挫裂伤发生。

2.风被摔的地方没有全身多处受伤后应该有的大量出血。仅有头部受伤后的少量出血痕迹,或无血迹,但有明显显示是第一现场的其他痕迹、物证等证据以及从第一现场移尸第二现场的痕迹、物证。

3.在第二现场,有与全身多处受伤相一致的大量出血痕迹。

呵呵!这里给风兄和楚兄提个建议,以后你们讲案例就不要再用你们自己的名字了吧,看到楚兄摔死风兄,感觉的确不好啊!呵呵!特别是还要写风是怎样死的,真不好受哦!呵呵!建议你们用其他大家熟悉的作品中人物如古典小说的《红楼》或《水浒》等里面的人物吧!那里面人多,讲许多案例也是用不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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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08 12:47:0)

【我是谁在大作中谈到:】

很不错呀,这是常见的狡辩手法。我续一段吧,大家接着来!

问:是这样的吗?希望你想清楚一点!(fan兄插话了----紧盯着楚魂的眼睛,目光象刀锋一样锐利)
答:是-是这样的!(仿佛经过一段思想斗争一样,楚魂目光游离了半天,但还是鼓起勇气,正视着fan的目光)
问;好,那么如你所说;你与风没有过直接身体接触喽?!
答:应该是吧!
问:什么应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可想好了再说!
答:没有!
问:没有?!呵呵,你是琢磨着我们找不到现场证据吧!小子!到底有没有?
答:哪能呢,我可以发誓(作指天状)
问:呵呵,把东西拿出来……你当天穿的是这件衣服吧!
答:是!
问:经过技术鉴定,你这件衣服上有风毛衣上的纤维,经过鉴定完全可以作出同一认定!而且在风的外衣上也有你的毛发,这可是经过DNA鉴定的!
答:……
问:说!这怎么解释!告诉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口供只要案件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一样可以作出认定!就看你老不老实!
答:让,让我想一想!哦,我是抱过他!他又踢有咬,我就把他放下了!
问:刚才为什么不说!看你还是不老实,又在编借口!(几个人扑到楚魂面前拧着他的领口,似乎想动手)……

站在窥视口已好一会的一个神情冷峻的中年人看到这里,摇了摇头。“知道你们的问题在哪里吗?!”“哦……”旁边的两个中年警官还没来得及说,神情冷峻的中年人又接了下去:“第一,过于轻敌!对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可能狡辩手段缺乏预计,造成冷场;第二,蓄势不够!在还没有使嫌疑人达到十分紧张或疲惫的临界点时,就一家伙把炮弹全打出去,结果对方方寸未全乱,没收到应有的效果!第三,使用证据的方式还有问题!设了套,但还不严密!嫌疑人还有回旋的余地!”“是,是!我们马上重新组织力量,重新制订讯问计划,坚决把这家伙拿下来!”“嗯,还有两点!第一,力度还要加大,但不许打人!从加大心理、体力方面的压力着手!第二,在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上还要下工夫!特别是法医那一块,跟陇主任多沟通一下-----看能不能在现场脚印指纹上再多下一点工夫!现在国外已经能从人体上提取手印指纹了!老陇这一块也是国内领先的。也试试,需要什么我们提供什么嘛!从现场脚印上把事情的整个过程还原一下,对侦查组明确讯问思路与突破口也是有好处的。最后,可以从现场外围调查方面再做一些工作。现在嫌疑人的主要借口就是没有犯罪时间,把这一点捅破了,多管齐下我看这小子是顶不住的!”

“好,我们马上执行!”……

呵呵,只是有点超出讯问笔录的范围了,也是希望提供一点背景知识与方向思路。大家请继续
--------------


发信人: 水晶鱼儿(水晶鱼儿)
题 目: 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10 2:16:0)

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案中,主体是楚某,客体是风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楚某由于过失,客观方面:导致风的死亡.(下次一定要换个名,感觉十分不舒服)
而在于当时的情况,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这使其区别于意外事件.综上所述:楚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处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同上,(参考着来,大那么多实在太累)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属于不能犯的未遂,是侵害对象的固有属性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的原因,风已死亡这一事实,而且楚自以为能达到目的,行为不属于处于愚昧采用迷信的方法.而属于故意杀人罪.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情节恶劣、性质严主观恶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采取吸收原则。应处无期徒刑。


(鱼儿擦了又擦,但还是汗如雨下,学的这点东西毕业就都还给老师了,幸好,在水里,没人发现我这满头的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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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刑法案例教程1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7-16 0:18:0)

【水晶鱼儿在大作中谈到:】

你分析得很细致,但也未免太狠了点吧!----我与你有仇?!呵呵!

