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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之声』第四期夜云讲座《法医常识普及》文字稿
 作者:艾米打开艾米的博客  人气: 5428  发表于: 11年11月06日2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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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之声第四期讲座


   ——《法医常识普及》


                                          主讲人:夜云


   大家好,很高兴呢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法医学方面的知识。喜欢推理,经常看一些侦破电视剧的朋友们的对法医很不陌生了。法医学呢,在中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早,但是发展很缓慢。宋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是法医学界内,在世界来说是最早的,也是最系统的一本著作。但是呢由于封建思想,还有方方面面的因素吧,当代中国法医学呢,和世界领先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法医学呢,是研究刑事犯罪中有关尸体、物证、包括其他剪裁。以医学,和其他科学的技术手段,为司法判断提供证据的这样一门科学。它所运用的知识呢,包括临床医学、心理学、侦查学还有法律等等各个学科。法医学又包括病理学、物证学、人类学、临床学、法学、精神病学、毒物化验等等几个分支学科。这些不是我们今天所要讲述的主题。所以也就不再赘述了。我们今天呢,主要是为大家带来一些法医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希望呢,对大家今后的推理分析、或者说是小说谜题创作等等方面能够有所帮助。


         好,下面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今天所要讲述的主要内容。今天所要讲述的内容呢,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第一是,三种死亡方式。大家可能会想到自杀、他杀和意外死亡。第二个方面呢,是溺死。也就是大家俗称的“淹死”。这里会讲到生前溺死和死后入水这两种不同死亡方式在法医学上的区别和联系。类似溺死呢,我们还会讲到烧死,也就是烧死与死后焚尸这两种方式的鉴别。而最后一个是勒死。包括自勒和他勒两个方面。如果这些讲述完之后呢,还剩有时间,我就提供一个案例来和大家交流讨论。顺便一说的是,我个人在本科阶段所学的是法医专业。跟法医界的其他前辈们相比的,还只是一个小学生。但是术业有专攻吧,和很多非法医学专业的朋友们来讲呢,多多少少在这方面呢,可能擅长一点。所以说呢,如果大家发现有什么错误之处,还希望大家能够批评指正。如果大家觉得我讲述的内容当中,有一些还算是比较有价值的,大家可以记录下来,或者说,想要交流的呢,时候可以直接跟我联系。


        好,下面呢,我们就开始讲述今天的第一个主题。


  一、死亡方式。


         法医学研究的死亡指的是非正常死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暴力死”。自杀,也就是自己对自己施加了这种暴力。他杀呢,是他人对受害者施加的暴力。同样的,意外死,是由于一些意外或灾害,对受害者所造成的暴力。所以呢,死亡方式实际上就是这种暴力的作用方式、暴力的实现方法。死亡方式的判断呢,也一直是法医学当中非常重要的任务。虽然呢,法医学的主体是尸体检验和物证化验,但是呢,要完善而系统的去判断受害者的死亡方式,仅仅依靠尸检是不够的,还需要案件的侦查、现场的勘察,等等多个方面。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比较特别的现场。比如说明明是自杀,看起来像他杀,或者明明是他杀,却高度疑似自杀。所以说呢,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方式,有时呢,需要通过排除法。比如说确定一个人是自杀,就一定要排除他杀和意外的可能因素才能下最终结论。


     好,那我们就先说一说自杀。


         刚才我们讲到了自杀是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而导致的死亡。针对自杀呢,它的现场通常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现场没有明显的搏斗痕迹。第二呢,致伤物,或者说杀人工具,通常是遗留在现场的。而且往往这些杀人工具上,带有死者自己的指纹。第三呢,是遗书。这个很常见,但并不是必要的。同遗书类似,在调查方面,会有一些调查,证明死者有一些调查的倾向。但同样,这也不是必要条件。对于自杀的尸体而言呢,它所形成的暴力伤害的部位,一般都在手可以触及的地方。比如像,颈部、手腕、肘部、腹股沟(腹股沟是连接腹部和大腿的重要部位。由于离外生殖器很近,常常被人们看作是隐私部位),这些地方血管较小,容易被切断,也经常成为自杀死者比较倾向于选择的部位。有的时候呢,我们会在这些部位上发现一些比较深或者说是致命的伤口。而在这些致命伤口的附近,伤口的上面或下面有一些平行的刀伤——划痕,我们称之为“试刀伤”。这个在刎颈,或者是用手腕,作为死亡施加暴力的部位,常常可见。自杀案件呢,可以说是千奇百怪。有很多案件看上去就好像是被害人被施加了虐待一般。