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分析量刑我无异议,但就故意杀人未遂的有关情节来看,因实际情况是我根本无法达成犯罪目的(不能犯的未遂),从司法实践的常规看,此类罪一般量刑应考虑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恐怕更合适。另外从本案的情节与性质来看,致风死亡的后果并不是因本罪的行为造成的,所以也不能算情节很恶劣(我说的是很恶劣),因此我以为一般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格比较合适!要是你是公诉人,我又实在拗不过你,那也就十年吧!呵呵!

这几天时间太紧,没顾得上把前贴补齐,在此向大家致歉。鱼儿呀,干脆你就当公诉人,我当辩护人,把这个案例补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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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tachi41』于2001-7-16 10:46:00发表评论:

  •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你分析得很细致,但也未免太狠了点吧!----我与你有仇?!呵呵!

    >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分析量刑我无异议,但就故意杀人未遂的有关情节来看,因实际情况是我根本无法达成犯罪目的(不能犯的未遂),从司法实践的常规看,此类罪一般量刑应考虑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恐怕更合适。另外从本案的情节与性质来看,致风死亡的后果并不是因本罪的行为造成的,所以也不能算情节很恶劣(我说的是很恶劣),因此我以为一般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格比较合适!要是你是公诉人,我又实在拗不过你,那也就十年吧!呵呵!

    >这几天时间太紧,没顾得上把前贴补齐,在此向大家致歉。鱼儿呀,干脆你就当公诉人,我当辩护人,把这个案例补全如何?

    >【水晶鱼儿在大作中谈到:】

    我要求旁听,也算是进行一次司法实践。
    只是这算是司法实践嘛。呵呵……:e
  • 楚魂』于2001-7-16 0:18:00发表评论:

  • 你分析得很细致,但也未免太狠了点吧!----我与你有仇?!呵呵!

    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分析量刑我无异议,但就故意杀人未遂的有关情节来看,因实际情况是我根本无法达成犯罪目的(不能犯的未遂),从司法实践的常规看,此类罪一般量刑应考虑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恐怕更合适。另外从本案的情节与性质来看,致风死亡的后果并不是因本罪的行为造成的,所以也不能算情节很恶劣(我说的是很恶劣),因此我以为一般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格比较合适!要是你是公诉人,我又实在拗不过你,那也就十年吧!呵呵!

    这几天时间太紧,没顾得上把前贴补齐,在此向大家致歉。鱼儿呀,干脆你就当公诉人,我当辩护人,把这个案例补全如何?

    【水晶鱼儿在大作中谈到:】
  • 水晶鱼儿』于2001-7-10 2:16:00发表评论:

  • 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案中,主体是楚某,客体是风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楚某由于过失,客观方面:导致风的死亡.(下次一定要换个名,感觉十分不舒服)
    而在于当时的情况,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这使其区别于意外事件.综上所述:楚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处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同上,(参考着来,大那么多实在太累)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属于不能犯的未遂,是侵害对象的固有属性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的原因,风已死亡这一事实,而且楚自以为能达到目的,行为不属于处于愚昧采用迷信的方法.而属于故意杀人罪.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情节恶劣、性质严主观恶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采取吸收原则。应处无期徒刑。


    (鱼儿擦了又擦,但还是汗如雨下,学的这点东西毕业就都还给老师了,幸好,在水里,没人发现我这满头的汗)



    【风在大作中谈到:】

    >这是一个区分故意与过失、既遂与未遂的典型案例。

    >某日,楚魂到本村的一处空地玩,偶遇本村小孩风。一时兴起,逗风玩耍。有双手抓住风的双手,把风抡起来,却不小心脱手,风重重的摔了出去,落在地上,昏了过去。(事后经法医检验,此时风已经死了),楚魂这时害怕了,把风藏在空地的草剁里,又想起等风醒来后,别人会知道他做的事,遂起歹念,用铁叉朝草剁猛刺,扎在风的身上,后离开现场。

    >请问,楚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D
  • 』于2001-7-8 17:11:00发表评论:

  • 【szf在大作中谈到:】

    >不知诸位记得否,前段新浪登载过一则社会新闻,说是某地农村一对夫妇在幼子病死后,不太正常,把尸体煮了吃了,还大啃其头,鉴定下来又不是精神病。而刑法上好象又只有什么侮辱盗窃尸体罪,其立法本意是打击尸奸盗窃尸体器官故意弃尸等行为,具体地解释中也没见吃自己孩子尸体的罪名,这该怎么算

    问题是这种行为真的有必要用刑法来处罚吗?个人认为这根本不构成犯罪!
  • 楚魂』于2001-7-8 12:47:00发表评论:

  • 【我是谁在大作中谈到:】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
    >>玩全点吧!下面是刑警罗修对犯罪嫌疑人楚魂的讯问记录稿可惜因为火灾给烧毁了。只剩下这么一个开头,看谁能把它补齐。(有奖励的哟)
    >>
    >>时间:2001、7、7
    >>地点:推门办公室
    >>讯问人:罗修、fan 记录人:
    >>被讯问人:楚魂
    >>
    >问:我们是推理之门刑警队的干部,今天找你来是想就贝克街儿童风死亡一事向你了解情况,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地把当时的情况讲清楚!听清楚没有?(罗修突然拍了一下桌子)
    >答:听--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略)
    >问;案发当日,也就是2001年7月6日你在哪里,做什么?
    >答:在家。
    >问:还去了什么地方,说!
    >答:去了一趟村里的商店买烟。
    >问:什么时候,买的什么烟?
    >答:大中华,大概是下午2点左右,不信可以去问店里的老板。(楚兄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事发后去了一趟村里的商店。嘻嘻)
    >问:就这些了?
    >答:哦,想起来了,我去买烟时碰见了本村的小孩风在草堆里玩,我见草堆上有个铁叉害怕伤到了风,就想拉他出来,可他不应我只好把铁叉拿下来丢到一旁,然后我便走了,就这些了。同志我说的可都是真话啊。
    >问:(大家继续)



    很不错呀,这是常见的狡辩手法。我续一段吧,大家接着来!

    问:是这样的吗?希望你想清楚一点!(fan兄插话了----紧盯着楚魂的眼睛,目光象刀锋一样锐利)
    答:是-是这样的!(仿佛经过一段思想斗争一样,楚魂目光游离了半天,但还是鼓起勇气,正视着fan的目光)
    问;好,那么如你所说;你与风没有过直接身体接触喽?!
    答:应该是吧!
    问:什么应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可想好了再说!
    答:没有!
    问:没有?!呵呵,你是琢磨着我们找不到现场证据吧!小子!到底有没有?
    答:哪能呢,我可以发誓(作指天状)
    问:呵呵,把东西拿出来……你当天穿的是这件衣服吧!
    答:是!
    问:经过技术鉴定,你这件衣服上有风毛衣上的纤维,经过鉴定完全可以作出同一认定!而且在风的外衣上也有你的毛发,这可是经过DNA鉴定的!
    答:……
    问:说!这怎么解释!告诉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口供只要案件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一样可以作出认定!就看你老不老实!
    答:让,让我想一想!哦,我是抱过他!他又踢有咬,我就把他放下了!
    问:刚才为什么不说!看你还是不老实,又在编借口!(几个人扑到楚魂面前拧着他的领口,似乎想动手)……

    站在窥视口已好一会的一个神情冷峻的中年人看到这里,摇了摇头。“知道你们的问题在哪里吗?!”“哦……”旁边的两个中年警官还没来得及说,神情冷峻的中年人又接了下去:“第一,过于轻敌!对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可能狡辩手段缺乏预计,造成冷场;第二,蓄势不够!在还没有使嫌疑人达到十分紧张或疲惫的临界点时,就一家伙把炮弹全打出去,结果对方方寸未全乱,没收到应有的效果!第三,使用证据的方式还有问题!设了套,但还不严密!嫌疑人还有回旋的余地!”“是,是!我们马上重新组织力量,重新制订讯问计划,坚决把这家伙拿下来!”“嗯,还有两点!第一,力度还要加大,但不许打人!从加大心理、体力方面的压力着手!第二,在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上还要下工夫!特别是法医那一块,跟陇主任多沟通一下-----看能不能在现场脚印指纹上再多下一点工夫!现在国外已经能从人体上提取手印指纹了!老陇这一块也是国内领先的。也试试,需要什么我们提供什么嘛!从现场脚印上把事情的整个过程还原一下,对侦查组明确讯问思路与突破口也是有好处的。最后,可以从现场外围调查方面再做一些工作。现在嫌疑人的主要借口就是没有犯罪时间,把这一点捅破了,多管齐下我看这小子是顶不住的!”

    “好,我们马上执行!”……

    呵呵,只是有点超出讯问笔录的范围了,也是希望提供一点背景知识与方向思路。大家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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