     比如国外有一个案件,这个自杀的死者在生前写下了自己的阴茎,阴囊。国内呢,前不久有一起案子,曾经受到过许多人的质疑,就是身中数刀的,却被警方列为自杀死的那件案子,具体案件我就不再点明了,这个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相信调查此案的法医对自己所下的结论是认真而负责的。而且对于自杀来讲,千刀万剐,对自己千刀万剐的人,这种案例也不是没有。当然了,自杀也可以选择其他的许多方式,比如说跳楼,枪击。对于枪击而言呢,看推理看得比较多的朋友们应该知道,近距离射击的时候,会有一些很特别的特点。还有自伤,就像日本的剖腹自杀。当然通常情况下,自伤自杀他的受伤部位,还是以心前区较为多见,就是直接拿刀刺入心脏所形成的。


 说完了自杀呢,我们来说一下他杀。其他和自杀一对比,我们就会发现,他杀的现场也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是存在搏斗的痕迹,现场凌乱。第二呢,杀人工具或者说致伤物有可能被带走。第三呢,尸体可能经过移动。当然也有并未移动的情况。但是尸体移动对于判断他杀是很有帮助的。对于尸体身上的伤口呢,往往是自杀者手所不能及的部位,或者我们通过一些法医学方面的反应,可以判断出受害者身上的伤口是死后形成的,这一点对于他杀是判断也是一种很好的佐证。


 还有一种死亡是意外死。常见于一些意外事故、灾害,包括龙卷风啊,地震啊,火灾,雪崩等等。意外死呢,它的案件性质一般比较清晰,可以通过对当时自然环境的调查呀,研究啊,得到一个比较确切的结论。所以说通常情况下,去判断并不太难。


 在实际工作当中呢,区分自杀他杀和意外,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很多案件也会出现偏差与错误。有的原因呢是因为技术力量达不到,有时候呢是因为办案人的主观意识,或者说被凶手或是死者的一些作为蒙蔽了。【15:19】


  二、溺死。


     下面来讲第二个主题——溺死。


     所谓溺死,实际上就是由液体进入呼吸道所致,所引起的呼吸道死亡。我们通常想到溺死呢,会想到一个场景,在湖边散步的时候,突然一眼望去,水上面漂着一具尸体,这个呢,专业点来讲,称之为“浮尸”。可能大家会说尸体刚开始入水的时候会沉底,后来为什么会浮起来呢?它是这么个原因。人呢,在呼气后,比重是1.057,比淡水要稍重,但是吸气后,比重是0.967,比淡水稍轻。所以人啊,在进入湖泊或者其他水环境后,吸入液体之后比重较大,沉入水底。但是随着人体器官肌肉人体组织的腐败,会产生气体而导致整个尸体的比重下降。低于淡水的比重,然后尸体会自然的上浮。而我们看到的浮尸呢,一般有这样两个状态。一是身体向前倾,二是身体向后仰。通常情况下,男子的重心是偏前的,在水中大多是呈俯卧状态,而女子的重心则偏后,所以在水中的尸体大多呈仰卧状态。所以如果大家真的看到有浮尸的话,大家可以注意观察一下,尸体是前俯还是仰卧,是男性还是女性。当然有些极个别的情况呢,因为在身体下沉的时候身上系有重物,或者是被他人抛尸的时候在身上悬挂了重物,会导致这种现象的不确定。溺死多见于自杀,而且通常情况下男多于女【更正为“女多于男”】。


     其次呢,是意外。多因为游船或游泳醉酒等因素不慎跌入水中。他杀是很小的一个部分,而我们通常需要鉴别的部分不在于自杀与他杀上,而在于生前溺死和死后入水上。所谓生前溺水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溺死,是水进入呼吸道,引起窒息所导致的死亡。而死后入水呢,它的死亡方式多种多样,凡是死亡之后进入到水中进而发现死亡的尸体,我们通常都把它归类到死后入水。生前溺水和死后入水有这样几个要点,首先是口鼻部。生前入水的人,因为还存在呼吸,它的口鼻呼吸道在尸检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许多白色泡沫状的物质。而死后入水呢,就不会有这种情况的存在。因为生前入水的人,水除了进入呼吸道之外,还会随着消化道进入肠胃,水中的一些物质在肠胃内也会有所分布,比如说水草、泥沙、甚至钉螺等等。


  附:【钉螺】隶属于腹足纲、盖螺科、钉螺属,它是一种在田间生活的动物。是血吸虫幼虫的主要寄主。栖息于淡水水域但水陆两栖。个体小、壳高约10毫米、宽3-4毫米。外形成尖圆锥形。壳面光滑或有粗、细纵肋。壳口呈卵圆形,外唇背侧有隆起唇嵴或无。肉可食。


     对于死后入水的情况呢,胃内虽然也有部分是所处水环境当中的水,但是至多存在的情况是这些水最多存在于胃部,而不会存在于小肠。从表面来看,生前溺死还可以由手中紧握水草,或是指甲里含有泥沙的情况,这通常是被害人在水中挣扎的反应。而死后入水的人则不会有这种现象的存在。确定一个人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溺水,除了这些表面现象上的判断,在法医学上来讲,最重要的一点还是做硅藻检验。所谓硅藻检验呢,其实就是将死者各器官骨骼当中的藻类和所处水环境当中的藻类的类型形态进行对比,以确认死者是否是因为在所处水环境当中吸入异液致死的。生前溺水的情况呢,在肺心等器官包括牙齿骨髓,均可以检验出相当数量的硅藻。而死后入水,一般结果成阴性,但是可能在肺当中会有所发现。因为死者在进入水中时,水进腔器进入人体,难免会在肺里残留部分水样当中的硅藻。


  三、烧死。


      接下来第三个问题。


      关于烧死和焚尸的鉴别。刚才我们说了,溺死常见于自杀,其次是意外最后是他杀。而烧死最多见的情况是意外死,其次是自杀死,他杀比较少见,而且他杀和意外的情况下,很多都是使用了助燃剂。而泼洒助燃剂的时候呢,常常是从头向下浇。所以这种情况下烧死的尸体往往上身损伤较重,下身损伤较轻。对于一些灾害性事件比如像森林大火啊,油库燃烧啊,都会有比较清楚的案情结构,他杀也是存在的,比如像给死者服用了某种中枢抑制的药物,而导致死者失去意识,在熟睡中被烧死。鉴别烧死与焚尸呢,是法医学鉴定中很重要的问题。


      除了尸体解剖之外,在检查尸表的时候也要仔细检查尸体上的各种损伤。有助于判断生前遗留下来的一些伤口。如果这些伤口是致命的,那很可能是死者以其他的方式被凶手杀死之后,被用火焚烧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们在看一些电视剧的时候,用来鉴别烧死与焚尸一个经常的动作,是把一个白色的手绢深入到死者尸体的口部或者鼻部,有的时候上面沾有黑色的印记,然后以此来判断这是烧死而不是焚尸。他的解释是说在焚烧的过程当中,如果说死者当时还活着的话,那么随着他的呼吸,烟灰碳末会在这些部位积聚。但实际上么即便是焚尸的话,随着气体的扩散,在口鼻部烟灰碳末依然会有沉着。如果想要判断是烧死还是焚尸,最关键的一点,或者说是最为确切的证据,是不能依靠口鼻部的烟灰沉着的。而是应该经过系统的尸检,在实体的气管、支气管内发现。另外,由于焚烧或者或是烧死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一氧化碳在人体内与血红蛋白结合比较容易,所以会进入人体的循环系统,对于尸体抽取其心血做物证化验的时候,就可以发现当中有高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于焚尸而言,通常情况下没有这种情况存在,或者说有一氧化碳,但是浓度极低。这通常鉴于鲜者,鲜的死者,因为鲜者他本身血液循环当中就有一部分一氧化碳的存在。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烧死与焚尸当中关于死者身份的鉴别。因为很多火场当中烧的比较严重,人体会成高度的碳化,所以对于死者身份的判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课题。严重变形的尸体,我们主要是通过他的骨骼、牙齿做DNA分析来进行这种判断,因为骨骼和牙齿保存的较完整。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尸体身上其他携带的物品,或者说其他的生物材料,比如像牙齿的填充材料、假肢、起搏器等等。


      这里呢我要提到一个案子,是发生于今年五月份,是我们这个地方一个农村,一个老头和他老伴,两个人一直是住在一间小平房里。这个老太太是瘫痪十几年了,一直不能下床,孩子在外地打工,平时饮食起居都是老头照顾。有一天晚上,停电了,老两口看完新闻,突然停电了。老头正好有一些东西要出去买,就在桌子上点了一根蜡烛,然后把老太太放在家里,自己出去买东西了。农村的小卖部门口,在夏天的时候经常会有一些打牌的,老头买完东西之后就在那边看别人打牌。过了有一个多小时,然后村里有人跑过来说:“你赶紧回家吧,你家着火了。”老头就急急忙忙赶回家去,那时候火势就已经非常大了。老太太也没有抢救出来,一直到火熄灭才找到她的尸体,那时候已经是高度碳化的一具尸体了,面目全非。在第二天的时候,第二天一早,我们赶过去做尸检的时候,我拿着这个手术刀的刀背,希望在她的牙齿部位提取检材,但是刚一接触她的下颌骨,她的下颌骨就像灰烬一样都散落了。最后为了保证剪裁的可用性,我们不得不把老太太的整个一截前臂都取了下来,希望通过软骨组织来提取DNA,另外为了用于鉴别,我们还抽取了部分新血。烧死现场的一些尸体是非常恐怖的。包括交通事故,也有一些受害者是烧死的,那个场景非常可怕,正好我们还是殡仪馆里做的实验,所以说气氛也比较凝重,这里就不再多讲了。


 四、勒死。


     剩下还有一个问题是勒死。大家可能觉得勒死比较简单,也比较常见。几乎各类电视剧电影里,涉及到杀人的,有很多都是勒死的。就是以绳索环绕颈部,然后两手用力压迫颈部而导致窒息。所以勒死还有一个更形象的名称是“绞死”。这个绳索可以是任何的东西,毛巾,围巾,麻绳,电线等等,只要它有一定的弯曲度,又不是太硬脆,都可以。我记得当时看柯南的时候,有一集还是某个女人的假发,充当了勒死他人的工具。但是呢,有很多朋友们可能不太清楚,也有人问过我这个问题,一个人能把自己勒死吗?有人说不可能,人怎么能把自己勒死,但我可以从法医学的角度回答,人,是可以把自己勒死的,但人不能把自己掐死。虽然我们称之为自勒很少见,但并不是没有,毕竟勒死是通过工具导致的死亡,而不是人手直接的作为,所以说在自勒的现场,通常死者的手中还握有绳索,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试验一下,当然不是自己勒死自己,就是比划一下手的位置就可以了,自勒死的死者通常呈仰卧的状态,肘关节弯曲,即在脖子上缠绕一根绳索,然后一手抓住一头,向两方用力拉扯。通常这个绳结都位于颈前方,因为这样比较好用力,而且压迫颈部,人比较有感觉,另外为了增加这种效用,通常自勒的死者,头下面还有沉淀物,比如他是枕了一个枕头,然后把自己勒死的。和大多数自杀现场一样,室内多于室外,有时还留有遗书,环境较为安静,一般通过详查案情,都可以得到较为明确的结果。而且自勒死有时会是精神失常者所采用的方式,因为毕竟这种方式比较特别比较新奇,所以会被精神方面比较有问题的人认为是一种比较有意思的行为,我经历的案例还比较少,没有经历过自勒这种比较特殊的案例。如果以后有机会遇到,再拿出来和大家分享。


[此贴被艾米于2011-11-7 11:43:16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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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nhuatang』于2021-9-30 16:09:00发表评论:
  • 学习了
  • R254005』于2015-11-30 15:39:00发表评论:
  • 唔,好棒,谢谢
  • 爱吃鱼的猫』于2014-6-5 14:55:00发表评论:
  • 支持!
  • 请叫我星辰哥』于2013-4-4 20:39:00发表评论:
  • 普及贴一定要支持啊
  • 龙之哀伤』于2013-3-23 22:43:00发表评论:
  • 真够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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